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伟林
(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 陕西西安 710049)
《隋书·经籍志》史部“簿录篇”于“《隋大业正御书目录》九卷”后著录有“《法书目录》六卷”[1]。《旧唐书·经籍志》史部“杂四部书目”亦著录“《法书目录》六卷”,虞和撰[2]。《新唐书·艺文志》之经部“小学类”[3]卷57:1448和史部“目录类”同时著录有“虞龢《法书目录》六卷”[3]卷58:1498。和通龢,虞龢是何人?“法书”者,书法也。《旧/新唐志》记载的六卷《法书目录》应当是同一种书法作品目录,它创作于什么时代?是否也就是《隋书·经籍志》所著录的六卷《法书目录》?尚需考辨。
清代章宗源考证《隋志》之六卷《法书目录》,曰“《唐志》:庾和撰”[4]。章氏所据当为《旧唐志》,并且以其二《志》所载为同一著述,因而据以补《隋志》中所缺之作者,但将“虞”误作“庾”字。其后姚振宗于《隋志》该条,罗列两《唐志》、《南史》本传、《述书赋注》等资料,并考证唐代张彦远《法书要录》载虞龢《论书表》标题其为南朝梁中书侍郎之误[5]。姚氏又据《述书赋注》云“梁傅昭亦撰《法书目录》”及《梁书·殷钧传》言其“受诏料简西省法书古迹,别焉品目”,推论“则为《法书目录》者不止此一家”,但还是认为《隋志》此条“与两《唐志》相同”,作者“当是虞氏为多”[6]。日本学者兴膳宏等人所著的《隋书经籍志详考》一书,则直接以《隋志》此条与两《唐志》所载为同一人之撰述,并以两《唐志》著录之作者名为线索,根据《南史》附传及《论书表》,补正其作者信息,又推论该目录与《论书表》在内容上存在关联[7]。
1930年代,余嘉锡先生在《目录学发微·目录学源流考》中论述隋代之书目创作的时候,节录《隋志》写道:“又隋大业《正御书目录》九卷。《法书目录》六卷。《杂仪注目录》四卷。”[8]无疑是以六卷《法书目录》为隋代之撰述,且未明言其专门性质。后来新夏先生的《古典目录学》一书在叙及隋朝的目录事业,特别是隋炀帝时的官修目录时,指出“据《隋志》著录尚有《法书目录》六卷和《杂仪注目录》四卷”,并怀疑它们“似乎是一些专门目录”[9]。其后李瑞良先生的《中国目录学史》在介绍隋唐时期的艺术专科目录时,称“《旧唐志》有虞和《法书目录》六卷”[10]。据此,则余、来二先生是以《隋志》所载的六卷《法书目录》为隋代之撰述,并对其书法专科目录的性质亦不甚明了。而李先生也是将《旧唐志》所载之六卷《法书目录》当作隋唐时期的撰述,但在其性质的认识上,则明确其为书法专科目录。
同在1930年代,比余嘉锡先生稍晚,姚名达先生在其《中国目录学史·专科目录篇》中写道:
“我国艺术,最尚书画,故书画目录发生甚早,论其先后,仅次于文章志及佛经录。刘宋时,虞龢首撰《二王(夹注:羲之献之)镇书定目》各六卷,《羊欣书目》一卷,《锺张书目》一卷。(夹注:见虞龢《论书表》)梁傅昭撰《法书目录》,(夹注:见窦臮《述书赋注》)殷钧“又受诏料检西省法书古迹,别为品目。”(夹注:见《梁书》卷二十七)隋姚最有《法书录》,(夹注:见《述书赋注》)而隋炀帝“聚魏已来古迹名画,於‘观文’殿後起二台,东曰妙楷台,藏古迹,西曰宝迹台,藏古画。(夹注:见《隋志·总序》)”所聚既多,必有目录,而《隋志》不载。(夹注:有《法书目录》六卷,不著撰人,但《唐志》作虞龢撰。)”[11]
