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倩 张雨强
张雅倩 / 曲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生。(曲阜 273100)
张雨强 / 曲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强调要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机制”[1]。2016 年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试点地区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2],同时要细化和完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及社会实践5 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要求,充分反映学生的全面发展与个性特长。无疑,结合或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中考招生制度,其终极价值和目标追求是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这一举措对综合素质评价在初中学校的扎实推进起到了促进作用。一方面,它能够深化初中课程改革,迫使学校结合学生各方面的发展情况,科学分析原有课程体系存在的不足,加强课程建设,完善课程体系;另一方面,使学校的培养目标从只重视智育转变为注重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从真正意义上将学生置于教育的中心地位。
这一举措也有利于高中学校精准选才,促进高中学校的特色发展。一方面,高中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全方位、多角度地评估学生,尤其是科学评估其难以量化的品质和能力,选拔出适合自身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的生源,提高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匹配度,真正实现从选分到选人的转变;另一方面,高中学校可参考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细致全面地了解学生的能力倾向、性格特征等,有利于学校因材施教,促进招生录取与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在改革进程中不断实践与反思。
目前,各地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逐步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参考或依据,已成为加强中高考改革衔接的重要切入点。但事实上,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中招生录取还面临着一些困境,这些困境主要涉及三类主体:责任方(初中学校)、使用方(高中学校)、管理方(教育行政部门、政府)。
(1)指标的科学性不够、难以操作
指标确立上,大多数省市的做法是将综合素质评价分解为一级、二级、三级指标[3],直至分解出观测点;在操作过程中,对各级指标赋值,然后将下级指标的结果合成上级指标的结果。这种做法未考虑到指标维度的全面性和指标之间的相异性问题[4],缺乏科学性。2016 年《意见》颁布之后,许多省市着力提高综合素质评价指标的科学性水平,更加注重评价内容的全面性。如:江苏省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之外,又增加了“自我认知与生涯规划”。[5]其评价指标仍呈现复杂的样态。其实,学生的综合素质涉及社会、文化、生理、心理等不同层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6]综合素质又大多属于隐性能力,很难用外在的标尺准确反映学生的内在素质状况,并进行量化比较。因此,目前仍面临综合素质评价指标科学性不够、难以操作的问题。
(2)评价结果可靠性、公平性难以保证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公平性是高中招生录取能否真正依据或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关键性前提。目前,各地的普遍做法是采用等级加评语的呈现方式。这对评价主体的专业化程度、评价技术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而且,有些学校考虑到升学率、有些教师顾及人情对考生实行保护主义,使得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遭受质疑。另外,先天条件的不均衡使得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性大打折扣。有研究指出:不同社会阶层的物质资本、文化资本的差异将影响不同阶层的生活形态,中产阶层往往以更理性评估的方式为子女规划系统性的教育计划,提供给子女更佳的条件。[7]出身于不同社会阶层的孩子由于文化资本的差异会取得不同的学术成就。[8]在综合素质评价中,竞赛获奖、专利证书等都成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中产阶层的父母会针对政策的变化采取积极的行动,如:给孩子提供更多参加竞赛、获取证书的机会。因此,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性问题引发社会和广大家长的质疑。
综合素质评价责任方和使用方所面临的困境是相关联的,评价指标的确立及操作问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公平性问题都会影响使用方对综合素质评价的有效使用。此研究主要把上述问题归为责任方主要面临的困境,使用方则主要面临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招生录取中发挥作用有限的困境。
宏观层面,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招生录取中发挥的作用甚微。《意见》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中招生录取的“结合”范畴,部分省市在处理综合素质评价与高中招生录取的关系上采取“软挂钩”模式。“软挂钩”是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软性“结合”或软性“参考”因素,其最大弊端就是极易演化成“不挂钩”“虚挂钩”或“假挂钩”[9],使综合素质评价难以在高中招生录取中发挥作用。微观层面,高中招生录取对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使用程度有限。一方面,高中招生录取规模较大、时间较短,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使得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量加大;另一方面,高中对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可信度、可比性存疑,再加上面临公众对其公平性的质疑,综合素质评价难以在高中招生录取中发挥有效作用。
(1)实施偏离政策原本意图
从政策制定到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相比于以往传统的考试评价,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数量增多。主体数量越多,在政策信息自上而下的传递过程中,信息损耗就越多,每一层级的主体都会过多过少地将自己的利益考虑融合到评价政策的传递之中,从而导致政策所包含的信息越来越偏离政策制定者的原本意图。[10]综合素质评价的本质目的是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然而,由于政策传递过程中信息的损耗,实践过程中综合素质评价重结果、不重过程,重视选拔性功能、忽视过程性功能,公众不了解政策的原本意图,对综合素质评价存在抵制心理等现象普遍存在,这些无疑都会阻碍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招生录取中的有效使用。
(2)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体系失衡,合法地位未确立
