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雅风,葛富荣
(景德镇陶瓷大学,景德镇, 333000)
依据2021年中国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新闻发布会提供的数据,2020年景德镇陶瓷工业年产值已经突破了400亿元,预计在2023年景德镇陶瓷工业年产值要达到1000亿元。据查,在景德镇的陶瓷从业者2017年就已经超过了13万人。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告显示,2020年12月份共调查就业人口211人中,从事陶瓷行业人数28人,占比13.3%,居就业行业首位,以陶瓷命名的大中小企业达到了上万家。景德镇的陶瓷行业不仅养育着土生土长的景德镇人,还吸引着全国乃至世界各地诸多陶瓷爱好者来到景德镇从事陶瓷行业,但长期以来当地对陶瓷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不足,导致侵权案件频发,严重影响着景德镇陶瓷行业的发展。可以看到的是,近年来景德镇已经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陶溪川设立的版权快速维权中心就是景德镇立志为景德镇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的表现之一。
随着“老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行业协会的维权案件在全国范围内被各方关注,关于为何这些行业协会的维权却犯了众怒的一系列讨论也将“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推进公众的视野。就景德镇而言,“景德镇”牌瓷器证明商标于1999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成功,并且于200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景德镇陶瓷拥有粉彩、青花、颜色釉、玲珑四大传统名瓷,其名声享誉全球,但景德镇陶瓷行业协会对拥有的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从2010年至今,景德镇陶瓷行业协会向全国各地法院起诉450多件案子,大量的案件都集中在2021年这一年之中。经笔者研读这些案例发现,行业协会针对省外的一些侵权案件虽然有部分胜诉,但赔偿的金额也仅仅足够抵偿诉讼的成本,并没有达到期望的效果。当然,维权也起到了部分保护景德镇知识产权的作用,例如景德镇行业协会在与德化县友艺佳陶瓷厂诉讼案中胜诉并且入选了司法部案例库,作为典型知识产权维权案例上报。此案件的影响力足够大,令侵权人和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看到了国家保护景德镇地理标志的决心,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但是在行业协会与一超市产生纠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秦淮区法院判决协会败诉之后,后续的很多案件双方最后都选择撤诉私了,相当一部分的维权行为没有得到起到作用。在一系列的侵权-维权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不协调、行业协会的监管与维权不力等,如何改善这些问题以求对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更好地保护,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讨论。
对于本部分提出的相关标准不明确,认定困难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并且这一问题并不只是出现在陶瓷知识产权上,而是学界常争议的重点。首先是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近似商标造成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法院在实际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如何认定近似商标是否造成了“混淆”,并没有确定的标准。若法官依照主观标准判断显然是不妥的,很容易由于给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后果。实务中法院通常会习惯以商标的客观近似性作为判断被诉商标是否足以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混淆的标准。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3号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认定商标近似不能只考虑被诉商标和请求保护的商标外观近似程度,还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即使每个案件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不同,但需要考虑的因素应当统一,否则无疑是在无限地扩大法官的权力,最终无法做到保护相关权利,与之相反地,可能会伤害权利人。
关于正当性使用问题,对于地理标志的正当性使用实务届处理不一致,学界对于该问题也存在着对立的观点,一方认为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即使产品来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指定地域内,产品品质特征符合规定的标准,但未经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权人的同意而使用此商标,此种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另一方认为只要产品经营者的产品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要求,即使其事先未办理使用手续,使用人亦不构成侵权。两种观点各有利弊之处,前者可以便于注册人监督产品的质量,并且更好地维护注册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但是也可能导致行业协会权力过大的问题,行业协会以自己主观意愿许可使用,例如“潼关肉夹馍”案件就是行业协会滥用权利的一个典型案例。后者具有灵活方便的特点,但对质量监管就会存在漏洞,导致商品的整体质量下降,破坏该地理标志长期以来打下的良好声誉。
