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灵 张艳萍
摘 要: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在国际法规、制度层面的重要方法和路径,推动国际法治建设对完善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的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国际法治建设的新理念,致力于为不断解决全球性问题、完善全球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理论层面,中国主张强调以《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公认的国际法规为准则,倡导创设民主、科学、公正的国际良法,统筹推动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国际硬法与国际软法的共同发展,为实现全球良法善治提供方向指引。在实践层面,中国不断提升推进国际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不仅在国际立法方面,而且在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人权保护和共建“一带一路”等领域都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推动了国际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法治合作机制的创新,成为国际法治建设和全球治理变革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习近平关于国际法治立场观点的提出,构成国际法治建设中国方案的主要内容,其对于中国提升解决国际问题和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促进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的民主化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国际法治;全球治理;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D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2)01 - 0033 - 08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新时代“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世界历史进程,高度重视推进国际法治建设,致力于对全球性问题和全球治理赤字进行积极的法治回应,提出“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1]等一系列新观点新理念,形成了国际法治建设的中国方案,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重大。
一、国际法治建设中国方案的主要内容
2020年11月,党中央聚焦全面依法治国这一主题,在北京召开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完善国际法治体系、继续运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外事工作的前提下,先后提出一系列国际法治建设新理念,开展国际法治合作,谋划中国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的基本立场、战略布局、发展策略和目标导向等,由此构成了国际法治建设中国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基本立场:遵守并维护公认的国际法规和基本原则。从现代国际法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出发,我们要遵守并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联合国权威和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际法治的基本立场:“世界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3],“没有这些国际社会共同制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则,世界最终将滑向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4]。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法治基础,《联合国宪章》对于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至关重要。中国是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首批国家,70多年来,作为亚洲以及发展中国家唯一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把维护和执行《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作为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中国以国际法规和原则为依据,促进国际秩序的法治建设,并在外交事务中借助多边合作平台,努力推动全球治理体系走向完善。不仅如此,中国对国际法治作出重要贡献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生动反映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并赋予这些宗旨和原则以可见、可行、可依循的内涵,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20世纪50年代中国率先提出和倡导的。由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精神在实践中被许多重要国际会议的文件所采纳,在中国同一百多个国家的正式建交文本中都加以确认,因而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我国首创的国际法准则,这是中国对国际法的历史性贡献。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历久弥新,意义历久弥深,作用历久弥坚”。[5]中国政府专门设立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友谊奖”等奖项,对坚持和推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组织及个人进行鼓励和表彰。作为中国外交的基本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主权、正义、法治的价值观。中国在外交实践中长期倡导和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反映出中国努力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的意愿和立场。
