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伊静 刘 鹏
单一命令控制模式是传统的社会性监管手段,但近年来随着新兴业态的涌现,各行业的复杂性提高,全球化和信息化背景下监管不力的负面影响持续扩大。面对复杂多样的监管对象和日益增多的监管需求,资源和专业能力较为有限的政府在很多情况下都力不从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成为必然趋势。
在上述背景下,中国政府推行简政放权,将部分职能转移给市场和社会力量。医疗、环保、食品等社会性监管领域的第三方机构不断涌现,它们具有独特的专业和信息优势,在规范生产体系、检测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国累计颁发有效认证证书222.7万张。2016年到2019年底,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已向社会出具了10.57亿份报告(国家认监委,2020)。这种第三方监管的模式已然成为不可或缺的社会性监管手段。
然而,在飞速发展的同时,检测认证等领域的部分机构在公正监管、专业监管、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2019年,有关部门在认证领域进行的抽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共发现2176项问题,下架1743万件认证证书不合格的问题商品;在检验检测领域,相关部门抽查发现了932项问题,查处违法违规案件1995起,撤销或注销资质认定442家(国家认监委,2020)。从现实情景来看,第三方监管机构没能依法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测认证、违规出具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的情况不在少数,部分机构并没有在监管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本文将以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过程为例,结合中国情境,以共同代理理论为指导,基于调研访谈资料来对第三方监管治理失灵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实证分析哪些因素影响了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管治理的有效性,以及如何进一步提升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效能。
近年来,多元主体参与的监管治理兴起,由第三方机构参与的“监管者(Regulator)-中介者(Intermediaries)-目标企业(Target)”(简称R-I-T)模式逐渐成为较为普遍的监管模式(Abbott et al.,2017a),不少国外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其中的中介者指的是为监管者提供资源和外部援助,与监管者一起推动实现监管目标,区别于政企二元主体的第三方监管治理组织(Abbott et al.,2017b),既包括以利润为导向的信用评级机构(Kruck ,2017)、营利性认证公司、检验检测机构,也包括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人权保护组织等(Pegram,2017)。就相关研究来看,有国外学者关注第三方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Auld & Renckens,2017; Havinga & Verbruggen,2017; Owen,2019),也有部分学者讨论了第三方机构与其他主体间的互动关系(Euchner,2019; Kruck,2017; Lytton ,2017)。
在中国,第三方监管机构主要指实施“监督”行为的第三方组织,包括承担市场鉴证、监督类职能的质量检验、资质认证机构;从事公证性中介活动的信用评级、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机构;行使部分行业管理权力,推动行业自律的行业协会、商会、同行公会等(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等,2015)。就国内已有研究来看,有部分学者讨论了如何对第三方组织进行管理和规范(杨琇琇,2012;朱虹,2012),也有部分文献探讨了专业性第三方监管机构在“社会共治”中的作用(龚维斌,2020;张曼等,2014)。但总体来看,国内聚焦于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研究还较为有限,且较少将其作为监管主体来专门分析。对此,文章将以检测机构为例,对中国第三方监管机构参与监管治理的过程进行分析。检测机构区别于政企二元主体,是典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它们置身于买卖利益之外,独立地出具检测报告,提供产品质量信息,在监管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就第三方监管治理的效果来看,部分学者曾分析过第三方检测中的问题,如地方保护,市场竞争激烈导致的价格战,公信力不足(潘淑贤,2020);诚信机制缺位,能力资质匮乏(施禅臻等,2020);社会责任感不强,未形成品牌号召力(李泽、段斌,2020);等等。但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是对现状及问题进行简单陈述,实用性明显,学术性和理论性较弱。