我国采取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的保护模式,两者执法的依据并不相同,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与司法机关的审判同时存在产生的结果就是当出现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中选择,可以择一保护也可以同时寻求保护。那么此时行政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就是非常必要的,双方之间信息共享与沟通不及时就会导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同时对该侵权案件做出处理,由于两方的职能部门执法依据的不同与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不一致就会导致做出的处理结果各不相同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结果。这不仅浪费了司法与行政资源,还会造成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寻求救济过程中的负担加重的后果,而且所呈现给公众的结果会影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公众会对为何会同案不同判产生疑问。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存在着三套体系,即商标法体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体系,没有统一管理的机构,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合执法的过程中涉及的职能部门也很是复杂。就景德镇地理标志保护部门联合执法现状来讲,由于外地假冒的情况屡禁不止,市场监督管理局、检察院等部门采取了各项行动打击该行为,但是在“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座谈会”上,有相关人士建议工信局、物流部门掌控进入景德镇的外地陶瓷的物流信息,因为信息不足造成了维权困难,司法机关取证也更加复杂。由此来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及时共享对各部门执法造成不小的影响。其实实际情况中涉及的部门更多,各地的商标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法院、检察院、海关等各部门都会涉及到,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缘模糊,相互推卸责任,是极其不利于地理标志的保护的。尤其是在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落地之后,周边城市的陶瓷类案件集中于一处审理,不仅对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更加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形成有效衔接,在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互合作的初期阶段要积极落实各项工作,不能只是流于表面形式。
陶瓷地理标志侵权案件频发的原因在于侵权成本低、利润却又非常高。对侵权者来说,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许多侵权人即使明知其行为侵权依旧不管不顾,对利益的渴望超过了对法律的畏惧。对维权者来说,维权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产品侵权行为不可能只发生在本地范围内,跨地区的维权成本高、耗费时间长,通过诉讼能拿到的赔偿却又寥寥无几。而且陶瓷类产品的侵权案件在举证中一般都需要公证报告,经常也需要带着专业的公证人员到现场取证,是极其浪费成本的。长期的维权也并未带来预期的效果,由于前段时间的“钓鱼执法”事件,甚至出现了官司虽然赢了但是在本地的市场也丢失了的情形,多数的商户无法确定在接下来买卖相关产品时是否又是“钓鱼执法”,商户联合抵制的情形在这种条件下有其出现的可能性。
就景德镇本地法院的情况来讲,从2011年到2020年期间关于商标权大类的维权仅有52例,根据2022年3月份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各界人士参与“景德镇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座谈会内容可知,虽然景德镇陶瓷行业协会和陶瓷公司的代表都提及到现在侵权行为泛滥,但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确未收到几起案子,属于无案可判的状态。而民事案件具有“民不告、官不理”的特点,司法无法直接干预,只有当事人依法申请之后才能进行裁判。由此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被侵权人基于各方考量选择是否向法院寻求救济,承担着司法审判不确定性带来的后果;法院无大量处理类案的经验,所做判决虽无错但代表性不强;侵权人因司法权的被动性与无强力处罚案例警示,更加猖狂,案件也更加复杂;司法审判难度加剧,司法救济效益不高,被侵权人愈加不愿意运用司法手段维权。这种恶性循环使得案件审判的效益大打折扣,这就会与保护景德镇地理标志的目的渐行渐远。
