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丕 潜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判管理办公室,哈尔滨 150001)
郡县治,则天下安。从历时性视角而言,基层社会治理一直被视为历朝历代治国理政的“国之大计”,是事关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大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治理任务的变换与治理实践的累积,市域社会治理日渐跃升为国家治理的重点领域。同时,市域社会治理是一种旨在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的藩篱,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治理模式。有鉴于此,市域社会治理作为城乡一体化治理,应注重强调市域范围内社会治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彰显司法权威和参与地方治理的重要窗口,在市域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背景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加注重基础导向,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建设水平和基层司法能力成为理论与实务界探讨的主流方向。在实务领域,各地法院的人民法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基于湖北、河南、四川、山东等中东部地区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实际情况,总结了人民法庭对于乡村振兴作出的有益尝试和成功经验,为人民法庭进一步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发挥组织优势和作用提供了路径参考。在理论领域,形成了多层次的思想资源。就乡土社会的微观层面而言,人民法庭是“乡土司法”[1],强调人民法庭对乡村社会的支持与配合,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参与;就城乡社会整合的中观层面而言,人民法庭是“沟通枢纽”,强调人民法庭融入法治建设实践;就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宏观层面而言,人民法庭是“国家治理机构”,强调人民法庭的基层治理职能,彰显了“国家在场”的法治立场。2021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更加注重强基导向,强化人民法庭建设,提升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水平提供了思想指导和实践遵循。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列宁曾言:“法庭是政权的工具。”[2]人民法庭作为一种治理工具,服务于政治和经济建设目标,并随目标的转型而有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目标。人民法庭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在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过程中创建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机构,它起源于农民运动和工人运动,是一种革命斗争的形式,并非像近现代司法制度规定的作为解决法律上权利义务纠纷的民事法庭、经济法庭或刑事法庭法定的审判机构或者组织。因此,人民法庭是在特定历史时空条件下,为解决特定的问题,专门设立的非专业性临时“审判”组织,不是解决一般的利益纠纷冲突,具有司法中立性的特征,而是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改造社会和管理国家的手段和工具,存在的时间有限,具有较强的针对性。[3]像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时的人民法庭、土地改革时期的人民法庭、“三反”“五反”运动时期的人民法庭、“普选”人民法庭等,此外还有一些区域性、行业性专门人民法庭,比如厂矿法庭、水上航运“民主改革”人民法庭、劳改法庭和劳改单位人民法庭。[4]
梳理现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发现国外并没有类似我国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组织,而有巡回法庭和巡回法院这样的审判组织形式。通说认为,在普通法的法律传统中,最早的巡回法院可追溯到12世纪英国设立的巡回法院,其具有统一司法尺度、加强中央集权、强化司法权威、实现国家统一等多重治理功能。从强化对地方的司法治理角度而言,巡回法院或巡回法庭与我国派出法庭在实现地方的司法治理功能上有异曲同工之效果。本文旨在探究转型期人民法庭发挥的职能作用及其参与基层治理所呈现出的组织理性与实践逻辑。
哈尔滨市N区人民法院WG人民法庭坐落于哈尔滨市N区西郊哈双公路4千米处,辖区总面积121.2平方千米,管辖一乡一镇,常住人口16.8万人,流动人口4万余人。辖区内有农工商企业及乡镇企业1 000余家,近三年平均受案2 000件以上,2021年达到2 900件以上。正式在编干警14名,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9名,聘任制书记员7名,人民陪审员2名,诉前调解人员3名。WG人民法庭位于N区城乡结合地带,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兼具城市审判与乡土司法特点,可以作为审判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推动城乡融合共治的合适样本。
本文以哈尔滨市N区人民法院WG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活动为样本,从审判职能、服务延伸、诉源治理及法治宣传四个角度,深入挖掘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组织优势,针对“加快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新要求提出人民法庭工作的优化方案,以期更好地激发人民法庭在参与市域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职能作用。通过剖析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形式与生动实践,展示“司法下乡”的真实过程,揭示人民法庭在与基层社会治理其他主体的互动关系中呈现的组织优势,探寻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背景下法治“地方性知识”的形成逻辑,为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乃至市域社会治理中更加全面地发挥职能作用提出制度创新构想。法学研究中的几乎所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研究方法问题。为了确保本研究的顺利开展,本文将重点运用历史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参与观察方法、问卷调查方法、个案访谈方法等方法对人民法庭的组织运行及职能作用进行系统研究。