第二,战略布局:协同推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互动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际法治的一个新理念,是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互动发展。“全球问题需要全球治理,而全球治理呼唤法治互动。互动是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关系中具有普遍性、居于基础性地位的基本现象,代表着两者关系的发展方向。”[6]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建设与涉外法治建设的协调发展,加快涉外法治建设的战略布局,将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纳入实现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中。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律法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健全涉外法律体系、积极参与推动国际法规制定、深入开展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與执法安全合作、加强相关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指示和部署[7],为深化对外开放服务,以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也为我国参与国际法治建设指明方向。在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加快中国国内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以国际视野对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当今世界的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具有双向性,而涉外法治建设与国际法治建设的联系更加密切。深化改革开放,需要在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基础上,加快涉外法治工作的战略布局,从而能够利用执法、司法等手段,更好地防范国际风险和应对国际挑战。涉外法规的制定需要依照国际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使涉外法律法规建设与国际法治目标相一致。一般来讲,“一个国家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运用国际法的水平是该国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 [8]。我们在完善中国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维护中国海外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断推进国际法治建设,打造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从而也为国内法治建设创造互动发展的外围条件。长期以来,中央注重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逐步形成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国内治理与全球治理目标与路径相协调的总体布局。
第三,发展策略:积极发挥国际硬法与国际软法的双重作用。在国际法治体系中,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是指《联合国宪章》、世界银行协定条款、世界贸易组织基准总则等诸如此类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硬法,国际硬法的制定需要经过严谨的国际立法程序,最终形成对各国具有较强约束力的、以法律文本形式呈现的国际规则。国际软法作为国际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指“国际关系中缺乏法律效力形式或法律约束力合意,但其实体内容具有类似于条约和国际习惯等主要法律渊源之实际效果的行为规范”[9]。国际软法的制定和运用相对灵活,虽然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但往往能够在多边会议上,就有关国家利益关切问题达成共识,通过发表决议、宣言、声明、倡议等,规范各成员国行为。国际软法在国际社会中广为运用,成为国际硬法的重要补充。
近年来,在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性威胁和挑战中,中国国际影响力迅速上升,在引导和完善全球治理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积极开展主场外交,主办亚信上海峰会、金砖国家厦门峰会、APEC北京峰会、G20杭州峰会,举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合组织青岛峰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多边国际会议,提出关于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扩大贸易投资合作、促进世界和平与安全、完善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的一系列新主张,对于丰富和完善国际软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以全球经济治理领域中的二十国集团(G20)为例。G20是由全球二十个国家以促进经济稳定和保持增长为目的组成的非正式论坛,主要通过召开首脑峰会等形式开展全球经济对话,该集团所形成的一系列决议机制,即属于“国际软法”范畴。在杭州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全方位介绍了中国全球治理的政策方针,以创新、包容、可持续等概念,向与会国阐释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在中方的倡议下,与会各国达成了《二十国集团创新增长蓝图》《二十国集团全球贸易增长战略》《二十国集团全球投资指导原则》等多项重要合作成果,为全球经济增长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也进一步加强了二十国集团的机制建设。大道之行,天下为公。2020年的二十国集团峰会又通过了《二十国集团应对新冠肺炎、支持全球贸易投资集体行动》《基础设施科技议程》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全力弥补经济损失,以促进疫情后的全球经济复苏。习近平总书记在峰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倡议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实质性帮助,加强全球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10]中国积极推动二十国集团增强危机应对能力,立场鲜明地支持二十国集团的长效治理机制与国家间的政策协调。此外,中国通过金砖国家机制、上海合作组织等,在维护区域安全与促进成员国发展中,出台的国际软法得到成员国的认可和实施,在地区与全球治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目标导向:创设国际良法,为全球善治贡献中国智慧。当今世界有关全球治理的路径和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加强和完善国际法治才是根本路径。推动国际法治完善,需要建设和发展国际良法。以国际良法抑制强权和霸权行为,实现全球善治,是维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利益的基础和保障。建设国际良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国际社会成员共同促进国际立法、国际司法等领域的建设,即以民主方式制定法律法规,健全国际法律体系;严格遵守国际法规则,维护国际法权威;公正有效地开展司法活动等。