在第三方监管治理效果的影响因素层面,现有研究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首先,部分文献讨论了社会、政治和法律背景等外部环境的影响(张锋,2018)。其次,部分文献讨论了监管者、被监管者和相关行业情况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管治理效果的影响,例如监管机构的组织能力和目标行业的俘获潜力(Maggetti et al.,2017),潜在第三方机构之间的合作、竞争和议价能力(Mattli & Seddon,2015),政府奖惩力度,企业寻租成本(朱立龙、荣俊美,2019)等。最后,从机构自身角度,有学者认为业务能力稳定性会影响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绩效(高粮红,2018),也有研究指出组织“动机”以及组织间“关系”会影响第三方机构的组织活动(Kourula et al.,2019)。
总体而言,国外研究比较多地关注到了监管治理中第三方机构的参与,但关于第三方监管治理效果的实证讨论较为有限;国内研究则较少将第三方机构作为监管主体进行分析,而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使得这类机构的运行方式和国外的有所不同。基于此,本文试图丰富该领域的中国研究,将结合已有文献和调研访谈资料,对影响第三方机构监管治理效果的因素进行分析。
在理论方面,本文主要以共同代理理论为指导,其是委托-代理理论的重要分支。委托-代理理论起源于企业战略管理,后来逐渐延伸到了公共管理领域(刘有贵、蒋年云,2006),众多学者利用委托-代理理论讨论了上下级政府、公共权力治理等问题。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假设是信息不对称和利益不一致,由此产生的两大基本问题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委托-代理理论最开始关注的是双边委托关系,而随着研究的深入,其逐渐发展出多边代理理论,共同代理理论(Common Agency Theory)便是其中之一。共同代理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一脉相承,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专门关注和讨论多个委托人、一个代理人情况下的互动关系。该理论最早由Bernheim 和 Whinston提出,他们基于数学模型对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共谋、激励、纳什均衡等机制和状况进行了分析(Bernheim & Whinston,1985)。此后,学者们在此基础上逐步放松了共同代理基本模型的假设条件,从完全信息到不完全信息,从委托人任务同质性到异质性,从静态到动态,在愈加贴近现实的条件下研究共同代理关系中各方偏好的影响、激励条款的效能等(王小芳、管锡展,2004;David et al., 2018)。
依据共同代理理论和模型,一些国外学者就各类社会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公司内部的多个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互动(Paul,2010),多个政府机构对一家公司的监管(Martimort,2007),官僚机构中多重负责人情况下的福利效率问题(Nadide,2016),非营利组织管理者面对董事会、当选官员和捐助者差异化偏好时的行为选择(Dyana,2016),美国医疗体系中多个付款人和护理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Brigham et al., 2019),等等。就国内研究来看,有学者讨论了在村民自治情境下,乡镇政府、村民和村干部(村委会)之间的共同代理关系及其带来的问题(黄明哲、茆雪瑞,2018;彭涛、魏建,2010;曾艳等,2015)。也有研究利用共同代理理论对公立医院的补偿标准、监管体系及监管者目标进行了分析(陈振生等,2019;刘自敏等,2015),研究了客户、建筑公司与建筑项目经理之间的三角关系(Sha,2019),讨论了企业应有的绩效评价方案(李利荣、王河流,2017)等。
总的来看,国内外相关研究涉及企业、政府、非营利组织、医院等多类主体,反映了共同代理理论及其模型的广泛适用性和有效解释力。本研究关注的是第三方监管机构,其大多是被委托进行认证、检测、评审等,与目标企业、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着共同代理的关系。因此,文章将借助共同代理理论来构建分析框架,在梳理各方关系的基础上推进第三方机构监管治理失灵的原因分析。
第三方监管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存在“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管的需要”和“发展不够充分,参与监管的规范性不足”的矛盾,导致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管治理行为并非总是有效。在中国的监管治理实践中,虽然第三方监管机构切实推动了产品质量的提升、污染排放的降低、生产流通的规范,但也有部分机构在日常运行过程中“投机取巧”,为压低成本而进行应付性检查,为讨好客户、增加收入而违背客观公正的监管原则,出具不真实报告等。