景德镇陶瓷协会面对大量的假冒“景德镇”证明商标、冒用“景德镇”名义在外地进行非法展销行为、冒用“景德镇”标识用于陶瓷店铺等不法行为,不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会员的利益。笔者在北大法宝网站以“景德镇陶瓷协会”为关键词检索,从案例检索的结果来看,景德镇陶瓷协会的维权案例达到四百多起,其中真正判决的只有几十件,其余大部分都撤诉处理。协会维权不积极,将行业协会的系列维权案件交由一律所负责,损益都由律所承担,律所的趋利心理导致维权的方向出现了偏差。尤其是秦淮区法院一案之后,网上到处充斥着景德镇陶瓷协会钓鱼执法的新闻,严重影响到了景德镇陶瓷的声誉。由于行业协会并未对维权的进程进行监管,导致此类恶意维权的新闻肆意发酵,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其次,景德镇陶瓷行业协会对于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管理规范不明确。与其形成对比的是,库尔勒香梨的行业协会公布了《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了“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申请条件,申请流程、使用要求、包装印刷要求、准许使用证和准印证编码,使用管理、退出管理、使用证权利、义务和责任及监督检查”等详细流程。景德镇陶瓷协会没有对外公布明确的入会、退会标准和相关流程,除了导致景德镇的陶瓷行业外地假冒严重的情形之外还导致本地滥用的情形严重。作为景德镇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景德镇陶瓷协会未能及时维权亦或者虽在维权却未监督到位,导致侵权情形频发,景德镇陶瓷行业经济利益受损。
公众是否将被诉商标与请求保护商标“混淆”,其判断标准应当统一。统一标准的意思不是要将所有的标准一一列举,而是要强调判断时应当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结合。不能仅仅依靠客观标准,只判断商标的外形相似度认定“混淆”。也不能仅仅采用主观标准,靠猜测被诉商标权人是否有侵权的故意、相关公众是否在购买商品时难以分清哪种是其希望购买到的景德镇瓷器认定侵权。客观上,在判断时观察商标的近似度,包括文字、图画、读音、颜色等内容,以及商品所属的类别。商品是否和景德镇陶瓷同属于陶瓷类别,其所使用的商标与景德镇商标所使用的字体、文字颜色、排列顺序等是否相似,都是判断能否导致“混淆”的标准。在主观上,需要确定的是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公众的注意力。即使商标近似度较高,但是如果由于一些其他的原因,公众早已知晓两种商品是完全不同的商品,那就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被诉商标也就不能算侵权。如何判断侵权人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对比两个商标注册的时间,观察请求保护商标的知名度,观察被诉商标权人是否具有利用该商标营利的目的等方面来判定。以客观标准为主,辅之以主观标准,二者共同形成判断“混淆”的标准。
就景德镇正当性使用的情况来说,不建议一刀切,采用陶瓷从业者只要是未取得陶瓷行业协会的许可就构成侵权这一说法。笔者认为改善当前的状况首先就是要有正当性使用的标准,使用什么样的材料、产地、采取什么样的工艺生产产品都要有规则可依。其次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的因素,公众对于景德镇陶瓷的认识水平是怎样的、被告的主观意识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还可以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的使用是否让消费者将非地理标志的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从而不当的损害地理标志的良好声誉。如果不考虑诸多因素,一刀切的认为只要未许可就是侵权,过分地保护也会阻碍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
2021中国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陶瓷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在景德镇陶溪川文创街区举办。来自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围绕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发表主题演讲。来自华东交通大学、江西省知识产权学院的叶霖博士提出构建与景德镇市瓷局、版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步调一致,以司法保护为主导的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就上文所提到的行政机关执法与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标准不一样导致最终结果不一样的问题,为了能够更好的加强协作关系就要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的保护规则和执法标准。景德镇近年来在部门协作处理陶瓷类侵权案件方面作出了相应努力,2020年景德镇知识产权快维中心与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珠山区法院、市版权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江西省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景德镇海关、景德镇市仲裁委、景德镇市陶瓷行业协会、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共同签署了合作协议。