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盛楠
(西南政法大学 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重庆 401120)
当下,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较为突出。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2021年检察机关分别起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和猥亵儿童犯罪17917人、7767人,同比均呈上升趋势。[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政法机关分别在2021年12月和2022年3月开展了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项行动,以遏制该类犯罪高发态势。①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经常出现的证据短缺问题给案件事实认定造成了较大困难。根据“女童保护”组织的统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在2020年公开报道的332起性侵儿童案例中,有196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59.04%。[2]因此,部分司法机关尝试引入相似事实证据来破局。相似事实证据指证明被告人具有与其被指控犯罪相类似的不法行为的证据,例如同类犯罪前科、同案被害人相似受害经历的证言等。在“杨某某猥亵儿童案”中,法庭经审理后,不仅认定本案多名被害人陈述内容相似,可以相互印证杨某某确有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而且以杨某某于该段时间内在同一地点附近亦实施了猥亵行为,足以反映其主观上具有满足性欲的卑劣动机为由,认定其中抚摸两名被害人脸部、腰部的行为属于猥亵。②不过,亦存在法院对相似事实证据较为陌生的情况。例如,在一起全案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的猥亵儿童案中,控方举出了三个被害人同班同学曾遭受过与被告人相似猥亵行为的证言,法庭却对该证据是否采纳不置可否。[3]综上,为应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存在的证据短缺困境,厘清司法机关对相似事实证据运用的困惑,有必要在理论上对相似事实证据进行深入探讨。本文拟结合相关学科知识和域外有益经验,分析相似事实证据采纳的理论基础及其适用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必要性,并提出运用规则的具体构想,以期在理论上回应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短缺难题的同时,为我国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构建进行有益的探索。
相似事实证据的来源包括被告人所实施的相似不法行为和被告人具有的某种不法行为的习性或性情,其中,根据前者形成的证据也被称为“类似行为”证据。[4]相似事实证据与品格证据的联系紧密且不易区分。一方面,不仅反映被告人不法习性的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构成相似事实证据,而且相似的不法行为本身也容易指向被告人的不良品格。部分观点可能基于此,加之受《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影响,将相似事实证据看作是品格证据的一种特殊形式。另一方面,两者因均可以证明被告人的某种倾向而被一同归入倾向性证据中。不过,两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相似事实证据主要涉及被告人具体的相似不法行为,不包括声誉、脾性等对主体的抽象评价,且可以因非品格目的而被运用,如犯罪计划和动机、作案手法、是否构成意外或过失等。[5]相似事实证据得以采纳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心理学维度下的人格理论研究为相似事实证据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特质论和情境论之争是人格心理学研究最重要的争论之一。特质论的提出者戈登·奥尔波特认为,特质可以看作是某人稳定的性格特征,它指引着人的行为,且具有跨时间、跨情境的稳定性。随着人格理论研究的发展,特质论遭到了情境论的批判和挑战。情境论的代表人物沃尔特·米歇尔认为,人格特质对行为的预测作用并不具有跨情境的稳定性,人的行为主要由情境决定。[6]这一观点相当于基本否认了品格对个人行为的预测价值。但是,之后针对人格特质的相关研究结果却出现了跨情境的一致性忽高忽低的情况,许多批评者因此指出,这些研究的对象涉及到大量人格处于形成阶段的具有“临时”人格的青少年,所以容易出现不稳定情况。相反,针对成年人的研究结果则呈现出较高的一致性。[7]两种理论相继受到批评后,“互动主义”成为了一种新的、流行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大部分人类的行为是人格特征和动态情境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相关研究表明,如果获得了一个人足够大的类似情况下的行为样本,那么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准确预测这个人的行为。[8]
当相似事实未被用于证明被告人具有某种特殊习性或性情时,其推理逻辑主要基于一种客观概率原理,具体模型呈现为:被告人的相似不法行为→过多意外事件在客观上的不可能性→一个或几个事件不是意外。这一推理逻辑准确地说明了,相似事实证据的提出是为了证明许多意外事件发生在被告人身上的概率是极低的,进而证实其被指控犯罪的具体行为不属于意外。[9]有观点将这一原理称之为“机会原则”或“反巧合理论”,意指若存在足够多的与被指控犯罪相似的行为,那么该犯罪事件的发生不可能用“巧合”或“随机”解释。[10]换言之,相似事实的“相似性”基本消除了“犯罪行为是巧合”这一解释的可能性。Rex v. Smith案便充分体现了相似事实证据背后的概率原理。在本案中,控方指出,与本案受害人相似,被告人的前两位新娘在与其结婚之后都“偶然”溺死在自家浴缸中,并且被告人均从三位已故新娘处继承到巨额遗产。这种超乎寻常的巧合使得裁判者认为除非人为设计否则是不可能,法庭最终采纳了该证据并判处被告人有罪。③
