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饴媛
早期的儒家是在社会中观察人,用“礼”对人们的生活进行约束。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人们的思想逐步解放,民众对人的自然属性重视起来。经过对一些思想家所认为的生存与繁衍是人的本能自然属性这一观点的反思,促进了个人思想的解放,促进了人们对平等的追求。 墨子通过对社会的考察,更倾向于人性本恶这一观念,因而他否认命定论,认为社会秩序的建立需要打破人们可以依靠自身善性维护社会秩序的幻想,要求统治者制定法律并且严格实行。
墨子一方面认为人性的最初是恶,另一方面他同样认为后天环境的教化对人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墨子在《墨子·非命(上)》中认为人应当积极努力地改变命运,人人平等,无长幼贵贱之分。墨子通过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来反对当时国与国之间战争不断、杀人、欺人频频发生的混乱现实。墨子对人的物质欲望加以肯定,系统地阐述了人物欲存在的合理性。在《墨子·非命(下)》中他提出食饱、衣暖、居安这三类是人得以生存繁衍的基本条件,人的欲望是人自然存在的本性,同时墨子对物欲有所限制,他不认可伤害他人的非分欲望,不认可不义的欲望。以损人利己行为的不可行入手,推论出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相互伤害是不可行的,因而推行兼爱非攻这一思想。墨子将不劳而获看作不义,而相攻、相伐、兼并与不劳相比更加严重,更是属于不义。
墨家对“法”的定义十分广泛。《墨子·经上》有言:“法,所若而然也。”这句话中的“法”指的是某种标准、规定。《经说(上)》中提道:“圆的含义、圆所造就的图形,乃至于圆规,这些都可以作为创造圆的标准。”墨家同样在法律、法令等方面使用“法”这个词来进行表述。在墨家的观念中,“法”具体表现为法令,而“刑罚”则是惩罚措施。墨子认为“罪”就是指违反法律,被法令所禁止的行为。另外,他认为,若行为有害但并不在法律明文禁止的范围内,那么也可以称其为无罪。这与现代法律中的“法无明文不为罪”这一概念一致。但在“即若诒”这个概念中,“像欺人一样”,虽然对人有害,但不在禁内,也依然为罪。犯罪不一定只局限于做法律禁止的事,若是伤害了无罪的人,那也可以称之为犯罪,这同样体现了墨子的兼爱思想。在墨家看来,先王之书、宪、刑、誓等,都可以称为“法”,即法律、法令或法规,对人们的行为可以起到约束与规范的作用。墨家在对儒家思想的反驳与辩论中,一直对其命定论持反对的态度,墨家强调人具有主观能动性。社会的稳定还是混乱,不是由天命决定的,完全与人民、统治者的治理有关,因而墨子提出法律的制定和兼以易别与非攻,在法律层面提供保障的同时,为人与人、国与国相处和交往提供保障。在墨家看来,儒家的命定论是社会祸害产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正视人的作用,依靠人制定的法律法规管理社会,解决社会问题,治理社会动乱,人们只有通过制定法律,并且加以执行,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
“兼爱 ”在墨子思想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兼爱”可以简单概括为人与人之间平等且普遍地相爱互助。“兼爱”具有正义性,除了体现在对和谐、和平的诉求与渴望,还体现在倡导追求平等的思想方面。
兼爱的平等观念,首先表现为人格的平等,这一要求是针对当时的贵族统治阶级的。墨子用人与人自然平等的观念反对宗法政治等级,他倡导人的政治地位平等,提出“尚贤以兼爱”的观点,认为人不分贵贱亲疏,不应过分关注血缘、门第、社会地位等因素,应任用贤德贤能之人,以贤为能。并且万民不仅有权利要求举官尚贤,还可以进一步要求以尚贤为准绳来择人主,官员的任用不能采用世袭制度,应当由人民择贤,并且在择贤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凭借自身能力参与为官的权利。这样,平等就从生活生存的自然平等发展为以贤为能的社会平等。
“兼爱”的产生使每一个人都可以获得他人赋予的价值,并且同时将价值赋予他人,因此,“兼爱”的过程也是“交利”的过程。墨家的“兼”,强调将他人看作自己,并且提出了回报与被回报的观点,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爱护,将人人平等奉为最高准则。因此,墨子“兼爱”这一思想展现出了平等权意识。
