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 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辽宁沈阳 110034)
幼小衔接是儿童由学龄前阶段转向学龄阶段的重要过渡环节,是确保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能够在后继教育中获得延续的关键节点〔1〕。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要求,教育部于2021年3月31日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以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有效衔接。这是新中国成立至今一系列学前教育政策发展变革的开拓创新。历史以来,为助力幼小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协调并平衡该过程中教育部门、园所、教师、家长、儿童等不同参与对象的教育利益,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幼小衔接教育政策,力求从制度层面为低龄儿童的学段过渡保驾护航。1952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首次指出幼儿应“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且在随后的教育政策中明确规定幼儿园应“为小学打好基础”。1989年6月,《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颁布宣告了我国幼儿园与小学双向执行幼小衔接政策的正式开始,进一步表明“幼儿园与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但其中并未涉及小学层面政策执行主体的具体规范措施。2008年4月,上海市颁布首部围绕幼小衔接活动组织及指导展开的地方性政策,囊括小学“学习准备期”活动方式的详细举措。2010年至今,我国幼小衔接政策迎来了多元利益相关者执行主体时期,中央与地方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从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目标及实施保障等方面全面促进幼小衔接工作的完善发展。例如,2018年7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压实职能部门推进责任”,为幼小衔接工作建立根本性的政策支持。
值得深思的是,尽管大量政策相继出台,政策执行偏颇始终是阻碍我国幼小衔接工作实现政策目标预期的沉疴顽疾。从单向执行主体时期、双向执行主体时期到多元利益相关者执行主体时期,我国政府出台的幼小衔接政策内容顺应教育形势及时更新优化,取得了丰硕的教育成果,但幼小衔接政策目标流于表面、实施主体行为规范模糊等实践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国内已有众多学者进行幼小衔接政策的相关研究,并取得了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研究结论。如学者严仲连、盖笑松指出,现行的教育政策执行不力且存在一定的冲突,阻碍着幼小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2〕;有人认为,“零起点”教育政策的重要内涵是回归教育本原,回答如何培养幼儿园和学校里的儿童才能利于其后续成长与发展的问题〔3〕。不同时期的实证研究表明,虽然幼小衔接政策的内容不断更新完善,但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贯彻盲区”,使我国的幼小衔接工作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平衡与失衡反复交错的状态下陷入了“执行困境”。