在目标方面,中国将全球治理与国际良法善治思想融入国际法治建设之中,倡导以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为基本准则,促进国际良法的确立与完善。“法治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1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以公平正义为要旨、以有效行动为导向”[12],“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13]。2020年秋季,中国法学会再次举办中国法治国际论坛,中国同来自18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法学界人士围绕“新冠疫情背景下的国际法治合作”这一主题,讨论和协商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国际卫生条例》与全球疫情防控国际合作规则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法治国际论坛高度重视,致信论坛,表达了中国的意愿。中国希望同各国携手,构建公正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新冠疫情下的国际法治合作。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共建‘一带一路’需要良好法治营商环境”[14],希望法学界运用法治手段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的中国法治国际论坛上就强调过这一主张,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国际法治合作保障“一带一路”高质量建设的思想。2020年中国法治国际论坛发布了《中国法治国际论坛北京宣言》,申明各国深化包括公共卫生在内的法治合作,健全各项法律法规、支持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及合作仲裁机制、继续深化司法执法领域合作等。全球良法善治需要一个过程,涉及各个领域。世界上任何国家,特别是大国更要成为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在国际事务的处理中,各国需要以国际法为准绳,秉持公平公正原则,而不能扭曲国际法、侵害他国的权益。对于个别大国为一己私利践踏国际法的做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要公道,不要霸道。大国要有大国的样子,要展现更多责任担当”[15]。体现了中国推进良好法治建设、维护正义公道的大国责任意识。
二、中国主动参与全球治理的主要实践
“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16]中国在推动国际法治实践方面积极进行探索,不断提升参与全球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第一,参与国际法规的制定,完善国际法治体系。国际法规的确立是国际社会行为体协商和博弈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竞争的核心越来越向国际法规制定权转移。换句话说,21世纪世界主要力量的竞争,并非着眼于对资源、土地的直接控制权,而是围绕国际法规的制定权。中国在对外开放、逐步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中,深刻意识到国际法规制定权的重要性。自中国加入一系列国际组织之后,最初是学会如何利用现行国际规则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利益。随着中国和新兴国家的崛起,中国积极呼吁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主动参与相关国际法规的设立,并把国际法规制定权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国际法规制定的主导权是一个国家实力及其国际话语权的重要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中国认真了解现有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履行相关公约义务,积极参加多边外交会议,主动表达观点和立场,并向国际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先后派出多名国际法专家参加委员会工作。按照党中央要求,中国主动参加设立关于网络、海洋、外空、极地等新兴领域的治理规则,“要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17]。其中在极地立法方面,中国先后发布了《中国的南极事业》和《中国的北极政策》两份报告,对中国极地治理的基本立场、治理目标和具体主张进行详细说明,坚持在《南极条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极地治理法律框架下与其他国家开展广泛合作,并积极向南极协商会、北极理事会等机构推荐专家,参与极地国际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完善。这样,中国逐渐由过去较为被动地适应现有国际规则,向获得国际法规制定权的主动方向转变,成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和参与者。在经贸合作方面,早在2014年12月初,中共中央政治局便针对自贸区建设提出,中国应当“善于通过自由贸易区建设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维护和拓展我国发展利益”[18],努力提升我国在全球经济贸易领域中的地位。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在关于国家安全利益的一系列领域中,如网络安全、生物安全、气候变化等领域,与各国共同开展国际法规的制定活动,完善国际法治体系。作为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对不符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国际规则,中国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的能力在一步步增强。
第二,以国际法为依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国在扩大对外开放的进程中,越来越频繁地面对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需要运用国际法治妥善处理双边事务、解决权益争端、规范国际关系准则,特别是为复杂的领土边界争议、岛屿争端、贸易争端等一系列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导。作为一个大国,“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19]。面对国际争端,中国历来主张要以国际法为依据,尊重历史事实,依法治理并加以协商,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在处理南海问题时,中国主张依据和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基本准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南海诸岛一直以来都是中国所有,应当“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规定,在国际法原则基础上维护海洋法律制度……应充分尊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所有条款,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和落实该宣言的指导原则”[20]。2017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就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和稳步推进“南海行为准则”达成共识,为南海区域的和平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尽管中国拥有主权的一些南海岛礁被他人侵占,但我们始终主张通过和平谈判方式解决问题。中国将坚持同直接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有关争议,我们完全有能力,也有信心同东盟国家一道,维护好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21]习近平总书记倡导以国际法为准绳,以法治建设为基础,依靠法治手段处理双边矛盾和争端,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过程中,进一步推进全球治理和国际秩序的公平正义。这也是中国外交一贯坚持的原则和传承的思想。
