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定芬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州 350000 )
关于色役的概念,鞠清远较早定义为:“政府指派特定人丁,与官吏,或各机关,以备服役,或供输一定数量的钱物,作为官吏的俸料中的一部分,或维持保护某种机关的,在唐代有一种名称,对于服役,称之为‘色役’。”[1]唐代色役具有身份性特征,即服役者承担某种色役由其身份决定。王永兴在研究敦煌差科簿时曾根据服役者身份,将色役分为三类:一是官吏承担的色役,二是百姓承担的色役,三是贱民承担的色役,并分析了这三类承担者不同的服役目的。[2]114-119张泽咸曾重点考察了唐五代时期一般百姓所承担的色役。[3]值得注意的是,除官僚贵族、一般百姓和贱民外,唐前期色役承担者中存在具有兵士身份的卫士、三卫、防人等。换言之,在唐代前期,兵士也要承担色役。学界以往只注重研究其承担宿卫、征行以及戍防等军事性任务,对于色役承担群体中的兵士关注较少,故对兵士承担的色役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揭示唐代兵士服兵役的复杂形态,也可以推动唐代行政体制的整体认识。因唐后期色役性质发生变化,故将研究时段放在唐前期。
唐史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色”即“类”,色役就是各种各样的役。唐前期兵士也承担着职掌各异的色役。现根据其隶属系统,将兵士承担的色役大致分为中央部门、州县机构以及服役于官吏三种。
唐前期中央部门中由兵士承担的色役首先是三卫。“凡左、右卫亲卫、勋卫、翊卫,及左、右率府亲、勋、翊卫,及诸卫之翊卫,通谓之三卫。”[4]154可见,三卫隶属于中央诸卫。王永兴在研究天宝敦煌差科簿时就已经指出,三卫具备分番服役、不役纳资的特征,属于色役。[2]99-100值得注意的是,其性质除色役外,三卫还是一种特殊的府兵。“唐代的府兵有内府、外府之分,内府即中郎将府,外府为折冲府”[5],也就是说,三卫从本质上来讲属于中郎将府的府兵。唐前期三卫的承担者,据唐代史籍记载:“二品、三品子,补亲卫;二品曾孙、三品孙、四品子、职事官五品子若孙、勋官三品以上有封及国公子,补勋卫及率府亲卫;四品孙、五品及上柱国子,补翊卫及率府勋卫;勋官二品及县男以上、散官五品以上子若孙,补诸卫及率府翊卫”[6]1281。因此,三卫与折冲府兵士有本质上的不同,三卫由五品以上官员子孙承担。综上,从身份来讲,三卫属于特殊的府兵,从徭役角度来看,又属于色役范畴,正是这种双重性质,故可以确定三卫就是由兵士承担的一种色役。
在唐代史书中,掌闲、驾士、幕士色役规定较为常见。神龙元年(705),中宗颁布诏令:“其诸司官员并杂色役掌闲、幕士、门仆之徒兼音声人及丁匠等,非灼然要籍并量事减省,所司速为条例。”[7]这则诏令中明确指出掌闲、幕士的性质为色役,并且还表明属于中央机关。开元二十三年(735)定户时又规定:“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8]107该条史料前称杂匠、幕士为番役,后称色役。因为唐代色役大多分番服役,所以又称其为“番役”。“近闻仆寺、司驭,爰及驾士、兽医,始自春初,迄兹夏晚,常居内役,不放分番”[9]2697,史料表明,驾士、兽医等原本分番服役,且供役于中央机关。因而与掌闲、幕士性质相同,也属于色役。另外,《唐律疏议》卷二八“诸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亡者”条云:“‘若有军名而亡’,谓卫士、掌闲、驾士、幕士之类,名属军府者,总是‘有军名’,其幕士属卫尉、驾士属太仆之类,不隶军府者,即不同军名之例。”[10]535《疏议》中明言掌闲、驾士、幕士与卫士一样,是名属军府者,即军府兵士。因此,唐前期掌闲、驾士、幕士的承担者是军府兵士。
