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闽粤毗邻区客家族谱中的生态保护规约及文化观念*

2022-02-27 02:46钟福民杨志坚
赣南师范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氏族谱族谱规约

钟福民,杨志坚

(1.赣南师范大学 客家研究中心;2.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自然科学与计算机系,江西 赣州 341000)

客家是历史上中原汉人渐次南下,辗转迁徙至赣闽粤毗邻区后,与当地畲、瑶等民族逐渐融合而成的族群。客家人在与大自然艰难而漫长相处的生存体验中,深刻地认识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并逐渐形成了以村规民约、族规祖训等生态保护的民间规约。这些民间规约积淀了客家人的伦理观、价值观和幸福观,并结合种种行为约束和惩罚手段,对地缘共同体或血缘共同体成员构成强大的压力,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赣闽粤毗邻区的生态环境,也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秩序,起到了保境安民的作用。

一、客家族谱中的生态保护规约

赣闽粤毗邻区是客家族群形成的摇篮,也是世界上客家人聚居最多的区域,因而被称为“客家大本营”。赣闽粤毗邻区以山地丘陵为主。在崇山峻岭之间,客家人因地制宜,形成了以粮食生产为主、山林经济为辅的山地农业型生计方式。“农业和游牧业或工业不同,它是直接取资于土地的。”[1]正因为如此,客家人山地农业型的生计方式,决定了他们对土地、水源等生态资源的严重依赖。

宗族观念作为一种伦理观念,尽管在中国传统社会普遍存在,然而在赣闽粤毗邻区的客家社会表现得尤为突出。正如客家研究的奠基者罗香林先生所说:“客家是一个最讲‘木本水源’的民系。他们最重视祖宗的手泽,最重视光前裕后的工作。”[2]

客家人之所以有强烈的宗族观念,是因为他们依靠宗族组织,可以应对各方面的危机,如军事动乱、匪寇侵扰等危机。当地存在的大量极具防御性的围屋、土楼和围龙屋等建筑,就是客家人应对匪盗等危机的产物。此外,客家人应对水旱灾害、虎灾、瘴岚等灾害和危险,以及兴修水利、修路建房等,也需要依靠宗族的力量。

由于赣闽粤毗邻区山多田少,可耕种的土地资源非常有限。随着后来人口的不断迁入和繁衍,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不仅表现在人均耕地面积的减少,而且表现在可建造房屋和修建坟茔的土地也越来越少。因而,为了宗族的生存和发展,客家人常常举全族之力争夺水源、山场等生态资源,以此来维护宗族的利益。正如有学者分析宗族制度对客家人的重要性所指出的:

客家人到达赣闽粤边区定居后,面对着的是十分严峻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客家人为了争得生存空间,获得生产资料——土地,以及防御未开化的土著居民的袭击,必须举族占用土地,举族居住在一个自然村,加强军事化,形成以血缘为纽带、以地缘为依托、有高度凝聚力的客家人社会的宗族制。[3]

客家人常以修撰族谱来强化宗族认同,增强宗族凝聚力。族谱也称家谱、宗谱,是多种知识体系的综合体,也是宗族成员行为规范的依据。族谱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宗族的源流;二是全族的世系;三是祖茔、族产;四是族规祖训。

在客家族谱中,只要有族产记录的,几乎都有“山场”一项,诸如“一姓公山”“木梓山”“风水山”等。长期以来,客家乡村的大量山林、土地、水源等自然资源,其权属关系都靠族谱来确定。如《建宁永安黄氏八修族谱》之“大雅公祀产”,就对其族产山场作了界定:

山场一片坐落西麓峰,背北朝南,全嶂一排一坑。上至山顶二面横嶂旧界为界;下至一带山脚菜地为界;左至鸡薮凹菜地旁界;右至西麓峰一直嵊顶透山脚菜地为界。惟西麓峰庵之基地,于清乾隆年间建庵时,经镜灵公捐助。(1)《建宁永安黄氏八修族谱》卷二《祀产》,1995年修。

