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韵
(广东金融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当前,在我国坚定“文化自信”的背景下,法治文化的建设步入了崭新的阶段。现阶段,法治文化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指引,是推进法治中国的精神保障。我国法治文化建设要服务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厘清基本概念,解决主要问题,找到发展路径。
法治文化的内涵非常丰富,对法治文化概念进行解读,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现在基本上达成了一些共识。法治,作为动词使用,与“人治”相对,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管理社会的手段。文化是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的人类全部精神活动及其产品。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呈现出来的一种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1]。法治文化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的现代政治文明[2],是一种区别于人治和德治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文化。
我国新时代的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来进行理解:
1.物质层面的法治文化
物质层面的法治文化,是法治意识、法治行为、法治规范等在法治文化上的物化表现。作为法治文化的物质载体,直观显见,例如法院、检察院建筑上的法徽、检徽;法官、检察官、法警的制服;法槌、其他警用器械等。物质层面的法治文化具有鲜明的象征性、统一性、权威性的特征,可以直接冲击人们的感官,进而影响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的形成。
2.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
区别于物质层面的法治文化的显性特征,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是隐性存在的,主要包括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和法治心理等,它们都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这一层面的法治文化是整个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法治价值取向的构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我国人治传统影响深远,因此,培育和塑造整个国家、社会和个体的法治精神,法治心理、法治观念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长期不懈地共同努力。
3.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
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具有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特征,属于显性法治文化,具体包括国家施行的一系列制度以及创制的各种法律文本和文书。比如我国的选举制度,听证制度,法律的立、改、废的相关制度,我国的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制定法。上述各项制度和法律文本都是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在制度上的体现,将内在法治文化向外呈现出来,并以规范的形式加以固化上升为国家意志。
总体来看,法治文化的上述三个层次构成了一个和谐的统一体,不可分割。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力量。进入新时代,更须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以充分发挥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和独特功效。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国法治建设新的开端。法治建设的发展,不仅需要有经济、政治、体制基础,也需要一定的文化基础来支撑。法治“更重要的是要致力于改变意识形态、获得文化霸权”[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和持久性效力。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包括法治文化和法治实践,法治文化与法治实践互为表里,法治实践检验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指引法治实践。只有在文化层面,法治的价值、原则、制度、结构、功能等不断获得社会的认同,法治才具备了从精神到行为的转化条件[4]。
此外,法治文化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引导着司法实践,还不断丰富和充实法治理论。法治文化赋予法治以文明基因,丰富和完善现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而推动整个国家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作为有效、稳定的治理模式,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法治文化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精神内核,法治文化所蕴含的价值追求与国家治理目标高度契合。一个国家是否拥有一个全面表达法治内涵、深入诠释法治理念、广泛传递法治精神的成熟法治文化体系,是判断一个国家治理水平高低的标准之一。当然,法治文化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西方现代意义的法治文化形成也是在上百年的法治发展过程中逐渐积累和沉淀,最终才实现法治文化与国家治理互相促进、融合发展的局面。现阶段,我国法治文化构建的基础条件良好,依托高速的经济发展、和谐的政治环境,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有了更多拓展空间和发展可能性。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国家治理正在进行的一场深刻革命。全面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且需要培育和发展法治文化,让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实践法律。
近年来,我国综合国力快速提升,中国在站起来、富起来之后,即将步入强起来的新时代。而强国不仅意味着要有强大的军事、经济等方面的硬实力,也需要有文化的软实力。中华民族的历史塑造了属于我国的独特文化,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和认同,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文化自信必然要在法治层面上有所体现。相比西方国家,我国现代意义的法治建设起步晚,加上漫长的人治历史,法治的理念、精神尚未在全社会形成,现代法治文化发展相对滞后。因此,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升我国的法治话语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中国有法家思想的深厚历史积淀,有封建社会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遗产,也吸收借鉴了一些西方国家的现代法治理念。结合中国的实际,我们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质的法治文化,这是我们坚定法治文化自信的根基。历史上,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成果曾经对周边国家产生过深远的影响。现阶段,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是我国整体法治建设迈向更成熟的高级阶段的重要组成方面,是我国走向世界,提升法治中国国际作用力、影响力的必然要求。