“兼爱”思想的提出是为了追求平等,这与儒家奠定的仁爱观对立的同时,也与儒家对行为上的道德礼乐要求形成了冲突。孟子对兼爱思想的反对主要体现于内在,即体现为对墨家“尚同”思想的反对,而荀子对兼爱思想的批判则是体现于外在,荀子强调礼乐的重要性,重视社会等级的划分,注重社会分工。孟子提到依靠脑力心力的人统治他人,而只凭借体力劳动的人被人统治,这句话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情况,同时也反映了儒家思想的主要观念。荀子认为社会分工十分重要,在提出社会分工理论这个学说时,将墨家的平等观作为主要反对对象,认为墨家的人无等差是不可能的。但是,儒家对墨家的这些批判其实有些夸大其词,墨家并不是认为人完全没有差别,墨家在人的智力方面就提出了“圣人”与“众人”的概念,并且墨家并没有表达过对社会分工的反对。
应该承认,墨子虽然在政治上提出官员不可能一辈子都高高在上,一直为贵,民众也不可能一直低贱这一看法,但由于当时的社会大环境,并没有提出从根本上改变封建等级制度,消除高低贵贱之分。虽然“兼爱”中的平等色彩十分浓厚,但是墨子依据“尚同”这一思想构建出的“一同天下之义”的理想化社会,其社会等级框架都是以封建传统社会为模板,存在根深蒂固的森严的等级观念,这与其理想国中的平等社会存在较大的差距。墨家的“天志”也是一种表面提倡天道平等,实则透露着封建不平等的思想。因此,墨家思想最大的矛盾就在于:墨家的“兼爱”思想注重对伦理道德上对等差的批判,无差的推广构建,但在社会政治层面的“尚同”思想却仍是在封建等级制度之下进行的。
因此,墨子的平等观仍然主要局限于精神思想层面,并没有在政治社会方面真正地主张平等。所以现在我们研究墨子兼爱的平等思想时,应把握其根本,把握墨家“兼爱”思想蕴含的平等思想,以现代的角度分析丰富墨学“兼爱”平等的内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其在平等上表现的专治理论进行批判的同时,对其中能为社会平等发展提供借鉴意义的理论加以提取。
自商朝起,天、鬼、神这一观念就在社会中盛行起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尽管生产水平、社会文明程度有了显著提高,但天、鬼、神信仰仍然十分流行。墨子受到“天、鬼、神”这种思想的影响,并在这种思想的基础上加以改造,提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天志” “明鬼”,并为其兼爱思想的推广奠定一定基础。
墨子在《天志》中提出天的意志是兼相爱,交相利。人们应该顺应上天的意志,强大的不欺辱、攻击弱小的,人数多的不欺压人数少的,奸诈之人不欺骗愚笨的人,身份富贵之人不以此为骄傲侮辱贫贱之人。墨子同时利用《明鬼》来佐证鬼神是真实存在的,而其证明鬼神的目的也是为推行兼爱思想创造前提,引导民众爱人爱己,从而推动和谐和平社会的建立。
墨家拥有救世情怀,在春秋战国这个动荡年代,墨家提出的兼爱非攻思想便很好地体现了其救世情怀。在兼爱中提出“爱人如爱己”的同时,又主张“爱”的原则,所爱之人不包括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人,这表现出墨子在坚持兼爱平等的同时,又坚持正义的原则。
在墨家“兼爱”的理论中,“爱”在“义”的形成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也就是说,正义是爱在社会历史中的具体化,一个拥有爱心的人,当他在制度的世界中活动的时候,他就会将自己的爱转化为正义。正因为这样,人们认为,在研究墨家的法律思想、正义观念时,必须立足于“兼爱”这一根本观念;并且,墨家的正义感无时无刻、如影随形地附着于“兼爱”,若想探索墨家之“义”与墨家的正义观,便无法抛开情感意义上的墨者之爱。
墨子的正义观源于功利思想,“兼爱”与“交利”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将“兼爱”与“非攻”相糅合的墨子思想体现出一种向往和平与和谐的正义观,而墨子从平民的立场出发,提出的“兼相爱,交相利”这一学说,使追求和平和谐的观念在社会中的影响范围扩大,并为正义观在军事政治方面发挥作用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基础,从而构成了以兼爱非攻为内核的社会正义观。墨家思想所蕴含的平民色彩十分鲜明突出。墨家关注社会问题,因而导致其富有平民舆论的倾向,“兼爱”的主张实际上也是小生产者在那个时代的强烈响应。因此,虽然诸子百家都或多或少地对社会民生问题表示过关注,但代表着小生产者平民阶级利益的墨家却仍然能够依靠这份独特性在百家中独树一帜。以墨家的“兼爱”为核心,一种正义且较为稳定的法律秩序也逐渐产生,这种秩序致力于推动对立利益之间的相互妥协,而并非当时传统上的为了满足一方利益而牺牲另一方利益,以这样平等的解决来保障社会和平。总而言之,墨家将焦点集中在正义问题上,将追求和谐和平的正义观和注重利益的“交利”社会正义观融入“兼爱”观。