可见,只有突破执行环境的“旧”,才能落实政策内容的“新”。政策内容上,《指导意见》立意于幼小科学衔接,明确提出幼儿园与小学应减缓衔接坡度,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工作,推动幼儿园、小学教师及家长教育观念与教育行为的转变,基本建立幼小协同有效机制,最终形成科学衔接的教育生态。如何全面贯彻《指导意见》等幼小衔接教育政策的指导思想、切实执行“改变衔接意识薄弱”等重点任务、精准执行“幼儿园入学准备教育”等重要举措成为我国当前幼小衔接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以往关于政策执行的研究内容较为散乱,缺乏系统、成熟的政策执行模型来科学阐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整体框架与制约因素,本研究采用美国政策学家史密斯(Thomas B.Smith)首创的政策执行理论模型,从理想化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和环境因素四个角度来分析我国幼小衔接政策的执行困境以及不同环节对应的内部制约因素,以期为今后的幼小衔接政策制定及具体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围绕政策执行影响因素展开的现有研究主要涉及三类研究方向: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它们以何种方式影响政策的执行过程,利用哪些以及如何利用正向因素来摆脱政策执行困境。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策学家史密斯在《政策执行过程》一书中首次对政策执行的过程及影响因素进行了系统描述,并建构了政策执行理论模型。史密斯认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影响因素涉及理想化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和环境因素四个方面:首先,理想化政策(Ideal Policy)指政策的制定者意在引导和形成的作用模式,主要包括政策目标的制定是否切合实际、解决现存关键矛盾,政策的具体内容措词是否严谨妥当,以及政策的实行规范是否明晰可行等。其次,执行机构(Implementation Agency)指负责执行的单位,如执行机关的组织架构与组成人员,管理者的领导方式、管理技巧等。再次,目标群体(Target Group),也就是政策实施对象,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受到影响且必须做出相应反应的群体。最后,环境因素(Environmental Factors)指能够影响政策执行或者被政策执行所影响的外界环境因素,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内容〔4〕。政策执行过程中,以上四种因素的相互制衡会在社会上产生一种“紧张”(Tension),相互作用力的失衡会导致政策无法按照理想状态顺利施行,这警示相关机构需要将信息进行“处理”及“建制”,及时“反馈”给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5〕。
区别于其他的政策执行研究,史密斯提出的政策执行理论模型及其四因素论为政策执行的相关研究建构了较为科学的分析框架,并在阐述理想化政策的同时将影响因素拓宽至机构、群体、环境等多项变量,有助于研究者厘清较为分散的政策认识,形成优化政策实践的完整清晰的指导脉络。自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来,我国幼小衔接政策一直处于多元利益相关者执行主体时期,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幼小衔接政策内容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目标群体范围的辐射面与接受度、执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对政策的解读及内化程度、政策执行的内部与外部环境等各种因素相互交错,构成了影响幼小衔接政策执行结果的动态系统。本研究着眼于史密斯政策执行理论模型,建构了幼小衔接政策执行的分析框架(见图1)。
图1 我国幼小衔接政策执行的分析框架
本研究严格依照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的框架结构,从政策本身、执行机构、目标群体和环境因素四个子要素展开分析,阐述当前我国幼小衔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实施困境,主要涉及政策本身的内在限制、执行机构组织不畅、目标群体认同迷失和执行环境中人财失位等维度。
理想化政策是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框架的第一要素,包括政策内容的制定依据、科学性及可行性等。随着我国幼小衔接工作中关键矛盾的日益凸显,政策本身的内在限制因素对政策调控与规制的干预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 “以问题为转移”,政策目标缺乏深度考量与长远规划