在客家族谱的“族规祖训”内容中,常有“禁砍伐”“保山林”等生态保护的规约。这些规约,是“适应民众集体心理和生存需要的相对稳定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稳定性和约定俗成,使它具有不成文法的强制或规约力量。”[4]与此同时,这些规约还体现了宗族成员集体的生态利益诉求,表达了他们对共同福祉的追求。正是因为族谱等生态保护规约的重要作用,赣闽粤毗邻区历代以“风水林”“水口林”等名义保存了大量的森林资源,形成了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客家族谱生态保护规约涉及的区域

坟山是客家族谱强调的生态保护区域之一,坟山是祖先的安葬地。在客家人看来,坟山既是祖先的骸骨所在地,也是祖先的魂灵所在地。因而,对坟山的保护,是子孙的神圣职责。“护坟荫”“保坟茔”也成为客家族谱的重要规约。如光绪《瑞金密溪罗氏六修族谱》之《祖坟禁碑》,就记载了族人立碑保护祖坟树木的前因后果,以及对破坏者的惩处措施。其文如下:

窃思人各有祖,祖各有坟,坟穴有生成不足者,必栽植树木以培补之。如我祖此山,先人栽种树木,长堪数寻,大有合抱郁葱畅茂,实蔚然壮观。奈因近来有不相体念人各有祖之辈,潜行盗砍,蔸株寥寥,草柞濯濯,以山岭乾枯,树木因以自毙。登此坟山,不胜触目伤心,爰是房众人等合议此山复行严禁,照依先代老界……俱勒碑严禁。凡蓾草柞、一切树木,不许砍伐划削。现奉新例,盗砍坟山树木,议以盗贼计赃论,子孙盗砍者,罪加等。(2)《瑞金密溪罗氏六修族谱》之《祖坟禁碑》,光绪三十四年修。

案山也是客家族谱强调保护的区域。案山为民居或祠堂前的山体,被认为是“主功名”的要素。如兴国县梅窖镇三僚村的廖氏宗族,把对祠堂前案山树木的保护,作为重大事项写入族谱。其文曰:

今因本祠前山树木凋零,凶砂走窜,须栽种成林,方能遮蔽凶砂。但对面之山原系雪波公之众业,合众向雪波公位下嗣孙商议,此山须归敦睦堂栽蓄,以卫合族风水,蒙伊房列列,概为依兄。其山地名长坑,内并苦竹,面沙窝子。其山界上至山顶,下至山脚,左至笔峰公山,右至益连堂山为界,四至分明。凭族永远栽种,择人看守禁蓄。凡木梓以及菌几草苲,仍归雪波堂位下摘回、砍伐,但限八年方准开山初砍俟。八年之后,议定四年开山一次。至于山内松树杂木等项,永远归敦睦堂掌管,日后树木成林,雪波堂嗣宇颓败、修整,须传集族中人拣选砍,族中人不得阻挡。并山内雪波堂或修整旧坟,或新迁造葬,二三两房亦不得阻挡。若风雪损坏树木,以作三七开,敦睦堂归七分,雪波堂归三分,亦不得争多减少。(3)《兴国清河廖氏遵修族谱》之《敦睦堂前山合约》,光绪元年(1875)重修。

后龙山是客家族谱最普遍强调的生态保护区域。所谓“后龙”,是指阳宅、阴宅或祠堂背后的山势脉络。客家人俗信对后龙山树木和水土的保护,有助于实现宗族的兴旺发达。如宣统《上犹崇邑方氏启瑛堂几酉重修族谱》之《族谱家规》载:

启瑛堂与一本堂后龙二山,最关紧要。其间乔松古木,犹衣服之有冠冕,所以保障风龙,非若花草之供盆玩者比也。迩来蓄禁数载,生植颇觉较繁,嗣后族人更宜父诫其子,兄诫其弟,毋令盗砍新老树木,割茅锄草,并毋许取土挖石,以伤龙脉。如有犯者,随便拿获,合族公论坐罚,不分外房异姓,均不轻贷。其近祠居处者,亦当互加防护,勿谓取抄近便,反致倡首乱。禁至水口坟山等处,犯者亦如之。(4)《崇邑方氏启瑛堂几酉重修族谱》之《族谱家规》,宣统二年(1910)编修。

