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勇
长期以来,如何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是我国教育领域尤其是基础教育领域不可回避的话题,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21 年7 月24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对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进行部署。为促进这一政策落实,各地相继开展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督导工作。
教育专项督导是教育督导工作经常采用的方式,是对被督导单位的某一项工作或某一个侧面问题进行的督导。相对于综合督导来说,专项督导内容单一、目的明确、针对性强,便于组织实施,容易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1]
校外培训机构大多是非公有的教育机构,举办主体大多为社会组织或个人,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它们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2],因此,与对学校的督导相比,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督导难度更大,问题也更多,需要多部门协同联合执法。协同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有针对性地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督导,能够有效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端正办学行为,在教学、收费、宣传、安全等方面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双减”被列为教育系统的“一号工程”,对“双减”的督导被列为2022 年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将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学界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的研究还比较缺乏。以“校外培训机构教育督导”为主题在中国知网进行搜索,只能搜到1 篇学术论文。季节在其《“双减”政策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的政策逻辑与行动路径》一文中认为,“‘双减’政策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的政策逻辑体现在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规范校外培训行业发展等方面,新时期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可采用‘优化督导效能,整合多元关照’‘聚焦监管核心,推动政策落地’‘夯实法治基础,寻求制度支撑’这一行动路径”[3]。此外,还有部分学者从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角度进行研究,认为“当前的监管模式仍存在准入标准欠妥当、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机制较乏力等局限”,要“引入清单管理模式,通过加强相关立法、建立‘制度清单’,厘清监管权限、明确‘权责清单’,降低准入门槛、实行‘负面清单’,健全运营要求、完善‘底线清单’来完善制度体系”[4]。可见,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与探索。厘清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的政策逻辑,找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中存在或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的实施路径,将对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和督导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双减”政策是教育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立足于以人民为中心、规范校外培训、减轻学生负担、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政策逻辑,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提出了新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并对教育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发出了建设教育强国的号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做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扎实推进加快教育现代化等重点任务,新时代教育改革拉开大幕。让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孩子都能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包括优质校外培训资源,是办人民群众满意教育的应有之义。优质校外培训资源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内涵:一是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端正,办学效果好,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发展规律;二是校外培训的收费合理,没有给家庭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三是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符合标准,没有任何安全隐患。而实际上,许多校外培训机构行为失范,除了带给学生沉重的作业和培训负担,还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很多学生、家长苦不堪言。在减轻这些负担的前提下享受优质、恰当的校外培训资源,成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校外教育的新期许。“双减”政策明确提出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从坚持从严审批机构、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强化常态运营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部署,提出要加强党对“双减”工作的领导,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把“双减”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措施,确保“双减”工作落实落地。同时,还明确提出强化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要将落实“双减”工作情况及实际成效作为督查督办、漠视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及专项督导与教育民生息息相关,与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息息相关。“双减”是在义务教育领域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在学生校内作业过重、校外过度补习等教育“内卷”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的一项重大举措。其实,减轻了学生的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就是减轻了家长的经济负担以及被学校强加于家长的作业辅导、监督等负担,是一项重大的教育民生政策。在当前的形势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是教育惠民工程的重点工作,是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满意度的重要举措。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教育大国。截至2021 年12 月,全国共有小学15.43 万所,在校生1.08 亿人;共有初中5.29 万所,在校生5018.44 万人。[5]巨大的教育体量催生了巨大的校外教育培训市场。2016 年,我国校外培训行业市场规模超过8000 亿元。[6]2021 年,全国范围内经注册的正规培训机构共有49 万家,加上未经注册的培训机构,数量更为庞大。[7]更多的人关注教育、举办教育,这原本是件好事情。培训机构在登上历史舞台之初,与国人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传统思想和唯分数论的教育质量考核标准一拍即合,很快产生了共鸣,也一度为我国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弥补了我国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一些不足,特别是在学校艺术教育教师短缺、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校外培训机构培养了一大批艺术类人才。但是,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很多人看到了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在利益的驱使下,校外培训机构慢慢脱离了教育的正常轨道,学生群体被当成了待宰割的“利润肥羊”,圈钱手段也开始无所不用其极。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线上教育兴起,教育培训、课外辅导的时空限制被破除,再加上培训机构的推波助澜,强加在中小学生身上的负担居高不下,学业过重或课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校外培训行业离健康的教育发展轨道越来越远。有些校外培训机构为了利益,甚至做虚假宣传、搞恶意营销、故意营造焦虑氛围,无形中形成了一只推动教育“内卷”的大手,破坏了教育生态,影响了教育民生。要使校外培训机构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必须对其进行有效治理和专项督导。
