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短视频自媒体内容生产与版权保护

2022-02-18 16:27李馨雅
传播力研究 2022年16期
关键词:独创性版权保护创作

◎李馨雅

(南京体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4)

在传统媒体时代,报纸宣传和电视广告宣传是当时的产品销售主要信息来源。随着全网营销时代的到来,传统媒体的宣传传播效果已经受新媒体强烈冲击,效果大不如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9.89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8.73亿,占整体网民的88.3%。早在2017年,马云就预测未来90%以上的产品将依靠短视频销售。事实也印证了马云的提法。不同于十年前以文字图片为主要产品的推销方式,2017、2018年,我国以天猫、淘宝、京东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已经显现出倾向于短视频的宣传推广方式。而在新媒体传播快速发展的今天,短视频的发展尤为亮眼。短视频产业的飞速发展,到如今已不仅浮于大众日常生活中使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接收碎片信息、娱乐生活的表象,更成为被各路资本紧盯的产业。也正是因为短视频具有独特的生产和运营模式以及资本的裹挟,自媒体内容生产版权的体系有别于传统著作。如今,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自己的创意视频并引起广泛反响,“热度”很高。部分自媒体用户注意到这些颇具热度的视频,就开始了对这些视频的模仿拍摄。一些自媒体在模仿后也收获大量关注度,甚至高于原作者,往往在这时矛盾纠纷便会出现。12426版权监测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接受权利人及监管部门委托,对原创短视频、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作品及重点影视综作品的片段进行监测,覆盖作品量超过1 000万件,累计监测到3 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受委托已成功“通知—删除”1 276.92万条侵权链接,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监测结果显示,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维权成功率超过95%,非独家作者疑似被侵权率为65.7%。[1]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法规是支持原创自媒体不断创新生产更多优质短视频内容的动力,更是短视频行业平稳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然而当前如何界定侵权且有效保护自媒体原创成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自媒体内容创作手法(即表达手法)出发,分析如何判定自媒体创作手法的独创性以及当下自媒体内容生产侵权治理的困境,并针对此提出适当应对策略。

一、自媒体创作手法的独创性判定

(一)独创性的认定

2020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将有独创性的短视频纳入视听作品的保护体系之中。尽管独创性标准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是基础性和前提性的,但在《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均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大多数情况下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把控、掌握司法的尺度。而在司法机关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自媒体生产内容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上,主要参照模型或过往案例,过往案例多为影视剧视频或是广告视频,因为短视频和这二者同属视听作品且受众广泛,相比于其他传播形式更具借鉴意义。然而短视频无论在前期资本、智慧投入还是在后期再次挖掘上,与影视作品均存在巨大差距;同样地,短视频对比广告,在受众的兴趣程度、服务对象等方面都有极大差别,因此,内容生产的独创性成为了定性一起侵权纠纷案的关键因素。

如今学术界对短视频独创性的判定有着较大争议:支持放宽短视频创作标准与必须达到一定创作高度。前者认为,创作者在原创视频中有个性化表达的体现就可以被认为具有独创性。后者则认为,自媒体的内容生产必须达到一定创作高度,拥有较高程度的个性化观点才能被认定为具备独创性。短视频独创性标准判定是短视频版权保护的逻辑起点,它关乎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向受众输出优质内容的持续力,同时也是短视频行业平稳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自媒体的创作手法

在写作中,创作方法又称“创作原则”,是文艺家按照一定的要求表达思想感情和再现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2]由此可推测,在视听作品的创作上,原创作者根据自己想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和在线的生活产品所使用的手段方法可以被称为自媒体的创作手法。探寻其根本,自媒体的创作一方面是围绕其内容而言的,另一方面是从外在的形式和技巧考量的。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文化生活的繁荣,“人人都有麦克风”——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自媒体的创作者,如果没有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那么创作者的积极性一定会受到影响,我们在宣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让网络用户举步维艰,所以在保护创作者和鼓励文化传播之间,是需要结合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裁定的。

