预防云南地区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研究

2022-03-07 02:48马蕴甜薛凯丰周舟
国际商业技术 2022年2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马蕴甜 薛凯丰 周舟

摘要:云南省作为边境省份,因为复杂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成为值得研究和探讨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以云南省为例的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研究,调查和追踪涉案未成年人前期相关影响因素和后续发展状况,通过分析涉案未成年人的内在心理特征和外在社会因素,得到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解决方法。同时从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的相关理论研究和法制工作中汲取有利措施,促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法制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涉黑犯罪;分级干预

一、背景概述

(一)国家背景

当前,我国正在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此同时,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数量逐年增长。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分别逐年增加,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未成年涉黑案件的增多值得关注。

根据国家司法大数据未成年人犯罪总结分析,云南是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多的省份之一。在云南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明显的地方特点:云南省集民族、边疆、山区为一体,一方面,贫困是比较常见的社会现象,因此,由于生计所迫,边疆、民族、山区的人民往往会选择外出打工养活家庭,其子女往往得不到父母的关心和看管,对子女教育未予以充分重视,导致子女接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下,过早辍学,有的甚至流落街头。另一方面,教育水平不高造成的文化水平低下,导致了未成年人及其亲属的法制观念薄弱,这些往往是导致未成年犯罪的原因。

云南省未成年人涉黑案件占比较高,且逐年提升。据统计,2015至2019年这5年间,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16-17周岁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最高,和以往几年相比较而言,被告人是初中生的案件占比明显提高。其中,云南省未成年涉黑案件占比逐年提升,值得重视。

二、涉黑犯罪原因

(一)涉黑犯罪主要原因分析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未成年人心理的不成熟使得他们更加容易受不良行为的影响。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相对提前,但因为年龄和知识阅历的影响,心理发育的不成熟却与之不匹配,“生理早熟”和“心理相对晚熟”的现象在未成年群体中普遍存在。另外,由于未成年人具有“恐惧孤独、喜爱群体”的心理特征,他们经常与年龄相仿,观念相投的人聚集在一起,以壮大声势,因此容易形成涉黑团伙,导致犯罪情形加剧。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关键环境,但未成年人缺乏家庭关爱的问题在云南却是普遍现象。据统计,自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云南省留守儿童数量持续上升。没有父母的直接监护,未成年人感受不到来自父母的关爱,就会容易缺乏安全感和形成冷漠心理。留守儿童逐渐成为黑恶势力的“后备军”已成为不争事实,而对于“失控儿童”又缺乏社会管理机制。不仅如此,在一些文化水平落后的家庭更愿意让孩子早点工作挣钱,对学习和个人素质的提升关注度不高,这就导致多数未成年人辍学,有的甚至变成街角少年,这些未成年人通常抱团结伙,整天情绪低迷,无所事事,又急需经济来源,从而容易产生犯罪想法,做出犯罪行为。

云南省具有地域的特殊性和民情的复杂性。云南省未成年人犯罪云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类型集中于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和侵害人身权利犯罪。边境地区居住着大量的少数民族,在一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一是边境地区存在大量涉毒居民,导致当地居民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抵触、敏感,对执法活动形成了严重阻碍;二是由于同宗、同族、同源的民族认同,有时聘请的翻译人员反而可能制约案件查证;三是部分民族风俗习惯制约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保护。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依法办理案件与尊重边境地区民族风俗、维护和谐稳定方面常常面临许多问题。

(二)涉黑犯罪根本原因

即使导致未成年人进行涉黑犯罪的因素有很多,但笔者结合自身在云南的生活环境和未成年时期接触的未成年人进行分析后发现,家庭是导致未成年人进行涉黑犯罪的根本原因。首先,家庭是形成犯罪心理的根本原因。根据查到的资料,笔者认为,“恐惧孤独、喜爱群体”是普遍的未成年心理特征,而涉黑犯罪的未成年人会形成极端暴力思想的原因在于家庭对子女缺少关爱,而形成团伙正好能缓解该类未成年人的孤独心理。其次,即便不是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人本身受教育水平低也会影响子女的成长。在偏远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监护人更愿意孩子早点进入社会工作,未成年人受家庭一些落后观念的干扰,就容易过早地离开学校,心理的不成熟让他们更容易受社会不良环境的侵蚀。因此,笔者认为,家庭是造成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根本原因。

由此,更加证明了家庭环境对进行涉黑犯罪的未成年人影响之深重。

三、重大影响案件的处理方法参考——王云案

(一)案情简介

涉案主人公王云于2018年通过社交软件建立成员为未成年人的群聊并担任群主,并通过发布拍摄的吃喝玩乐、纨绔耍帅、聚众造势等视频吸引更多未成年人关注并加入该团伙。其主要成员通過父母提供的生活费、直播打赏,收取“保护费”出面帮助“解决问题”等方式先后获得近三万元收入,多数用于日常开支,部分用于购买砍刀等作案工具。在成立该团队期间,该团伙成员先后在城区酒吧、KTV等地持刀刃等作案工具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本案涉案未成年达46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19人并分案处理,其中王云等7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并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

