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的礼治秩序

2022-03-01 11:36陈文忠
学语文 2022年4期
关键词:礼治教化秩序

□ 陈文忠

《礼治秩序》和《无讼》前后承续,谈论作为熟人社会的乡土中国社会秩序治理和维持的特性。先概述《礼治秩序》和《无讼》的要义和思路;再探讨中国礼治传统的演变和特点,为理解《礼治秩序》和《无讼》提供必要的历史背景。

一、乡土社会的秩序是礼治秩序——《礼治秩序》的要义和思路

《礼治秩序》谈论乡土社会维持秩序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作为熟人社会的乡土中国,崇尚礼治而非法治。从礼的本质看,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所谓礼治秩序,就是按照传统礼制所规定的习俗规范来治理和维护社会秩序;从礼的维持看,传统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乡土社会比之现代社会更甚更大;从礼的推行看,礼是主动的服膺于传统习惯,它不同于依靠权力的法律和借助舆论的道德。现代社会的特色是法治,乡土社会的特色是礼治。这是本篇要义。全文19段,可分6层。

1.“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1—4段)

文章从辨析“人治”与“法治”入手。首先,普通人所谓西洋是法治社会,中国是人治社会,这种对称的说法是似是而非的。然后,指出法治的实质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并以现代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为例,强调法治绝不能缺少人的因素。接着,阐述普通人对人治和法治区别的误解。所谓人治,并非指有权力的人任凭一己好恶来规定人和人的关系,没有规范,社会就会混乱。最后,提出区分人治和法治的原则:“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以此过渡到下文。

2.乡土社会不是“无法无天”的社会,而是崇尚“礼治”的社会(5—6段)

接着引出主题。首先,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不同于现代社会,但并不是“无法无天”;其次,它既不同于老子式小国寡民无需外力维持的社会,也不同于西洋的“自由竞争”和“无政府”。最后,乡土社会不是以国家权力维持规则的法治社会,而是“礼治”的社会。下面依次论述礼的性质、礼的维持和礼的推行。

3.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维持礼这种规范靠的是传统(7—8段)

何谓礼?何谓礼治秩序?首先,礼治社会不是文质彬彬的君子国。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合适的。其次,礼与法的区别,不在于性质的不同,而在于维持规范的力量不同。法律靠国家权力来推行,礼的规范靠传统来维持。所谓礼治秩序,就是按照传统礼制所规定的习俗规范来治理和维护社会秩序。

4.传统是社会所结累的经验,乡土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更大(9—14段)

为何礼治维持靠传统?首先,传统是社会所积累的经验,是一代代累积起来的一套帮助人们生活的方法;这套生活方法是一种文化,文化就是传统。其次,任何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的传统,而传统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乡土社会比之现代社会更大。因为,乡土社会的人们生活在代代如斯的环境里,个人不但可以相信自己的经验,而且同样可以相信若祖若父的经验。再次,对于只见四季转换,不知时代变更的乡村老农,“灵验”的传统经验似乎有一种不可知的魔力。于是人们对传统渐渐有了敬畏之感。最后,当传统的行为中包含了“不这样做就会有不幸”的信念时,就成为一种仪式。礼就是按照仪式做的意思。

5.礼是主动的服膺于传统习惯,它不同于法律和道德(15—17段)

礼的推行有何特点?首先,礼不是靠外力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对礼的敬畏之感,从而主动地服从礼,所谓“为仁由己”。其次,礼的推行不同于法律和道德,法律通过外在权力限制人的行为,道德借助社会舆论维持秩序,礼则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再次,礼治并非不受拘束自动形成的秩序,而是主动地服从社会成规形成的秩序。

6.乡土社会的特色是礼治,现代社会的特色是法治(18—19段)

礼与法是社会的产物。礼治和法治基于不同的社会情态。首先,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由“熟悉的人”组成的乡土社会满足了这个前提。因此,它可以用礼来维持秩序。其次,现代社会是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难以保证。因此,由“陌生的人”组成的现代社会必须实行法治,用法律保证团体的合作。礼治是乡土社会的特色,法治是现代社会的特色。最后,再次强调礼治不是人治,礼是传统,礼治依靠整个社会历史维持秩序,以照应前文。