发挥人民的主体性地位不仅是法治文化建设的落脚点,更是我国社会主义体制性质、人民当家作主在法治层面的体现。马克思指出:“历史活动能够取得成功,取决于该历史活动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群众的利益,因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5]这一思想要义同样适用于我国当下的法治文化建设实践。现阶段,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首先就要贯彻人民主权原则,维护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旨在满足和实现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和主张,服务于人民主体地位提升。唯其如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运行才有意义。
人民群众是建设法治文化的核心力量,民众对法治文化的构建,不仅体现在制度构造层面,更多的是体现在具体法治实践行为中,参与、体验法律实践,并在这一过程中培养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人民作为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构筑力量,就是要鼓励人民参与到法治文化建设中,逐步实现每个个体法治意识的觉醒,进而形成全体人民信仰法律、崇尚法律的社会氛围。
当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尚存一些不足,如封建社会人治传统对公民法治思维养成造成的负面影响尚未消除,部分地区和部门法治文化教育宣传不力,法治体系建设有待完善等。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有过光辉灿烂的文明。支撑和培育这些文明的制度基石是人治社会,人治前提下形成的我国古代的法治观念与现代西方的法治观念,以及现阶段我国推崇的法治观念大相径庭,它与儒家的德治相对应,为皇权统治的人治服务。传统的儒学伦理下的法治先天不足,缺失民主观念与法治精神,我国现代法治文化建设极大地受到了传统伦理的掣肘。过往我国长期人治的弊病至今残留,官本位思想浓重,人们崇拜权力,权利意识淡薄、契约精神缺失,人情大于法治,人人崇尚法律的精神没能有效树立起来,而这些人治传统的各种影响因素很难在短时内消除。
人治意味着专制,专制是中国传统君主政治的基本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权力不需要受法律约束。法律的创设及运行由统治者的个体意志决定,不存在社会普通民众参与法律制定、监督法律运行的机制。法律依附于等级特权体制之下,成为保障特权的手段。因此,尊卑观念、权大于法的理念自此形成且根深蒂固,这也是中华民族传统价值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当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时候,人们可以很快接受与现实相匹配的法律制度的变迁与更改,但是秩序的重整与制度的重建无法解决法律基本秩序被权威侵害所遗留下来的价值和文化观念问题。
加强公民的法治教育、强化法治宣传力度是落实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对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培育社会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民法治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干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总体进程。当前我国的法治教育宣传存在的问题有:第一,法治文化教育宣传流于表面,部分法治教育宣传往往只是走过场,形式主义,敷衍了事,纯粹为了完成任务而为之,没有切中民众所需,无法提起民众学习法律的热情和兴趣。第二,法治文化教育宣传水平有限,公民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的途径有限;不重视法制宣传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导致法治文化传播的范围不够广泛,力度不够,专业化水平不高。第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滞后,普法部门落实法治宣传工作的理念落后、做法僵化、模式单一,法律与文化的结合点也未能得到有效开发。协同文化建设机制没有建立,也没有充分挖掘切入法治文化传播的场景,民众参与后没有获得感,致使法治教育,法治宣传无法在人民心中真正树立起法治信仰。此外,我国民众自身对于法律学习的主观意愿本身就不强烈,上述法治教育宣传的种种现状更是增加了法治文化培育的复杂性和难度,因此,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缺失和法治文化发展相对滞后也就不难理解了。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6],它们共同构成法治中国建设的完整体系,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石和支撑,也是法治文化发展的实践前提。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
首先,立法层面,进入新时代,我国立法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立法的民主性有待提高。少数群体缺少发声渠道,缺少参与立法的机会,维护其利益的法律条款不可能出台,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相反,一些立法机关将自身利益法规化,甚至有些机关制定法律时就超出了立法权对其所作的限制,损害了法律内容的公平正义性,与国家提倡的法治精神、法治理念背道而驰。
其次,执法层面,执法必严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权威,强化人民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满意度。但是当前滥用公权,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以及执法程序存在缺陷等情况还是偶有发生。执法不规范的后果是导致人民对政府的不认可,对执法机构的不信任,最终还是选择遇事找人不找法,法治文化建设成了无根之木。
最后,司法层面,公正司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环节。司法公正首先就是要杜绝权大于法的现象,司法权必须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扰独立行使。当下我国依然存在部分政府领导给司法机关施压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另外,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的权利意识逐步提高,对于司法的监督意愿增强,相形之下,我国当前司法的透明度有待提高。部分法官、检察官对法律的运用和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握水平不高,处理个案的结果差强人意。部分司法人员在案件过多时,责任心不强。这些不良现象影响了人民群众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的树立,对法治文化建设极为不利。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7]要想使法治内化于人民心中,形成全社会尊法、崇法、守法的法治文化氛围,就必须先解决好法治体系自身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大力实施全面依法治国,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则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关乎依法治国的方略有效实施。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保证,脱离党的领导来讨论中国法治文化建设路径问题,是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根据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确认共产党对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是保障我国法治文化发展方向的重要一步,也是破解法治文化建设困境的第一步。我国法治文化建设道路的独特性,既体现在它与我国历史上专制、人治相对立的现代民主、法治道路,又区别于西方国家的法治之路。在法治中国的建设和发展中,正是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将法治文化建设的普遍规律与我国特殊国情相结合,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之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文化的领导具有其他政党无可比拟的政治优势,体现了民主性与先进性的统一。