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 宇
近年来,夫妻共有股权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夫妻共有股权之争,往往具有特殊的背景:通常是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获得股权的对价,但股权被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夫妻共有财产为对价取得股权的现象又十分常见:一方面,在逻辑上这类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在我国公司登记实践中,为了明确每个股东持股的具体比例,市场监管机关不愿意将股权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只允许将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①王涌、旷涵潇:《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的困境及其应对——兼论商法与婚姻法的关系》,《法学评论》2020年第1期。于是,在外观上,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更像是个人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明确规定,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义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分割。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和学界存在三种立场:(1)非共同财产说。②参见贺小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2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第224页。该说认为,《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强调的是出资额而非股权的分割,因此,不能以取得股权的对价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代表的财产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①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2607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817号《民事判决书》。(2)部分共同财产说。②参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2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书》。该说认为,股权的财产权利归夫妻共有,股权的人身性权利由登记为股东的夫妻一方行使。③参见周游:《股权利益分离视角下夫妻股权共有与继承问题省思》,《法学》2021年第1期。(3)共同财产说。④参见姜大伟:《公司法改革背景下股权共有的制度逻辑及其规范构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据此说,股权可以归夫妻共有。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51号《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民事裁定书》。持该说的学者认为,股权产生的资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性权利虽具有财产权属性但只能由登记为股东的夫妻一方行使。⑥参见王涌、旷涵潇:《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的困境及其应对——兼论商法与婚姻法的关系》。基于上述分歧,夫妻一方未经协商直接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的,司法实践和学界也存在无权处分说⑦参见冉克平、侯曼曼:《〈民法典〉视域下夫妻共有股权的单方处分与强制执行》,《北方法学》202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505号《民事裁定书》。、有权处分说两种立场。⑧参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再8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7056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支持共同财产说。然而,共同财产说可能会引发一些实践上的难题,涉及两个层次的利益关系。
从公司和配偶的关系来看,共同财产说会引起如下疑问,即配偶能否基于股权共有人身份行使股东表决权及相关的程序性权利。倘若承认配偶享有股东表决权,不仅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会受到影响,还会引起进一步的疑问: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独立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效力是否受到影响?
从股权受让人和配偶的关系来看,在共同财产说的框架下,夫妻一方能否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形独立转让股权、第三人如何获得保护,均存在疑问。倘若认为夫妻一方可以独立转让股权,那么,配偶作为共有人的利益可能难以得到保护;倘若认为夫妻一方单独转让股权的行为原则上效力待定,那么,第三人可能陷于不测之风险。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交易安全和配偶利益保护等基本价值的权衡。总的来看,学界既有研究多从公司法角度入手,利益考量难免失衡。有鉴于此,本文另辟蹊径,从夫妻共同财产管理规则的角度,探讨夫妻共有股权的形成、管理和处分。在逻辑上,本文首先分析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股权如何成为夫妻共有股权;进而围绕夫妻共有股权的管理和处分展开分析。在论证上,本文将结合美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州的相关经验,根据夫妻共有股权的登记状况,分别讨论不同类型夫妻共有股权的管理和处分。
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推定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应当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一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夫妻一方,对此负举证责任。夫妻一方无法举证证明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⑨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64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推定规则得到了广泛的支持。⑩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09页;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36号《民事裁定书》。据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一方将婚后取得的股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推定规则也应适用,从而,该股权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立场也是美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州的共识关于美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州的介绍,参见缪宇:《美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研究》,《法学家》2018年第2期。,如加利福尼亚州In re Marriage of Marsden(1982)130 Cal.App.3d 426,441-444;Leung v.Eng(In re Estate of Quon),2015 Cal.App.Unpub.LEXIS 3812,13-15;Dye v.Taxe(In re Kellogg-Taxe),2017 Bankr.LEXIS 644,24-25.、路易斯安那州、德克萨斯州。如果夫妻一方主张该股权为个人财产,那么其必须举证证明以推翻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框架下,财产登记在何人名下并不决定财产的真实权属,因此,财产被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不足以推翻夫妻共同财产推定。
