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敬礼
(北京服装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北京 100029)
“服饰文化是人类创造和完善自身世界与历史的第一项活动”[1]。伴随着人类进化与人类文明的进步,服装已不再是单纯的蔽体之物,而是一种独特的文化表现形式。这一点从人们关于穿衣着装选择标准的变化上可以得到体现,人们对服装的选择更加关注服装在审美表达、价值表达以及生活方式表达方面的意义[2]。新颖独特的服装设计可以更好地帮助人们表达自己对生活的理解,服装也由此成为人们思想情感的重要表达载体。在服装设计中蕴含和体现的创意等个性化设计成为决定服装价值的重要指标,更是决定服装市场竞争力的关键。独立创意融入服装设计导致了服装因创意投入及创意水平的高低出现了分化,即一部分是依靠生产效率占领市场的产品型服装,另一部分是依靠创意设计带来的艺术效果而赢得独立地位的艺术品型服装。伴随着人们经济文化水平的提升,特别是人们的关注点从基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转变,后一类服装的需求度和供给能力开始显著提升。但是,相较于需求度的提升而言供给能力的提升因受制于创作规律而略显滞后。为了创造出更多富有创意的服装,同业之间的交流、借鉴增多了。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很多设计者在学习、借鉴他人设计的过程中,超越了合理限度。那么如何保护在先成果就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给予恰当的保护,既可以促进更多的优秀服装设计成果的出现,又可以促进服装艺术文化成果的传播和推广;如果不给予恰当的保护,要么导致没有人愿意从事独立的创作,要么限制服装艺术文化成果的传播和推广。通过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作品给予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路径,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服装设计作品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服装设计能否构成著作权的作品。
服装分化理论的核心要旨是服装文化和服装市场的发展规律使服装呈现出类型化的发展趋势,典型实例就是名牌服装在实践中发展出“大众化”和“高品位”两大类[3]。服装分化的基础在于服装设计所承载的创意之高低。服装设计是以服装作为对象,通过结构、造型、工艺以及文化元素的选取和色彩的搭配最终形成服装成衣的过程。“服装设计是在满足人们服饰需求的过程中富有创造性的行为,设计灵感来源于文学、艺术及美学等多领域学科”[4]。有创意的服装设计可以让服装拥有自己的灵魂和意蕴。服装中蕴含创意的有无以及高低决定了服装的类型归属:一类是依靠提高生产效率扩大市场份额赢得生存空间的产品型服装;一类是依靠具有创意的服装设计带来的艺术效果而赢得独立地位的艺术品型服装。
艺术品型服装从其诞生之日起,不仅是服装谱系中的重要成员,而且是具有鲜明特色的成员。艺术品型服装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不是以服装的基本功能作为价值追求,而是侧重于通过设计要素的选取和搭配实现对特定主题、特定理念以及审美观念的表达凸显其文化传播新媒介的价值,其本质是一种独特的文化表现形式。艺术品型服装是以实用性载体为基础形成的艺术创作成果,意在追求特定的艺术效果,表达特定的艺术主题。与产品型服装相比,艺术品型服装的特征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艺术品型服装的设计过程体现了设计者的艺术性思维。高尔基曾经说过“艺术靠想象而生存”。艺术性思维的突出特点可以理解为对想象的表现,即将头脑中的“形”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型”。艺术品型服装是服装设计师充分运用艺术思维创作的艺术作品。服装设计师在遵循服装基本功能等客观要求的基础上,通过激发想象力创造性地发掘、选取、整合各类设计元素,最终以服装作为表达手段实现将特定思想向受众表达。艺术品型服装是设计者艺术思维能力及受此影响的艺术能力高低的重要体现。
第二,艺术品型服装通过明确连贯的主题展现特定设计风格。首先,艺术品型服装的设计注重对主题的明确表达。艺术品型服装与产品型服装的不同之处有很多,但最显著的不同是艺术品型服装有明确的思想主题,而产品型服装没有思想主题。围绕思想主题进行创作客观上使艺术品型服装成为思想表达的形式。其次,艺术品型服装通过设计整体来表达特定主题。以武汉纺织大学袁大鹏教授曾经创作过一款名为《衣脉相承》的作品为例,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通过对设计手法、面料的选择和整合,来表达波澜壮阔的山水风景意境[5]345。仅仅通过部分要素,无法实现对主体的完整性表达。再次,艺术品型服装经常以一系列服装实现对特定主题的连贯表达。艺术品型服装的设计者通常通过一系列特定风格的服装设计,使受众能够读懂其要反映或表达的主题或者核心思想。在众多艺术品型服装设计成果之间,是否能够连贯共同表达一个明确的思想主题也是判断和衡量艺术品型服装艺术效果和艺术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
第三,艺术品型服装一般不以产业化和量产化为主要目的。艺术品型服装是借助服装这种特定形式来发挥其传播思想、传承文化、传递情感的功能。艺术品型服装的创作行为是一种文化行为,艺术品型服装是一种文化现象。艺术品型服装创作的目的在于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服装成衣的呈现,即艺术品的呈现,而非通过产业化或量产化来满足普通大众消费者的日常穿衣需求。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件服装是否能够作为艺术品给予保护时,也会参考服装面向的对象。艺术品型服装不是面向广大的消费群体,而是作为一种文化交流的手段面向艺术群体[6]。