2020 年10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对教育评价改革做了全面部署,明确要求教育督导要将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督促纠正,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提出“义务教育学校重点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以及学业负担、社会满意度等情况”[8]的要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业负担”“社会满意度”这几个关键词,体现了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把学生和家长从沉重的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中解脱出来,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评价的重点从“唯分数、唯升学”中解脱出来,化解当前严重的教育“内卷”现象,引导基础教育真正朝素质教育迈进的目的。“双减”政策的出台顺应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是对2018 年《中小学生减负措施》(减负三十条)等减负政策的延续。同时,“双减”致力于减负,致力于破除“五唯”顽疾,必将深远地影响教育指挥棒,因而也可以看作是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在基础教育领域的一个重大举措。“双减”明确提出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有效治理,这是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减轻家长经济负担的重大举措。要切实落实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有效治理的政策要求,就必须对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执行过程予以长期且强有力的督导。
校外培训行业野蛮生长,形成了另外一个教育体系,功利主义倾向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学校教育体系产生了强力冲击。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关注,指出“培训乱象,可以说是很难治理的顽瘴痼疾”,“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打着教育旗号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紧盯不放,坚决改到位、改彻底”[9],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对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到“乱象”“顽瘴痼疾”的地步,可见对其治理尤其是对其进行专项督导的难度之大。
一是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配合程度低。区别于其他教育专项督导,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的特殊性在于督导对象的非公有性。除了青少年宫等少数机构,大多校外培训机构都是私有的,具有很明显的功利性,以获得利润为首要目标。而且,由于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在体制内,体制内的条条框框对他们几乎没有什么约束力。面对“双减”背景下的重拳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出于资本逐利的本能,对于来自各级的督导,会有不同程度的抵制及不配合。在湖南省H 县组织的一次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中,那些存在比较严重问题的培训机构举办者,要么不出面,让从业培训教师接待督导组,这些人一问三不知,或者明明知而故作不知;要么装糊涂打哈哈,表面虚心接受,过后“涛声依旧”;更有消息灵通人士,早早地得到督导通知,督导组来之前就放假,让督导组扑空,督导组撤回后,第二天就开课。
二是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协调难度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除了涉及教育,还涉及机构审批、收费、资金监管、广告宣传、盗版侵权、个人信息管理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对其实施治理和督导,就需要相关部门高度配合。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是对各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也是对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治理要求的监督检查,单凭教育的力量无法起到好的督导效果,必须取得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从实践情况来看,各地在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督导的过程中,均有党委、政府序列下的十多个部门参与。仍以湖南省H 县为例。今年3 月,根据全省的统一安排,该县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共督导了辖区内88 家校外培训机构,参与督导的部门达15 家,其中教育部门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培训机构审批,科技、体育部门分别负责科技、体育文化类培训机构准入标准制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学科培训机构培训人员的资格,宣传、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广告宣传和涉培舆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涉培户外广告牌的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培训机构场地安全鉴定,财政、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负责培训资金监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培训收费审批。要同时协调这些部门派出得力干将参与督导,难度很大。
一方面,在《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出台之前,我国一直没有关于教育督导问责的规范性文件,也鲜有人因为教育督导出现的问题而被问责,更不用说在体制之外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和从业者们,因此,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的结果不受重视就可想而知了。另一方面,由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结果只能通过督导报告的形式将问题呈报给相关部门和领导,督导人员不能直接对被督导的校外培训机构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即使提出了整改建议,在职能部门下达正式的整改通知前,对于有难度的整改目标,校外培训机构也不会有切实的整改行动。只有当督导结果引起了职能部门和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下决心加以整改时,督导结果才有意义。长期如此,给校外培训机构传递的是督导检查无关紧要的信号,只要把督导组应付过去就行了,这对督导本身和督导结果的权威起到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正因为督导结果不能很好地运用,督导人员难免患得患失,有的甚至选择走过场,完成任务,做“好好先生”。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往往都有一定的社会关系,督导人员也不想去得罪他们。因而督导人员在向督导部门反馈尤其是写督导报告时,常常对取得的成绩“大写特写”,对存在的问题“层层把关”,最终“轻描淡写”,甚至干脆省略不提。专项督导的结果不能切实发挥作用,其效果也就打了折扣。
一是校外培训机构有从线下转为线上、地上转为地下的趋势。在“双减”背景下,随着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推进,明面上的、有合法手续的培训机构基本上被管住了。但“一对一”“一对多”及上门家教等地下违规培训呈上升趋势,且隐蔽性强、流动性大。一些学科培训机构开始打着研学、游学、国学等幌子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托管、托育、教育咨询等机构违规经营,成为新型隐蔽培训场所。这让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面临“督而不得”的困境。二是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存在不同声音。笔者发起过一次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满意度的问卷调查,参与者共有845 人。调查结果显示,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非常满意的有238 人,占比28.17%;比较满意的有308 人,占比36.45%;一般满意的有261 人,占比30.89%;不满意的有29 人,占比3.43%;非常不满意的有9 人,占比1.06%。另外,参与调查者中有92 人不希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持续下去,占比10.89%。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家长会积极配合校外培训机构应付督导、逃避督导,为专项督导设置障碍。