对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该财产为个人财产的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可以举证证明,该股权来自他人的赠与,且赠与合同中约定该股权仅赠与夫妻一方。不仅如此,如果承认夫妻财产制协议能在夫妻间直接发生权利变动,那么,夫妻一方还可以举证证明,夫妻双方订立了分别财产制协议,据此,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可以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还可以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就股权订立了婚内赠与协议,从而,股权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①关于夫妻间特殊赠与制度,参见叶名怡:《夫妻间房产给予约定的性质与效力》,《法学》2021年第3期。除此以外,夫妻一方还可以援引代位规则(Surrogationserwerb),主张该股权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转化而来,以推翻夫妻共同财产推定。
代位规则,在美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州被称为溯源规则(tracing)②William A.Reppy,Jr.,Cynthia A.Samuel and Sally Brown Richardson,Community Prop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Durham: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15,p.161.,是指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代位物、替代物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③参见贺剑:《夫妻财产法的精神——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和财产规则释论》,《法学》2020年第7期;《德国民法典》第1418条第2款第3项。换言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转化形成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④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字第998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2064号《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提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明确规定代位规则,但《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已经蕴含了代位规则的理念。具体来说,首先,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毁损、灭失的,夫妻一方取得的赔偿、保险金仍属于个人财产。⑤MüKoBGB/Münch,8.Aufl.2019,BGB§1418 Rn.11.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法律行为的,如果该法律行为与个人财产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关联,那么,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⑥Staudinger/Thiele(2018)BGB§1418,Rn.43.比如,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为对价取得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⑦Staudinger/Thiele(2018)BGB§1418,Rn.45.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并以个人财产为对价购买房屋的,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第123页。
代位规则的功能有二。首先,代位规则能够确定一项财产的性质。根据取得一项财产的来源,将该项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其次,代位规则能为补偿规则提供依据。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为代价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一方有权要求补偿,即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一方作出补偿;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管理个人财产、清偿个人债务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即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对其耗费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补偿。⑨参见裴桦:《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在比较法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法典》(Family Code)第920条和第2640条、《德国民法典》第1445条和第1467条都规定了补偿规则。比如,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制解体时,夫妻一方有权要求获得补偿;夫妻一方为个人房产订立装修合同并以工资支付报酬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制解体时,夫妻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第2款就是补偿理念的体现。依据该规定,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承认夫妻共同财产推定规则的背景下,引入代位规则,有助于维护夫和妻的个人经济自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转化形态,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基于这一立场,夫妻一方可以不断地以个人财产为代价取得新的个人财产。基于对个人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夫妻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个人财产、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无须取得另一方同意。准此,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框架下,代位规则有助于在实质上维护夫妻双方在婚后的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在操作上,夫妻一方可以举证证明,获取股权的对价是个人银行账户的婚前存款,从而推翻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夫妻一方用于支付股权对价的银行账户,可能既用于收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款项(如工资),也用于储蓄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款项(如婚前存款)。在这种情形,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股权对价,对股权的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可以借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司法实践采纳的两种方法,即直接溯源法(direct tracing)和家庭开支溯源法(family expense tracing)。①In re Marriage of Mix(1975)14 Cal.3d 604,612.
根据直接溯源法,夫妻一方可以通过提交银行账户的具体流水来证明,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确有部分应当属于个人财产。②In re Marriage of Frick(1986)181 Cal.App.3d 997,1011.如果夫妻一方具有从银行账户支出个人财产的意图③In re Marriage of Higinbotham(1988)203 Cal.App.3d 322,329.,并确以这部分款项为对价取得了财产④In re Marriage of Johnson(1983)143 Cal.App.3d 57,61.,那么,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就是个人财产。家庭开支溯源法的依据在于,原则上,应当推定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家庭开支。⑤William A.Reppy,Jr.,Cynthia A.Samuel and Sally Brown Richardson,Community Prop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p.167.倘若夫妻一方在取得财产时,银行账户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已经因满足家庭开支而耗尽,那么,银行账户内的剩余存款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而,夫妻一方实际上以个人财产为对价取得了财产⑥In re Marriage of Frick(1986)181 Cal.App.3d 997,1012;In re Marriage of Higinbotham(1988)203 Cal.App.3d 322,329;In re Marriage of Brandes(2015)239 Cal.App.4th 1461,1471;In re Marriage of Ciprari(2019)32 Cal.App.5th 83,96.,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据此,夫妻一方可以举证证明,根据银行账户的具体流水,用于支付股权对价的款项,确系银行账户中属于个人存款的部分;夫妻一方也可以举证证明,家庭生活开支已经远远超过了夫妻双方的收入,用于支付股权对价的款项,只可能是银行账户中属于个人存款的部分。