“无论是起源于英国的版权制度,还是起源于法国的作者权制度,都是保护作品的制度”[7]。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起点。艺术品型服装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恰恰体现在对艺术品型服装与作品之间关系认识的模糊现状,即艺术品型服装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缺乏有说服力的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自1991年开始正式实施以后,历经多次修改,其中关于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的规范越来越科学,但是艺术品型服装是否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认定的规则依然很难找到清楚的答案。这种现状不能不说是艺术品型服装著作权制度的一个缺失,而艺术品型服装著作权制度的缺失在客观上造成对艺术品型服装给予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最直接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法国立法法关于作品类型的规定的内容与我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著作权法部分关于受保护作品类型中,以专项的方式将“季节性服饰工业制品”列在第14项。根据该项规定服装可以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8]5。所以,关于服装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法国只涉及具体案件中的服装是否达到服装作品认定的标准,即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而不是服装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服装产业的快速发展,不断出现因侵害服装著作权而诉讼至法院的情形[6,9]。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艺术品型服装是否为作品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依靠裁判者通过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来裁决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关于艺术品型服装著作权形成的司法结论呈现出不统一的客观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作为保护对象的服装的认定视角不统一。有些裁判者将服装的构成元素作为判断对象,有些裁判者将服装整体作为判断对象。其次,对于服装究竟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哪种类型作品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有的将服装解释为实用美术作品,有的将服装解释为实用艺术作品。再次,对于服装是否能够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将服装作品纳入作品的范畴,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6],有的直接否认服装的作品属性,不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10]。
制度缺失和司法认定不统一使理论探讨的参与者有了更多的发挥空间,学者们亦有机会围绕服装及艺术品型服装的著作权保护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了有益的建议。例如,有学者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增加实用艺术品为作品类型,并明确服装为一项具体的实用艺术品[11];也有学者建议应当对服装的设计草图、设计平面图、服装样板、服装样衣和展示服装一并作为作品进行认定,给予全面保护[12]。但也造成了对艺术品型服装著作权保护存在不同的看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艺术品型服装是艺术表现形式。艺术品型服装以服装作为特定载体和表达形式,通过对服装结构、工艺、元素等的选择、搭配及由此形成的特定设计效果来呈现特定风格,最终实现对特定思想主题的表达和传播。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主席李当岐先生在接受Taweakly采访时谈到,评判一件作品优劣的标准“首先要看选手是如何表达自己概念的,有概念和没有概念的作品区别非常明显,然后我们要看概念是如何被演绎出来的”[13]。艺术品型服装一定要有特定的思想内涵,更要形象生动地将特定思想观念表达出来,以服装这种特殊方式给人们提供“阅读”生活的机会。在现实生活中,语言、文字具备的信息传播功能使其成为主要表达工具。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信息表达的方式和传播手段不断丰富,服装的信息表达和传播功能也得到体现,并正在被更加重视。“服装作为一种非语言性的信息传达媒体,以其具体的视觉形态对不同群体的人进行标识性的区别”[14]。“服装对于中华文明的延续和发展,历来关系重大,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最富有创新精神和创造力的显性表达”[15]。“服装产业与相关时尚创意产业一样,最终体现的是一种文化的高度和文化的境界”[16]。艺术品型服装是服装谱系中最具有文化表现力的成员,其在服装实用性功能之上赋予了服装更多的思想内涵和艺术价值。“高级时装……旨在传播最新的服装文化概念和流行信息,引导世界服装市场的消费指向。……高级时装是服装文化的象征,它代表着服装的最高设计水准;最昂贵、华丽的材料;最精良的手工缝制技艺以及最高的艺术品位”[17]。缺乏思想主题和精神内涵的服装也不再是艺术品型服装,其独立地位更无从谈起。对于艺术品型服装而言,“服装设计追求的境界说到底是风格的定位和设计,服装风格表现了设计师独特的创作思想、艺术追求,也反映了鲜明的时代特色”[18]。