“兼爱非攻”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和谐,保护生命与财产安全,这样的正义观在前秦时期是独树一帜的。在“兼爱非攻”中同样蕴含着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观,那就是对私有财产权的看重与保护。“兼爱”所体现的社会正义观是带有集体色彩的,从国家政策制度的实施入手,解决各种各样的民生问题。在“交利”中,更着重体现了个体的权益。因而“兼相爱,交相利”不仅关注了社会整体的正义,同时也对个体的权益进行了维护,将集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加以统一,并在其中体现爱的观念。墨子的思想不仅体现出权利意识、秩序观念,而且包括对人的生产权与财产权的尊重保护,还反映了平民小生产者要求获得与其发挥劳动生产作用所匹配的物质财富的期望。墨家将“兴天下之利”的发展问题作为“交利”首先要着手解决的问题,因此“交相利”不仅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同时也能够发挥出调节、对其加之规范的功效。但是,由于墨家的交利观念是从小生产者立场入手,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墨家的这个观念仅仅涉及最基本的平民生存生活的权利,并没有提出更加完备的基本权利理论。
“兼爱”不仅强调了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在涉及社会犯罪问题时,而且能精准深刻地将原因解释为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不相爱”,这同时强调了“兼爱”的必要性。这样将祸乱原因全部归结为不相爱的判断,是十分具有超前性的,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深刻解读。“兼相爱,交相利”的提出也体现出墨子并不是一味地宣扬“利”,墨子的重利是与爱相结合的,既注重客观所产生的效果,也不忽略对个体主观的善恶出发点,对动机的辨析。这样特殊的思维模式使墨家在分析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的同时,又能充分考虑到主观的善恶动机,并加以区分,这是一种十分具有进步意义的刑法理论。
墨子大力推行“以法治国”,强调国家的治理、人民的生活行为都离不开“法仪”。墨子曾提出“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在这一表述中,就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所提倡的法律规范。墨子在当时就已经认识到若想治理国家,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存在。墨子认为治理国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从而体现出其倡导的法律至上的观念。墨子思想中的这种法律观念,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参考。而其思想中所蕴含的价值观念与当今的“法律至上”有部分的契合,因此,重温墨子思想中的法律内涵,对现代社会加强法律观念,确立“法律至上”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墨子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 还要求人们对待他人也应该坚持平等的原则,将他人视作自己一般友好对待,不仅要履行不侵害他国、他人的义务,同时也应该拥有不受他人、他国侵害的权利。墨子对人因社会环境、出身贵贱而产生的差别持否定态度,同时也否认了国与国在强弱大小等方面的差别,墨子认为人人都可以享受权利,并且做到履行其基本的职责义务,这个思想为处于较低阶级的人民和国力较弱的国家争取了更多发展的机会,为其争取利益提供了便利。
“兼爱”思想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能够引申推演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观念,从人与人的自然平等到人人权利平等、人格平等,这是思想的大进步。墨子“兼爱”的正义价值观念,与人们对基本平等公正的追求相契合。墨子思想所蕴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在现代仍然具有时代价值与参考意义。
墨家的“兼爱”思想为现代社会变革提供了学习对象。在这个已经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时代,中国社会早已和传统宗法社会有别。墨家“兼爱”具有十分浓重的人文色彩,“兼爱”既可以在个人的道德层面加以限制,推动高尚品格的塑造,又可以增进社会独立个体之间的和谐关系,促进社会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