一是现有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不利于专项督导的顺利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虽然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但牵头的主体是教育督导机构。在我国现行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下,各级政府负责具体教育督导工作实施的机构实际上只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具体决策也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必要时报请教育督导委员会以委员会或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发文部署工作,委员会的组成部门只是在收到以委员会或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后,根据文件要求完成各自相关工作。也就是说,各级出台的教育督导文件和实施的教育督导活动,其实都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部署,以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名义发文,或者提请同级党委、政府发文。本级的教育督导机构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很难独立行使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对外协调和进行教育督导活动,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教育履职督导,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督导,都会被认为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行为,而因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级别不够,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仍以H 县为例。县政府级别是正处级,由分管副县长挂帅的教育督导委员会套行政级别是副处级,县教育局是县政府的组成部门,是正科级单位,局长是正科级实职,那么,教育行政部门下设的教育督导机构(H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导室)就只是一个股级,其负责人就是一个股长。虽然有要求督导室要高配半级、督导室干部要落实行政编制,但县一级落实此项规定的相当少,H 县就没有落实。督导室是一个县教育督导工作的实际操作者,督导室主任执行督导工作需要协调很多科局。教育局本来就不是一个强势部门,一个股级的督导室主任甚至没有级别的督导室干部去协调这些部门,难度很大。
二是教育督导机构没有足够的权力和资金支撑。由于教育督导机构自主性不强、地位不高,不但受制于教育行政部门,更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且,从权源来看,相对于法律监督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行政监察权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督导机构监督的权力来源主要是政府领导机关的权力或者是政府内部的权力,依据的是国务院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它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刚性权力基础。而作为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教育督导条例》本身就没有很好地落实到位,因此,教育督导机构的效力远低于法制监督机构,经常会处于“同级部门的失误不能阻止、上级部门的偏差不敢反馈、下级部门的偏差可以督查却看不到真相”的尴尬境地。[3]同时,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隶属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不是独立预算单位,其运转经费依赖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没有足够经费保障的情况下,很多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更谈不上促进教育督导机构自身内涵发展,其职能职责的充分发挥自然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既无钱又无权的情况下,督导机构要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就会受到很多掣肘。
为扎实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切实巩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果,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须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探索有效督导模式;同时,要强化专项督导管理,聚焦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核心问题,并夯实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法治基础。
运行机制是引导和制约并决策与人、财、物相关的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及相应制度,是决定行为的内外因素及相互关系的总称。应建立并完善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运行机制,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有序开展。一是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联合督导机制。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工作涉及面广,须多个职能部门参与才能确保专项督导的有效性。应成立教育部门牵头,宣传、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科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工作组,参与部门中明确一名领导作为成员,负责协调处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中的有关问题,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参与每一次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二是定期督导和不定期督导相结合。定期督导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可以督导全部校外培训机构,也可以抽查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定期督导中,专项督导工作组全体组成部门参加,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督导,并出具详细的督导报告。不定期督导主要针对定期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督导,不要求全部部门参与督导,可根据定期督导发现的问题确定参与督导的部门,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问题整改。定期督导与不定期督导均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进行。三是坚持为民服务的督导理念。坚持以导为主,以督为辅,变督导管理为指导和服务。[10]要和督导对象交朋友,在督导过程中宣传国家教育政策,让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从业者尽可能地理解“双减”政策的初衷,消除对立情绪,形成统一目标,达到规范培训的目的。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的效果需要行政执法权的保障,应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让教育行政执法参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有效提升专项督导效果,实现能力互补和资源整合。一是建立违法线索互通的工作机制。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过程中如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证据移送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的执法信息及时通报给督导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二是依法开展执法互助。在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一般性的常规督导时,不必大动干戈将非教育部门的督导组成员全部动员起来参与,可与教育执法部门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无人执法,减少对相关部门的干扰,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督导效率。[11]三是落实专项督导结果运用。每次督导后,专项督导组要认真撰写督导报告,实事求是反映问题,精心提炼问题焦点,持续跟踪问题整改,并通过合适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坚决贯彻《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明确督导问责方式,切实用好督导问责武器,推进教育督导“长牙齿”。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坚决按规定的程序依法依规处理。