虽然《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没有使用夫妻共有股权这一措辞,但是,这并不代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就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⑦参见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3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如果该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配偶就无权参与分割,而是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部分享有补偿请求权。这意味着《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同时,将该股权界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虽然可以避免夫妻一方转让股权构成无权处分,但夫妻一方处分股权取得的价款因为“个人财产的转化”仍为个人财产,从而,配偶对股权转让的价款并无权益。这与司法实践的立场不符。实际上,夫妻双方分割的也不是出资额,因为出资已经转化为公司财产,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总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的,该股权即使被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应当被推定为夫妻共有股权。⑧Kenneth D.McCoy Jr.,“Problems in Classification of Particular Property under Community Property Regimes,”Louisiana Law Review,vol.25,no.1(December 1964),pp.108-158.因此,另一方即使不知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未能全面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情况,也不会因举证责任分配而蒙受不利。也就是说,根据夫妻共同财产推定规则,另一方主张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无须举证证明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对价取得股权。相反,夫妻一方更有能力举证证明自己管理和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因此,主张该股权属于个人财产的夫妻一方,对此负证明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通过公司设立、公司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股权。公司设立、公司增资是原始取得股权的方式,股权转让是继受取得的方式。围绕夫妻共有股权的形成,本文现就公司设立、股权转让两种方式展开说明。
夫妻一方可以通过公司设立取得共有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独立实施负担行为。因此,夫妻一方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一起制定章程、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据章程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经过登记,公司成立,夫妻一方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被推定为夫妻共有股权。主张该股权为个人财产的夫妻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履行出资义务的财产来源为个人财产,以推翻夫妻共有股权推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履行出资义务时,可能部分使用个人财产、部分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倘若直接适用代位规则,根据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在出资中各自所占的比例,股权会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从而,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呈现两种权属状态。为了避免这一困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一方混合使用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取得股权,该股权仍然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获得相应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采认缴资本制,股东无须实缴出资即可取得股权。①参见李建伟:《公司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第228页。这意味着夫妻一方可以先取得股权,再依据《公司法》第28条履行出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共有股权。以个人名义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夫妻一方,通过股权让与的处分行为取得股权。
夫妻一方可能在婚前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在婚后混合使用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分期支付价款,并在婚后受让股权。在这种情形,股权的权属可能难以判断。针对这种夫妻一方婚前订立买卖合同,婚后在一段时间内混合使用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取得财产的情形,美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州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②参见张学军:《论夫妻离婚时“联合购买住房”的归属》,《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年第4期。,即初始权属规则(inception of title)、授予权利时点规则(time of vesting)、比例规则(pro rata/pro tanto)。③William A.Reppy,Jr.,Cynthia A.Samuel and Sally Brown Richardson,Community Prop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pp.91-93.根据初始权属规则,应当以交易开始的时点来认定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即夫妻一方就该财产取得合同请求权的时点。据此,即使夫妻一方在婚后才因婚前交易获得财产的权属④In re Marriage of Morris(2003)123 S.W.3d 864,871;In re Estate of Borghi(2009)167 Wash.2d 480,484.,该财产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其须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对价给予补偿。根据授予权利时点规则,应当以夫妻一方取得财产权属的时点来判断财产的归属。⑤Crouch v.Richardson(1925)104 So.728,731.这一时点通常也是交易完成、对价付清的时点。⑥Carrillo,Community Property in a Nutshell,St.Paul,Minn:West Academic Publishing,2018,p.365.据此,该财产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有权从夫妻共同财产获得补偿。根据比例规则,应当按照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在对价中所占的比例,确定财产的归属,从而,该财产部分属于个人财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⑦In re Marriage of Marsden(1982)130 Cal.App.3d 426,436-437;In re Marriage of Mohler(2000)47 Cal.App.5th 788,791-792.