政策内容的制定应保证内部短期、长期目标的现实可行性及前瞻性,为解决不同时期中幼小衔接工作面临的多种现实问题,相关的政府部门需即时出台新的政策以活化滞阻因素,突破执行困境,彰显成熟的政策目标所具备的现实性特质。此外,政策制定仍需发挥前瞻性作用,有计划的、超前的政策指导是助力幼小衔接工作有序开展的逻辑前提。有学者对新中国成立至今的主要幼小衔接政策进行梳理与总结〔6〕,发现政策目标主要以更好地入小学、减轻学业负担等注重结果的浅表问题为出发点,而准确界定“幼小”的时间节点和“衔接”的本质内涵、解答小学化与去小学化的标准争议、分析我国各阶段幼小衔接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实施路径等基础性问题并没有在政策文本中得以统一阐述,如某些政策指明幼小衔接的实施对象是幼儿园大班幼儿,而另有政策将大班幼儿和小学一年级学生共同划为幼小衔接工作的作用对象。可见,“头痛医头式”的政策目标缺乏对未来幼小衔接工作发展走向的科学预判。
2.“重原则轻操作”,政策表述模糊执行主客体与配套政策
为协调幼小衔接生态系统中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制衡关系,幼小衔接政策文本的表述应兼具原则性与操作性,而部分向原则过度倾斜的规范措施将政策执行置于形式主义的“空中楼阁”,模糊了政策执行的主体和客体,配套政策也因此缺失建立依据。在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是指在该过程发挥主导作用并组织领导落实政策目标的人与组织,而执行客体是指受到直接作用及影响的实施对象〔7〕。纵观以往的幼小衔接政策,作为执行主体的省级政府部门由于尚未建立幼小衔接工作的详尽制度框架,缺失师资专题教研培训、幼儿园—小学交流平台建设、家长学校等相对应的配套政策,“浅尝辄止”的规范措施并未提及由谁建设交流平台、如何调动教师教研积极性、制定教研质量评估标准等具体问题。同时,虽考虑到家长不可否认的价值地位与利益诉求,将其看做与幼儿园、小学同样受到政策影响的执行客体,但其依然处于从属地位,承担依附于其他客体的监督、制约责任,缺乏独立的幼小衔接教育功能。
教育政策的执行是由多层次的解读、宣讲、实施、协调、监管等环节组成的综合活动〔8〕,执行机构则是实现教育政策目标的枢纽,组织人员对幼小衔接政策的重视与理解程度直接影响着政策执行成效。当前,我国幼小衔接政策在执行机构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有齐抓无共管”,执行部门忽视合作机制与治理格局
幼小衔接政策执行具有层级性特征,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等多项纵线环节的逐级“过滤”一直是导致政策失真、执行偏差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执行上级政策时,下级政府会将自我的利益损益值视作对策参数〔9〕,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整治条例,一些执行主体会选择性地对损耗自身利益的具体要求“不作为”,通过隐性手段偏离理想化政策的实施轨迹,以达到个体增益目的。例如,政策文件《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各级教研部门应深入幼儿园和小学,根据实践需要确定研究专题,指导区域教研和园(校)本教研活动,但由于实施过程涉及教研部门、幼儿园与小学等不同的执行部门,各自差异化的利益诉求无形中牵制着“部门牵头+园/校配合”框架下的政策执行,不利于建立明确、合理的权责分工机制和良性制衡的治理格局。
2. “先通知后检查”,监管部门削弱督导力度与评估真实性
在我国,压力型体制下强制性政策工具的使用能够快速显现执行成效,例如部分幼小衔接政策要求“各地认真落实挂牌责任督学制度,对存在小学化倾向的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频发、社会反映强烈的园所实行年检一票否决,并追究责任”,但常态化监管的缺失与政策执行内在动力的疲软导致相关部门逐渐“走过场”“装样子”,仅仅依赖于园所或学校的“纸上功夫”,不易也不愿掌握幼小衔接工作开展的真实境况。作为监管部门的执行主体与客体,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与幼儿园、小学等教育机构除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之外,升学率、教学资源、资金投入等多重要素催生了执行主体利益群与客体利益群之间的冲突关系〔10〕。我国历年的幼小衔接政策以全面部署、自查摸排、专项督导的“自上而下”型政策为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参与空间有限,仅以政策文本所体现的能够促进教育长期利益和儿童长远发展的管理手段为执行准绳,而幼儿园与小学则更多考虑期短效高的利益。