对此,本研究关注中国第三方监管过程中的监管治理失灵问题,并将以检测机构为例进行实证研究。检测机构身处买卖利益之外,区别于政企二元主体,是独立的非政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其职能是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基于合同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标准对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健康、安全以及环保状况等进行检验(张秀芹,2020),是典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与此同时,检测机构的业务主要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等社会性监管领域,目的是抑制市场失灵中的负外部性问题,其中市场价值与社会价值、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表现得尤为明显,将检测机构作为分析对象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就研究的现实意义来看,近年来,第三方检测机构被委托方“俘获”,帮助其进行虚假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2018年江西市场监管部门就曾调查发现,江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通过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为寻乌县某单位出具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检测报告、为彭泽县某企业出具环保竣工验收项目监测报告(国家认监委,2018)。这种虚假检测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政府和消费者的信任,破坏了认证检测监督的有效性,难以保证相关企业行为的合规性以及产品的质量安全。对此,作者将对中国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管治理失灵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就如何推进对检测机构的有效监管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根据直接委托方的不同,检测机构的监管治理过程可分为政府委托型和企业委托型两类。政府委托型指的是检测机构承接政府项目,由政府部门支付报酬来对企业状况等进行监管检测;企业委托型指的是企业,尤其是生产企业,在监管部门、供销商、消费者等的外部压力下,主动付费委托检测机构对自己的产品质量、生产环境等进行检测和出具检测报告(见表1)。
表1 政府委托型检测和企业委托型检测的特点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在政府委托型检测中,检测机构扮演的主要是技术性工具的角色,第三方监管的性质较弱,本质上仍属于政府监管。而企业委托型检测中的行政干预较弱,检测机构可依据自身专业进行更为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更为契合本研究的主题。此外,有调查显示,企业委托检测的业务占比远高于政府委托型业务。2018年中国检验检测行业中,社会委托的检验检测报告有3.76亿份,占比87.7%,仅有0.25亿份报告来自政府指令性任务,占比5.92%(国家认监委,2019)。因此,基于对行为独立性和实际业务规模的判断,本文主要关注企业委托型的第三方检测过程。如前文所述,企业是企业委托型检测的直接委托方,但与此同时,我国公共资源的初始委托人是全体公民(赵蜀蓉等,2014),检测机构带有公共性,民众的信任是它们存在的基础,本质上是受公众委托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测。而营利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效用目标和需求偏好存在差异,检测机构所面临的委托方实际上有两个,因此第三方检测的过程可以理解为“共同代理”的过程(见图1),可结合共同代理理论来加以研究。
图1 企业委托检测中的共同代理关系
在第三方检测失灵的影响因素的分析维度方面,通过借鉴Dixit(1996)所总结的共同代理模型框架,参考彭涛和魏建(2010)、曾艳、杨钢桥和吴诗嫚(2015)、张帅(2016)等人的模型推导过程,发现:在两个委托方需求偏好一致或达成共谋的状态下,共同代理机制能较好地发挥作用,使得各方的利益达到次优状态;如果两个委托方的强势程度不同,相互不合作,分别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将使得代理人将大部分时间、成本和努力投入到强势委托人所交付的任务上,导致共同代理的效率降低,委托人总体边际收益少于理想状态,各方的收益无法达到最大化,与理想状态相比,此时达到的均衡是低效率的均衡。因此,已有研究认为,委托人的需求偏好和强势程度差异会影响最终的代理效果,作者借鉴了这两个分析维度,并将其概括为“委托方间的异质性”。