正义如普罗透斯之面,实时变化、形态各异,令人难以参透全貌。同理,同一事物从不同视角审视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实属必然。人民法庭是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与抓手。自诞生之日起,人民法庭一直与党的中心工作和国家治理目标保持着密切的回应性联系,亦即因时而变、因势而变。有论者认为,人民法庭呈现出“临时性专政机关”“社会治安管理者”“统一市场维护者”“社会治理参与者”四种角色形态。[5]通过对样本法庭进行研究,我们发现在基层司法实践场域中,人民法庭呈现出司法为民服务者、诉源治理能动参与者、法治思想践行者等多重面相。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基层人民法院深入基层社区履行审判职责、提供司法服务的窗口单位,人民法庭在发挥审判职能的基础作用的同时,主动纳入基层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实践,是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6]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公共产品,其天然地要求人们使用,而人们对法治秩序的追求也对法律制度提出使用需求,亦即对法律制度的每个要求,背后都有具体的利益,以及将这种要求提交给法律制度的倾向。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用“人们洗衣的过程”来比喻法律制度的运作。他认为,法律结构就如洗衣机,人们需要这样的机器来清洗衣服,而衣服本身就是法律的实体,要放在法律的结构中去处理。[7]人民法庭的“人民性”的政治属性、“专业性”的司法属性与“社会性”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其追求的司法目标与行为准则。与分布于全国各地的10 144个人民法庭一样[8],WG人民法庭作为城乡结合部法庭,聚焦审判主责主业,切实提升审判质效。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案件繁简分流“第一关”功能,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等简易程序,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效率,实现简案快审;对于三权分置、民间借贷、涉农金融等重大案件,重视社会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实现重案精审。在审判中践行“枫桥经验”,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以人民法庭的分流功能促进全院整体案件结构优化,实现诉讼资源合理配置,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WG人民法庭设立“民生服务工作室”,以便民利民为核心,快审快结涉民生案件,迅速开展送达、庭前会议等工作,加快案件审理进程,以专业化团队保障民生安全,形成了专业化司法与乡土社会有机互动的典型司法特征。
从人民法院的治理空间结构而言,人民法庭可以视为基层法院的“神经末梢”,其工作场景多为深入院坝社区、工厂村屯、草原山林、田间地头,直面来自最基层、最底层的矛盾纠纷,从地理空间层面将作为国家公共产品的司法输送到地方,生动诠释“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这一法律人类学学术论断的合理性,在“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9]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不但是司法改革的需要,而且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0]人民法庭往往被视为人民司法工作中“基层的基层”,其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塑造基层民众法治思维、服务乡村发展振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1]人民法庭深深嵌入基层社会治理之中,体现了作为中央事权的司法权力深入基层社会,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积极建构法治秩序的“国家在场”的司法努力。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不应限于“为民司法”,而应适当延伸职能作用,真正发挥其定分止争、吸纳社会情绪、型构法治秩序的社会稳定器的维稳功能。当前社会治理的“国家在场”需要着重在价值塑造、制度构建、组织完善、平台搭建等方面着力。[12]如果说乡土司法是人民法庭的生活底色,强调人民法庭对乡村社会的支持与配合的话,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则发挥着基层社会多元解纷结构之间的沟通枢纽作用。WG人民法庭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注重对基层非讼事务提供专业化法律指导,注重培育人民群众法治思维,促进基层矛盾纠纷有序化解,不断增强辖区群众依法办事能力,逐步将基层事务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之中。具体到诉源治理方面,WG人民法庭发挥司法引导作用,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发挥司法调解作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组织诉前调解,努力使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实现纠纷源头化解。