二、理想的礼治社会是“无讼”社会——《无讼》的要义和思路

《无讼》承接《礼治秩序》,用对比方式,阐述礼治的“无讼”不同于法治的“诉讼”。首先,都市社会要守“法”,律师因而不同于讼师而获得重要地位;相反,乡土社会要知“礼”,理想的礼治是通过教化而自动地守规矩。乡村调解实质是一种教育过程,通过教化而最终达到“无讼”。现代社会是一个变动的社会,法律因时而变,律师因此不可或缺。但是,对于处在蜕变中的乡土社会,现代司法制度可能会破坏原有的礼治秩序。要有效建立现代法治秩序,必须先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做一番改革。全文13段,可分5层。

1.都市社会要守“法”,律师不同讼师而获得重要地位(1—3段)

上文谈“礼治”,从“法治”入手;本文谈“无讼”,从“诉讼”开始。首先,都市社会律师地位高于乡土社会的讼师;一套法律名词的改变,正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其次,在法治的都市中,人人都要守“法”,法律成为专门知识,律师获得重要地位。

2.乡土社会要知“礼”,理想的礼治是通过教化而自动地守规矩(4—6段)

首先,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人人要知“礼”,否则就是没规矩,无道德;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不是“折狱”或打官司。其次,礼治秩序的遵守,像足球比赛中球员熟悉规则,靠大家对传统规则的服膺与遵守。再次,理想的礼治是自动地守规矩,这种自动来源于长期教化形成的内在的习惯和身内的良心。不知礼而打官司,是一件可羞之事。

3.乡村调解是一种教育过程,教育的目标是“必也使无讼”(7—9段)

礼治教育的方式是多样的。除了从小熟悉规则,乡村调解也是一种教育过程。参与调解的人都是有社会地位的人;调解过程就像裁判官在球场边吹哨子,判罚球。而礼治教育的最终目标,就是孔子所说的“必也使无讼”。

4.现代社会的法律因时而变,律师因此不可或缺(10—11段)

与礼治的教化不同,现代都市的法律不在教化人,而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安全。现代社会是一个变动的社会,规则和法律因时而变。因此,熟悉法律的律师,在现代社会中成为不可或缺的职业。

5.处于蜕变中的乡土社会,现代司法制度可能会破坏礼治秩序(12—13段)

中国正处在乡土社会蜕变过程中,现代司法制度尚不能彻底推行。可分四层。第一,现行的司法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的,和传统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理论和实际往往产生矛盾。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为此找到新的保障。第三,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产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第四,要有效建立现代法治秩序,必须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先有一番改革。对于当时急于推行“法治下乡”的做法,表达了作者的担忧和看法。作者的看法对当今的法制建设仍不失为智者之见。

三、乡土中国的礼治传统

钱穆说:“中国的核心思想就是‘礼’。”[1]9中国具有悠久的礼治传统。中国的礼治传统是怎样形成的?它包含哪些内容?是如何推行的?这对解读《礼治秩序》和《无讼》极为必要。费孝通说得好:“道理是要从过程里边才能看出来的。”[2]289

1.礼治的形成过程:礼法之争与以礼入法

《左传》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中国古代法律就起源于祭祀的“礼”和战争的“刑”。古代以法为刑,刑、法互训。礼与刑或礼与法,构成中国上古法律文明的核心。《论语·为政》曰:“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可见,“礼治”始于夏商周三代。从礼的本质看,它是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原则和规范;从礼的精神看,其核心在于“亲亲”与“尊尊”,强调贵贱有等,长幼有差;从礼的范围看,它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通常有“五礼”“六礼”“九礼”之说。[3]礼者,天地之序。三代的“礼治秩序”,就是用各种礼来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荀子·荣辱》所谓:“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春秋战国以后,古代礼治经历了礼法之争、以法治国到以礼入法三个阶段。

春秋战国时代的儒法之争,实质是礼治和法治两种法律思想之争。儒家高唱礼治,以伦理纲常为中心,讲究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差有别,制定了有差别性的行为规范。礼就是维持社会等差之别的工具。法家高唱法治,强调一赏一刑,以法治国,制定了同一性的行为规范。法作为治国工具,就是用同一性的行为规范来维持社会秩序。《管子·任法》曰:“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人人守法,不因人而异其法,维持社会的公平。