客家人认为,一旦对后龙山的树木或水土造成破坏,则可能伤及“龙脉”,进而导致宗族发展的不良趋向。如光绪《宁都富东樟树罗氏十三修族谱》之《族规》云:

树木,后龙之羽毛;峦林,川流之砥柱也。前辈多方培植,实为久违之图,后人彼此胥戕,窃为柴薪之用,不知风水既乖。若不严为阻绝,旦旦而伐,将来之景况不知作何状也。(5)《宁都富东樟树罗氏十三修族谱》之《族规》,光绪二十三年修。

该族规表明,正是因为有人砍伐后龙山之树木,所以引发了罗氏族人的担忧。

水口是客家族谱强调生态保护的公共区域。“水口,系指村口水溪流水之所,一般水口即指村口。”[5]在客家人看来,对水口的生态保护,事关一家、一族乃至一村的吉凶祸福。如光绪《连城培田吴氏族谱》的《族规》,就对保护水口的树木植被作了明确规定:

后龙水口,所以蓄树木而卫风水也。住祖堂者务宜逐日鸣锣禁森,如有盗斫生柴、枯柴,挖枫仁、铲松光者,宜即通知董理,协通绅耆,严行重罚。割其箕者,一体议罚。(6)《培田吴氏族谱》之《族规》,光绪三十二年(1906)汇修。

又如嘉庆《瑞金池口邹氏族谱》之《艺文·琮如翁传》记载:

于本族水口缺陷,翁捐田三亩筑围以作一族风水,兹围□败,合族种植树木,皆已苍翠葱郁,不敢戕伐,后之人皆知翁之所捐而众业以培风水者,其有功于一族一村,诚不少矣。(7)《瑞金池口上马石邹氏族谱》之《艺文》,嘉庆十二年(1807)修。

该族谱强调,因水口为先祖捐田筑围,合族植树营造,事关一族一村的福祉,所以要全族精心保护。

三、客家族谱生态保护规约的运行机制

为了维护宗族的生态利益,确保生态保护规约的遵照执行,有些客家宗族成立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形成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并在族谱中告谕族人。如咸丰《明溪中山汤氏重修族谱》之《旧文传·敬泉公传》载:

先是乡凹水口之木多为强砍盗伐,凋零已甚。公目击心伤,设建衙会,立牌严禁,乃得蓄养繁荫。皆公之力也。(8)《明溪中山汤氏重修族谱》之《旧文传·敬泉公传》,咸丰三年(1853)修。

该族谱记载了汤氏先祖为禁伐护林,特设“衙会”的护林组织,可谓是生态保护的一个创举。此举也赢得晚辈族人的赞颂。

此外,一些客家族谱规定,通过对生态破坏者的罚款提成,奖励给巡察者,以激发家族成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监督机制。如永定县下洋镇中川村胡氏家族,为了保护宗祠后龙山之树木,经宗族父老商议后,在族谱中作出明确规定:

为重禁祠林事。窃惟古者坛遗之设加以封植皆所以妥神灵而卫风水,非徒藉以饰观瞻也,宗庙亦然。我族自铁缘公肇基以来,建立祠宇,后龙一带遍植树木,久而成林。祖训昭垂无敢觊觎。隆及后世约束森严,亦不啻三令五申守前人之遗法。近有不肖之徒不顾大局,往往入山樵采,甚至借言自己屋龙公然砍伐。有心人莫不疾首痛心,恐宗社之失坠。于是,召集父老重订约章。嗣后应各嘱妇女不准入山私采,如再违犯决不姑宽。所有禁条具载于后:

一、议递年公举巡察祠林人三名巡察四处并朔望鸣锣警众

二、议巡察人遇有盗砍树木及爬割鲁草等项即行报告族长处开会议罚不得徇情私纵如有此弊即行斥退

三、议巡察人每年于祠堂会祭春秋各颁胙十两官秤作为三人赏格

四、议盗砍树木公议罚银三十元以上二成提出为巡察人赏格

五、议合获盗砍者若非巡察人即以二成提出之项归拿获者与巡察人无涉

六、议爬松毛割鲁草在祠山界内者一经巡获各罚银十二元提成与上同

七、议在茶亭坑以外盗挖泥土者公议罚银二十元提成与上同

八、议拿获以上各项要确有证据巡察人不得挟恨妄指(9)《永定下洋中川胡氏族谱》之《重禁祠林序》,民国十三年(1924)修。

对生态破坏者进行当众处罚,以产生警示威慑作用,是确保客家族谱生态保护规约运行最普遍的惩罚机制。如万历《武平蓝氏族谱》之《家规》规定:

山林树木者,围护屋基,譬如人之有衣也。本家住近乡落,所有掌禁,竹木柴薪各宜约束,群小不可轻易斩伐,捉获之日当众公罚,以杜将来,决无宽宥。(10)《武平蓝氏族谱》之《家规》,万历四十二年(1614)编修。

对严重破坏宗族生态利益的“不肖子孙”,客家族谱甚至还有开除族籍的惩罚制度。如清流县温郊梧地的李氏家族,对盗砍坟山树木者,实施“摈诸谱外”的惩罚处理。在其族谱《谱例十二则》中规定:

谱内所载坟山蓄养树木,虽掩荫风水,实祖宗灵爽所凭。故苏洋宝灵、福布石、□杯渡等祠延僧看守。旦旦而伐,何异牛山。近来族众恣行盗砍,目无祖宗。嗣后不许斧斤入山,如恃顽不悛,当摈诸谱外。(11)《清流温郊梧地李氏族谱》之《谱例十二则》,民国二十四年(1935)修。

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的“不法之徒”,客家族谱规定,除了对其进行族内惩罚之外,还要送官究治,体现了民间与官方相结合的惩处机制。如光绪《连城培田吴氏族谱》之《公益社禀稿》第七条“修蓄杉竹”规定:

本社佥议申禁,有犯禁者从严处训。如敢不遵,送官究治。(12)《连城培田吴氏族谱》之《公益社禀稿》,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

又如宁化县泉上镇谌家地村的上官家族,在其房谱之《族规》第十三条中规定:

培植荫木,盖已接龙脉也。故乡龙水口与各处坟墓暨各岭树,祖宗皆为耸蓄,至今宝之,而不忍伐。凡有盗砍一杆者,罚钱一千,不遵,则呈官以盗究治。(13)《宁化泉上谌家地天水堂上官房谱》之《族规》,2009年编印。

客家族谱生态保护规约的运行,除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之外,还与其内在动力机制有关。

在一些客家族谱中,常以文学化的语言描绘了当地美好的景致,暗含了对生态保护的倡导。如乾隆《大余叶顿李氏族谱》中的《八景诗》:

五枫社:报赛年七到社坛,枫林坐对酒场宽,仰天祝竟无余愿,满载篝车早纳官。

李家渡:渡尽行人过尽舡,李家三老真长年,担囊莫作涩羞态,此处从来不要钱。

箫埔上:溶七月照影翩跹,微听箫声到埔前,何日仙人引凤去,犹留胜地作牛眠。

凤引岭:生矣梧桐冈亦高,翀天翙七以游遨,漫言只有江流转,此地于今振凤毛。

安潮坝:牧童笑指好禾麦,昔日白沙今绿畴,只恐沧桑多变态,尧时洪水也横流。

中洲坝:二水中分是坝洲,阿谁慢界东西头,最怜辟草人何在,断垅高坟成古邱。

菱角山:十里蕉溪翻绿波,崭然两角似菱么,世人再莫想兼并,问汝买山钱几多

旗山岩:最是堂七正七宜,将军不用夸迷离,妖气扫尽何年事,今日犹留一面旗。(14)《大余叶顿李氏三修族谱》之《八景诗》,乾隆十六年(1751)修。

客家族谱中的《八景诗》,文辞优美,极尽铺张,表达了宗族成员对家乡美景的赞美,有助于培养宗族成员的生态保护意识,激发他们生态保护的内生动力。

客家族谱生态保护规约的运行机制,反映了宗族成员既是规约的制定者,也是规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还是规约的受益者,从而体现了宗族成员责、权、利的统一,表达了宗族成员对共同福祉的追求。这就说明,客家族谱中的生态保护规约具有鲜明的自治性质。