重视诉源共治,与基层政府、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协作配合,形成诉源治理合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被视为人们从事社会生活所遵循的行为规范与基本准则,在型构日常生活秩序和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基层社会不仅仅意味着是整个社会的基础,而且还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体系”[13]。法律规则作为现代化的治理方式,其在促进基层治理体系有序完善,实现基层治理能力稳步提升方面作用突出。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亟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全民守法的相互配合、协同共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然完成与日臻完善的情况下,基层社会治理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执法、司法和守法的齐头并进。人民法庭作为“国家治理机构”,相较于其他治理机构,更具专业性与权威性。从新时代国家治理层面而言,人民法庭堪称基层社会的法治中心,其因自身法律知识优势,行使着“地方性知识”的权威解释职能。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驱使下,人民法庭作为法治思想的权威阐释者与解释者,法官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的同时,也发挥着认真阐释法治精神、积极传播法治思想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能。“法庭是人民接受遵守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教育的场所之一,审判长(法官)应当确保审判的教育作用。”[14]法律的目的是帮助塑造具备现代法治精神、熟练运用法治思维的法治新人。因此,用法律来引导人们崇尚美德是法律发挥教育作用的极致所在。在教育宣传方面,WG人民法庭树立以案释法样本,坚持“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执法办案理念,积极营造全民守法的法治氛围。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为基层治理提供法治样本,挑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风险高、媒体关注度高的司法案件,邀请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两委”成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参加旁听庭审活动,向人民群众展示真实的司法过程,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信任感。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紧跟法律修订与时事热点,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细致的解答,树立良好的司法机关形象。
尽管人民法庭在履行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具备组织潜能与职能优势,但是市域社会治理作为一项纷繁复杂的治理工程,人民法庭参与其中虽“于理有据”,但仍面临诸多无法回避的现实困境。因此,应当认真对待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治理功能发挥情况。
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立与运作均应有法律依据,否则会招致“名不正、言不顺”的合法性质疑。人民法庭虽然是我国的一项法定制度,但是目前并无一部“人民法庭组织法”对人民法庭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运作规则、制度功能等方面进行合法性赋权。这就造成了人民法庭正常履职审理司法案件于法有据,而行使参与社会治理等延伸职能时常常面临合法性依据不足的尴尬困境。然而,“人民法庭要想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作用,不仅需要自身的不断努力,更需要处理好与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系,使自身获得较为良好的工作环境”[15]。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与发展战略大局是人民法院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重要体现,但是这里的“服务”,不是脱离主责主业抽调干部去做中心工作,而是立足审判职能配合中心工作。[16]人民法庭或者基于寻求改善自身外部环境的考虑而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或者基于上级机关的倡导性要求而被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无论是哪种途径,都难逃合法性依据缺失的质疑之声。当前,在行政执法领域,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已经成为一项法定制度。作为基层社会治理重要单元的人民法庭,其在合法性缺失的情况下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并“应邀”参与重大决策,显得确实不合适宜。尤其是当前城镇化进程提速,政府在开展征地拆迁、旧城区改造、大项目建设时,往往以“服务大局”“优化营商环境”等名义邀请人民法庭派员参加上述活动,为这些行政决策提供政策解读、法律咨询。通过对WG人民法庭法官的访谈,可知该法庭大部分法官及助理均参加过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等现场办公会或协调会。开会只是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表面形式,在协调会或办公会的背后往往存在着行政决策的违规性或群体性信访压力,基层政府之所以邀请人民法庭派员参会,表面上看起来是对人民法庭的重视,实则是有转移决策风险、转嫁信访压力的考虑。更致命的是,可能存在大量行政违法行为或政府作出错误决定让法院为其进行“合法化包装”问题。质言之,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非法治化状态拒斥人民法庭的法治化努力。