此外,中央机构中兵士承担的色役还有角手。《唐六典》云:“凡左、右金吾卫有角手。”[4]156《唐会要》亦云:“大角者金吾所掌工人谓之角手,备鼓吹之列。”[11]621从上述材料可知,左右金吾卫存在角手。开元二十一年(733)五月敕:“长安、万年两县百姓及今月当上彍骑、卫士、杂匠、掌闲、幕士、驾士、工人、乐人、供膳、官马主、角手并免其家今年地税。”[12]“今月当上”,说明角手按月上番。从免地税的对象来看有三类:一是长安、万年的百姓;二是彍骑、卫士等兵士;三是掌闲、驾士、幕士、工人等中央诸色役人,因此该史料中角手的性质指中央机构中的色役。据《新唐书》左右金吾卫中郎将府条称:“卫士六百为大角手,六番阅习。”[6]1285由此可知,金吾卫的角手由卫士充任,分为六番轮流吹角。综上,左右金吾卫中角手属于兵士承担色役确定无疑。
据孟宪实考证:“番上并非特指宿卫京师,而是泛指轮番值班;而府兵不管在京师还是在地方都有轮番值班的任务,因此都可以称为番上。”[13]揆诸史实,唐前期府兵不仅承担着宿卫中央的任务,还要承担戍卫地方的任务,宿卫中央的府兵称为卫士,而在地方戍卫时又被称为防人。由此可知,府兵不仅在中央服役,亦要承担地方的军事性任务。同样,除中央机关外,地方州县也存在不少有兵士承担的色役,例如烽子、门夫等。
烽燧在古代军事中具有预警和传递消息的功能,因此历朝帝王对此非常重视,唐朝也同样如此。唐朝,烽燧“大率相去三十里,其逼边境者,筑城以置之,若有山冈隔绝,须逐便安置,得相望见,不必要限三十里”[4]162。每烽都配有相关人员进行服役,“凡掌烽火,置帅一人,副一人,每烽置烽子六人,并取谨信有家口者,充副、帅往来检校,烽子五人分更刻望视,一人掌送符牒。并二年一代,代日须教新人通解,始得代去。如边境用兵时,更加卫兵五人,兼守烽城。无卫兵,则选乡丁武健者给仗充”[14]205。从上述材料可知,烽子一般取自有家口的丁男,然而在人丁较少的边境,加上战事的需要,本来负责戍边、作战的卫兵则要充任烽子。唐前期烽子的承担者中有部分是卫士,此事敦煌文书可以证之。《唐蒲昌府上烽、镇人名簿》第十行,“四人塞亭烽 康住 汜申才 汜立成 张守仁”,[15]104康住等四人都是蒲昌府卫士,他们服役的内容是充任塞亭烽的烽子。又阿斯塔那三三七号墓出土《唐显庆三年(658)西州范欢进雇人上烽契》[16]142中记载了交河府卫士范欢进花钱雇前庭府卫士替自己上烽一事,无论是雇主还是被雇人其身份都是卫士,这都说明唐前期卫士承担烽子一役非常普遍。
承担府县色役中的兵士还包括防人。唐制,每个州县都有门夫轮流把守城门及仓库门。“诸州县不配防人处,城及仓库门各二人;须守护者,取年十八以上中男及残疾,据见在数,均为番第,勿得偏并”[8]967,言外之意,在有防人的州县,城门与仓库门由防人轮番把守。阿斯塔那二○九号墓出土《唐王君子等配役文书》[17]记载了王君子等人具体服役项目,本件文书无确切纪年,但根据同墓所出的其它文书可以推测其大致时间在玄宗至武周时期,也就是在唐前期。文书中记注苏怀达为镇将仗身,可以判定这是一件有关配注防人卫士任务的文书,其中防人卫士窦餫饨注为门子,“门子”即“门夫”。由此可见,门夫不仅是唐前期中男与残疾者服役内容之一,也是防人兵士承担的一种色役。
唐代官员的俸禄由禄米、俸钱、禄力以及职田四项组成,其中禄力是指配给官员个人役使的随从。这些禄力项目大多采取轮番服役的形式,不役纳课,属于唐代色役。这些色役的承担者中除中男、丁男外,也有由兵士承担的。
按照唐代制度规定,根据品级高低差配给文、武官员仗身作为随身侍从。根据传世文献记载,唐前期配给仗身的官吏主要有折冲府官员、五品以上文官、都护府官员、镇戍官、宿卫官以及五品以上散官。其中折冲府官员的仗身来自本府卫士;[18]都护府官吏与镇戍官仗身“皆取于防人卫士”;宿卫官与五品以上散官仗身“取于番上卫士”[6]1398。而五品以上文官的仗身较特殊,“以掌闲、幕士为之”[6]1397,前文已经指出掌闲、幕士的身份是军府的兵士。综上,唐前期不论哪种官员的仗身,其身份都是兵士。
唐代,亲事六品、七品子为之,帐内八品、九品子为之。[4]155亲事、帐内也是差配给官员作为侍从的色役,然而亲事、帐内的身份具有军事性质。“(兵部)侍郎二人,掌署武职、武勋官、三卫及兵士以上簿书,朝集、禄赐、假告、使差、发配,亲事帐内考核,及武职告身”[8]642,兵部侍郎不仅掌管武职、武勋官以及三卫的簿书,还负责亲事、帐内的考核与武职官的告身。表明亲事、帐内与上述武职、武勋官性质类似,属于军事或者具有武职色彩的人员。