秦汉是古代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的时期,也是奉行法家思想实行“以法治国”的时期。《管子·明法》曰:“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这是法家“法治”的纲领。秦国从商鞅变法到秦王朝建立,提倡法家之学130 余年,秦代法制具有浓厚的法家色彩。从韩非到李斯,所谓“以法为教”“法令出一”,无不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同一性精神。在秦律中,夫权和父权也确实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汉代法律可分前后两期:前期汉承秦制,所谓“萧何承秦法作律令”,制定了一套与秦法基本一致的法律体系;后期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立法思想接受儒家理论,法律制度开始了“以礼入法”的儒家化。

儒家的“以礼入法”,始于东汉而成于曹魏。曹魏的儒者参与了法律的制定,儒家思想在法律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儒家化的法律便应运而生。法国汉学家埃斯卡拉说:“中国古代立法皆为儒家的概念所支配。”[4]320这是有道理的。概而言之,中国法律“以礼入法”的儒家化,始于汉魏,成于北魏、北齐,隋唐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唐律疏议》是儒家以礼入法、道德与法律融合的标志性法典。《四库全书提要》所谓“唐律一准乎礼”,这是法律儒家化最精确评语。

2.礼治的礼法结构:国法、乡约、家规

从唐代开始,中国法律便是为儒家概念所支配的,形成了“以礼入法”的“礼治”化法律。家是乡土中国的基本社群。以家为基础,中国社会结构大致由家庭、家乡、家国三个层次构成。中国古代的礼俗也可分三个层次:国有国法,乡有乡约,家有家规。古代的礼治,渗透在上层制定的国法中,更体现在基层流行的乡约和家规中。

国法与礼治。古代有“法出于礼”之说,礼为法之本,法为礼之用,礼法关系极为密切。隋唐之后的国法律条,大都有深厚的礼的渊源。例如,儒家讲贵贱上下有别,本为礼之所以产生,于是八议入于法,贵贱不同罚,轻重各有异。儒家重视尊卑、长幼、亲疏的差别,讲孝悌伦常,于是听讼必原父子之情,宜轻宜重,一以服制为断。《孝经》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于是不孝之罪特大,不特法律有专条,隋唐以来且名列十恶,标于篇首。儒家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于是律许相隐,首匿不为罪,不要求子孙为证,更不容许子孙告父祖。礼有七出三不去之文,于是法律上明定为离婚的条件。总之,“一切都源于礼经,关于亲属、继承、婚姻的法律实可说是以礼为根据的。”[4]321这些行为规范原来都详细规定于礼书中,后代编制法律时便将其采入法典,礼加以刑罚的制裁便成为法律。

乡约与礼治。在基层的乡土中国,礼治秩序首先通过乡约来维持。乡约制度是由士人缙绅提倡,乡村人民合作,通过道德教化,规范大众行为,维持社会秩序,谋求大众利益。乡约制度产生于北宋神宗熙宁年间;产生的地方是陕西蓝田,所谓关学根本之地;产生的人物是吕氏兄弟,所谓礼学实践之家。[5]28朱熹极为重视乡约的作用,对吕氏兄弟的《吕氏乡约》作了修改,写成《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定本,成为民间仿效的范本。引录一则福建礼学先生陈古灵的“古灵劝谕”,以见乡约之一斑。“古灵劝谕”曰:“为吾民者,夫义,能正其家;兄友,能养其弟;弟恭,能敬其兄;子孝,能事父母;夫妇有恩,贫穷相守为恩;男女有别,男有妇,女有夫,分别不乱。子弟有学,能知礼仪廉耻;乡闾有礼,岁时寒暄,皆以恩义往来;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借贷谷财;婚姻死丧,邻保相助,无堕农桑,无作盗贼,无学赌博,无好争讼,无以恶凌善,无以富吞贫,行者逊路,少逊长,贱避贵,轻避重,去避来。耕者逊畔,班白者不负戴于道路,则为礼义之俗矣。”[5]33宣谕礼义道德,改良乡风民俗,维持礼治秩序。“古灵劝谕”为朱熹在会稽禹穴发现,觉得简切有理,便刻印出来,分送乡民,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使乡约深入民心,规范日常行为,从吕氏乡约开始,便订立了读约制度。“读约”一般在乡村公共场所,故称“会所读约”。[6]217-220