分析这段文字我们得知,与姚振宗一样,姚名达先生也认为撰有《法书目录》之作者并不止一人,但与姚振宗不同的是,他并不同意《隋志》著录之六卷《法书目录》为刘宋时虞龢的撰述,因而在正文中追述书画目录的开创者虞龢的成就时,并不将六卷《法书目录》的著作权归到虞龢的名下。相反,姚名达先生似乎认为《隋志》中的六卷本《法书目录》很有可能是隋炀帝聚藏书画古迹的目录,这与余嘉锡先生的思路较为接近,但因为《新唐志》著录六卷《法书目录》作虞龢撰,使得他未下明确的判断,而是在注释中作了存疑的处理。
在稍后撰成的《中国目录学年表》中,姚名达先生的观点更为明朗,六卷《法书目录》被分别系录于两处。在“宋明帝泰始三年”(467年)条下,姚先生根据《论书表》述及虞龢奉诏料简法书至六年装治完毕一事,又据《新唐志》接叙其成果“有《法书目录》六卷”[12]14。在“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条下,姚先生在交代了隋炀帝于秘阁及东都观文殿藏书并撰有《大业正御书目录》九卷后,又叙述其聚藏古迹名画,并明确认为《隋志》著录之六卷本《法书目录》即其簿录[12]23-24。据此分析,姚先生依旧认为撰有《法书目录》者不止一家,并进一步认定两《唐志》著录虞龢的六卷《法书目录》,与《隋志》中不著撰者名之六卷《法书目录》非同一人之同一撰述,《隋志》所录乃隋代作品,此后一观点与余嘉锡先生更趋一辙,只是因为《隋志·总序》材料的支撑而更显具体。
与姚名达先生在《中国目录学史》中的观点相似,蒋伯潜先生的《校雠目录学纂要》一书也认为“书和画是我国最高尚的艺术,故书画目录底发生很早”,刘宋时人虞龢的《二王镇书定目》、《羊欣书目》和《锺张书目》是其早期的代表,南朝梁的傅昭也撰有《法书目录》,但不认为虞龢别有《法书目录》六卷,也即是说《隋志》等著录的六卷《法书目录》与虞龢的关系阙疑[13]。倪士毅在《中国古代目录学史》中的论述也与姚先生在《中国目录学史》中的论述基本相同,但跟蒋伯潜先生一样,都没有涉及隋炀帝聚藏古迹名画与《隋志》著录之六卷《法书目录》关系的问题[14]。曹之先生等人在总结魏晋南北朝书目编撰的成绩时,与此相关的部分其所罗列之内容与顺序也基本一致[15]。
曾主陶先生在采用编年的方式对魏晋南北朝至隋代的目录工作进行总结时,曾举出两部《法书目录》,一为刘宋虞龢所撰,时间在467年,一为隋代佚名所撰,时间为605年,与姚名达先生的《中国目录学年表》基本一致[16]。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曾先生对这两部《法书目录》的系年却是完全错误的。姚先生虽然将虞龢检理法书并编撰六卷《法书目录》系于“宋明帝泰始三年”(467年)条下,但却明确说明《法书目录》是在泰始六年(470年)法书整治完毕后才撰成的,因此其时间当为公元470年。至于所谓隋代的六卷《法书目录》,姚先生将其与《大业正御书目录》的编撰皆系于“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并非是因为炀帝蒐集天下图书典籍和古迹名画聚而藏之并编撰目录,都只发生在大业元年,而是因为限于史料,其具体时间不明确,姑且将炀帝一朝之重大图书目录事业,全都附于其继位享国之始年。因此,所谓隋代的六卷《法书目录》,其撰成的具体时间是无法确定的。