给亲事、帐内的职事官带有勋位,同样也反映出这一点。唐太宗时期配备亲事、帐内的官员主要是三品以上职事官。贞观十二年(638)唐太宗下诏:“文武职事三品以上,给亲事帐内。”[11]1675到高宗永徽年间,给亲事、帐内官吏范围有所变化。《唐律疏议》曰:“府主者,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10]15可见,永徽年间给亲事、帐内的官员一是从三品扩大到五品,二是必须是带勋的官吏。自此至玄宗时,关于所给亲事、帐内官员也大都带勋。武则天时期配给亲事、帐内的官员有“三师、三公、开府仪同三司,嗣王、郡王,上柱国带二品以上职事,带三品职事,柱国带二品以上职事,带三品职事,上护军带二品以上职事,带三品职事,护军带二品以上职事,带三品职事”[8]965。从上引材料可见,唐武则天时期除三师、三公及诸王外,其余职事官都是带有三品以上勋位的。成书于开元二十七年(739)的《唐六典》记载:“凡王公已下皆有亲事、帐内”,其下注文:“亲王、嗣王、郡王、开府仪同三司及三品已上官带勋者,差以给之。”[4]155其所记给亲事、帐内的规定与光宅元年(684)并无差异,说明从高宗至玄宗年间,给亲事、帐内的基本属于带有三品以上勋官职事。这与由卫士充当的仗身类似,除五品以上文官,配备仗身的大多数属于武官,因此,亲事、帐内是差配给官员为其服役的士兵。
承担中央或地方州县机关中色役因其服役部门不同,兵士职掌差距较大。唐前期三卫主要充当皇帝与皇太子警卫,左右卫以下的十二卫中郎将职责,“掌领校尉、旅帅、亲卫、勋卫之属宿卫者,而总其府事”[6]1281,率领校尉、旅帅及三卫宿卫。皇帝出行时,三卫分为左右十二行,由诸卫郎将、中郎将统领充当皇帝的随从侍卫。[6]492皇太子出行,率府三卫由其长官统辖分为六行,组成太子的警卫队。[6]501三卫亦是仪卫人员,“凡朝会之仗,三卫番上,分为五仗,号衙内五卫:一曰供奉仗,以左右卫为之,二曰亲仗,以亲卫为之,三曰勋仗,以勋卫为之,四曰翊仗,以翊卫为之,皆服鹖冠、绯衫裌,五曰散手仗,以亲、勋、翊卫为之,服绯施裲裆,绣野马。皆带刀捉仗,列坐于东西廊下”[6]481。
掌闲、驾士、幕士职能主要负责所在部门的具体事宜。殿中省掌闲“掌饲六闲之马,治其乘具鞍辔”[6]1220,殿中省幕士“掌供御及殿中杂张设之事”[4]329,内侍省驾士“掌调习马,兼知内御车舆杂畜”[4]361。由于缺乏史料记载,我们很难知道其余部门中的掌闲、驾士、幕士的在役任务,但结合部门性质,可以推测他们的任务应该是大致相同的。例如,左春坊典设郎“掌汤沐洁扫铺陈之事”[4]669,因此供役于左春坊的幕士也是负责帐幕铺陈。
“烽子则昼分为五番,夜分持五更,昼候烟,夜望火。”[14]210由此可见,烽子的主要任务是轮番放烽。其具体内容为“递知更刻,观视动静”[8]3901,负责巡视烽堠周围的安全,“每晨及夜平安,举一火,闻警,固举二火,见烟尘,举三火,见贼,烧柴笼”[8]3901。根据紧急程度进行举火以报告情况。除了放烽外,烽子还要负责烽铺营田事宜。唐前期每个烽铺分有一定数量的田,这些烽田由烽子负责营种。《唐开元十年伊吾军上度支营田使留后司牒为烽铺营田不济事》第八行至九行记载:“上,每烽烽子只有三人,两人又属警固,近烽不敢不营,里数既遥,营种不济,状上者。”[19]文书记载的是该烽有烽子三人,两人警固、负责放烽,一人应负责营田。
门夫的主要任务是看守城门和仓库门,但根据需要还要承担州县官府的其他任务,“其须修理官廨及祗承官人,听量配驱使”[8]967,反映出门夫还要承担修理官府以及听官员差遣等任务。
仗身、亲事、帐内作为配给官员的侍从,其职掌总的来说比较相似,主要是听从官吏的差遣,负责官员的安全,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唐前期还存在一部分承担守府、番左以及送上等任务的仗身。吐鲁番出土文书《唐开元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西州都督府牒下蒲昌府为守节年老改配仗身事》载:
3 [ ] 眼暗,年老不能前进。今见可验,州
4 [ ]弱,遣配充仗身守府,来月一日
(后略)[15]55
这件文书时间是玄宗开元二年(714),内容是蒲昌府卫士因为年老患病,不能出征作战,因此改配仗身,承担守府的责任。又大谷三○三○号文书第六行:“十二人配注仗身守府、番佐及送上”[20],这十二位卫士以仗身的身份从事守府、番佐和送上的任务。
通过前文对兵士承担色役类别、职掌的分析,可见唐前期色役中确实存在具有兵士身份的承担者。兵士服役于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性事务,那么,兵士承担行政体系中的色役,对兵士本身以及唐前期的行政体制有哪些作用呢?
