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天啸
摘 要:近年来,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风险多样且呈增长趋势,主要面临着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本文通过对《民法典》新规相关资料的查找,发现并分析了民法典新规对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影响,并针对性地提出了民法典新规下商业银行金融业务风险防范策略,以期对《民法典》背景下的银行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新规;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影响及风险防范策略
一、民法典新规概述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的是对私权尤其是对财产权的规范与保护。从国家所有权到房产制度,从家庭婚姻到邻里纠纷,从财产归属到债务划定,从遗产继承到财富传承,从居住权到动产质押制度,从知识产权到网络虚拟产权,从失独家庭到赡养老人,都能从《民法典》中找到“准绳”。
二、民法典新规对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影响
(一)民法典新规下商业银行金融业务面临的挑战
1、民法典新规对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体系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
根据民法典新修改的内容来说,尽管抵押财产转让后抵押权依旧附于其上,结合上文对第416条的分析,406条与416条的叠加适用有可能导致银行的固定抵押权因后设立的购买价金担保权益受损的情况。这种优先的担保权既有悖于外国法律下购买价金担保的优先权,只针对在先浮动担保的传统,也损害了在先固定担保权人的利益。
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风险的成因。造成三大风险的出现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因素。从内来看,一是体制机制不健全且起步较晚。金融市场业务中信贷的高风险性质决定应对其严控把关。但目前的信贷业审核较为宽松,缺少精细化的条例,信贷评级划分界限不严格。形成了不健全的信贷机制。而此风险点易导致银行的呆账、坏账,从而使得银行信誉下降。二是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不达标且商业银行机构对此岗位人员缺少全面的培训。人为的风险控制是对于风险业务把控的核心环节,缺乏人才的风险业务使得风险高于收益。三是相关理論研究缺乏。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建立仅有几十年的时间,且经济全球化加速了业务的变化,支撑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的理论研究远跟不上不断发展的业务。从外来看,一是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弱。金融市场对于政策的导向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尽管目前我国已是市场经济体制,但政策的补充作用不可小觑。商业银行与国有银行在承担社会责任上具有同样的凸显作用。例如促进产业发展,调节社会资源配置等。政府忽视经济规律对商业银行提出的各项不合理要求使得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风险加剧。二是外部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的大客户主要来源于中小企业,但部分中小企业通过财务造假隐瞒自身真实资产负债状况,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员对企业实际情况尽职调查不彻底,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商业银行没有建立全面的防范机制。此类问题与中小企业经营不善和商业银行审查不严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2、民法典新规对商业银行部分金融业务,促进了金融创新
国内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法律体系以《民法典》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等法规为外延,对我国商业保理业务开展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给保理人,并由其提供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银行保理业务围绕应收账款展开,并以保理商为主提供多种服务为节点的一种金融服务。并且此处的保理业务为银行在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之后提供的第六条规定之服务。由此可以看出,商业银行保理的基本交易结构:买方与卖方之间建立基础交易合同,债权由卖方取得,并将其让与商业银行,与之订立保理合同。其中,卖方是指基础交易合同中的债权人,即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给商业银行、申请坏账担保等服务一方;买方指的是基础合同中承担付款义务人,即在保理后,对保理商负有给付对价义务的一方。此外,在保理银行与卖方之间,银行以保理合同为内容提供服务给卖方。一般来说,保理合同由两个合同构成,其一为应收账款的基础交易合同;其二为转让应收账款而订立的保理合同。正是由于债权债务之间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和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在保理业务中容易出现法律风险,这正是本文主要讨论与解决的问题。
3、民法典新规对商业银行的格式合同设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预约合同:相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而言,第495条扩大了预约合同适用的范围(即不再局限于买卖合同)一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各种意向类文件时,应该从预约合同的角度审视文件内容;格式合同:第496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涉及的提示义务较现《合同法》规定要求更高一考虑到商业银行与客户签署的合同通常属于格式合同。因此,银行应该调整其格式条款的呈现和说明方式,以期更完善地履行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更区别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二)》中对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二元化划分,《民法典》融合二者于第533条。如发生刚刚平缓的新冠疫情事件这类难以预见、故未在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载明的事件,可能构成第533条项下的情事变更,允许当事人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是,银行可能在如这次疫情的类似情形下面临多个借款人要求变更合同元素的情形。基于该变化,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在合同中设立更具体而分层次的违约责任条款,明确不同层次的借款人违约责任,以维护合同的确定性与其项下的债权;违约金约定:从第585条就违约金金额的措辞变化看,法院日后的判决可能更倾向于尊重商事主体事先的合同约定,贯彻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而非在纠纷发生后依当事人请求酌情增减约定违约金。因此,银行与客户就合同违约金条款展开协商时应更加慎重;保证合同:第586条将默认提供保证的方式由连带保证变为一般保证,银行商业银行如拟获得保证,人连带保证的,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4、民法典新规对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尤其是隐私等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民法典》厘清和重申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在日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根据第1033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银行不得以电话、短信、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结合上述格式合同相关条款,银行或可在格式合同中用提示说明相关条款,取得自然人客户的该等明示同意。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商业银行中有很多对于客户的信息安全没有充分的认识,这样就会造成很多的信息泄露,不仅对于客户而言,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对于银行本身来说,也不利于树立正面的形象,不利于商业银行长久的发展和进步。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对于人民的信息等隐私安全有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出现泄漏就会造成违法,这对于今后商业银行规范自身的行为具有很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民法典新规给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带来的启示及经验