第三,遵循联合国保护人权原则,加强国际人权合作。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一直以《联合国宪章》中关于人权问题的规定为法律依据。自联合国成立以来,《世界人权宣言》《德黑兰宣言》等人权法规决议相继颁布,将人权问题列入国际法范畴,成为国际人权事业发展和人权法治进步的象征。中国始终承认并尊重联合国关于推动人权发展的主张,积极参与国际人权立法,并主动加入多项国际人权公约。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国际人权保护工作,主张用国际法治的方式推进国际人权保护,一方面主张积极参加国际人权立法,另一方面也在国际社会中阐述中国的人权主张,提升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话语权。近三年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通过了中国的多项主张,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等,均形成决议。2021年7月,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七届会议上,中国代表全面阐述中国人权理念,力促全球人权治理更加公正。大会还通过了中国提交的决议:“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一直以来,西方某些国家总是以人权为幌子对他国的内政指手画脚,横加干涉,严重破坏国际人权治理规则,干扰了国际人权合作。相反,中国政府则大力支持联合国保护人权的决定,许多发展中国家十分赞赏中国关于人权保障的立场,多次在联合国人權理事会上表态支持中国的主张。中国提出的人权理念不仅能够反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心声,也脚踏实地地体现在促进全球人权治理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合作中。
第四,创新法治合作机制,共建“一带一路”。“一带一路”是国际法治发展与完善的实践创新平台,是新时代中国关于国际法治的主张和大国责任的重要展示平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愿同各方一道,积极开展国际法治合作,为建设开放型经济、促进世界经济复苏提供法治支持”[14]。遵守《联合国宪章》,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共建“一带一路”的基本原则,也是这一倡议能够得到认可和推行的前提条件。不断深化法治交流与合作,进行法治机制创新,是共建“一带一路”在完善法治工作方面的行动举措。中国和相关国家开展了一系列法治合作:加强相关建设领域的立法工作,补充和完善双边和多边公约、协定;建立贸易投资协同治理和矛盾争端解决机制,建立相关国际法律信息共享平台;等等。“一带一路”框架下的法治机制创新,有利于优化国际法治环境,为完善新型国际商事协调机制、构建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这既有助于形成共建“一带一路”法治合力,促进形成公平正义、交流互鉴、合作共赢的全球经济治理模式,也有利于增强各方投资项目实施的保障力度,使“一带一路”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为世界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2020年,在中欧班列高品质运营的同时,中国和欧盟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所谓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个重要类型,该《协定》在中欧地理标志的互认名单和保护规则上给予了界定,为双方的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有效保障。《协定》对推动中欧贸易合作具有历史性意义,也是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立场的明确体现。从我国对外发展战略来看,也将有助于“一带一路”建设成果的推广和影响的扩大。截至2021年1月29日,我国同全球“171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205份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文件” [22],其中包括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性合作规划纲要等,文件涉及基建、经贸合作、文化交流、生态保护等领域。同时,“一带一路”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法律大数据平台,依法妥善治理矛盾争端,为沿线国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不断深化“一带一路”进程中的法治建设。
三、国际法治建设中国方案对全球治理的价值
在全球治理进程中,国际法治已经成为维护国际社会秩序最稳定和成本最低的方式。[23]国际法治建设的中国方案对全球治理,具有全面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提升应对全球性风险和挑战、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国际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注重思维理念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要将国际法治建设落实到全球治理的实践中去。“随着全球性挑战增多,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已是大势所趋。这不仅事关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而且事关给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不仅事关对发展制高点的争夺,而且事关各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24]今日的国际社会存在许多逆潮流而动的现象,破坏现有秩序和国际规则,而国际法是约束和规范国际关系行为体的重要依据。国际法治建设的中国方案注重运用法治理念和手段提升应对全球性风险和挑战的能力,反映出对国际法治的高度重视,在我国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海外利益持续上升、对外贸易摩擦日趋频繁的形势下,国家安全利益的维护面临新的考验。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运用”[25]的要求被明确提出,这对于中国提升应对风险挑战的能力,推动国际法治的运用和实践,形成有效推动。
在国际舞台上,中国一贯倡导落实联合国公平正义的原则,反对霸权思维和强权逻辑。国际法治建设的中国方案将国际法治落实到解决现实问题中,把国际法作为处理国际关系、构建和平稳定国际环境的基础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重要手段,不断提升国际法治的实践能力和水平。面对美国挑起的中美贸易争端,我国主张各国严格遵守国际法规,在处理国际贸易争端时,要互相尊重、平等对话,以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世界贸易組织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规则为依据,稳妥解决问题。中国政府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消除矛盾、解决争端的合理途径。2018年,中国针对美国对华的所谓“301调查”下的征税意见,及时向世贸组织提出请求,在世贸组织争端处理体系下开启WTO纠纷处理机制,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2020年9月,世贸组织专家组对此案进行裁定,认定美国的“301关税措施”违反了既定规则,呼吁美国重返正轨。中国表示,世贸组织专家组做出裁决是客观公正的。中国反对动辄诉诸强权和单边主义,主张运用国际法治手段解决争端的立场,反映出中国尊重国际法治规则、维护多边主义和推动世界稳定发展的决心。