本文主张采纳初始权属规则。首先,比例规则可能会造成一项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单独所有,导致所有权复杂化,故不足采。其次,与授予权利时点规则相比,初始权属规则可能更合理。夫妻一方婚前订立合同、婚后取得财产权利的,婚后取得的财产权利实际上是婚前合同债权的转化。婚前合同债权为个人财产,因此,婚后取得的财产权利也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对价,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履行个人债务,仅涉及夫妻间补偿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支持比例规则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161—162页、第166页。,但如今转向为初始权属规则。针对《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的时间是在婚前或婚后,不影响本条的适用。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婚前签订……不动产物权归属并不因不动产登记时间或另一方参与了贷款偿还就发生改变。”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第666页。问题在于,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配偶可以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贷款的部分和房屋增值获得补偿,但依据初始权属规则的逻辑,配偶仅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贷款的部分享有补偿请求权,不能分享不动产的被动增值。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被动增值,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何证成配偶对增值的补偿请求权,值得思考。针对抵押债务和增值归属的关系,参见贺剑:《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兼论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法学家》2015年第4期。据此,为履行婚前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夫妻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对价并取得股权的,该股权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代价取得了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应当以个人财产作出补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股权的,只要夫妻一方无法推翻夫妻共同财产推定,股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而,红利作为投资收益、股权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一背景下,需要讨论的是,根据不同的股权登记状况,股权中的表决权应当如何行使、股权如何处分。
理论上,夫妻共有股权可以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也可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股权,在逻辑上,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股权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为之。难点在于,如果夫妻共有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妻一方或双方该如何行使表决权和处分权。因此,基于这一分类,下文将尝试回答以下问题:(1)夫妻一方将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一方能否单独行使表决权并单独处分;(2)如果未来改革公司登记制度,允许在公司登记时将夫妻双方登记为股东,并标示共有关系①参见楼秋然、陈华舒:《夫妻共有股权的行使》,《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那么,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股权,能否由夫妻一方行使表决权并单独处分。
夫妻共有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能否由夫妻一方独立行使表决权并处分,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在本文看来,学界和司法实践围绕夫妻共有股权产生的争议,很大程度上源于现行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管理规则的缺位。在这一部分,本文首先围绕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有股权,介绍美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州的管理模式。②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美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州的分析,以公司(corporation)的股权(shares,stock)为讨论对象,不涉及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成员权益(membership interest)。其次,本文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交易安全和配偶利益的保护等价值目标,分析这类股权的管理和处分。
1.美国法的经验
在英美法上,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类,股权属于动产,即无体动产(in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incorporeal movable)。③Barlow Burke,Joseph Snoe,Property,New York:Wolters Kluwer,2019,p.13;Joseph William Singer,Property,New York:Wolters Kluwer,2017,p.820.美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州也遵循这一立场。④如《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473条、《德克萨斯州商事组织法典》(Business Organizations Code)第21.801条。
在美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州,夫妻任何一方无须取得另一方同意,即可单独(act alone)管理和控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动产⑤Carrillo,Community Property in a Nutshell,p.389.,但存在一些法定限制。比如,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法典》第1100条第b款和第c款,未经配偶书面同意,夫妻一方不得赠送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动产。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动产被用于家庭住处,或住宅的家具、陈设或设备,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服饰,未经配偶书面同意,夫妻一方也不得出卖、转让、设立负担。⑥参见《华盛顿州法》第26.16.030条、《威斯康辛州法》第766.51条。同时,在管理和控制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信义义务。⑦参见《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法典》第721条、第1100条第e款、第1101条。夫妻一方违反信义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在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上加名。⑧William A.Reppy,Jr.,Cynthia A.Samuel and Sally Brown Richardson,Community Prop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pp.305—307.这一模式的缺陷在于,如果夫妻双方对一项动产的管理存在分歧,承认任何一方均可单独管理,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争相抢先管理动产。⑨William A.Reppy,Jr.,“Retroactivity of the 1975 California Community Property Reforms,”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vol.48,no.5(May 1975),pp.977-1130.