(二)处理情况及反思

检察院最终针对该案件进行分级处置:决定对王云等3人提起公诉,对12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2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涉案的29名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处罚、仅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切实了解其社会背景调查情况和监护教育条件,进行分类精准帮教。目前,这些涉案未成年人在检察官“一对一”的帮教下,能够返回学校的人员全部返校继续接受教育,部分人员掌握做菜、开挖机等技能成功创业,所有的涉案人员都拥有了正常稳定的生活。

据相关人员阐述,本案的涉案未成年人都是生活在偏远山村的留守儿童,或者父母不支持其完成学业而早早辍学混迹社会,由此可见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之大。就该案件处理方法而言,分级处理贯彻落实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分级干预机制,与时俱进,对处理未成年人涉黑犯罪起到了极大的帮助。该案件利用了近年来云南省在全国率先成立的省级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省级检察机关首家未成年人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涉案未成年人管教和处理方式进行分析,并结合地方实际,帮助该案未成年人重回社会,对其监护人进行教育,使案件的处理取得了瞩目的效果。

四、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具体方法

(一)司法方面:首先要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建立预防机制。司法机关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对有违法前科、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进行系统的分析、预测和教育。其次要积极探索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虽然我国未成年分级处分制度还不完善,学界存在争议,但司法实践证明,由于不同未成年人有不同的情况,因此针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处分十分有必要。

(二)学校方面:学校应该加强学生思想教育,而不局限于教授应试知识。学校应关注学生心理状态,特别是提升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能力和水平,培养其独立思考,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不仅如此,还要利用学校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另外,学校要贯彻落实校园环境净化职责,杜绝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三)社区方面:要提升社区矫正机关的矫正能力,完善针对性咨询与服务,如建立心理咨询中心,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技能培训。对监护人进行相关教育,要求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社区进行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

(四)社会环境的净化:相关部门应加强媒体和网络监管,积极发挥宣传的优势,使未成年人自觉远离“黑色地带”。加大行政审批监管力度,严格限制涉及黑社会等低俗作品在网络和市场上传播。另外对于目前仍存在一些巷子里的贩卖非法枪支、迷药的广告需要进行严厉打击和绝对化的处理。

(五)监护人方面:

1、完善监护人法定职责

震惊全国的大连13岁未成年人杀人案,法院最终判处蔡某某三年收容教养,要求杀人者父母赔偿被害人家庭 128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然而,根据最新报道,蔡某某的父母并没有进行赔偿,也没有道歉。显然,蔡某某的家庭价值观扭曲,蔡某某收容教育之后回到家庭,不能保证其之后能健康成长。因此,我国有必要完善监护人的职责,对监护人进行相关教育,并改善未成年的成长环境严厉督促监护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可以参考借鉴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做法,对其设立除监护义务外的法定义务。即除监护义务外,就社区矫正执行本身,监护人应当作为矫正小组的参加者,并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日常监管和教育,日常教育可以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规定时间。对于拒不履行的监护人,可以设定适当的罚金作为处罚;对于履行不到位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

2、对监护人进行教导

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家庭原因是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根本原因,因此预防该类犯罪发生最好能从家庭这个根本原因入手,有效缓解或消除家庭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影响。因此,针对留守家庭,司法工作者或者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建议其跟随父母身边读书,满足未成年人成长所需。其次,对于父母思想观念落后,不支持其读书完成学业、或者父母本身涉黑的家庭,司法机关可以主动进行法律援助,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仅如此,还要对于已经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要进行教导,帮助其找到正经合适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李红梅:《论打击与预防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

[2]汪宇堂:《着力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社会化体系》,《检察日报》,2021年第7期.

[3]郑芮:《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淮海工学院学报》,2019年第17期.

[4]赵炜佳:《青少年涉黑犯罪成因缕析与预防路径——以87份判决书为考察樣本》,《汕头大学学报》,2018年第9期.

[5]郭开元:《中国未成年犯的群体特征分析》,《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9年第34期.

[6]孙云晓:《未成年犯的群体特征及治理对策》,《当代法学》,2020年第1期.

[7]李麒 廖斌:《海峡两岸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比较研究》,《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5期.

[8]杨红艳:《法制社会下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矫治初探》,《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5期.

作者简介:

马蕴甜(2001-),女,回族,云南曲靖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方向。

基金项目:

本文系江苏大学2021年度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项目编号:20C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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