张天弓的《秦汉魏六朝隋主要书学文献一览表》[17]、刘涛的《汉三国两晋南朝书学著述表》[18]都直接根据《新唐志》的记载著录有南朝宋虞龢的六卷《法书目录》,但都不涉及《隋志》与两《唐志》记载差异的考辨。王宏生的《古代书学著作著录述论》一文,在考察《隋志》、两《唐志》等古典图书目录对书学文献的著录时,直接将《隋志》所著录的六卷《法书目录》与两《唐志》的记载等同起来,但他却没有注意作者虞龢的生活时代,而是依旧将六卷《法书目录》列在《隋大业正御书目录》之后进行论述[19],似乎是部分地继承了姚名达先生在《中国目录学年表》中的观点。畅运合的博士论文《唐代书学文献考论》,在处理《隋志》、两《唐志》著录之六卷《法书目录》的关系时与王宏生的做法相似,但因为广泛地使用了虞龢的《论书表》,尽管文中虞龢的生活时代或为南朝宋或作南朝梁,其还是成功地避免了将虞龢的《法书目录》与《隋大业正御书目录》放在一起进行讨论的错误[20]。
王秀丽的硕士论文《正史艺文志或经籍志中的目录研究》,在介绍晋至隋时期的专科书画目录时,称有南朝陈时虞龢的《法书目录》,并指出其“见于《隋志》、《旧唐志》和《新唐志》(《隋志》未录著者;《旧唐志》《新唐志》记为虞龢撰)”[21]。作者显然是直接将《隋志》所载之六卷《法书目录》与两《唐志》的著录等同起来,但却误认为虞龢是南朝陈人,应当是因袭臧励龢等人编撰之《中国人名大辞典》所致。关于《中国人名大辞典》“虞龢”词条的错误,潘良桢[22]、张薇薇[23]3等人已进行了纠正。
虞龢,南朝宋会稽余姚人,见《南史·文学传》,“有学行”[24],有宋明帝泰始六年(470年)所上之《论书表》传世,述其奉宋明帝诏“检理二王书迹,评其品题”,撰有《二王镇书定目》、《羊欣书目》和《钟张等书目》等[23]6-33。此外,虞氏又见于《宋书》《礼志》《乐志》[25]及唐代窦蒙的《述书赋注》[26-28]。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检讨余嘉锡、姚名达、曾主陶、来新夏等先生以《隋志》所著录之六卷《法书目录》为隋代撰述的观点。这种观点的唯一依据在于,《隋志》著录六卷《法书目录》是在紧次于《隋大业正御书目录》之后,余嘉锡等先生因而误将其二者一起视作是隋代书目的殿军。但是我们考察《隋志》六卷《法书目录》其后的诸家目录,依次为《杂仪注目录》四卷、西晋荀勖之《杂撰文章家集叙》十卷、西晋挚虞之《文章志》四卷、南朝宋傅亮(374—426年)之《续文章志》二卷、南朝宋明帝之《晋江左文章志》三卷、南朝梁沈约之《宋世文章志》、南朝梁庾肩吾之《书品》二卷及佚名《名手画录》一卷。我们发现,《隋志·簿录篇》以《隋大业正御书目录》为节点,其后的诸家书目包括六卷《法书目录》在内,全部为专科书目。也就是说,上承《开皇八年四部书目录》和《香厨四部目录》,《隋大业正御书目录》是《隋志·簿录篇》所著录的最后一部综合类馆阁书目,而六卷《法书目录》则为第一部专科目录。但是,为什么此《法书目录》能居于荀勖、挚虞、傅亮的撰述之前而居于专科目录之首呢?
要破解上述疑团,似乎还得从假定《隋志》著录之六卷《法书目录》与两《唐志》中的记载乃同是虞龢之撰述入手。我们知道,虞龢为南朝宋人,其广为流传的《论书表》作于宋明帝泰始六年,问题就出在这个“泰始六年”上。“泰始”同为西晋武帝司马炎、南朝宋明帝刘彧、南朝益州程道养的年号,分别为公元265—274、465—471、432—437年,且皆有泰始六年,《隋志》应该是误将《论书表》创作的“泰始六年”当作西晋武帝司马炎的第一个年号,无意中把同是六卷《法书目录》作者的虞龢视为由魏入晋之人,因此才将六卷《法书目录》径直升列到荀勖和挚虞之前,而居于其所著录的专科目录之首位。
考察《旧唐志·杂四部书目》对于六卷《法书目录》的著录,是位于傅亮的《续文章志》之后、唐代元行冲等人的《群书四录》及毋煚的《古今书录》之前。《群书四录》及《古今书录》都是唐代的综合类官方馆阁书目,六卷《法书目录》及傅亮《续文章志》则是《隋书·经籍志》所著录南朝专科目录在当时的孑遗。傅亮与虞龢皆为南朝宋人,傅亮生于东晋宁康二年(374年),卒于宋文帝元嘉三年(426年)。虞龢有宋明帝泰始六年(470年)所上之《论书表》传世,活动时间明显晚于傅亮,其所撰六卷《法书目录》理应在其《续文章志》之后。并且,因为《隋志》所著录的南朝专科目录多已经亡佚,《旧唐志》应当是以六卷《法书目录》为其所著录的唐前专科目录之最后一部,因而才又开始在其后序列唐代的综合类馆阁书目。
