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高峰,尹智扬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1]。法律硕士作为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对于促进法治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法律硕士培养从1996 年8 所高校试招法律硕士研究生以来,经过授权和动态调整,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21 年10 月,全国共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87 个[2]。如何在保证规模效应的同时,提高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显得尤为关键。本文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为例,探讨法律硕士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为法律硕士培养质量的提高提供一定参考和借鉴。
20 多年来,法律硕士的培养经过不断发展,教学方式较之以前有了较大改进,如教学的多样化、理论教学的丰富性、教育资源的广泛性等都得到了较大提升,但仍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教学的单向性。在教学活动中,对于教师和学生的地位问题,赫尔巴特的“教师中心”说由于过于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而普遍遭到否定,所以总的理念和趋势是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学生主体性的发挥。但落实到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少部分教师却仍然徘徊在教师中心说,比较重视教师的权威,在教学中往往以讲授为主,呈现教学的单向性“授—受”倾向,导致学生的学习主体性作用发挥不足。二是存在重知识轻能力现象。部分教师教学活动及其教学评价中过多强调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记忆,而对学生问题意识和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重视不够。如在法律硕士培养授课的过程中必不可少地会涉及教学案例的运用,但部分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运用案例更多的是为了佐证某些观点和知识点,这就偏离了案例教学设计的初衷,即案例教学是为了培养法律硕士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点对于法律硕士来说尤其重要。三是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部分教师在教学活动及其教学评价中,往往侧重于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忽视学生对知识的思考和探索过程的评价。
教学活动可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对于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硕士研究生而言,在理论知识够用的基础上,法律实践对其实践能力的提升和综合职业素质的养成有着重要意义。总体而言,实践教学在法律硕士培养中得到了重视。以笔者所在学校《2020 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的要求[3]为例,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课程中,理论课时学分(55 分)占总学分的77%,而实践环节学分(16 分)占总学分的23%;法律硕士(法学)的课程中,理论课时学分(43 分)占总学分的73%,实践环节学分(16 分) 占总学分的27%。但从实践环节的课程设置来看,部分实践类课程(法律写作、学术讲座、劳动教育)仍偏向理论性,法律硕士(非法学)实践类课程学分(12 分)仅占课程总学分的17%,法律硕士(法学)实践类课程学分(12 分)仅占课程总学分的20%。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在法律硕士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 的实践教学与训练部分内容都规定为不低于16 学分。《培养方案》中实践环节的课程开设有法律检索、法律写作、法律谈判、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调解等,为必修课程。在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课程中,实践环节学分(16 分)占总学分的23%,在法律硕士(法学)的课程中,实践环节学分(16 分)占总学分的27%,为必修课程。《培养方案》中要求学位论文需要兼具实践性与理论性,论文选题应当面向法律实务,切实解决实际中的法律问题。这些都体现《培养方案》对法律硕士实践技能和能力培养的重视。
但从实践教学的具体落实及实践教学的效果来看,与《培养方案》的设定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如由于部分教师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部分实践类课程仍有偏重理论性教学的倾向;在毕业论文环节,部分教师偏向于让学生选择撰写偏理论、偏学术性的毕业论文,使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学理论解决具体实践问题的能力得不到充分锻炼;在专业实习中,由于多方联动的育人机制尚未完善,与实践基地的对接不到位等原因,该部分的实践教学需求和教学效果离预期目标还有一定距离。
对于法律硕士的培养,大多数高校都采用校内外导师合作指导的“双导师”制培养模式。相对而言,校内导师理论知识底蕴较为深厚,校外导师则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双导师” 制结合了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的优势,弥补了双方的劣势。但是现实中,“双导师”制还有需要完善之处,一些高校的校外导师师资力量配备距离法律硕士的培养需求还有一定距离。如笔者所在学校,法律硕士专业也聘请了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但在数量上与实际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另外,由于校内外导师权责不够明确,在现实的学习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学生往往优先选择校内导师指导,与校外导师联系相对较少,因而,校外导师在指导学生熟悉和掌握法律实务的基本规范和技能方面,虽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对于学生学习和研究中的困惑和疑问未能及时反馈和有效解答的现象,从而可能导致学习效果与预期目标有一定距离。
产教融合、合作育人机制的有效运转是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的关键一环。通过高校与行业(企业)的协同培养,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向才能贴合行业(企业)发展方向与需求。然而目前法律硕士培养在产教融合、合作育人机制上仍不够完善,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高校法律硕士培养与行业(企业)的联系不够紧密。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及实践的要求为例,专业实习以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主,去企业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实习的机会相对较少。企业单位的参与度有待关注及提高,产教融合、合作育人的范围和广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产教融合、合作育人的运行机制有待完善。虽然高校和行业(企业)双方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方面建立了一定的合作通道,如双方共同建立实习基地,给学生提供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场所,行业(企业)专家给学生做讲座或报告等,但也存在高校和行业(企业)之间合作的宽度和深度不够,各方的权、责、利关系不明确,行业(企业)用人的需求难以得到有效反馈与回应,行业(企业)缺乏主动承担高校人才培养的内生动力等问题。有学者指出,在人才使用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多数企业对人才的真实需求无法反馈给高校,最终导致双方在人才供需之间的错位[4]。