“事实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因为它通过保护个人的权利价值而产生社会最佳效果。”[11]在刑事证明中,事实认定者只能根据证据间接地推论事实的过程,而非亲眼目睹事实的经过,使得事实认定必然具有盖然性,这种盖然性推动证明理论倾向以最佳解释推理来发现案件事实。最佳解释推理的逻辑可以通过以下模型表示:E是多个证据的集合;假说H解释了E,且没有其他任何假说能够作出比 H 更好的解释,则H(很可能)是真。以上述Rex v. Smith案为例,根据本案包括相似行为证据在内的证据集合,可能存在三种假说,即(1)被害人意外溺死;(2)被害人是被告人所杀;(3)被害人是他杀。其中,第(2)种假说是本案证据集合的最佳解释。而假说(2)对证据集合所作出的解释之所以极为充分,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被告人相似事实证据,正是由于被告人之前的两个新娘也以同样的方式溺亡,且其通过此获取巨额遗产这一背景,才使法庭对假说(2)的解释深信不疑。事实上,最佳解释推理认定事实的过程往往采取一种“叙事”的方式。若要完整地叙述故事,必要的背景和情境是不可或缺的,相似事实证据虽然大多与犯罪要件事实无关,但其可以补充案件相关背景知识,为事实认定者叙述故事提供丰富的情境和背景,进而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12]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加之案件发现时间较晚且未成年人一般不懂得保存衣物、床单等反映性侵痕迹的相关证据,此类案件往往呈现出以被害人陈述为主、缺乏要件事实相关证据的“孤证”困境,给案件事实认定造成较大困难。例如,在“朱某某猥亵儿童案”中,全案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这一“孤证”,一审、二审法院由此均认定该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判决被告人朱某某无罪。[13]而且,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记忆、感知和表达能力有限,加之外界环境的干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被害人陈述可能出现前后不一致、案件核心细节存在矛盾等情形,导致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易受到质疑,在被告人提出辩解的“一对一”案件中,控方的举证困境尤为明显。对此,相似事实证据,既可作为独立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不法行为的倾向性以及犯罪动机等事实,丰富在案证据,也可补强关键证据,增强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进而改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孤证”问题,破解证据短缺困境。
客观真实是我国刑事诉讼坚持的目标。受这一目标的影响,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通常被理解为从客观方面强调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加之复杂的现实因素,使得司法实践长期奉客观印证为主要甚至唯一的证明方法,难以有效应对时常出现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难题。随着“排除合理怀疑”引入我国证明标准,以及学界对证据理论的深入研究,改良客观印证、探索多元证明方法的观点不断涌现,这些观点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聚焦发现真相的推理和认知过程,重视经验法则的运用,拓宽法官主观判断的空间,回归自由心证的本质意蕴。经验法则具有情景依赖性,其适用需要结合一定的情境和背景因素,如前所述,相似事实证据可以提供运用经验法则所必需的情境和背景。而且,心理学和概率学等学科理论赋予了相似事实证据较强的稳定性和逻辑性,使其可以作为裁判者自由心证的参考。因此,相似事实证据的引入,一方面有利于拓宽裁判者的证据视野,弥补印证证明过程较为封闭、事实整体分析缺乏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经验法则的运用,推动证明方法多元发展。
联合国于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首次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其原则二指出,国家应通过法律及其他方面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保障未成年人能在健康且正常的状态下,得到身心、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这一原则后被1989年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吸收,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准则。我国于1991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处理儿童相关事务的根本遵循,之后,伴随着社会发展和相关法律的沿革,我国学界和法律规范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将该原则表达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任何事宜都必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发展为出发点。[14]我国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便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会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发育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导致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为了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有必要将相似事实证据适用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以较大程度上避免因证据短缺致使案件无法成功追诉的风险,从而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上述理论基础和必要性决定了应将相似事实证据引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并构建运用规则,但其本身潜在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一方面,在相似事实证据的推理活动中,事实认定者有可能不当高估相似不法行为对当前被指控行为的预测价值,或掺杂依据品格的倾向推断,造成不公正的推理性偏见或道德性偏见。另一方面,在一些案件中,为了明确相似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法庭有必要对相似事实涉及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判断,由此可能产生“审中审”现象,影响诉讼效率。故在探讨运用规则的构建时,应“扬长避短”,注重防止偏见等不利影响的同时,最大程度发挥相似事实的证明价值。