教育督导除了监督、评价、反馈功能,还具有指导功能。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督导,要在督导校外培训机构相关工作的同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的特点,提出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指导意见,并不断探索、优化专项督导模式。一是加强对学校“双减”政策执行的督导。要督导、指导各校认真落实“双减”政策,让学校、教师切实转变教育观念,在教研上下功夫,在作业设计上下功夫,在课堂效率上下功夫,提升学校教育效益,最大程度发挥学校功能,提升学生及家长对学校的满意度,减少学生及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的依赖。同时,督查学校执行“双减”政策情况,发现影响、阻碍“双减”政策执行的深层次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积极为学校鼓与呼,争取党委、政府对教育、对学校更大的支持,切实解决学校落实“双减”政策所面临的硬件、师资等多方面的问题。二是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督导结果。对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一方面,让学生及家长擦亮眼睛,看清相关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以便合理地评价、选择校外培训机构,让学生及家长成为自觉抵制不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主力军;另一方面,让校外培训机构的问题暴露在阳光下,迫使他们自觉进行整改,逐步加以规范。三是邀请家长代表参与专项督导。从教育服务的角度来说,教育督导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教育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督导,就是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就更应该顾及学生家长的用户体验感。邀请家长代表作为校外培训机构服务的受众参与教育督导,能从受众市场的角度提出问题和建议。
增强督导机构的独立性对提升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效果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还要加强督导研究,开展督学队伍培训,切实提升督导队伍的整体水平。一是调整督导机构设置。《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的要求。目前,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设置基本参照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模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都设有教育督导机构。但这样的架构让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机构成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会很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协调。要想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充分发挥效力,应改变这一组织架构,理顺管理体制。建议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设置模式保持不变,将各级政府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政府办公室,将原本设在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督导工作机构转设在本级政府办公室,督学队伍也一并转隶。或者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要求,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机构的地位,将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同级别分设。二是强化专项督导研究。在“双减”背景下,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和督导会有一个长期的过程。专项督导工作除了“督”,更重要的是“导”。可围绕校外培训专项督导领域关注度高、代表性强、亟待解决的相关问题,设立研究课题,组织专题调研,不断探索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的科学规律,总结推广专项督导经验,更好地为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决策咨询提供依据。[12]加强专项督导研究,提高督导水平,使每一个督学都能根据督导结果提出指导、改进的意见,提高专项督导建议的实用性。三是加强专项督导队伍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与对学校的相关督导有一定的区别,督导的内容、方式、策略都有所不同。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之前,要着力强化督学能力,扎实开展督学业务培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督学业务水平,让督学全面掌握教育督导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专项督导业务开展的方式方法,锤炼督学真督、敢督、能督的品性。
督导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有着义不容辞的督导责任,在督导过程中,应聚焦核心,把握重点,确保督导实效。一是聚焦专项督导职能。督导职能要进一步优化。专项督导要制定首问负责制、首查负责制等,以督导为抓手促进督导实施规范化。结合校外培训机构的特点和相关政策,明确督导目标、重点、举措及时限,全面提升督导效果。同时,建立多元协同架构,统筹政府、校外培训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形成协同治理新局面,共同助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政策的落实。二是聚焦专项督导内容。从是否办理相关证照、证照是否齐全、基础办培条件是否符合、学科教师是否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培训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方面重点督导校外培训机构资质;从收费是否合乎规定、是否恶意营销、学科培训是否超前超纲、疫情防控是否到位等方面重点督导校外培训机构运营行为;对无证无照的培训机构要报请当地党委、政府予以取缔。三是聚焦专项督导结果。专项督导完成后,要及时向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通报督导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提出整改时限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合适方式或途径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寻求社会监督。在整改时限过后要及时进行再督导,具体督导校外培训机构的问题整改情况,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以及是否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
校外培训机构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校外培训机构的无序竞争、野蛮生长让其偏离了正常轨道,须通过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来维护。一是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可从准入标准、资金保障、师资要求、场所建设、营运范围、权利义务、辖区内教培机构数量上限、机构退出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和运营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提供标准和依据。二是完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督导制度,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行为。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落地的全方位监管,强化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行政指导、处罚及强制等手段的合理运用,明确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督导的范围、内容、方式,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落地。三是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问责制度,强化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效果。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与问责制度,引导责任部门加强问责,鼓励社会力量敢于问责、积极问责,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监督,提高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和督导的实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