《新唐志·目录类》对于虞龢之《法书目录》的著录与《旧唐志》同,而《新唐志·小学类》却是将其置于东汉卫宏的《诏定古文字书》与西晋卫恒的《四体书势》之间。据此推论,《新唐书·艺文志》著录虞龢撰六卷《法书目录》,“目录类”沿袭的是《旧唐书·经籍志》的做法,但将“和”字改作“龢”,则说明其并非完全无意识地因循抄袭,甚至还根据其他权威的资料做了订正;而“小学类”则与《隋书·经籍志》一样,也将六卷《法书目录》看作是西晋最早期的书法作品目录,并且默认虞龢即是《隋书·经籍志》所著录六卷《法书目录》的作者。甚至很有可能,《新唐志·小学类》的这一错误就是因袭《隋志》而产生的。由此我们的假设得到证实,《隋志》所著录的六卷《法书目录》,其与两《唐志》之记载同为南朝宋明帝时人虞龢的撰述,则余嘉锡、姚名达、曾主陶、来新夏等先生错将其系于隋代,都应当是误读史料所致。
此外,尚有别本《法书目录》的问题需要澄清。如前所述,姚振宗在《隋书经籍志考证》中之所以未将《隋志》中的六卷《法书目录》归属于虞龢,乃是因为《述书赋注》所载之南朝梁傅昭《法书目录》的存在,因而疑虑“为《法书目录》者”不止虞龢一家。姚名达先生在《中国目录学史》、蒋伯潜先生在《校雠目录学纂要》、倪士毅先生在《中国古代目录学史》、张天弓先生在《秦汉魏六朝隋主要书学文献一览表》、张百军在硕士论文《宋代的书迹著录研究》[29]、李艳秋等人在《汉魏六朝书目考略》、曹之先生等人在《魏晋南北朝书目编撰及其背景考略》文中,也都述及南朝梁的傅昭撰有《法书目录》。
上述诸家观点的依据,明确标注有出处的全部是《述书赋注》。考察《述书赋注》对于傅昭《法书目录》的记载,仅发现其“傅五兵比亡年,广于职位”句注曰“梁傅昭撰《书法目录》”,书名作《书法目录》而非《法书目录》,且所有今存诸家版本,包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宋刻《书苑菁华》本《述书赋注》于此都无歧异,姚振宗以降的诸位学者应当都是因为误读史料而生此纰缪。不过,这种误读很可能并非是从姚振宗才开始的。元代刘有定注同时人郑枃的《衍极》,于“古今《书品》,其效尤班固《人物表》与”句,注中有“傅昭、虞龢《法书目录》”一说[30],姚振宗、姚名达先生等人误读《述书赋注》也有可能是受此影响。刘氏此说不排除别有依据的可能,但以现存文献观之,当是揉合《述书赋注》及两《唐志》而言,比之宋刻《书苑菁华》本《述书赋注》尚属晚出。并且,刘氏此处将虞龢至于傅昭之后,似乎是受到张彦远《法书要录》标题虞龢为梁人之误的影响,则其说法的来源很可能就包括《法书要录》本《述书赋注》,因而刘氏此说不足为信审矣。
姚名达先生的别本《法书目录》,据前引文还应该包括隋代姚最的《法书录》,蒋伯潜先生在《校雠目录学纂要》、倪士毅先生在《中国古代目录学史》中,也都有此一说,但却只有姚先生交代其依据为《述书赋注》。考诸《述书赋注》,其“《名录》编于司马”句注实作“隋蜀王府司马姚最撰《名书录》”,是《名书录》而非《法书录》,姚先生又有读错史料之失。由此,据存世文献亦无所谓别本《法书目录》之记载,则《隋志》所著录的六卷《法书目录》为南朝宋虞龢之撰述再无疑问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