美国法社会学家布莱克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群体比个人更爱打官司。”[17]虽然该结论系域外经验,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随着社会转型加速,社会利益纷争的加剧,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诉讼社会已然来临[18],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诉讼的形式涌入法院形成诉讼案件,致使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人案矛盾日渐凸显。传统社会纠纷发生率稳中有升,新型社会纠纷不断涌现,多元主体间利益矛盾与冲突日益显现。[19]法律之所以得到服从和执行,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存在“合法性”,即对某种权威的自愿服从。[20]随着司法权或人民法院的重要性日益隆升。法院或司法在人们日常生活、价值观念、行为选择中也广受青睐,亦即“司法在当代中国社会角色的自觉校正,是对司法社会功能的进一步领悟与认知”[21]。春江水暖鸭先知,人民法庭作为最基层的司法单元,其对人们诉讼观念的认知转变感受最为直接。人民法庭受理案件数日渐增加,呈现出大幅度增长的态势。以WG人民法庭为例,在2015年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前,年均受案500件左右,立案登记制施行之后,年均受案1 000件左右,最近三年年均受案高达2 000件左右。近年来,法庭人员基本保持稳定,案多人少的审判工作压力巨大。现有人员应对年均2 000件的案件审理任务尚显得力不从心、疲于应对,无法期待他们能再抽出宝贵工作时间来参与审判案件之外的治理活动。如果说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面临合法性依据缺失是“客观不足”的话,那么人民法庭基于巨大的办案压力而不愿参与市域社会治理进程则更多的是“主观不愿”。鉴于司法资源有限性,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协作无强制性,以及治理行为的单向度,我们无法期待人民法庭大规模或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域社会治理活动。简言之,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人案矛盾致使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动力不足是人民法庭参与参与市域社会治理面临的主观困境。
市域社会治理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全领域治理的系统工程。从治理的价值取向角度而言,与传统的管理不同,治理理论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政府与社会皆为治理的主体与对象,两者合作互动。[22]因此,市域社会治理既非国家权力单向度的纵向延伸,亦非简单的市域场域内的社会自治,而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引领之下,市域场域范围内各个治理主体在治理理念、治理形式与治理机制等方面的主体间互动实践。从治理经验累积来看,以“现代化治理”更新“传统治理”,在本质上就是一个法治化转型的过程。[23]治理主体多元化与互动性是现代治理对主体的启蒙和规训。就治理主体与治理任务而言,人民法庭虽然是市域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但从参与治理工程量而言,并不是市域社会治理的主导性力量,人民法庭发挥社会治理职能是以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前提基础的,亦即是审判职能的有效延伸,实质上是基层法院实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重新厘定司法审判结构功能、切实回应社会司法需求的深层次创新。[24]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权利主张、利益纷争、社会矛盾等日渐成为市域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与迫切任务,亟须各类治理主体提升治理能力,以应对日渐增多的治理难题。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实现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是沟通国家司法与基层民众司法需求“最后一公里”的桥梁纽带,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然而,人民法庭参与的市域社会治理本质上是一种事后补救性治理方式,其通过审理诉讼案件的形式来裁断纠纷,使受矛盾纠纷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正常。从治理机制衔接角度而言,人民法庭的社会治理是对其他治理机制失灵的一种补充。人民法庭不是万能的治理工具或治理机制。面临着纷繁复杂的治理任务与治理难题,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能力有限或不足的现实困境亟须整合治理力量、提升治理能力来克服治理困境。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是制度变革的先声。时代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只有立基于时代发展背景,创造性地寻求破解之方,才能切实地探寻到因应之策。方向决定出路,道路通向远方。“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25]因此,正确地选择方向是改革成功的必要前提。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亟须寻求破解之道。我们认为应从理念更新、机制重构与功能优化等方面进行系统发力。
从司法理念的革新与人民司法历史传统的沿革视角观之,人民法庭的设立初衷与运作实践,既是延续“马锡五审判方式”[26]的有益举措,也是适应或满足人民运动现实需要的因应之策,是通过国家司法权整合基层社会、建构基层社会秩序的必然选择。“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现路径和实现机制。在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实现城乡一体化治理,人民法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将人民法庭置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中予以把握。在实然层面,总结经验做法和现实成果,从审判职能、服务延伸、诉源治理及法治宣传四个方面,揭示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组织优势与职能作用。