此外,与英美等国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发源于传统证据理论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情况不同,我国构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很大程度上是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特定适用性。[15]因此,在借鉴域外相关规则和理论的同时,应立足国情,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构建符合中国司法语境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
在探讨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之前,须先考虑通过何种方式来构建规则。从英美等国家相关发展历程来看,判例是相似事实证据规则最初的渊源,之后随着实践的不断积累,判例中的相关规则逐渐以制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不过,制定法的颁布并未使判例遭到冷遇,相反,由于相似事实证据采纳标准的判断和具体运用较为复杂,许多问题仍有赖于判例的诠释,由此最终形成了制定法和判例法相互补充的局面。其中,制定法主要是明确相似事实证据的可采性、采纳标准和程序性要求等内容,判例法侧重于阐释标准的具体判断以及采纳后的运用等问题。
上述域外经验表明,对于构建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而言,制定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方式较为合理且便于规则的运用。但是,我国与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不同。一方面,我国不存在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传统,无法以判例为基点构筑证据规则。另一方面,我国不具有类似《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证据法典,《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也未涉及相似事实证据,很难直接通过立法构建相似事实证据规则。鉴于此,结合我国的司法语境,当下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办案指引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构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一方面,不仅许多证据规则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得以确立和体现,而且我国中央和地方公安司法机关颁布的针对某一类型犯罪的办案指引性文件,往往都包括证据审查和运用的内容,甚至已有部分文件体现了相似事实证据的运用。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颁布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履历、前科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可以用于证明提供帮助者的主观故意。浙江省公检法于2015年颁布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第六条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贩卖目的的认定应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科、吸毒史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另一方面,我国刑事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例具有“应当参照”的约束效力,其不仅对证据规则具有一定的阐释作用,例如检察指导性案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便重点明确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采纳规则,而且可以赋予司法解释个案裁判背景,缓解司法解释的抽象性和模糊性。此外,目前正逢未成年人保护“两法”实施初期,司法机关大力推进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工作,在最高检于2022年5月25日召开的“携手落实‘两法’共护祖国未来”新闻发布会上,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制发性侵犯罪典型案例。[16]可趁此东风,考虑明确相似事实证据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具有可采性,结合办案指引性文件构建证据审查规则,并在之后颁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中,对相似事实证据的认定、采纳等内容予以重点阐述,以更全面、具体地引导相似事实证据的实践运用。