与此相对,德克萨斯州采取了“分别但平等”的管理模式。根据《德克萨斯州家庭法典》第3.102条第a款,一项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夫妻一方未婚时构成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一方单独(sole)管理、控制和处分,包括个人收入、个人财产的收益、人身伤害的赔偿等。然而,在男性收入高于女性的背景下,这一模式实际上强化了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控制,不利于保护家庭主妇的利益。①Carrillo,Community Property in a Nutshell,p.387.不过,在美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州,就动产的平等管理而言,存在基于产权登记的单独管理和基于商事经营的特别管理两类例外。
基于产权登记的单独管理,是指夫妻一方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动产享有管理权。具体来说,这一例外又可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单独管理模式,以德克萨斯州为代表。在这一模式下,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一方有权单独管理该夫妻共同财产,但也可以与配偶共同管理该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德克萨斯州家庭法典》第3.104条第a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项财产因产权证明、合同、资金存款或其他所有权证明而为夫妻一方持有,或者一项财产为夫妻一方占有但不存在上述所有权证明,那么,推定这一项财产由夫妻一方单独(sole)管理、控制和处分。这一模式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②Thomas v.Rhodes(1986)701 S.W.2d 943,945.,旨在保护与夫妻一方交易的第三人。第三人如果在交易时没有欺诈、也不知道夫妻一方缺乏权限,即可信赖夫妻一方具有相关权限,从而对抗另一方的请求。因此,如果夫妻共有股权被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那么,推定该股权处于夫妻一方的专属管理、控制和处分之下。③Yamin v.Carroll Wayne Conn,L.P(2018)574 S.W.3d 50,59.进而,夫妻一方可以自行管理、处分,独立行使表决权;另一方不得处分夫妻共有股权,也无法行使表决权。
第二种是排他管理模式,以路易斯安那州、新墨西哥州为代表。在这一模式下,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只有夫妻一方对该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排他的管理权,配偶没有管理权。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动产。依据《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2351条,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一方享有排他(exclusive)的管理权,包括管理、转让、设立负担、出租的权利。因此,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即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由夫妻一方排他管理④La.Bd.of Ethics re Great Southern Dredging,Inc.(2016)195 So.3d 631,636.,进而,夫妻一方单独行使表决权,配偶不享有表决权。⑤Schexnayder v.Yolande Schexnayder&Son,Inc.(2013)119 So.3d 624,630.这也契合《路易斯安那州法》第12.601条的规定。按照该规定,股权证书(certificate representing shares of stock)上记载且占有股权证书的主体,被视为股权的合法权利人,有权质押、出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股权。⑥Pollock v.Pollock Engineering Co.(1978)365 So.2d 1186,1189.换言之,夫妻一方可以排他地管理、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股权⑦Rao v.Rao(2005)927 So.2d 356,366.,包括行使表决权。由于配偶没有管理权,配偶不能单独处分这类共有股权,也不得行使表决权。
基于商事经营的特殊管理,是指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而另一方不参与商事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对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管理权。对此,《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法典》第1100条第d款、《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2350条、《内华达州法》第123.230条第6项、《华盛顿州法》第26.16.030条第6项均有规定。不过,在细节上,各地的规定存在较大区别。比如,加利福尼亚州将该规则适用于动产,不要求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仅承认夫妻一方享有主要的管理和控制权限(primary management and control)。因此,夫妻一方在出卖、出租、互易、设立负担和以其他方式处分用于商事经营的全部或者实质上的全部动产之前,必须书面通知配偶。路易斯安那州也将这一规则适用于动产,要求动产不能登记在配偶名下,但承认夫妻一方享有排他的管理权。内华达州、华盛顿州则将该规则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商誉,承认夫妻一方在正常经营活动(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中可以独立管理财产。然而,基于商事经营的特殊管理规则,学界存在较大争议⑧Harry M.Cross,“Equality for Spouses in Washington Community Property Law—1972 Statutory Changes,”Washington Law Review,vol.48,no.3(May 1973),pp.527-554;William A.Reppy,Jr.,Cynthia A.Samuel and Sally Brown Richardson,Community Prop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pp.259-260.,在实践中也很少被法院适用。①Elizabeth R.Carter,“The Illusion of Equality:The Failure of the Community Property Reform to Achieve Management Equality,”Indiana Law Review,vol.48,no.3,2015,pp.853-888.