除了委托方方面的因素外,作为代理方的检测机构的情况也可能会对最终的代理效果产生影响。例如,风险规避度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重要参数,最终的委托-代理效果与代理方的风险偏好密切相关(田厚平等,2007;吴艳辉、张明华,2002;熊胜绪,1997)。但目前较少有研究对代理方方面的影响因素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对此,作者结合已有研究和调研访谈资料,将代理方方面的因素归纳为“代理方需求及其处境”,探讨检测机构自身的行为偏好及其所处的情境性因素对监管效果的影响,并将从营利性身份、行业内恶性竞争状况、造假的风险问题、声誉机制的运行情况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文章将基于共同代理理论,从“委托方间的异质性”和“代理方需求及其处境”两大维度(见图2),实证验证和探索中国情境下,第三方检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参与监管治理的效果的影响因素。
图2 监管治理失灵的原因分析框架
本文的分析资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实地调研访谈获得的一手资料,访谈对象主要是与第三方检测相关的主体,包括企业委托方、检测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地方监管机构代表3人,企业委托方代表2人,检测机构代表5人,年龄在30~50岁之间,大多多年从事第三方检测工作或长期与第三方检测人员打交道,有着丰富的工作经历,可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来阐述其对第三方检测的看法和感受(见表2)。二是来源于政府网站、新闻报道、期刊论文、统计年鉴等二手资料。
表2 访谈记录编号及访谈对象
基于前文的分析框架,本部分将从委托方和代理方两个角度对企业委托型检测过程中,检测机构监管治理失灵的原因进行实证分析,验证相关研究结论的适用性并深入挖掘其他现实性影响因素,探究其中的作用机制。
1.需求偏好
就中国企业委托方的需求偏好而言,在调研过程中有检测机构人员表示,企业客户有优质和劣质之分。前者对自身产品质量要求较高,愿意接受高报价进行专业检测,检测结果相对真实,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委托方是自觉性和责任感较为匮乏的后者,它们“只想挣钱”,“只要你给他出具合格报告就行,他们才不管你检测质量如何呢”(1)资料来源:访谈记录3。。因此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委托方的需求是获取合格的检测报告,希望检测机构设法证明其产品的合格性。
对于作为初始委托方的社会公众来说,他们的共有身份是消费者,希望借助检测机构来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基于检测认证报告等材料来判断产品质量,做出更加理性正确的消费选择。社会公众对检测机构的需求是获得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和企业经营合规性信息,对检测机构的期望是进行客观公正检测和专业检测,出具真实的检测报告。因此,第三方检测领域存在企业和消费者需求不一致的情况,两类委托方的偏好是冲突的,代理方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同时满足两类委托方的需求。
2.强势程度
第一,企业委托方的强势程度。
在需求偏好差异化的同时,两类委托方对代理方的激励和控制程度也是不同的。目前非政府的检测业务大多由卖方企业委托,也就是由卖方企业支付报酬,企业对检测机构有较强的控制力。有检测机构人员表示,检测机构会为了赢利而尽力争取客户,压低报价,满足客户需求。因此对于检测机构来说,企业是典型的强势委托方,检测机构的行为选择很大程度上受“甲方”影响,企业委托方的需求是检测机构的努力方向。
在上述背景下,检测机构会出于赢利考虑而尽力满足卖方要求,与卖方成为利益共同体。但如果检测机构明显偏向卖方企业,就相当于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合谋,检测机构很有可能和卖方一起欺骗消费者,难以真正发挥第三方鉴证监督的作用。因此,第三方检测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卖方企业付费委托机制设计的影响,可能使检测机构为了商业利益而放弃职业操守,使检测失去原有的意义。
第二,公众委托方的强势程度。
在企业具有强势影响力的同时,社会公众的维权力量较弱,包括维权意识不强、素质和觉悟参差不齐、控制程度较弱等,难以推动检测机构进行客观专业的监管。
在调研过程中,有访谈对象表示,“很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如果某个人吃了个水果,感觉不太舒服,好像中毒了,那他一般也不会去告超市、告农户,去追究责任之类的”(2)资料来源:访谈记录8。。在中国,单个消费者维权的案例并不多,民众的维权意识较为缺乏,使得部分检测机构“有恃无恐”,为了赢利而欺骗消费者,出具不真实的检测报告。此外,受发展阶段影响,民众的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健忘”或“不在乎”。有访谈对象表示,“每年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3·15晚会都会曝光不少违规企业吧,但它的影响并没有那么大”,“人们都清楚某些平台的很多产品是假的,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仍有大量消费者选择在该平台上购买产品,原因在于它便宜啊,因此它依然可以很好地生存和发展”(3)资料来源:访谈记录3。。这也使得消费者未能发挥“用脚投票”的作用,其对于检测机构和企业违规操作的监督力量较弱,难以促使企业合规经营。