史密斯指出,目标群体对既有政策的执行经验、对组织人员的接纳程度和自身所处环境的认知水平都是影响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而幼小衔接政策的目标群体则是更为复杂的生态系统,涉及幼儿园、小学、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环境。目标群体越多,教育政策执行过程所牵扯的利益冲突就会愈发无绪繁杂,从而失去政策的集体认同,无法达成一致。
1. “利益表达失语”,精英决策阻滞家长参与和儿童意志
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是教育政策决策合法化的重要体现〔11〕。作为幼小衔接政策执行过程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家长和儿童的利益表达尚未充分体现在政策文本中,二者仍处于政策执行的边缘化状态,反映出代表性欠缺的“精英决策”与公众参与之间的失衡。从“家长与幼儿园和小学积极配合”“幼儿园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等治理举措可以看出,家长在幼小衔接工作中从属于幼儿园和小学,内在真实诉求的失语导致其对政策认同感的缺失。数据表明,我国家长关于子女幼升小入学准备的教育焦虑远高于日本、美国的家长,相较于幼小衔接政策中所强调的“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决纠正知识技能型强化训练”等实施规范,我国家长更为关注儿童的言语发展、认知发展等基础性知识学习〔12〕。作为幼小衔接政策的实施对象,大班幼儿的升学压力主要包括来自教师、家长和学业自身的学业压力、对于小学陌生环境的不适以及学校规则的不了解〔13〕,而小学一年级学生的入学适应现状则暴露出幼儿园和小学缺失对儿童学习兴趣和社会性发展的培养,忽视其身体动作训练〔14〕,体现了政策与家长、儿童之间的意志偏差。
2. “长远利益缺席”,教育机构偏离素质目标和人本精神
就部分教育机构而言,为获取满足家长期望和要求、增强行业竞争力、加速提高学生学业成绩等一系列个人的、小集体的、短视的经济利益,将幼小衔接政策中“坚持以幼儿为本,尊重幼儿学习兴趣和需求”“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等以儿童为中心的、非物质的、长远的教育利益置于次要地位,采取消极敷衍和刻意曲解的手段回避教育政策明确提出的规范要求。从幼儿园角度出发,小学化倾向顽疾难消,间接暗示其现象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空间——调查数据显示,过半的园长尚未完全内化幼小衔接政策的精准内涵,仍赞成对大班幼儿开展识字活动〔15〕;我国学前教育师资水平难以集体胜任科学幼小衔接工作〔16〕;家长的“起跑线”竞争观念和园所盈利需求牵制着教学内容与形式的制定。从小学角度出发,部分学校只有“择好学苗”的私心,却没有“育好学苗”的责任心,学业压力过重等问题导致了幼小断层的发生。从校外培训机构出发,受幼小衔接政策的影响,园所幼小衔接课程的取消间接成为了课外培训班的“催化剂”,个体培训机构的幼小衔接“红利”又转而刺激了幼儿园的“小学化”倾向。综上,幼小衔接政策在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中循环损耗着集体认同与支持。
1.“财政引擎熄火”,资金空缺剥夺经费自由与获益自信
教育与经济密切相关,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是推动幼小衔接政策顺利执行的经济保障。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幼小衔接教育政策的自我变革伴随着整个学前教育发展史,为保障各省、各市、各机构幼小衔接政策的执行经费充足,幼小衔接政策中经费使用制度和监管制度的建立尤为关键。从以往幼小衔接政策中政策工具的使用类型可以看出,命令性工具中的“资金”子工具和能力建设工具中的“奖励”子工具皆未被使用。全面开展幼小衔接工作,在思想层面上,需要对幼小衔接政策的执行主体和客体进行政策理念的宣讲与普及,从根本的教学理念上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和小学“断层化”;在实践层面上,幼儿园的游戏场地和材料等配套设施有待完善,小学入学适应课程中综合实践活动等体验式学习模式亟需落地,这一系列的治理任务离不开政府的资金投入。此外,政府对教育机构科学执行幼小衔接政策的奖励机制尚未形成,部分组织人员因无法预估政策执行后自身的短期获益和长远价值,只好采取投机手段歪曲幼小衔接政策的实施要求,以规避潜在风险,维护自身利益。
2.“以分数论英雄”,应试教育压制变革意向与实践热情