家规与礼治。家是中国社会最稳固的基础,也是中国人终身的精神依托。中国传统家庭以血缘为根基、以父属为主导、以五伦为秩序组合而成。《孟子·滕文公上》有曰:“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传统的家规家训就以五伦为纲,宣扬儒家伦理道德,维持家庭和睦关系,劝谕子弟知书识礼,耕读传家,立身扬名。从司马谈的《命子迁》到诸葛亮的《诫子书》,从颜之推的《颜氏家训》到《曾国藩家书》,中国有悠久的家规家训传统。“家训”被称为“中国人的精神门楣”。司马谈《命子迁》曰:“余死,汝必为太史;为太史,无忘吾所欲论著矣。且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扬名于后世,以现父母,此孝之大者。”这些著名的家规家训,大都被乡村文人编入《三字经》《弟子规》等蒙学书,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播民间。《三字经》结尾:“幼而学,壮而行,上致君,下泽民,扬名声,现父母,光于前,裕于后”,便是对《命子迁》的隐括。一部《弟子规》更是一部系统的礼仪之邦的为人之道。这些蒙书朗朗上口,口耳相传,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从蒙童开始便渗入乡村子弟的心中,由外在的规则化成内在的习惯,对维持乡土中国的礼治秩序产生了积极影响。

3.礼治的手段功效:礼治、教化、无讼

白居易《旅次华州赠袁右丞》曰:“德星降人福,时雨助岁功。化行人无讼,囹圄千日空。政顺气亦和,黍稷三年丰。”白诗对乡土中国理想的礼治秩序作了生动描写。“化行人无讼,囹圄千日空”,则对唐代维持礼治秩序的手段和功效作了概括说明:通过道德教化,淳化乡村风俗,达到“囹圄千日空”的“无讼”目标。

法家持性恶论,强调“以法治国”,认为只有通过同一性和强制性的法律,才能维持社会秩序;《韩非子·难势》所谓“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认为只有法律的帮助才能治理国家。儒家的礼治则相反,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通过道德教化的力量,收潜移默化之功。一切善行都是教化的结果。道德教化的功用在于“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大戴礼记·礼察》)最终达到“化行人无讼”的理想目标。因此,历史上出现了不少以德化人,“必也使无讼”的贤吏。如《后汉书·循吏列传·仇览传》:“仇览少为书生,选为亭长,亭人陈元之母告元不孝,览以为教化未至,亲到元家与其母子饮,为陈说人伦孝行,与《孝经》一卷,使诵读之。元深自痛悔,母子相向泣,元于是改行为孝子。”再如《旧唐书·良吏列传·韦景骏传》:“韦景骏为贵乡令。有母子相讼者。景骏谓之曰:‘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天无分。汝幸在温清之地,何得如此?锡类不行,令之罪也。’垂泣呜咽,取《孝经》付令习读。于是母子感悟,各请改悔,遂称慈孝。”以德化人的贤吏历代都有,有些循吏还因教化不力而引咎自责。[4]291-292

教化虽需要时日,教化已成,人心已正,便可以垂之永远,使社会长治久安。董仲舒对策曰:“古者修教训之官,务以德善化民,民已大化之后,天下常亡一人之狱矣。”(《汉书·董仲舒传》)这是礼教的独特功能,也是儒家强调礼治秩序的原因所在。《大戴礼记·礼察》曰:“礼者禁于未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社会秩序的维持,礼治和法者互为补充,但二者的价值不可同日而语。一个社会要长治久安,“禁于未然之前”比“禁于已然之后”更为重要。因此费孝通强调,在以法治秩序为主的现代社会,礼治秩序仍有不可取代的作用,绝不应以破坏礼治秩序为代价。“礼”是中国思想的核心,中国是崇尚“以德善化民”的礼仪之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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