(三)创作手法独创性的判定

自媒体原创作者创作方法和他自身的立场观点、审美意识有密切的关系,他们往往以这些内在因素为源动力,通过极具个人色彩的表达方式,通过试听作品进行外化,最终生产出一个完整的视频向受众展现他想表达的东西。如果某一视听作品已经能够体现原创自媒体的审美观、艺术观以及其政治观、哲学观、世界观,笔者认为它已经符合了上述学界对于独创性的“必须达到一定创作高度”的标准,因此,在创作手法上它是具备独创性的,也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遭遇侵权时,原作者有权声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当下自媒体内容生产侵权治理的困境

(一)侵权成本低,维权难度大

短视频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未经权利人许可直接传播其制作的短视频;未经权利人许可提取使用其既有作品制作成短视频进行传播。在现今碎片信息如潮的时代,权利人视频被直接“搬运”甚至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被发现的难度在逐渐增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更多的侵权行为实施者有了投机和侥幸心理。同时,权利人的短视频作品可能被多个人未经允许直接传播,难以一网打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行为实施者的法不责众的心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待完善

《著作权法》保护体系有一例外条款:“合理使用”,通常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即便没有经过版权人授权或支付相应报酬,使用他人作品也不被认为构成侵权,这被认为是对公众利益的保护。由于短视频版权在保护范围、传播方式、传播手段及效率方面都因现代移动技术和网络传播渠道优化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给短视频版权“合理使用”判定带来了新的现实困境。[3]《著作权法》不仅是在视频内容挪用、抄袭等侵权行为上的界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不清之处,对于自媒体在进行短视频内容创作时使用的视频拍摄手法、分镜头展示、逻辑结构的一致性等表达创作手法上的界定和保护也存在空白领域。因此,我国在原创短视频正当权益保护和侵权界定即惩罚上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三)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从国内发生的各式各样的版权侵权判例中可以大致得出如下结论,即版权侵权案件审理结果中,受损失一方所获得的赔偿往往很低,不仅达不到预期,还因需要提供证据、聘请律师、搜集资料等现实因素投入过高的成本,面对着诉讼所必须投入的“沉没成本”,许多受损一方往往会选择放弃投诉,这也就导致许多公司和个人在版权法律维权时独木难支、举步维艰。过高的维权成本意味着侵权成本的减低,也意味着侵权行为得到了某种程度“纵容”。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如果侵权者的侵权行为没被被侵权方起诉侵权,那么后者的作品将会继续在平台以侵权的形式持续存在。而即使前者遭到了起诉,被司法机关判定为侵权,那他所需要支付的侵权成本相较于已经获得的侵权收益,也往往显得过低而不值一提,这也大大增加了非法牟利行为的发生概率。

(四)侵权行为形式多样

自媒体制作的短录像,通常都会在固定的地方打上网站平台标记或者账号水印,而短录像侵犯者则通常通过去水印技术工具或者编辑软件,从而对录像信息内容加工后再传递,侵权行为呈现出隐秘而多样的特征。这些具体的侵权人广泛存在于各大短视频内容网络平台,他们不产出原创内容而只作为信息内容的“搬运工”,有的人通过侵权行为已经成为有近百万粉丝的网红群体。对于短视频内容网络平台的侵犯活动,搜狐法律研究所秘书长马晓明指出,大致有四种方式:一是通过网络平台自行上传侵犯短视讯信息内容,二是委托第三方组织协作完成并上传,三是通过登录的自媒体账号分类上传,四是鼓励或引导自媒体上传侵犯短视讯[4]。

(五)大众版权保护意识缺乏

近年来,国家层面不断专注地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但是我国民众的版权意识相对淡漠、版权保护观念也相对缺失,所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自律于法律的自发规范行为[5]。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已经习惯了“免费”的行为和消费模式,所以一些短视频内容创作者也理所当然地认为可以任意下载和编辑其他人的原创优秀作品,亳无顾忌地侵犯着原创信息内容生产商的权益;部分网络平台甚至假借算法和技术中立的名号,公然盗取网络平台的优秀作品并发表在自己的网络平台。诸如此类的行为对中国互联网内容产业以及短视产业的良性发展和新秩序建设,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6]。