在我国话语语境下,“应试教育”指“片面应试的教育”,其以考试成绩为检验教学目标完成情况的唯一指挥棒,以教育机构、教师、家长和学生为听众的指挥效应背离了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理念〔17〕。作为我国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一环,当前幼小衔接政策的治理任务始终围绕“大班下学期帮助幼儿做好生活、社会和学习等多方面的准备”“小学坚持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等素质教育内容展开,政策执行的组织人员实质上在与以升学率、学业成绩和家长认可度为主要标准的“唯分数至上”价值取向相互抗衡。然而,从“文凭标签化”的社会背景出发,我国社会人口仍处于“生存型人口”阶段,众多家长和儿童投资、接受教育的首要动机是培养步入社会后的谋生竞争力,次要动机才是追求个性发展,实现自我价值。不同群体的内在动机推动着应试教育热潮经久不衰,甚至愈扑愈旺,少数人对政策的支持认同和实践热情得不到社会环境及时、积极的反馈,使得幼小衔接政策在应试风潮的“逐利场”中难以“轻装上阵”。
从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视角下我国幼小衔接政策的执行困境可以看出,幼小衔接工作的执行成效受到政策本身的内在限制和外部利益关系的多重干预,模型架构中的任何一项变量都会影响政策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因此,为脱离当前幼小衔接政策落地困难、落地偏轨等执行困境,助力《指导意见》中合理科学的幼小衔接理念普及化、实施规范化,可围绕幼小衔接政策的内部组成、执行机构、目标群体、环境因素四个模块展开,探讨幼小衔接政策执行困境的破解之策。
有效执行幼小衔接政策,最为首要的是保证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和明确性,尤其是在政策目标方面,应综合考量幼小衔接工作中亟需解决的关键矛盾和理想化状态下目标背后的最终指向,确保政策目标兼具时效性、前瞻性。在全国性的重大幼小衔接政策制定中,将明确幼小衔接工作的根本目标及其内在的作用周期与效力作为政策目标的第一要务,整合教师教育、课程衔接、教学衔接、社会宣传等具体规范措施〔18〕,为地方政府工作提供指引;在局部政策制定中,关于幼小衔接的本质内涵与学段界定、总体制度与地方制度的柔性调整、儿童学习与发展的关系阐述、家长参与与监督等关键问题上也需要深度研究与统一明示,并视具体地区、具体环境的现实情况与短期问题作出小范围整改。
其次,针对幼小衔接政策中的原则与理念提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明晰政策执行的主体任务与客体范畴,并出台与主政策相关联的配套政策。作为幼小衔接政策的执行主体,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深入体会政策文本的基本精神,将凸显重点与本地特色相耦合,将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相协调,确保课时安排。对于幼儿园、小学、校外教育机构、家庭、社区等一系列执行客体,政府应在整体规划范畴的前提下制定配套政策,填补政策“真空地带”。例如,陕西省教育厅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基本精神,结合本省教育教学实际特征,详细制定配套的幼儿园“去小学化”活动指南和小学各学科“零起点”教学指南,推动儿童从幼儿园向小学平稳过渡。
我国的公共政策具有层级性和多属性特征〔19〕,因此,幼小衔接政策执行机构的统筹规划可针对“上通下情—中层协作”的纵向支线和“整合—信任—合力”的横向支线实行双轨联动,引领各执行机构共同建立合作机制与治理格局。从纵向上看,中央政府出台的统领性幼小衔接政策文件只有在逐级黏合省、市、县、乡镇的子目标后,才能正式进入执行客体的场域范围。各级政府应提高政策领导力,在领悟上级政策文件根本精神的同时,结合具体情况柔性调整,摸透下情,避免政策僵化,中间层级的有序分工与紧密协作也是影响政策最终执行成效的联结要件。从横向上看,幼小衔接政策涉及多种属性的执行机构,为彻底消融以往“执行机构忙宣传”“教育机构忙获益”的“孤岛”现象,切实加大幼小衔接工作的综合治理力度,提高校外培训机构、小学和幼儿园的专项治理水平,政策执行的主、客体需要借力有效的整合机制来缩短机构内与机构间的利益差距,建立信任并达成价值共识,组成高密度的政策执行共同体。
由于执行人员在幼小衔接政策执行过程中仅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并未脱离“经济人”身份的利益裹挟,政府应建立完备的政策监督机制,赋予监管部门独立于政策执行机构的权责义务,对幼小衔接政策的回避、敷衍、曲解、照搬等执行偏差现象进行强力规制。为此,针对幼小衔接工作成立的临时性领导小组应做好内部的协调沟通,降低执行摩擦成本,严格履行监督义务,成为各级执行机构上情下达的中心枢纽〔20〕。检查周期上,将以往考察频率长达半年一次甚至一年一次的现场临时检查转为常态化监管模式;检查内容上,从单一的书面文本材料向教学视频、环境创设、幼小衔接专题培训记录等多类型、多媒介的综合性资料过渡;此外,调整部分地区“隔靴搔痒”的家长匿名举报制度,以实地随机访谈家长等形式辅证检查结果。