由此可见,在美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州,基于不同的路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有股权,可以由夫妻一方单独管理和处分。
2.我国法的立场
就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仅在第1062条第2款作了原则性规定。立法者可能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典型的共同共有②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第102页。,故可以适用《民法典》物权编共同共有规则。然而,物权编共同共有规则只是适用于所有类型共同共有的基本规则,不足以解决所有类型共同共有所涉纠纷。不同类型的共同共有具有不同的基础关系,因此,除了适用物权编共同共有规则,还须根据自身特色适用特殊的规则。这些特殊的规则甚至应当优先于物权编共同共有规则适用。比如,继承人共同体属于清算型共同体,以遗产的清算和分割为目标。③MüKoBGB/Ann,8.Aufl.2020,BGB§2042 Rn.1.因此,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以消灭为目标,故《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规制的重点是遗产的分割。基于夫妻关系所生的共同共有,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服务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以消灭为目标。不仅如此,物权编就共有财产管理设置的规则极为有限,且均未能考虑第三人的利益。这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除了适用物权编共同共有规则和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外,还应适用其他具体规则。
实际上,与分别财产制相比,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分别财产制中,夫妻双方对婚前与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享有完全的管理权,可以自行决定个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因此,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关系依据民事财产法一般规则调整,第三人通常无须担心夫妻一方构成无权处分。
与此相对,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婚后所得,原则上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限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夫妻共同财产管理规则的具体规定。管理权限的范围不仅影响另一方的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仍有单独与第三人为处分行为、单独实施事实行为的实践需求。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就夫妻共同财产实施处分行为的,倘若其没有管理权限,可能构成无权处分,导致第三人蒙受不利,进而影响交易安全。于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框架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需要关注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因此,交易安全也是夫妻财产制需要尊重的价值目标。④参见贺剑:《夫妻财产法的精神——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和财产规划释论》。对此,有美国学者指出,“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调整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决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管理措施的范围。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会影响夫妻双方与第三人的关系,决定与夫妻一方实施交易的第三人何时受到保护。实际上,第二方面的考量在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的设计中占主导地位。”⑤Richard W.Effland,“Arizona Community Property Law:Time for Review and Revision,”Arizona State Law Journal,vol.1982,no.1,1982,pp.1-38.
就夫妻共有股权的管理而言,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持、配偶利益和交易安全保护。这突出表现在表决权的行使、夫妻共有股权的转让两个方面。
夫妻共有股权的表决权,能否由股权登记的夫妻一方行使,涉及配偶利益保护与公司人合性的维持,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夫妻一方在与配偶协商一致后取得股权,并将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应推定夫妻双方之间成立默示委托,由登记的夫妻一方单独行使表决权。
夫妻一方也可能未与配偶协商而取得夫妻共有股权。夫妻一方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属于决议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系以公司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由于《民法典》没有规定意思表示的效力瑕疵,投票瑕疵只能类推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⑥参见杨代雄:《法律行为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86页。进而,夫妻一方擅自投票的意思表示,可能因其欠缺表决权限而产生投票瑕疵,影响决议的成立。在利益关系上,夫妻一方擅自投票,系以股权权利人的身份行使股权,类似于冒名行为。由于公司只愿意接受具有股权权利人身份的主体发出的投票意思表示,故夫妻一方擅自投票的行为,相当于身份冒用。此时,判断该意思表示是否对配偶具有拘束力,需要根据公司作为相对人是否善意、配偶对名实不符是否具有可归责性来判断。在名实不符的商事交易场合,认定效果归属时,可归责性的判断应当采风险原则。然而,由于现行股权登记制度否认股权共有登记,名实不符并非配偶应负责风险范围内的因素所致。同时,夫妻一方通过股权转让取得股权的,其为取得股权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公司也不一定知晓。因此,配偶是否受到夫妻一方擅自表决的拘束,需要进行利益衡量。
夫妻一方未与配偶协商而取得夫妻共有股权的,基于维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考量,仅夫妻一方可以行使表决权。《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就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尊重。对此,可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实际上,维持公司的人合性,存在多种路径。比如,将股权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要求夫妻双方分别登记为股东。然而,后一种路径在实践上不易操作,其他发起人或股东不一定愿意接纳配偶;前一种路径可能导致配偶无法分享股权所生的财产收益、股权转让所得。因此,承认股权为夫妻共有财产、将表决权配置给登记为股东的夫妻一方,不仅能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且对配偶利益的损害最小。因此,比例原则中的合目的性、必要性检验均能通过。此外,由登记为股东的夫妻一方独立行使表决权,能够避免决议不成立的风险,防止决议不成立影响公司内部关系。同时,夫妻一方独立行使表决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行为,仍须以夫妻共有股权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实际上也以保护配偶的财产利益为目标。因此,维持人合性带来的利益与排除配偶的表决权、给配偶造成的不利益之间比例均衡,均衡性检验可以通过。换言之,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承认仅夫妻一方行使表决权,符合比例原则。实际上,在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公司关心的是谁被登记为股东,而非股东以何种财产履行出资义务、以何种财产为对价取得股权。①参见楼秋然、陈华舒:《夫妻共有股权的行使》。进而,即使夫妻一方未与配偶协商而取得夫妻共有股权的,也只有其才能行使表决权。配偶不得以夫妻一方擅自行使表决权为由,主张决议不成立。