三、自媒体内容生产侵权的应对策略

(一)明确作品具备版权的标准

在短视频侵权案中,最先该判断的就是该短视频作品的版权问题。上文提到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判断对方是否侵权的依据。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实际的情况是往往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7]。因此,为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法官审理案件时有据可依,法律法规应当就如何判定一个作品具备独创性、独创性的高低制定出一套具体标准,由此再判定一个短视频是否具备版权的标准。有了明确的视频作品是否具备版权的标准,才有讨论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法理依据。

(二)完善短视频侵权界定标准

如今,一些人为了节省前期成本,提升传播效率,利用现在侵权标准模糊的漏洞,非法侵权获取高利润。与此同时,因为侵权标准模糊,原创自媒体维权路也变得艰难。首先,法律法规应当就何种情况可被认定为侵权进行补充完善。其次,对于“合理使用”的相关条例适当进行补充说明[8],让“合理使用”的范围更加具象具体,以减少审理案件时不必要的争执、扯皮等。最后,合理界定“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二次创作表现类型主要有直接搬运型、简单剪辑型、评说解读型、改编创作型等,近年来,司法领域逐步强调要以“火花规则”、是否以优质的内容传递主流价值等重要标准进行评判。

(三)规范短视频平台审查管理制度

在完善现行版权法律法规的同时,保护原创自媒体的权益也需要短视频平台的加强规范、构建多元化的平台管理体系的多方共同努力。在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短视频平台可利用区块链技术打造完备的维权系统,构建数字化版权体系。有关部门对短视频平台要进行监管监督,规范平台管理体系,这样才能实现原创作者持续创新、受众接收更多优质内容、平台用户黏性增强、版权制度更加规范、短视频平台的责任承担合理化的多赢局面。

(四)拓宽侵权救济途径

为了维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拓宽侵权的救济途径。一方面是司法部门需重拳出击,对网络平台加强监管,强调平台的审查审核,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要着重强调。另一方面则需要在执法方面持续加大力度。例如,开展多地联合的打击侵权行为的专项行动,对网络上存在的侵权盗版现象,重拳出击,使侵权者对侵权行为有所顾忌,从而切实地提升我国网络视频等相关领域的创作环境。

(五)原创者提升版权意识

内容生产者在维权过程中,所需提供的最重要证据是确认短视频的版权。为保障内容制作者的视频确权,我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了DCI即“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体系,这是用于唯一标识数字作品版权的一组字符[9]。这意味着如果短视频作品中右上角有蓝色C字标志时,代表这部作品已经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成功。

(六)短视频受众加强版权保护法律意识

通过深入开展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受众群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自觉抵制短视版权侵权行为[10];引导用户生产和宣传原创作品,转发时尽量采用已经明示许可使用的作者作品,若需转载尚未许可使用的作者作品且无法直接与权利人取得联系时,可标明作者联系方式并委托国家著作权维护中心等机构,以防止不经意间发生侵权行为。

四、结语

短视频创作具有前期成本相对较低、传播效率高、社交性强等特点。针对这些特点,本文分析了自媒体独创性的判定、现有自媒体短视频创作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针对性的策略。如果版权性标准不明确、侵权判定标准模糊、维权难等突出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侵权行为会继续侵蚀短视频产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

针对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除了要完善相关法律归档,同时还需要司法与技术的双重改进与监督管理。对于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治理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随着5G技术在我国的推广普及,短视频在版权保护和监管中也利用了这项技术。利用大数据比对、区块链等技术对自媒体创作内容进行数据采集、关联内容挖掘鉴定、多平台打破信息壁垒,建立庞大融媒体共享数据库等手段进行版权治理,多措并举、多管齐下,联动助推短视频版权保护体系不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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