四、客家族谱生态保护规约反映的文化观念

在客家族谱中,强调对特定区域的树木和水土加以保护,以促进宗族发展,并带给子孙福荫,反映了客家人普遍的风水观念。优越的风水资源,历来被客家人视为安身立命的关键要素。

在客家族谱中,常有关于开基祖选址开基的记载,这些内容表达了子孙后代对先祖风水造诣的铭记和赞颂。如梅县《杨氏族谱》之《绍远公家传》记载:

元明之交,兵燹骚然,公与所善戴姓,结伴由闽携家入粤,公抵程乡县境,见半径村山环水曲,山村可爱,遂定居于此。(15)曾海丰:《梅县客家姓氏源流》,梅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1995年印,第33页。

又如《瑞邑智乡岽背李氏八修族谱》之《李公迺序传略》载:

嘉靖间,公以浅土不足以供朝夕,遂迁今之岽背,佃田而耕,谋为衣食之计。……岽背重岗叠嶂,水绕山环而僻处一隅,克启子孙。(16)《瑞金岽背李氏八修族谱》之《李公迺序传略》,光绪十三年(1887)重修。

从这些族谱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当年客家先民选址开基时,总是尽量选择自然生态环境较为优越的地方。这些内容表明客家先民很早就具有了对自然山水的驾驭能力,也反映了客家风水观念的源远流长。

在客家人看来,好的风水资源一旦获得,将极大地促进宗族的发展,能让子孙后代受益无穷,也将获得其他的生存资源。如长宁县(今寻乌县)圹田曾氏宗族的族谱记载:

李姓者好买山,张姓者好买田,公专习风水,妣杨孺人曰:邻家多置好田山,为子孙计,风水何为。公曰:“此非汝所知也,田山易得,风水难求,有好风水,田山俱将为我有。”(17)《长宁圹田曾氏三修族谱》之《人物志》,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修。

事实上,无论哪处风水,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总是或多或少存在缺陷。为了弥补山体走势的缺陷,需要以树木植被来点化和改善;好的风水,也需要以茂盛的树木植被来养护。这就是客家人重要的风水实践。

宗族风水是重要的象征文化资本,具有极大的精神激励作用。如历史学者王福昌所说:“宗族风水具有社会生态的意义,能给族人一种心理慰藉,成为地方社会一种无处不在的精神力量。”[6]在赣闽粤毗邻区,特定区域的树木植被,在宗族长辈或风水师们的阐释和渲染下,被赋予了丰富的风水文化象征意义,被想象为宗族共同福祉的重要保障。因而,在客家族谱的生态保护规约中,要求族人对特定区域树木植被的保护,便等同于对共同福祉的协力保障。

客家族谱的生态保护规约,反映了客家人强烈的祖先崇拜观念。客家人自中原迁徙而来,依然不忘本源。为了表达对祖先的崇拜以及护佑祖先的魂灵,也为了子孙的繁荣昌盛,客家人多在族谱中规训族人保护坟山树木。如民国《大余张塘郭氏族谱》之《家训》规定:

培乐林:乐林为保障要务,村居坟山皆不可少,若地有树木,如人有衣冠,所以庇护祖灵荫后嗣者也。古人为宫室必慎提防,为陵墓必勤封植。今兴族人约几属乐林,倘有不肖之辈无故剪伐,是不知要务,当以违禁之律惩治。如果时加培植,后嗣自必昌荣。(18)《大余张塘郭氏族谱》之《家规》,民国五年(1916)修。

客家族谱的生态保护规约,寄寓了客家人追求“人文蔚起”的文化观念。如宣统《上杭吕氏四修族谱》之《家训》规定:

慎砍伐。后龙水口,层峦列翠,惟借树木崇峰,以培人文蔚起。斧斤伐之可以为美乎?遇有此辈,鸣族公罚,决不容情。砍伐,宜慎也。(19)《上杭吕氏四修族谱》之《家训》,宣统元年(1909)修。