艺术品型服装是智力劳动成果。根据著作权理论,受保护的作品应当是人类智慧劳动的结晶,即作品应当体现出人类智力选择的痕迹,对于没有智力因素介入的机械的劳动成果是不能成为作品的[19]130。虽然作品主题并非是认定作品的强制性要件,但是单纯通过劳动投入而没有主题思想的成果很难说是智力性创作成果。例如,小说类的文字作品需要围绕中心思想来进行情节设计,绘画类的美术作品需要围绕创作目的来进行构思布置画面的线条和色彩结构等。艺术品型服装设计的主题特征更为明显,在实践中,清晰明确的思想主题更是艺术品型服装作品被认定为优秀作品的基础和重要参考因素。综观各类服装设计大赛,最终胜出的服装作品一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服装来表达一个鲜明的思想主题,对于没有清晰明确思想主题的服装设计很难成为艺术品型服装。艺术品型服装不是简单的熟练技术工匠裁剪拼接的体力劳动呈现,而是一种体现了大量智力投入的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服装来表达特定思想主题需要投入更多的智慧。
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技术而言,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作品的类型是实现对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20]69-70。比较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各国在著作权立法技术的选择上各有特色,但是在对于具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面基本上都是按照“作品类型+具体保护规则”的方式来进行设计的[21]12,[22]23-24,[8]3-6,即首先对作品进行分类,构建作品类型体系,在此基础上分别设计不同类型作品的认定标准和权利保护方式,包括作品认定要件、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的期限等。由于不同种类作品的认定标准、对应权利内容和权利保护期限的诸多差异,明确艺术品型服装的作品类型可以消除针对艺术品型服装著作权保护在理论认识、司法实践上的矛盾,进而对其进行有效且一致的保护。
自现代著作权法诞生以来,著作权客体理论的发展规律是著作权客体种类越来越多,著作权不同类型客体之间的界限逐渐清晰。艺术品型服装不仅是艺术实践发展进步的产物,而且是著作权客体理论发展的实践动力。艺术品型服装具有独立的表达要素、表达方式和表达呈现效果,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作品给予保护具有合理性。艺术品型服装是以服装为载体和基础进行的艺术创作,如果离开服装搞创作设计也就不再是服装设计了。服装的实用性决定了艺术品型服装一定是集实用性与艺术性于一体的创作。在立法技术上可以参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将艺术品型服装归类于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一项具体作品。就著作权法的立法技术而言,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各国的国内立法在构建作品类型体系时,将著作权客体进行归类是一个通行的做法。我国完全可以将艺术品型服装看作实用艺术作品的一种具体类型明确其著作权客体的法律地位。通过实用艺术作品的一般性规范和艺术品型服装的特殊规范的适用,满足对艺术品型服装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需求。
艺术品型服装作品认定标准包含两个层次:一是作品认定的一般性标准;一是艺术品服装作为实用艺术品中具体一项的特殊标准。艺术品型服装作为实用艺术作品首先需要具备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艺术品型服装还应当具备一些特殊标准。对于艺术品型服装,特殊标准对于其能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进而获得应有的著作权法保护更为重要。
对作品进行保护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在促进文化传播方面的价值,即“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内容总是具有一些非功能性的美学、信息或娱乐的品质传达给人类受众”[19]19。艺术品型服装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在于其是文化、艺术传播的独特形式。在明确艺术品型服装著作权客体类型的基础上,实现对艺术品型服装的著作权保护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在个案中如何认定所涉服装属于艺术品型服装,也就是依据什么判断服装的艺术性或者说服装是否是一种艺术表达形式。“《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并非保护其实用功能,而是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20]73。对于艺术品型服装而言,艺术性是其获得保护的关键,一件服装是否属于艺术品型服装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问题也就在于服装是否具有艺术性。因此,艺术品型服装具有艺术性是其成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必要标准。