完善法律硕士培养应当综合考虑,在培养的主要环节做到与培养目标契合,培养方式及目标有的放矢,培养结果符合预期目标与实际需求。
为促进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应进一步改革优化法律硕士的教学模式。一是教师要树立科学正确的教育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教师的教育教学理念决定了其教学行为方式及教学方法的选择。教师要深化对教育教学规律的认知,在教学中既要重视基本原理、基础知识的传授,更要注重能力的培养;既要关注学生的学习结果,更要注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探索与实践;还要认识到法律硕士培养与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不同,以及由此带来的教学方式方法上的区别。二是教学方式方法的多样化。在教学方法上,教师应当以互动式、体验式教学为主,提升学生的课堂参与感。如在教学中,教师可以按照“产学结合”模式开展教学设计,借助信息化相关技术,探索项目教学、任务驱动式教学、情境式教学等教学方法,让学生在“做中学、训中学、研中学、创中学”,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发学生的实践体验与感悟,强化学生的问题意识,锻炼其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学习效果。同时,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也要贴近现实,紧跟时代发展的趋势。在公共课方面,如研究生英语等课程,应当针对法律硕士提供更加偏向实务的法学专业英语课程,以此促使法律硕士能够更好地开展法律实务学习。
基于法律硕士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培养方案的设计实施中,要优化课程设计,进一步加强和凸显实践教学。一是可以适当提高实践教学的学分在总学分中的占比。二是推进实践教学的全域化、全程化。推进实践教学的全域化是指一方面设置专门的实践课程,另一方面在理论课程中增加实践教学的元素,如在理论课程的教学中融入案例教学,增加讨论、辩论环节,促进理论知识与实践的链接,既可增强理论知识的鲜活性和生命力,又拓展了实践教学的疆域。推进实践教学的全程化是指实践教学应该从法律硕士入学到毕业,贯穿始终。特别是到行业(企业)的校外实践,保证有6 个月的集中实习,在集中实习前还可设计每个学期1 至2 周的见习,让学生尽早零距离接触法律一线实务与操作。
课程教学评价的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发展,促进教学效果的提高。针对法律硕士教学方式及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法律硕士的课程教学评价方式应注重凸显评价的多元化。一是评价主体的多元化,改变过去以教师评价为主的单一性评价模式,转变为教师评价(包括校外导师的评价)、学生互评、学生自评等多元主体评价。二是评价维度的多元化。即评价既要注重知识与能力的评价,又要注重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评价。如对于法律硕士的评价,CBE(competence based education)分析框架能够较好地匹配法律硕士职业能力评价的需要。具体而言,法律职业能力包括法律态度、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经验等四个维度的能力要素[5]。三是既要重视结果性评价,又要重视过程性评价,实现由单一的成绩评定向综合素质评价转变,实现从关注结果向关注过程的转变[6]。如在法律文书、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法律检索等实务训练课中,实践结果固然重要,但学生在其中的探索和体验对于其专业成长也有着重要意义。以法律谈判为例,该课程分为合同谈判、和解谈判、调解谈判等不同内容,教师可根据谈判内容的不同及其过程考查学生在谈判过程中的职业态度、职业能力、职业伦理等[7]。就职业能力而言,应当综合评价谈判结果和谈判过程的表现,过程表现应当进行任务导向性拆解,针对学生的不同实践能力评价维度对其综合评价,使得评价结果更能反映学生实践的全程性和综合性。
法律硕士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深化产教融合、合作育人机制是系统中的重要一环。为此,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一是构建常态化、深度化的产教融合、合作育人机制。应使产教融合、合作育人机制进入常态化轨道。如合作双方定期召开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主题研讨会,共同探讨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实践课程体系建设,拓展产教融合的深度和宽度,构建协同育人的良好平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结合自己的办学特色,与当地及外地行业(企业)联合,形成了多形式、多类型和多层次的现代开放教学体系。2020 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了桂电—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使法律硕士不仅能学习桂林当地的法律实务资源,还能学习外地的法律实务资源,有利于增强就业竞争力,增强职业适应性。
二是优化产教融合、合作育人的共建共享机制。如可以优化“请进来”“走出去”的路径。“请进来”不仅可以请行业、企业的实务专家兼职做校外导师,或做讲座、报告,还可以请校外导师担任一些校内课程的教学任务。让校外导师走进课堂,既可以让校外导师有机会把鲜活的法律实务经验带进大学课堂,又可以拉近校外导师和学生的距离,校外导师与学生零距离接触,面对面交流,学生的疑问和困惑可以在课堂上得到解答。在“走出去”方面,不仅是开展实践性教学,让法律硕士研究生到行业(企业)去实习,接受行业(企业)教师的法律实务指导,而且高校教师也应该“走出去”,利用自身掌握丰富理论知识的优势,向行业(企业)一线法律工作人员传授法律实务工作中所需要的理论知识,特别是前沿理论知识,促进其成长。
三是优化“双导师”模式的合作育人机制。对于“双导师”模式师资队伍配比不平衡的问题,除了扩充导师队伍以缓解不断扩大的法律硕士规模带来的压力外,还应当优化“双导师”模式的合作育人机制。如在调动校外导师积极性和教学参与度方面,可从完善校外导师管理、考核、奖励激励制度着手,责权利统一,对其工作进行补贴或支付酬劳,以此激励校外导师的工作积极性。制度中要有校外导师的聘任期限规定,要完善校外导师退出机制,在聘任期满时要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要切实可行,不拘于形式。
法律硕士培养不论从应对国内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还是应对国际法律实务来说都是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作出的指示,全国已选取了15 所有法律硕士专业的高校作为首批培养单位[8]。因而,针对法律硕士培养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策略,既是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高质量法律硕士人才的需要,也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