在应然层面,准确把握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对于人民法庭工作昭示出的新要求与新期待,省思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革新人民法庭的旧有工作模式,为人民法庭在市域社会治理中更加全面深入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优化方案。市域社会治理需要人民法庭的积极参与,但这种参与并非事无巨细地全程参与,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参与。人们坚信“实现正义的最好办法是请那些身处纠纷之中的人聚集到一个历史悠久的设施之中——一个公开的实体空间,参与的每一个人都可以亲眼看到其他参与者”[27]。现代司法理论告诉我们,法院作为司法权运作的有效载体,其正在经历从“审判场所”到“司法服务”的跃迁。这一司法理念转变的隐含要求是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要具备合法性依据,走出审判法庭,走向需要司法服务的场所,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活化“枫桥经验”,就地办案,排忧解难,开展法治教育,维护社会治安,真正让人民法庭走进人民中间,积极参与无讼社区、法治社区的建构实践。
按照社会学的通常理解,机制是指社会系统的各种结构要素按照一定的方式相互作用并实现其特定功能的过程。一般认为,“机制”具有结构、功能与原理等三重面向:从结构层面而言,指称一个事物的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从功能层面而言,指称一个事物在做有规律性的运动中发挥的作用;从原理层面而言,指称一个事物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机理。[28]依照上述理解,所谓社会治理机制就是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形势下,影响社会治理的各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运作原理和由此而形成的生态系统。[29]纵观当前的市域社会治理实践,基于共同的治理目标,虽然各个治理主体之间存在合作,但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各个治理主体之间基本上各行其是。然而,市域社会治理任务的艰巨性、治理手段的多样化、治理理念的特殊性客观上需要各个治理主体之间互相配合、精诚协作,否则难以完成治理重任。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发性、频发性亟须多元化解机制的建构。积极建立协同式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理念,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打造以政法部门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建立以人民法庭为主导的法律治理体系,对涉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纠纷设立强制性前置纠纷解决制度,即通过建立由外而内的纠纷解决主体之间的分工制度及纠纷解决互动控制机制,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审判权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应有价值。当然,严格界定人民法庭社会治理职能与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之间关系也是法律治理中建立以人民法庭为中心系统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30]因此,实现各个社会治理主体从“各行其是”到“多元协同”的机制重构是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的必要途径。
从结构功能主义的学术传统而言,功能指称一个事物对于其他事物所展示的外部属性,表征着该事物对其他事物的直接或间接的效用。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权在基层社会的具象表征,在不同时期发挥着不同功能。[31]通过对样本WG人民法庭的调研,我们可以发现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内容偏好与法庭的审判职能呈正相关。通过横向对比本市辖区内的多个法庭,发现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形式高度一致,对案件作调解工作、深入社区村屯进行普法宣传、提供诉讼便民服务等是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主导性方式。从司法审判形成裁判规则的角度而言,尊重法律是裁判规则发挥功能的首要原则。[32]然而“法官在审理裁判个案过程中,既受普遍有效的法律拘束,也受之前形成的个案规范之拘束”[33]。人民法庭作为群众“家门口的法院”“居民楼里的法庭”,“解决纠纷”是当前人民法庭的主导性工作,人民法庭针对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对当事人所在的社区产生价值引导与行为规范效应。因此,人民法庭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超越“解决纠纷”的特殊主义逻辑,实现“规则之治”的普遍主义逻辑,发挥已决案件裁判规则的指引作用,实现制度功能从“解决纠纷”到“规则之治”的功能优化是实现人民法庭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时代是问题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法治中国时代已然来临,以法治中国建设为核心的中国之治的制度优势日渐凸显。作为基层治理重要单元的人民法庭,其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治理任务,既存在着治理理念、治理技术、治理形式等方面的组织优势,也面临着参与依据缺失、参与动力不足、参与能力低下等现实困境。但是,司法权作为一项社会性权力,在组织运作过程中与其他权力组织、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之间的分工协作,是实现社会矛盾多元化解的现实需要,也是人民法院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有益举措。人民法庭作为司法为民的“第一站”,在发挥化解纠纷的原初职能同时,也承担着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衍生职责。置身于市域社会治理综合系统中的人民法庭,其参与市域社会治理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