除了主观意识方面的问题,客观上信息获取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不足也使得作为初始委托方的公众很难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在社会公众与检测机构的委托-代理互动中,分散性个人掌握的资源和权力有限,大多数民众只能看到最终检测结果,难以凭一己之力辨别检测信息的真伪,委托-代理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频发;即便有民众发现了问题,碎片化和个体化明显的社会公众也很难进行有力发声。从理论上看,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代表人民群众的公权力角色,但其实际代表性存疑,不少学者曾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对政府机构与社会公众的目标一致性进行了分析,其中存在一系列复杂问题。
因此,多、散、弱的群体特点使得公共资源初始委托人的信息获取能力和行为能力弱化(王金秀,2002),社会公众对于检测机构的监督控制力量较弱。在公众监督约束不足的情况下,检测机构很少在意初始委托方的利益,致使违背公共利益和职业道德的“代理人”问题频发。
1.营利性身份
就代理方方面的因素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是营利性企业,它们既是理性经济主体,又是具有公共性的监管治理主体,它们以赢利为目的,而又从事社会性监管,其中很可能产生私人财务利益与专业义务之间的冲突(Lytton & Mcallister, 2014)。具体来看,这些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监管主体,是接受社会公众委托、分担监管机构的职责来进行安全、环保、健康等方面的检测。但与此同时,检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有赢利的需求,需要通过满足客户需求来获取经济利益,基本取向是为直接委托方服务。因此在缺乏外部约束和内部自律的情况下,检测企业很难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这种身份矛盾会影响第三方监管的有效性。
其中,营利性追求影响检测机构行为选择的一个极端表现是——部分检测机构不接受消费者个人委托的检测业务。有访谈对象表示,“你买了一盒A品牌的饼干,怀疑质量有问题。你去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做检测,不好意思,很难”,原因就在于“你去做这个检测,可能就1000元,而A品牌一年的检测费可能是10万,检测机构会为了1000元去得罪10万元的客户吗?”,即便该检测机构本身与A品牌没有合作的可能性,“这个检测机构可能跟B品牌合作了,然后B品牌企业看到有消费者拿了该机构的报告把A品牌告了,B会不会担心哪天有消费者拿着哪家的报告把自己告了?所以整个食品行业就都抵制这家检测机构了”(4)资料来源:访谈记录3。。
在访谈过程中,有一位行业内人员表示,“与消费者不发生直接联系的检测都是无意义的,而我国的检测机构恰恰是脱离消费者的”(5)资料来源:访谈记录4。。因此检测机构的营利性身份使其难以与消费者的利益和需求保持一致,这影响了部分检测机构的行为选择,使其没能成为社会公众所希望的代理方。
2.行业内恶性竞争状况
如前文所述,双重委托关系下,检测机构可能会为了满足直接委托方的诉求而出具虚假报告,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会影响上述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首先,部分领域检测机构的资质评审要求并不高。例如环保类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主要是获得CMA认证,申请机构需符合场地、设备、人员条件,需要国家资质认定部门认可的,具备化学、环境等专业中级职称的专家在资质认定证书附表里签字。满足以上条件后,申请机构就可以进入检测行业领域。此外,根据行业内人员反映,部分机构会“借名”参与检测,如A机构挂靠在具备资质的B检测机构名下,依靠B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去承接检测业务。面对较低的准入门槛和法规“空隙”,以及利润率高、市场广阔的驱动因素,中国的小型检测企业不断涌现,高达4万多家机构之间竞争激烈,目前还挣扎在盈亏平衡点的中小检测机构不在少数(许欢,2018)。以环保检测机构为例,有行业内人士表示,“一个地级市就有三十家左右”(6)资料来源:访谈记录6。,“很多地方的招标一般随随便便就有几十家(参与竞争)”(7)资料来源:访谈记录3。。
在这一背景下,一方面,相当一部分检测机构迫切需要争取客户以维持生存,导致“惟客户是从”、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企业通常仅基于“价格”来选择合作机构。对此,部分检测机构选择通过压低报价的方法来吸引客户,出现了恶性的“价格战”,使得行业内的报价越压越低。而面对较低的收入,检测机构大多会选择压低成本以维持利润,由此导致检测质量的下降和监管治理的失灵。
3.造假的风险问题
(1)违规造假的成本和收益。
检测机构违规操作的风险较低是其做出违背公共利益行为的另一重要原因。首先,检测大多是抽样,而样品具有不确定性和动态性,检测机构存在一定自由裁量和“操作”的空间,可以在不明显违规的情况下,出具比较符合直接委托方心意的检测报告。以环保检测为例,环境样品本身是动态变化的,例如风向不同时,对污染气体的检测结果就有所不同。并且由于样品的动态性,即便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也很难被发现。例如,当天的空气样本和10天后的样本,其检测结果不同是很正常的。目前来看,违规检测行为被发现和追究责任的风险较低,这使得检测机构无法切实发挥鉴证监督作用。