近年来,教育部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从幼儿园做好入学准备教育、小学实施入学适应教育、建立联合教研制度、完善家园校共育机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等方面大力推动幼小衔接生态系统的良性运作,但基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无法形成利益合力,致使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群体认同阻滞现象经久不消。为提升目标群体的政策认同,政府首应解构幼小衔接政策执行过程中目标群体的多重利益诉求,整合群体意愿,促进利益最大化。
在入学准备、入学适应与家园校共育方面,家长与教师的诉求冲突主要受到教育理念、自身素养以及教育立场的差异影响〔21〕,部分家长将入学准备—适应窄化为知识准备—适应,而儿童的内在诉求则是了解、掌握并内化幼小学段顺利过渡所需的认知、情感、社会交往、学习适应等综合品质。因此,幼小衔接政策应强化家长与教育机构的合作伙伴地位,及时了解家长在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方面的困惑问题及意见建议,缓解家长的教育焦虑,真正从儿童视角看待幼小衔接。教研制度方面,园所管理者和小学管理者不同的幼小衔接生态发展认知水平阻碍了幼小学段的互通与融合,不利于幼小共同体的稳固联结,教研部门应严格制定以年、月、期为时间跨度,以理念、课程、教学、管理为范围广度的教研计划,保证幼儿园和小学关于衔接重难点、矛盾点的交流频度与深度,拆除两者的利益藩篱。在幼小衔接实验区的试点小学和幼儿园,省级专家组应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具体试点方案,对试点幼儿园和小学提供专业指导。综合治理方面,幼儿园与幼小衔接班等校外培训机构处于利益天平的两端,学区内园所的教学内容与形式一旦不能满足家长的利益需求,便为校外的违规培训提供了营销契机,监管部门需严肃查处对学前儿童实施“小学化”教学活动的校外机构并列入黑名单,按相关规定实施惩戒并追究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首先,为改善幼小衔接政策的执行环境,宏观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资源不足问题,政府应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加大对幼小衔接专项治理任务的财政投入,发挥“资金”“奖励”政策子工具的正向价值。例如,设立幼小衔接工作专项基金,以集中培训的方式对幼儿园、小学的管理者和教师开展幼小衔接主题教研活动;为小学入学适应教育中游戏化、生活化的综合实践活动提供适宜场地和所需材料。除了财政机制的不断完善,幼小衔接政策文本还应体现专项制度,以助力政策举措真正落实,加强对不同性质教育机构的培养目标、课程大纲等层面的制度要求,系统建立教师资格准入、培养培训、福利待遇等基本保障制度,从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教育素质的角度改善幼小衔接政策的执行环境。政府还可对幼小衔接工作成效显著的教师或教育机构划定具体表彰与奖励的额度,并将其作为教师晋升职称或学校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其次,幼小衔接政策执行处于复杂的生态系统之中,具有多元性、交互性、动态性等特征〔22〕,既包含幼儿园和小学递进式、差异化的教育任务,又受到家庭、社区等不同性质教育场所的干预,仅仅制定倾向于教育机构内部的政策内容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幼小衔接的现实问题。各级政府应加大幼小衔接政策的社会宣传力度,利用丰富的媒介手段大力宣传做好幼小衔接的重要意义和有效途径,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树立科学的幼小衔接观念导向,引导政策的实施者与目标群体都能自觉、自主抵制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支持和参与幼小衔接工作,形成良好的政策执行氛围。总之,突破我国幼小衔接政策的执行困境绝非一日之功,需要所有的执行主体和执行客体凝成价值合力,与错误的幼小衔接陈观旧习果断割席,回归教育的儿童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