总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有股权,应由登记为股东的夫妻一方行使表决权。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不妨从《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推定效力出发,承认夫妻一方作为股东可以行使股东表决权。也就是说,尽管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为夫妻共有股权,但是,夫妻一方作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独立行使股东表决权。
夫妻一方能否独立转让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共有股权,需要考虑配偶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一般来说,对于足以从外观上识别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如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夫妻一方实施处分行为的,第三人很难构成善意,无须获得特殊保护。在实践中,涉及配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之争的,主要是在外观上表现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共同财产。对于这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实施的管理行为可能导致夫妻财产归属发生变动,应当考虑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如夫妻一方占有和使用的动产。反之,外观上表现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无法或者难以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的共同财产,在第三人确有保护的必要时,应当肯定夫妻一方对这类财产享有单独的管理权限,能够独立实施处分行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有股权就是如此。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共有股权的,难以适用善意取得规则。这是因为,我国的股东登记并不能发挥“权利外观”的功能。②参见张双根:《股权善意取得之质疑——基于解释论的分析》,《法学家》2016年第1期。退一步来说,即使承认股东登记能够作为权利外观,股权只能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现行股权登记制度的要求。对于这种名实不符的登记状态,配偶既不能事前阻止其发生,也不能通过事后加名来消除。也就是说,作为真实权利人,配偶对权利外观的形成没有可归责性。因此,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有股权,无法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实际上,尽管《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承认股权可以善意取得,但学界对此一直存在质疑。③参见王涌:《股权如何善意取得?——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的疑问》,《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2期;余佳楠:《我国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与建构——权利外观原理的视角》,《清华法学》2015年第4期。据此,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个人名下共有股权的,倘若相对人有保护的必要,那么,应当承认夫妻一方对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共有股权享有单独管理的权限。
承认夫妻一方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股权享有单独管理的权限,旨在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但哪些相对人值得保护,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相对人基于赠与合同无偿取得共有股权的,应当优先保护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即使否认未支付对价的相对人取得共有股权,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也不会弱于赠与合同订立前的法律地位;如果承认未支付对价的相对人取得共有股权,实际上则牺牲了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因此,不应以牺牲配偶利益为代价,为未支付对价的相对人提供额外的保护。夫妻一方对登记在自己名下共有股权的管理权限,不包括无偿转让夫妻共有股权。
夫妻一方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共有股权的,与配偶的利益相比,相对人无须获得特别保护。这是因为,允许相对人以不合理低价取得夫妻共有股权,会引起评价矛盾。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名义股东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相对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获得股权。因此,在实际出资人引起的名义股东具有权利外观的场合①参见姚明斌:《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8期。,相对人仅在支付合理价格时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申4089号《民事裁定书》。,方可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股权代持合同的,自愿选择不登记为股东,当然应当承担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风险。与此相对,夫妻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为代价取得夫妻共有股权的,配偶虽然也属于“实际出资人”,但并非自愿选择不登记为股东。囿于僵化的股权登记制度,配偶没有登记为股权共有人的可能,无法实时防范夫妻一方擅自以股东身份处分股权的风险,对股权名实不符的情况并无可归责性。基于评价一致性的要求,既然在实际出资人对权利外观具有可归责性的情形,第三人取得股权尚需以支付合理对价为前提,那么,在配偶没有可归责性的情形,第三人取得股权更应当以支付合理对价为前提。换言之,对没有可归责性的配偶提供的保护,在程度上不得低于对具有可归责性的实际出资人提供的保护。因此,夫妻一方对登记在自己名下共有股权的管理权限,不包括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夫妻共有股权。