英美等国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相似事实证据的适用几乎不存在任何限制,例如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14条(a)的规定,在儿童性侵扰案件中,被告人实施的其他儿童性侵扰的证据,“可以在任何与之相关的事项上加以考量”。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101条规定,相似事实证据的适用情形包括双方同意适用、与争议的重要事项相关、有重大证明价值以及纠正被告人制造的虚假印象。之所以作出这种极为开放的规定,除了考虑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的证据短缺问题外,还与英美等国近些年的司法改革背景有关,议会希望通过扩大证据采纳范围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降低被告人的过高待遇,以平衡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过,须注意的是,此种极为开放的规定并未得到美国地方上的一致认可,美国许多州的证据规则拒绝采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14条。
我国当下的刑事司法制度尚未体现出对被告人权利的过分保护,自然无降低被告人待遇的需要,况且相似事实证据对我国司法总体来说较为陌生,为了避免其可能对被告人造成的不利影响,规则建立之初有必要持谨慎态度。因此,应从以下三方面对相似事实证据的适用情形施加一定限制:
第一,依据被告人具有的某种不法行为的习性或性情形成的相似事实证据不能用于证明行为主体的同一性,即被告人是犯罪行为人。这是因为,此种相似事实证据在证明被告人身份时,经历了存在相似事实→被告人具有犯罪倾向→被告人是犯罪行为人的两段推定,极易产生错误,日本相关判例也基于此,禁止这种介入了犯罪倾向推定的前科用于证明被告人就是犯人。[17]
第二,若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实施相似不法行为时是未成年人,则相似事实证据的适用须极为谨慎。心理学研究显示,相较于成人性犯罪多涉及人格缺陷因素,性犯罪中未成年犯的人格因子相对健康,[18]尤其是13至16周岁的青少年,他们一般虽然外向好动,难以自制,但反社会倾向比正常同龄人还弱,实施性犯罪行为多为追求初次体验或从众行为,对之后行为影响较弱,实证研究便表明,青少年性犯罪再犯率低。[19]而且《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双向保护原则,要求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同样需要依法保护。因此,对于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时仍是未成年人的被告人,相似事实证据原则上不得适用,只有在行为人人格显著变态或存在多次相似不法行为的情况下,相似事实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其犯罪动机、目的等事项。对于实施先前相似不法行为时是未成年人、之后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时已经成年的被告人,需要分情况讨论:行为人在不满16周岁时实施的相似不法行为一般不得作为相似事实证据适用,例外情形同上。但是,由于已满16周岁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性生理状态和对性的认识较为成熟,犯罪手段与成年犯人较为接近,[20]行为人于此阶段实施的相似不法行为可以作为相似事实证据适用。
第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相似事实证据的适用需要有一定的其他证据为基础,不能仅以相似事实证据作为被告人定罪的根据。
采纳相似事实证据需要符合什么标准以及如何具体判断,是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关键问题。英国在DPP V. Boardman案和DDP v. P案中分别提出了“惊人的相似性”和“积极的证明价值”两个标准,前者要求被控之罪与其他行为之间必须存在一种独特的、惊人的相似性,后者只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可能造成的偏见倾向。《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101条第1款则进一步放宽了采纳标准,只要证据与控辩双方争议中的一项重要事项相关即可采纳,不过,在实践中,法庭仍基于证据对程序公正的负面影响而将大量相似事实证据排除。[21]可见,“证明价值和偏见效果”的衡量仍是相似事实证据是否采纳的核心问题。在美国,由于整个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置于关联性规则之下,相似事实证据的采纳须经过《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的检验,即证据具有的证明价值须大于其可能导致的“不公正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或不当拖延、浪费时间的危险”。[22]在苏格兰的Moorov v. HMA案中,法庭认为,若要将被告人性侵一名女子的证据用于印证另一名以相似方式受到性侵的女子的证言,则需要存在一种“潜在的统一性”把两个行为联系起来,这种联系须能够显示出它们都从属于某个具有一致性的意图、计划或活动。[23]
由此观之,似乎存在两种类型的采纳标准,一种是以事实之间必要的相似性来体现证据具有强大的证明力,“惊人的相似性”和“潜在的统一性”都是这种标准的表述。另一种则是将证据的证明价值与其偏见影响进行衡量,满足前者大于后者的条件即可,“积极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价值大于偏见效果”均属此类范畴。实际上,两种标准只有程度之分,并无本质差异,两者都需要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超出其偏见影响的积极证明力,而这一判断在每个案件中都是一个程度问题。第一种标准相当于通过事实之间充分的相似性,说明证据具有远超其偏见影响的积极证明力,在程度上要高于第二种标准,DDP v. P中的法庭就指出,对于直接证明被告人是否为犯罪行为人而言,相似事实证据仍需达到一种惊人的相似度。④因此,有必要根据适用情形的不同,灵活设置相似事实证据的采纳标准,即当相似事实证据用于证明被告人是否是犯罪行为人时,“惊人的相似性”标准更为合适;在证明犯罪动机、目的等事项或反驳被告人辩解时,满足“积极的证明价值”标准即可。
鉴于标准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其如何在具体个案中考量,仍需从以下三个因素加以把握:
首先,事实或行为之间的相似性是核心考量因素。早期判例常围绕必要的相似性构建采纳标准足以表明,在某种意义上,相似事实证据的证明价值取决于事实之间的相似性。裁判者在考量相似性时,应尽可能详细对比分析其他事实和被指控犯罪事实的行为方法、手段、所处情境、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对前后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其中,尤其要重视犯罪方法的考量,因为犯罪方法往往体现了可以将被告人和事实相联系的特殊性质。此外,裁判者还须注意事实之间任何明显的差别特征,尽管这些差别的存在并不一定起决定作用,但对裁判者的综合考量和理性判断是必要的。
其次,相似事实证据自身的可靠性关系到对其证明价值和不利影响的衡量。相似事实多表现为违法犯罪行为,部分可能已经受到过刑罚、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理,包括法院裁判书、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被告人实施过的相似行为,以及经过法庭质证后认定的相关证据。[24]这种有司法权或行政权背书的相似事实证据不仅较为可靠,而且还避免了相似事实证据可能带来的“审中审”现象,降低了对效率产生的不利影响,故其更容易被法庭采纳。
再次,相似事实证据的数量也对其证明力有一定的影响,多个相似的事实可以加强事实之间的联系,进而形成案件证据体系中较为完整的一个系列,提高相似事实证据的证明力。因此,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相似事实的证据才能采用,但在DPP V. Boardman案中,Cross法官就指出:“如果只有两个事例那么少,就必须更加谨慎,并且两个事件之间必须具有惊人的共同特征。”⑤
相似事实证据的运用时刻伴随着对被告人的不利影响,且我国控方相较于辩方,在取证、举证上处于优势地位,故为了平衡由相似事实证据带来的新的利益冲突,在其运用程序中必须重视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
首先,构建相似事实证据的审前开示制度。《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14条(b)要求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公诉人若要提供相似事实证据,则须至少在审判前15天或出于正当理由而允许的较迟时间内向被告人进行披露,包括证人陈述或预期证言之概要。英国《2013刑事诉讼规则》第35.2条也规定,一方若要引入被告人的相似事实证据,需要给予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据的具体形式以及解释证据何以具有可采性。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可以依托庭前会议机制构建相似事实证据的审前开示制度,即对于控方拟提出相似事实证据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在会议中组织开示相似事实证据,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同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于没有辩护人的,应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帮助。法庭应归纳控辩双方围绕相似事实证据产生的争议,在庭审中重点审理。
其次,法庭审理应注意预防人民陪审员的道德偏见,并保障对相似事实证据的质证。一方面,我国人民陪审员的构成主体与西方陪审团相似,都是由无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普通民众组成,有可能在相似事实证据问题上产生“道德偏见”。故法官应在审理中适时指导人民陪审员,阐释相似事实证据的法理,并可在人民陪审员的注意力过分集中在事实之间的相似性时,提醒其注意不同之处。另一方面,如果相似事实证据以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形式呈现,则须切实贯彻证人及被害人出庭作证原则,对相似事实的相关内容进行充分质证以决定最终能否采用。
再次,法官在运用相似事实证据定罪时应当加强裁判说理,重点阐释说明如何认定前后行为之间的相似性、相似事实证据在本案中为什么可采以及相似事实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明价值等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25]当下,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明困局,需要引入相似事实证据,并构建合理的运用规则,以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网。同时,为了平衡被告人和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具体规则须在适用情形、程序机制等方面,注重防范相似事实证据对被告人的消极影响。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建立应循序渐进,可以按照由点及面的思路进行。在此基础上,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可看作是相似事实证据运用的“试验田”,在积累较为成熟的司法经验后,再考虑建立普遍适用性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不过,届时亦会相应地出现一些新问题,例如相似事实证据适用于任何刑事案件的合理性如何论证、证据规则如何体现未成年人保护的优先性以及证明对象如何限制等,这些问题需要学界在之后予以关注和探索。
注释:
①2021年12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开展全省法院“利剑护蕾”专项行动,坚决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2022年3月6日,重庆市政法机关联合发布通告,决定从即日起至2023年2月底,在重庆市范围内统一部署开展“共护未来”依法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
②参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刑初1985号刑事判决书。
③Rex v. Smith (1915) 11 Cr. App. R. 229.
④DDP v. P (1991) 93 Cr. App. R. 267.
⑤DPP V. Boardman [1975] A. C. 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