第二,促进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的民主化建设。当今世界,重点包括两种不同的国际秩序观:“一是国际体系中的实力结果决定国际秩序,二是国际社会中的规则、制度、规范和认同维持着国际秩序。”[26]即所谓国际体系秩序观和国际社会秩序观。以国际法治来推进全球治理,属于构建国际社会秩序的范畴。国际法治建设的中国方案顺应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主张应由世界各国共同制定国际规则,努力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共享全球发展成果,这也是中国外交的一贯立场和主张。国际关系走向民主化,有利于改变或抑制个别大国长期主导国际事务的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倡导以促进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为总目标,坚持国际规则制定过程的平等性和民主参与。他说,“什么样的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对世界好、对世界各国人民好,要由各国人民商量,不能由一家说了算,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27]。当今世界的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依然存在改革和发展的空间,其民主化的发展趋向是社会发展之必然。国际法治建设属于全球公共事务,需要国际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这本身就是一个民主活动。因此,中国提出国际治理民主化新思路,强调国际事务要由各国共同参与和治理,同时主张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多边主义平台的建立也可以提升全球事务参与者在国际事务协商中的民主化程度,多边合作机构的运行和维护将一定程度地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发展。国际法治建设的中国方案将国际法治建设与国际秩序紧密联系起来,致力于传播全球治理民主化的意识,努力营造国际社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三,在全球治理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球治理进程中的中国方案,体现了公平正义、平等民主的价值理念,这与国际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高度契合。国际法治建设的中国方案倡导依法依规进行全球治理,其目的在于全球治理体系的调整能够代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同利益。中国领导人在国内外场合公开表达中国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建设方面的立场和态度,特别是在处理环境问题、世界公共卫生安全等非传统安全的问题时,中国始终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际法治的主张,宣传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立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理念,进一步参与制定有关应对全球安全威胁的国际规定、准则等,并分享中国用艰辛奋斗换来的有益经验。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利益共同体,还是责任共同体与全球法治共同体,更多的国际组织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载于有关文件中,使其变为了国际软法的重要形式和国际法治建设的关键内容。人类命运共同体反映了中国在国际法治方面的创新精神与创新水准,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而创建的亚投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中国-中东欧国家(17+1)合作机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组织机制,在现存国际法治框架内得以确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国际法治机制创新,从而生动地展现出国际法治建设在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方面的当代价值。
随着全球治理的深入,国际法治建设的中国方案不断丰富和发展,为新时代中国运用法治正确处理国际关系、化解国际争端、开展国际合作指明了重要方向,在改革全球治理体系、推动国际秩序的完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取得更多实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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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 Plan to Promote the Legalization of Global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
Wei Ling, Zhang Yanpi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Abstract: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method and path of global governance in term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order and global governance system. Since th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Xi Jinping has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new thoughts and new theorie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which aims at contributing Chinese wisdom and Chinese solutions to the world. Theoretically,based on recognized inter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as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Xi Jinping advocates creating a democratic, scientific,and fair international good law to provide guidance for the good governance. In practice,China has continuously improved its ability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has become an active participant and promoter in the reform of global governance system. Xi Jinping's proposal on the standpoint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constitutes the main content of China's plan for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has far-reaching influences on enhancing the ability to solve international problems and safeguard national interests,promoting the democratic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order and global governance system,and building 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global governance;a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责任编辑:刘有祥 余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