三卫、亲事、帐内与白丁服役有本质的区别,作为一种特殊服役者被役使,该类色役的承担者服役目的是获得官职。三卫不同于其他色役,其最明显的特征是它具有考第。三卫在服役期间,根据其表现分为三等考第,“专勤谨慎,宿卫如法,便习弓马者为上;番期不违,职掌无失,虽解弓马,非是灼然者为中;违番不上,数有犯失,好请私假,不习弓马者为下”[4]44。考满后“兵部校试,有文,堪时务,则送吏部;无文,则加其年阶,以本色迁授”[4]155,根据其才能授予相应的职事官。亲事、帐内同样。前引“(兵部)侍郎二人,掌署武职、武勋官、三卫及兵士以上簿书,朝集、禄赐、假告、使差、发配,亲事帐内考覈,及武职告身”,说明亲事、帐内也是有考课的,只有考满才能转为职事官。高宗显庆年间,刘祥道奏:“吏部比来取人,伤多且滥:每年入流数过千四百人,是伤多;不简杂色人即注官,是伤滥。杂色解文:三卫、内外行署、内外番官、亲事、帐内、品子任杂掌。”[8]403上述材料表明通过充当三卫、亲事、帐内可以进入仕途。
兵士承担的色役同样不役纳资课。兵士所纳资课作为官吏俸料中的一部分,或维持某种机关,是唐代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部分财政收入的来源。三卫“应纳资者,每年九月一日于本贯及寄住处输纳,本贯挟名录申兵部”[4]155,据李锦绣研究指出,三卫由本贯输纳于所隶属之诸卫与诸率府。[21]门夫“闲月督课,为钱百七十,忙月二百。至是以门夫资课给州县官”[6]1399。从上述材料可知,门夫本服役于地方官府,闲月不役纳课百七十,忙月不役纳课二百。后来成为纳资户,所纳资课作为州县官僚的俸禄。根据《新唐书》前后段推测,这一变化发生的时间应在开元二十四年(736)至开元二十九年(741)之间。仗身“十五日一时,收资六百四十”[8]966。阿斯塔三三八号墓出土《唐龙朔三年西州范欢进等送右果毅仗身钱抄》载:“范欢进送右果毅三月一日仗身钱”“嘿子送右果毅二月一日仗身钱”[16]143-144,可见仗身钱是纳于折冲府官员,充当官吏俸料的。此外,亲事、帐内“岁纳钱千五百”[6]1397,也是作为所服役官员的俸料。唐前期这些色役的代役钱要么用于维持服役机关,要么充当官吏俸料,因此,兵士不役纳资是行政机关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
再者,兵士服役于中央机关与地方州县部门,是唐朝中央诸司与地方州县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承担色役的兵士人数固定。不论是中央诸部门,还是配给官员的充当禄力的兵士,其人数都是相对固定的。如殿中省掌闲5 000人[4]329,卫尉寺幕士1 600人[4]458。差配给官员的仗身,上府折冲都尉六人,折冲果毅四人,长史、别将各三人,兵曹二人,此外,中下折冲府根据上府分配的人数各減一人。[6]1396另一方面有固定的番期,唐代色役主要采取分番服役的形式。因此,每种色役都有固定的番期或轮番次数。唐前期京兆、河南、蒲、同、华、岐、陕、怀、汝、郑等十州三卫需要轮番到京城服役,“五百里内五番,一千里内七番,一千里外八番,各一月上,三千里外九番,各倍其月”[4]155,门夫“每番一旬”[8]67,即每次上番的天数为十天、角手分为六组轮流到左右金吾卫服役。第三,职掌明确,服务于行政机关或官员兵士的职掌已如前述,可知兵士是服役机关事宜的具体执行者。因此,唐代前期士兵通过轮番到服役部门履行职责,确保行政体制得以运行、行政工作得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