从各省市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来看,综合素质评价监督制度基本建立,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真实性。但综合素质评价还面临制度体系失衡的困境。综合素质评价涉及多个领域,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中,存在着多种制度交错而成的“制度丛”。[10]综合素质评价与学校教育制度、课程制度、人才选拔制度等一起形成“制度丛”。[11]然而,综合素质评价的课程制度、人才选拔制度未进行改革,高中学校使用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后面临的舆论压力及公平性质疑则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这些制度的缺失导致综合素质评价不能在高中招生录取中进行有效实践。另外,综合素质评价未成功确立起自己的合法地位,仍受原有选拔性考试评价制度的影响,不被公众所接受。
人们习惯用传统的考试评价观念来衡量新生事物的可行性。传统的儒家思想、科举制度以及长期的“应试教育”,让人们普遍形成了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的考试评价观念。[12]这使得现阶段高中招生录取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陷入选拔性考试思维,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遭受科学性、公平性质疑。转变传统的考试评价观念,确立综合素质评价育人新理念,是促使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
确立综合素质评价育人新理念应从多个方面入手。第一,对师范院校而言,对师范生的培养应注重渗透教育评价的新观念,加强教育评价新理论、新理念的课程教学。第二,对初中学校而言,要加强综合素质评价相关方面的培训,通过转变育人目标、优化课程体系等转变教育评价观。第三,对社会而言,要加强社会宣传,营造积极正向的舆论环境。要改变人们“一改就变坏”的消极印象[13],积极宣传高中招生录取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成功经验,通过正面的宣传和鼓舞,改变人们传统的考试评价观念,确立综合素质评价育人新理念。
首先,运用整体思维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实践领域中将综合素质评价指标层层分解、力求评价指标全面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生综合素质难以量化的问题,存在合理性。但应注意的是,这一分析式的评价思路忽略了学生素质的整体性。有学者指出,综合素质不是各类素质的“组合”“组装”,不是“整体等于部分之和”,而是发现不同素质间的内在联系,使之融合起来,变成个性整体。[14]因此,应转换传统评价思路,运用整体思维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具体来说:第一,评价指标不宜过多,以体现学生的基本素质为主;第二,在确定具体评价指标时,要注意同级指标之间的相异性以及具体指标与指标体系之间的关联性,确保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能够科学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第三,对于学生综合素质中难以量化的隐性能力,可通过写实记录的方式记录学生外在的行为表现,形成综合素质档案,以此来推测学生内在的隐性素质。但应注意的是,高中招生录取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时还应考虑到学生的不同背景与学校的办学定位。
其次,应充分尊重不同地区学生的先天条件和培养环境的差异性,制定多元化的评价标准。教育社会学家伯恩斯坦认为,知识分为精密编码和局限编码,两种编码存在于不同的社会阶层中,学校课程知识是不利于下层阶级子女习得的。但美国学者卡内瓦莱(A.P.Carnevale)和罗斯(S.J.Rose)关注学生素质的多元性,其研究指出,素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仅包括学业成绩,也包括学生需要克服多大的障碍才能获得这样的成绩,即学生克服困难的决心和毅力。[15]因此,高中招生录取参考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既要考虑学生先天条件和培养环境的差异性,也应考虑学生素质考察的全面性,制定多元标准,使不同社会背景学生的素质都能得到全面的呈现。
2016 年《意见》指出,试点地区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对“参考”一词的不同理解使得综合素质评价与高中招生录取处于一种尴尬关系的境地,部分省市综合素质评价与高中招生录取“软挂钩”,最后衍变成“不挂钩”“虚挂钩”或“假挂钩”。为此,应明晰政策规定,让综合素质评价与中考招生“硬挂钩”。
高中自主多元录取有综合录取、推荐录取、特长录取等类别,如山东省潍坊市、淄博市就采用自主多元录取方式。本研究认为,可以根据多元录取机制,按照综合素质评价与中考招生“硬挂钩”的方向进一步明晰政策规定。第一,综合素质评价在综合招生录取中的使用。可采取等级录取的手段,将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与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等值对待。例如山东省潍坊市依据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录取学生。录取标准由高中学校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需要来确定。第二,综合素质评价在推荐生招生录取中的使用。拟招收推荐生的各高中学校应制定明确的推荐生录取标准,一方面,对于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推荐生,高中学校可依据学业水平考试等级、基础素养评价等级择优录取;另一方面,对于有特殊才能的推荐生,高中学校依据面试成绩以及综合素质档案与标志性成果录取。第三,综合素质评价在特长生招生录取中的使用。特长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需达到基本的录取条件,同时还需具备艺体等方面的特长。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公正性是将其纳入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前提。加快配套制度建设、确立其合法地位,是推进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保障。要想确保综合素质评价持久推进以及确立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招生录取中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疏解来自社会的压力,就要加快综合素质评价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对综合素质评价政策的解释和宣传。
首先,以法律手段来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的规则,使综合素质评价确立自己的合法性,从而减少社会公众的质疑和拷问。这是因为确立综合素质评价的合法地位是确保综合素质评价持久推进的前提。其次,加快学校教育制度、课程制度、人才选拔制度等“慢动制度”的建设[11],维系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丛”的平衡,保障综合素质评价的持久推进。最后,加强对政策的解释和宣传。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制订者应开展对各级教育行政人员的培训,使各级教育行政人员准确掌握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和精神[10];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为政策发布者的角色,站在政策实施者的立场解决问题,加强对综合素质评价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帮助学校、家长、教师正确理解政策的意图及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