中国共产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必然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保证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方向,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是高度统一的。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权,就必须坚定法治文化自信,在不忘本的基础上,吸收外来、面向将来,丰富和充实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尽管我国曾经有过漫长的人治传统,但我国从来不缺少法治文化的基因。我国历来注重治道,法治是传统治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文明也承载了对法治所蕴涵的价值的接纳,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法治文化思想。儒家主张德治,但其德治理论中也蕴含着诸多法治理想,比如“仁”所具备的人本善治精神,“慎刑”所体现的司法人道主义。法家更是主张用强制性规范来治理国家,鲜明地提出以法治国。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就曾提出“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意味着在战国时期,我国就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我国当代法治文化建设应当植根于民族传统文化沃土,科学审慎地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将中华传统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完美结合,赋予法治文化新的涵义。与此同时,对待西方法治文明,要善于批判借鉴,如其“法律至上”“推崇正义”的法治观念同样符合我国维护人民权利和利益的价值追求,完全可以为我们所用。综上所述,“要坚定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充分自信,合理吸收借鉴他国法治文化,处理好继承与创新、借鉴与转化的关系,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8]。
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培育社会法治文化要求我们强化法治教育宣传力度,针对公民法治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将法治教育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法制教育宣传必须尊重法治规律,把握我国法治发展方向,不忘法治工作的初心和使命,始终以解决人民的法律困惑和困境为动力和目标。坚持以人民为法治教育的核心,尊重人民法治文化教育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人民积极参与,主动创造,极力完善法治教育模式。
在具体措施上,可以把文化教育与法治教育融为一体,将法治视为文化教育和通识教育的组成部分,引导人们认可法治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公民的法治教育应积极探索、拓展多角度的法治文化活动形式,可以将法治知识的普及活动与其他常态化的文化形式结合在一起,如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也可以针对法治文化主题建设组织多种形态的专门文化活动,如组织观看法治影视剧集、法治戏曲创作与演出;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治书画展览;还可以根据群众的需要,组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学教师专家提供法律咨询等,提供学习法治知识的多元渠道,强化法律援助服务。
我国的法治文化是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内在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贯穿于法治运行的整个过程,存在于立法、执法、司法每个环节。法治文化所蕴含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阐释、普及、宣传需要上述法治实践活动的发展和完善,具体表现在:
1.法治文化建设需要科学立法的推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立法是法治的起点,也是法治文化的实践起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民主程序,提高民众参与立法的程度,适当增加、扩大民众立法提案的机会和范围。立法应当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确保立法的整个过程公开、透明,以培养人民对依法治国的信赖。
2.法治文化建设需要执法工作规范化地落实
执法是法治建设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法治文化所蕴含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求社会全体成员尊重和信仰法律,执法者更应忠于法律,规范执法。对于执法者来说,首先要从自身做起,消除权力本位思想,执法者自己先要守法,这是对执法者基本的素质要求。我们要打造专业的执法人才队伍,树立良好的执法者形象,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同时要完善执法监督,制定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倒逼执法者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到执法要有担当,而且必须担当,从而增强民众对执法者的信赖,最终信仰法治。
3.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司法工作公正化的背书
习近平指出:“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9]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注重以下两方面的建设:一方面要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利,这意味着司法权的行使只服从于法律,不应受党政机关和任何人的控制与干扰。司法独立是维护法治权威的利器,是人民选择是否信赖法律的指向标,被干扰的司法在人民的心中不再代表公平与正义,人民的法治信仰将荡然无存。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司法权是保障和维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法治意识和观念觉醒的人民群众会关注司法机关的运作,因此监督司法活动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落实有积极的意义。可以综合运用制度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监督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使人们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增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说服力,促进法治文化的巩固与完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法治文化建设水平反映着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程度。当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相对滞后,人治传统观念仍有残留,法治文化普及略显不足,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和社会协作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因此,我们必须遵循自身文化建设的特有规律,把握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积极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路径,不断进行实践探索和理念创新。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地位,处理好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坚持法治文化自信,重视法治文化教育宣传,完善法治体系整体建设,形成合力推动法治文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