其次,部分企业委托方愿意出高价要求检测机构造假。例如,某检测机构发现某企业的一批货物没有达到标准,该企业可能会给检测机构加钱,要求其出具报告来证明这批货物是合格的,对此,部分检测机构愿意冒造假的风险以获得收益。但产品不合格的程度会影响检测机构的选择,如果违规操作过于明显,被监管机构发现和处罚的可能性较高,检测机构也会拒绝出具虚假报告,某次检测业务的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会影响检测机构违规造假的可能性。
此外,不同行业领域造假的风险和成本不同,这会影响检测机构的行为选择。例如,环保领域的虚假检测“不会造成人命事故”(8)资料来源:访谈记录6。,环境污染的危害大多是不敏感的、长期的,“今天这些企业都开工,可能空气不好,明天都不干了,可能空气就好了”(9)资料来源:访谈记录7。,因此其违规后果较轻,出事的可能性较低。但是,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第三方虚假检测的违规后果要严重得多。例如,某检测机构发现工厂的生产设备之间未达到安全距离,那无论工厂出多少钱,检测机构一般都不敢出具虚假报告,因为这个是会“出人命事故”的,检测机构无法承担出事的后果,检测也就相对客观有效。
总的来看,部分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后被发现和处罚的风险较低,而其违规操作的收益可观。这种成本-收益对比使检测机构愿意“铤而走险”,导致其监管治理的失灵。
(2)外部监管力度问题。
除了行业自身特征,影响违法检测行为的成本-收益状况的另一因素是外部监管和处罚力度。就目前来看,公共部门的监管举措还无法达到有效震慑检测机构的效果。
首先,不少访谈对象反映,政府在检测质量方面的监管相对缺位,相关举措大多是问题导向的事后监管,也就是“没有出事的时候没人去管,出事了,造成问题之后才会进行处罚”(10)资料来源:访谈记录7。。即便某家企业的产品出了问题,发现检测机构出具了虚假报告,“如果他没造成大的后果,那么轻来轻去地也就过去了”(11)资料来源:访谈记录5。。目前这种问题导向的监管原则容易助长检测机构的侥幸心理,部分机构会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之后,选择出具虚假报告。
不过,据笔者了解,市场监管部门会对检测机构进行双随机抽查,相当一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违规行为是通过抽检抽查发现的。有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表示,“检查还是蛮严格的,处罚也很严,专家会仔细地查你的检测记录”(12)资料来源:访谈记录3。。但是总的来看,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还存在改善空间,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检测机构的违规成本。
4.声誉机制的运行情况
从理论上看,社会公众的“信任”是检测机构最重要的资本,声誉机制是代理人问题的重要解决办法之一(汪旭晖、张其林,2017)。但就现实来看,中国检测领域的信任和声誉机制难以建立和发挥作用,这是检测机构监管治理失灵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据了解,通标(SGS)、天祥(Intertek)、必维(BV)等国外大型检测机构品牌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了声誉机制,他们的公正性获得了民众的普遍信任,部分买家,尤其是国际贸易过程中的买家,只认可通标、天祥、必维等机构的检测结果,要求卖家提供由这些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这种信任机制显然可以有效约束检测机构的行为,使它们为了维护声誉而自觉保持专业和公正。但目前中国检测行业领域的信任状况有待改善,相当一部分厂家和消费者认为“给钱就能出合格的报告”(13)资料来源:访谈记录10。,检测机构就是在“做生意”,而不是在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鉴别,检测机构的公正性没有得到国内外供应链成员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可,从而使中国检测行业的发展进入一个怪圈:检测机构缺乏声誉,选择依靠讨好委托方、压低报价来赢利,这使得他们丢失了客观性和专业性,难以获得民众的信任和品牌声誉,进而促使他们只能讨好委托方、压低报价……因此,目前急需监管机构和检测机构做出努力,设法打破这个怪圈,在检测领域建立起良性运行的信任和声誉机制,切实发挥第三方监管的应有作用。