在民法典的新法律规定中,虽然与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直接相关的规定和条款很少,但与其他银行在“物权编”和“合同编”新规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仍有非常密切的法律关系。这主要是因为在“物权编”中,有一种担保抵押权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直接投融资服务功能的合同,以及直接建立在抵押合同基础上的各种直接金融贸易和其他投资服务活动,都认为应直接归因于“合同系列”的合同基础和法律框架,例如:担保权的变化和法律效力的抵押物不仅完全和故意确保所有抵押财产的法律保障和不侵犯他人权利,但也不过分,故意阻止抵押物的自由化和发行量,以充分发挥了经济效益,对于金融机构也实现了抵押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又例如保证人承担保障责任默认推定各种类型的变更,要求金融机构在与保障合同进行交易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各种保障方式的约定等。
不仅如此,《民法典》在对金融行业原有条款进行修订时,也潜在化的影响作为市场经济上层建筑的金融行业,并为其银行金融业务带来启示及经验,以及格式合同与线上消费金融,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示义务。
三、民法典新规下商业银行金融业务风险防范策略
(一)优化信贷评级体系
除聘请第三方评级机构评级外,还需根据自身经营特点来找到一套适用于本行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收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对债务人进行跟踪。其次,建立风险评价模型,对风险绩效的评价实施较为科学的方式,进一步提升投资组合的效率。最后,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应据其市场定位确定合适的经营战略,中小银行由于处于发展期,应采取扩张的金融市场业务发展策略,而大型商业银行影响范围更广,因此,其金融市场业务风险的把控应更为严格。另外,从微观角度来看,商业银行需建设与实施一个专门化的金融市场风险业务管理部门,该部门的独立性与其他部门相比更强,使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上做到统一有效,应借鉴大型国内外银行金融市场业务的经验,设计和优化信贷中的每一操作流程,识别和评估风险,对于业务部门风险管理细则进行定期检查,银行高层应要求该部门提供风险报告。从宏观角度来看,采取明确各方职责的审核机制是银监会、证监会和各商业银行的重要举措,精细化操作风险的管理,例如对于商业银行业务操作风险管理范围内的筹资政策、交易信息、金融产品等内容,证监会和银监会规定详细而具体的参数和标准要求,减少过多干预商业银行的管理行为。
(二)业务中加强或增加合法性审查
各银行要切实做好金融行政审批规范性政策文件下发合法性的监督检查工作。首先,银行各主要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亲自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抓管。第二,各级银行部门要在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的基础上,结合本行政区域和主管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及时实施,并努力确保银行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得到及时、有效的实施。第三,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和改善系统,建立责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检查和审计相关的行政执法,明确的分工和审计时间单位负责,并满足要求进步,依法设立或者明确设立有关工作机构,专门负责对有关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合法性进行检查和审计;认真研究落实专项审计职责,确保行政合法性文件审计的相关工作由行政部门的专门人员和单位的专门人员承担。
(三)对格式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并修改
对合同主体进行审查,对其合法性实施检查,其中印章的使用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有较为完备的合同条款,并且在此基础上合同文字需要具有较高的规范性,比如合同有效期、编号以及违约责任等,不能出现落项、缺项,其中最为重要的文字描述需要简练无歧义,只有这样才能使不同合同条款的完备。如果合同出现变更,需要及时对新合同进行重新评审。
(四)做业务时对法律允许或鼓励的领域进行程序上的优化,进一步方便客户
银行要顺势而为,做业务时对法律允许或鼓励的领域进行程序上的优化,进一步方便客户。同时,考虑到业务变革期间,员工对新流程不熟悉、不适应甚至存在抵触情绪,特别是新旧业务流程切换期间,绩效指标异动应是情理之中。所以需要在改进方案落地实施一段时间后,对优化后的流程绩效进行监测,以验证优化后的绩效指标是否达到预期要求。如果优化后的流程绩效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则需要检讨现有改进方案及实施计划,查找问题根源,再根据新问题修正改进方案,直至实现流程优化目标。
(五)加强相关专业人员的引进和培训
持续发展变化的金融市场业务要求商业银行中的人力资源结构随之改变,各种企业之间的竞争本质上都是人才的竞争,商业银行业不例外。对于金融业务的风险控制而言,解决风险控制业务专业人员短缺的关键在于对金融业务风险控制人员的培训。在加强对现有内部金融业务经理培训的基础上,银行机构要及时开展内部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商业银行人员的风险控制意识,加强风控人员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掌握水平。此外,银行还希望定期组织外部金融信息工程技术、工商管理、风险投资控制管理等金融相关学科硕士导师开展就业讲座,从而为银行人才的就业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晋升机会,逐步提高风控人员的法律职业素质。商业银行要想不断开拓自身的业务,必须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特别是对于业务人员而言,不仅仅需要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经济发展,吃透相关业务规则和掌握监管法规,具备扎实的金融产业知识,同时还需要拥有良好的商业道德素质、较强的学习能力以及积极进取的精神。全方位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的方法有三:第一,内部培养,通过聘请讲师或者内部老业务员制定一套业务培训方法,并对其业务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定期考核。第二,与高校合作,输出专业人才;第三,从外部高薪聘请专业人才。
四、结语
金融业务是作为我国金融与信息化等技术相互融合的一种新兴产物。在正式颁布实施了《民法典》之后,许多相关金融服务行业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为我国金融业在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技术革命中的创新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机遇。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民法典》赋予了每一个金融企业的从业者和每一家金融企业更多的空间去进行筹划、探索,让每一个金融企业的从业者和每一家金融企业都能够依据《民法典》这部新规所带来的积累启示和宝贵经验,重新审视当下自身的情况,合理运用《民法典》新规为金融业务带来的积极意义,实现法律规制框架下的金融“大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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