在吕氏族人看来,通过保护“树木崇峰”,可以实现宗族“人文蔚起”的目标。

又如,在光绪《兴国清河廖氏遵修族谱》的《月洲堂重禁后龙禁约》中,也表达了族人追求“人文蔚起”的愿望。禁约如下:

月洲堂为重行严禁后龙,以卫风水,以固山林,免伤树木事,窃思人文蔚起,全岳渎之钟灵,宝贵悠长,犹赖山林之秀丽,故钟灵木自于天生,而秀丽实关乎人力。

自禁以后,凡我房人中人等,各宜教训子弟,不得仍蹈前辙行成害。若有再蹈帮辙,毋论男女老幼,倘经提获、撞遇、察觉,定即照依后关条款责罚。有恃蛮不遵者,及无赖泼妇,恃其身系女流,或籍称年幼无知者,□徒合房绅董人等究处,或送官究治,或将犯夫逐草,决不宽宥。各宜凛遵,若属外房外姓人等,有犯则当临期酌处,务斩合房人等恪守,乃规永遵是禁,则人文蔚起,富贵悠长之风可翘首而待焉!(20)《兴国清河廖氏遵修族谱》之《月洲堂重禁后龙禁约》,光绪元年(1875)重修。

客家人热衷于保护后龙、水口等区域的森林植被,以营造良好风水,实现“人文蔚起”的目标,缘于他们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特别是在地方事务处理和自然资源划分上,希望宗族“兴文运”“育文风”,人才辈出,以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发展机会。

一些客家族谱的生态保护规约,也反映了客家人注重树木植被实际的生态功能。如光绪《瑞金密溪罗氏六修族谱》的《家劝条约八事》,就说明族人充分意识到后龙树木“备旱涝”的生态功能。其文如下:

祠首后龙大山所栽树木,一以护祖坟,一以备旱涝。泉脉得滋,则灌溉有赖。草木蟠结,则山涨不流,砂石不下,田免壅决,亦耕作之利也。如有入山盗砍者,经众公罚,抗顽不遵,禀官惩治。(21)《瑞金密溪罗氏六修族谱》之《家劝条约八事》,光绪三十四年(1908)修。

这说明客家族谱中的生态保护规约,不仅反映了客家人崇尚风水、崇敬祖先和追求“文风蔚起”的文化观念,也反映了他们对家乡物候的细致观察和对自然的深刻体悟,以及对家乡生态变迁的历史记忆和危机意识。

五、结语

生态既是一个环境系统,也是一个观念系统。赣闽粤毗邻区客家族谱中的生态保护规约,植根于客家乡土社会,积淀于客家人的日常生活,既作为客家人的生态知识体系促进了客家村落的生态保护,也作为客家人的文化观念体系维护了客家乡村的社会秩序,起到了保境安民的作用。

客家族谱中的生态保护规约,强调对坟山、案山、后龙山、水口等区域的保护。这些区域成为客家乡村的神圣之境,也成为生态环境最为优越的区域。客家宗族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奖励巡察者等监督机制,族内惩处与送官究治相结合的惩罚机制,以“八景诗”等文学形式激发生态保护意识的动力机制等,构成了客家族谱生态保护规约有效的运行机制。其运行机制体现了宗族成员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客家族谱中的生态保护规约,反映了客家人普遍的风水观念、祖先崇拜观念和追求“文风蔚起”的观念。在客家人的文化观念中,特定区域的森林植被,与宗族集体的福祉、祖先的魂灵以及宗族人才的培养密切相关。客家族谱的生态保护规约,将山水树木赋予了丰富的文化意义,把自然生态资源转化为人文资源,建构了客家聚落的文化空间。

长期以来,赣闽粤毗邻区的生态环境,既受到客家族谱等民间规约的保护,也受到官府政令的保护。在当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美丽乡村的背景下,对客家乡村的生态治理和社会治理,需要进一步促进国家法律与民间规约的互相补充,使外部治理力量与内部自治力量有机结合。这是因为,实现乡村的生态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除了需要法律和行政的力量之外,还需要伦理和文化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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