夫妻一方以合理价款转让共有股权的,如果相对人知道夫妻一方已婚、股权可能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相对人在办理股权登记后仍可取得股权。在共有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配偶对共有股权享有的利益,主要表现为分享共有股权的红利与转让所得的价款。因此,只要转让价款合理,配偶的利益便足以得到保障。③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13002号《民事判决书》。进而,即使相对人知道该股权可能属于夫妻共有股权,其仍然可以取得股权,但夫妻双方约定夫妻一方不得单独转让共有股权且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总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有股权,可由其独立转让,但必须满足合理价款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质权的善意取得无须满足合理价款的要求,夫妻一方就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股权设立质权的,也无须满足合理价款的要求。
由此可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股权,夫妻一方独立行使表决权,并可独立处分,但转让股权须满足合理价款的要求。这表明,夫妻一方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股权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在此基础上,应当承认夫妻一方的信义义务。这一信义义务可以从《民法典》第1066条、第1092条推导出来。因此,夫妻一方违反信义义务、滥用管理权限,造成夫妻共同财产损失的,应对另一方负赔偿责任。倘若损失较大、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第1项请求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
这一立场接近于美国法上的排他管理模式,无须借助善意取得即可为第三人提供保护。实际上,尽管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承认夫妻一方能够单独管理某些夫妻共同财产,既有利于满足夫妻共同财产日常管理的需求,也有利于促进商事交易的便捷、安全。进而,夫妻一方得以个人名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就夫妻共同财产行使权利。因此,在立法论上,可以考虑引入排他管理模式作为平等管理原则的补充,允许夫妻一方独立管理某些类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有股权、机动车、股票账户中的股票等等。
如果未来改革工商登记、允许将夫妻双方均登记为股东,并标示共有关系,那么,在股权的管理和处分上,应当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则、《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管理和处分的一般规则。因此,如果夫妻共有股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股权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该夫妻共有股权的,构成无权处分。不过,共有股权的表决权如何行使,需要《公司法》引入相应规则。
在美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州,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股权,适用特殊的表决规则。具体来说,共有股权表决规则分为两类。在加利福尼亚州、德克萨斯州、内华达州①参见《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典》(Corporations Code)第704条、《德克萨斯州商事组织法典》(Business Organizations Code)第6.157条、《内华达州法》第78.352条。,夫妻任何一方行使表决权的,该行使表决权的行为直接拘束另一方;夫妻双方都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将股权代表的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夫妻双方,由夫妻双方各自行使表决权。与此相对,亚利桑那州、路易斯安那州、华盛顿州和威斯康辛州接受了《模范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第7.24条的立场②参见《亚利桑那州法》第10-724条、《路易斯安那州法》第12.1-724条、《华盛顿州法》第23B.07.240条、《威斯康辛州法》第180.0724条。,认为只要夫妻任何一方行使了表决权,且该方看起来是代表夫妻双方行事,那么,善意的公司即可接受该表决。
在德国,依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8条第1款,夫妻双方作为股权共有人时,应当共同行使股权。不过,学说上也承认,夫妻双方采共同财产制且约定由夫妻一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8条意义上的共同代理人,单独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行使股权;夫妻双方采共同财产制且约定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共同行使股权。③MüKoGmbHG/Reichert/Weller,4.Aufl.2022,GmbHG§18 Rn.64;Schmidt,Die gemeinschaftliche Ausübung von Rechten aus einem GmbH-Anteil,NZG 2015,1049,1052.在这个意义上,《德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则优先适用。④Apfelbaum,Güter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srecht,MittBayNot 2006,185,191.
由是观之,在夫妻双方均登记为股东的场合,共有股权表决规则的设计,应当尽量避免夫妻双方无法形成一致而影响表决效率。因此,应当尽可能地承认夫妻一方单独表决的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协商擅自表决的,构成信义义务的违反。出于操作性的考虑,本文赞成加利福尼亚州、德克萨斯州的共有股权表决机制。因此,夫妻一方参与表决的,配偶不得以夫妻一方未经协商擅自表决为由,主张决议不成立;夫妻双方均参与表决且意见不一致的,夫妻双方各自按照共有股权的50%行使表决权。
夫妻共有股权之争,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持、交易安全和配偶利益的保护。实际上,夫妻共有股权的管理和处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管理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控制,均由夫妻双方决定。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承认夫妻一方享有单独管理的权限。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有股权,夫妻一方享有单独的管理权。因此,夫妻一方可以独立行使股东表决权。同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处分夫妻共有股权的,构成有权处分,但股权转让应当满足价款合理的要求。不过,夫妻一方负有信义义务,因不当管理和处分夫妻共有股权而负损害赔偿义务。这一路径的优势有三:第一,避免切割股权的内容,陷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属于个人权利、资产收益权属于共有权利的二元结构之争;第二,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保护股权交易中的善意相对人;第三,作为股权共有人,配偶能分享股权所得财产收益。倘若未来允许夫妻双方均登记为股东,并标示共有关系,那么,夫妻共有股权的处分须夫妻双方共同为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处分夫妻共有股权的,构成无权处分。不过,针对夫妻共有股权,应当专门就共有股权设计表决机制,从而,夫妻任何一方的表决均可拘束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