在著作权法理论发展过程中,曾经围绕作品是否需要以较高的艺术性作为必要条件产生过不同的认识。但是对于艺术品型服装而言,艺术性是其成为著作权法客体所必须满足的标准。这是由著作权法不保护功能性与艺术品型服装具有一定功能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如果服装不具有审美意义,只是具有穿着的功能,或者服装对美的表达主要是为了满足服装能够具备特定的功能,那么这样的服装是不能被当作艺术品型服装,也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当然,对于其中的功能,如果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就可以通过专利制度来保护其智力投入。
艺术性标准在本质上是一个审美标准的问题,而著作权法上审美的主观性非常强,导致无法形成一致认可的审美标准[23]110-112。虽然著作权法没有明确一致的审美标准,但是可以通过特定判断方法的运用,来判断服装艺术性的有无或高低,即实用性与艺术性是否可以分离。“分离性方法”是从美国著作权理论和实务中发展出来的,用来认定作品的基本方法。所谓分离性,是指实用艺术作品需要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在物理或者观念上能够分离的标准[24],只有符合这个标准,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分离性方法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具体标准,但其核心是一致的,即既要实现对创造性表达方式的保护,又不致形成对功能性因素的垄断。艺术品型服装是以服装为对象的艺术创作,以服装为载体的艺术呈现。对于艺术品型服装而言,其应当具备服装的基本功能,但在服装的功能之外必须具有艺术欣赏性。如果在实用功能之外还有可以欣赏的美的存在时,即符合可分离的标准,服装即可构成艺术品型服装。如果在实用性或基本功能之外不存在任何可以欣赏的美的艺术价值,只能是普通的产品型服装。可分离既包括物理上的可分离,也包括观念上的可分离。对于物理上的可分离比较容易理解,对于观念上的可分离如何理解和把握产生多种思路。
在认定一件服装是否为艺术品型服装时,除将艺术性作为必备考察的标准外,还需要提炼一些针对个案的其他参考性标准,可以称为选择性标准,如创作主体、创作意图以及销售方式和价格等。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创作者职业作为认定艺术品型服装的选择性标准。虽然艺术创作并非艺术家所独有,但是艺术创作却是艺术家的专业。专门从事服装艺术创作的专业人士投入一定的智力劳动而产生的服装的艺术性水平在一般情况下是比较高的。而以服装生产为主业的工厂工作人员利用机器批量生产的服装很难被认定为具有艺术性的艺术品型服装。
第二,创作意图可以作为判断一件成衣是否为艺术品型服装的选择性标准。在生活中,从事同样行为的人的意图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在认定特定成衣是否为艺术品型服装时,可以考察制作者的意图。对于从事艺术品型服装创作的人而言,其主要意图在于通过艺术服装的创作来完成对特定思想的表达,而非用于满足人们日常着装的基本需求,创作意图可能促使其投入更多的智力要素、更多的创作时间等。所以,在认定艺术品型服装是否能够构成作品时,可以将创作意图作为一项选择性的标准。
第三,销售方式和价格。艺术品型服装与产品型服装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前者面向艺术爱好者,后者面向大众消费者。虽然说艺术品型服装也可以面向消费者,但也仅是小众的有特定文化追求的消费者,其消费的对象不单纯是满足物质上的需求,更多是满足精神上的需求。我们可以想象,以低廉的价格在普通市场上销售的服装除非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否则是不可能成为艺术品型服装的。所以,我们在认定艺术品型服装的时候,可以将销售的方式和价格也作为一项选择性的标准。
在实践中,并非每一件艺术品型服装的艺术性均以直接、显性的方式得以表现。此外,由于人们在审美标准上的差异导致不同的人在对同一件作品是否具有艺术性的问题上产生不同的认识。单纯依靠必要标准也会面临无法得出公认结论的可能。在出现上述分歧时,可以根据个案情况,结合选择性标准进一步论证艺术品型服装的艺术性。选择性标准为科学和全面认定艺术品型服装的作品属性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按照提升实体经济发展质量的对策要求[25],服装产业的发展必将进一步促进产品型服装与艺术品型服装的分化,在服装产业结构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服装价值贡献。这一趋势要求我们应当对艺术品型服装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强化对艺术品型服装的著作权保护,才能更加有力地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优秀艺术从业人员投身于艺术品型服装的创作中来,才能产生更多更优质的艺术品型服装成果,以更好发挥艺术品型服装在文化传播和传承中的积极作用。对艺术品型服装给予著作权法保护首先要明确其为一项具体实用艺术品的法律地位。服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不仅数量大,而且涉及的人口较多,这要求我们必须有一套清晰的认定规则,否则很可能会因为过度保护而限制甚至是侵害公共利益。通过艺术品型服装应当符合“艺术性+N”的特殊认定标准,可以明确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恰到好处地实现对艺术品型服装的著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