通过对企业委托型检测的实证分析,本文发现中国第三方监管治理失灵的原因包括:(1)共同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方的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需求偏好不一致;(2)企业作为付费委托方强势影响第三方监管机构;(3)作为初始委托方的公众维权力量弱;(4)第三方监管机构的营利性身份问题;(5)行业内恶性竞争问题;(6)违法的收益-成本问题;以及在上述因素影响下出现的(7)声誉机制难以建立和发挥作用的问题(见图3)。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研究结论主要来源于对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过程的分析,那么这些结论是否同样适用于政府委托型检测呢?作者认为,两类第三方检测的核心差异是直接委托方的不同,在上述结论中,明确涉及企业委托方特质的是结论(1)和(2),因此,如果政府委托方和社会公众的偏好不一致且会强势影响第三方监管机构,那么上述研究结论和后续的相关政策建议对政府委托型的第三方检测也有一定适用性。至于政府委托方与社会公众需求偏好的实际一致性和对检测机构的实际影响程度,就可能涉及上级政府的政策要求、外部考核压力、地方政府的政治生态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因此,本文的研究结论虽不能完全适用于政府委托型检测,但也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后续可以对这一模式进行专门研究。
图3 第三方机构监管治理失灵的原因机制
在理论方面,通过质性研究分析,本文一方面验证了异质性委托方对共同代理效用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讨论了共同代理关系中,代理方自身需求和所处情境等因素的影响。实践证明,当面对需求偏好和强势程度不同的委托方时,代理方倾向于满足强势委托方的偏好,而代理方对利润的渴求和生存压力会加剧这种倾向,代理方的职业道德意识、面临的外部监督和对声誉的追求会抑制这种倾向。因此在共同代理过程中,尤其是涉及社会公众的公共性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方的行为选择会受到正反两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两方面因素的强弱变动最终决定了代理方对强势委托方和弱势委托方的态度。
最后,为促使第三方监管发挥应有作用,本文基于研究结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条例,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首先,在政府外部监管方面,一是要加强对检测机构等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准入资质审查和双随机监管,依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是落实日常信用评级机制,组织企业员工、政府工作人员、消费者等多方利益相关者对检测机构的日常业务进行匿名评价,并据此设置奖惩机制,提高违规成本;三是建立检测机构互相监督机制,组织同行评议,鼓励内部匿名举报,将不同机构的检测结果进行交叉比对等。
其次,在检测机构与企业委托方的关系方面,一是可以调整委托方的付费模式。例如,让消费者或者是商店、超市这种流通环节末端的经销商来委托检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虚假检测”的需求。二是可以对部分检测业务进行适当价格管控,规范价格区间,并要求检测机构公开收费标准,避免为吸引客户而导致恶性的价格战。
在检测机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方面,一是可以通过普法宣传等方式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畅通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渠道;二是有必要对检测机构的业务受理行为予以规范,要求检测机构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向民众提供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检测服务;三是要求检测机构向社会主动或依申请公开其检测规则、检测程序等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防止其遗漏程序或伪造报告,确保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
第三方监管机构是监管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在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武汉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医检机构承担了大量核酸检测工作,各地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也在保障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在平常时期还是非常时期,第三方监管机构在医疗、食品、环境等领域的安全保障作用都毋庸置疑,任何国家和地方都有必要充分认识到它们的独特作用。本文基于调研资料深入分析了中国检测机构第三方监管治理过程中的典型问题及其原因,有利于加深对检测领域现状的认识。但论文主要是质性研究,在资料的充分性、研究的代表性、研究结论的普适性方面存在一定不足,还有待未来进一步完善,通过更加多样化的研究方法来进行分析,以促使各方更好地利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化监管能力,推动建立更为科学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