为各个机构、部门共同协作、推动保护景德镇地理标志提供了更加合适的土壤。因在协作过程中涉及部门复杂,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很重要,在相关部门协作协议中要明确各部门的权责,防止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踢皮球。其次是专业知识及人员配置上的问题,要做到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资源的共享,在处理专业问题上可以实现人员的共享。就景德镇而言,司法机关审判中专业的技术问题可以寻求专业的行政部门帮助,同样,行政机关遇到专业的法律问题同样可以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双轨”信息共享,共同促进发展。
针对前文所述问题,笔者提出行业协会可以采取的的对策。首先景德镇陶瓷行业协会要考虑到陶瓷企业、普通的陶瓷行业的从业者以及协会成员的使用情况,制定出使用景德镇地理标志的必要条件,从实质要件来讲要达到怎样的质量,具体的产品参数等相关标准。从程序上来讲,具体的许可流程,对许可后使用的具体要求,达不到要求之后的退出流程都需要谨慎考虑,明确各项规则,尽可能便利申请人。其次当规则制定出来之后,要以较为广泛的方式为陶瓷行业所知晓,例如举办陶瓷行业内的发布会,让陶瓷行业的人了解到要使用景德镇的地理标志需要得到行业协会的许可,在申请过程中对申请的产品的质量要有把控,对达到要求的给予许可,未达到要求的给予相应的指导,在达到规则所要求的标准后许可。最后,行业协会的维权在精而不在多,赢得诉讼也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要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时选择情节恶劣且有代表性的侵权人。不妨效仿库尔勒香梨的成功维权案例,提出天价赔偿的要求,方能具有威慑性,展现景德镇陶瓷行业协会维权的决心,引起行业内人士关注其该管理规则,了解其使用的高标准、严要求,更好地维护品牌质量与声誉
要提高司法审判救济效益首先就是要改变维权成本高、耗时长的现状。景德镇做得较好的一点是,成立了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处理专利类案件时可以协调维权援助过程中的诸多环节,简化办理流程。陶瓷类的侵权案件因为陶瓷具有可以在短期内实现复制的特点,侵权人很容易实施侵权行为。并且维权周期过长,甚至长于被侵权人创作新作品的周期,所以被侵权人不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维权,认为有相同的时间就可以创作出新的作品,导致了被侵权人普遍选择以创新速度去反击侵权速度,而不是选择寻求司法救济手段。通过搜索全国范围内陶瓷产区审理陶瓷知识产权案例,可以了解到德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采取的是“123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即“一站服务”回应“快保护”诉求,“双向联动”构建“同保护”格局,“三项司法”破解“认同难”问题,“四个机制”形成“严保护”模式。全省首推1小时诉前证据保全机制,构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协作保护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执法力量有机结合。这也可以有效解决目前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衔接不流畅的问题。
其次法院做出的判决要获得社会的认同,需要践行公正司法、打造阳光司法、推进认同司法,集中销毁侵权产品、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联合各部门进行宣传,建成保护教育基地增强维权意识。最后就是破解审判过程中的难题,创新“申请+介入”诉前简易调解处理模式、建立以保促用工作模式、形成专家陪审模式,将高校副教授充实进陪审员队伍,常态化走访陶瓷企业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形成模式化办案流程可以有效的提高办案效率。在景德镇陶瓷行业协会与泉州友艺佳陶瓷厂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库,成为典型案例之后,有效的防止了泉州区域内的侵权行为,证明了典型案例对一个区域内的侵权人具有威慑作用。库尔勒香梨的天价赔偿案也有效地保护了库尔勒的地理标志。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在后续审理中,应当因案制宜,选择有能力赔偿且侵权行为恶劣的企业、从业者做出强有力的惩罚,形成典型案例,有效打击外地假冒与本地滥用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陶瓷的特殊性,景德镇陶瓷这一地理标志是我国地理标志中非常特别的一项地理标志。对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是我们应当比之以前更加关注的问题。基于陶瓷对景德镇的重要性,保护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不仅是景德镇的陶瓷从业者的需要,也是景德镇市居民的需要,是国家为了保护陶瓷这一传统手工艺的要求。目前景德镇本地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还不够到位,保护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缺陷。为了降低侵权案件发生概率,减少从业者、买家损失,维持景德镇“瓷都”的声誉,还需要学者、政法机关、协会等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