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 涛 陶思佳 卢思涵 马 涛
进入21 世纪以来, 大数据、 5G、 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中国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水平不断提高, 培育了一系列新技术、 新业态与新模式。 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正重塑中国经济结构, 数字经济也逐步纳入新发展格局并在国际合作中成为新的竞争优势。 然而, 数字鸿沟、 数字制度体系不健全等新问题与产业结构失衡、 区域不平衡等问题叠加,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2020 年11 月15 日,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 第四次领导人会议以视频形式举行并通过数字化手段正式签署。 囿于全球新冠肺炎疫情, 这一经贸协定自诞生伊始就打上了鲜明的数字化烙印, 不仅成为目前全球覆盖范围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 更体现出全面性、 现代性、 互惠性和高质量等特征。 RCEP 的签署明晰了构建面向全球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的远景目标, 推动了区域自由贸易区新格局的形成, 厘清了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融入路径, 增强了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尤其协定中有关数字贸易规制的条款, 对加快中国服务贸易变革、 扩大数字贸易规模、 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首先, 该协定较好地整合了不同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的差异, 在创新发展、 程序保障和利益平衡方面,体现出全面性、 先进性、 包容性、 开放性等特征(沈铭辉和郭明英, 2021), 有助于优化商贸环境(李宏兵等, 2022),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张建平和董亮,2021), 重塑区域贸易网络(王雅莉和王妍, 2021)。其次, 该协定也是中国参与构建全球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的新起点, 其中涉及的多项数字贸易规则为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更开放的环境。
现有研究大多聚焦于RCEP 对中国整体经济与区域合作的影响(Wang and Sharma, 2021), 例如,彭德雷和张子琳(2021) 分析了数字贸易规则带来的宏观经济影响, 周念利和陈寰琦(2020) 量化分析了数字贸易规则的经济效应, 证实签署数字贸易规则可显著促进双边数字贸易发展。 然而, 目前研究尚未厘清数字贸易规则赋能中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驱动因素与作用机制。 因此, 本文以“机制分析—风险研判—对策建议” 的思路, 研究推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驱动因素及其作用机制, 分析RCEP 协议内容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间的契合性,研判RECP 生效背景下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将面临的挑战, 进而提出发挥RCEP 协定优势实现中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RCEP 能增强数字贸易网络联系强度, 充分推动数字产品“引进来”。 纵观全球产业分工格局,以网络式分工为主体、 数字化技术为支撑、 智慧化服务为导向的新型数字贸易模式正逐渐推动全球贸易格局重构。 首先, RCEP 坚持“一国一策”, 支持外贸企业线上线下开拓RCEP 成员国市场, 构建更广泛、 更全面、 更优质的国际贸易网络体系。 数字化形式链接的产业链与供应链可有效地聚合多边的供给与需求, 从而建立兼具综合服务功能与创新引领作用的数字贸易生态, 为跨境服务贸易发展与高质量数字互联互通提供支持与保障。 其次, RCEP鼓励企业在国际贸易网络中实施战略布局, 从投资自由化、 投资促进、 投资保护及投资便利化四个维度对东道国国家安全以及国外投资者进行了最大程度的保护; 从高级人员管理政策、 征收与补偿政策等方面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有助于营造更加自由的贸易环境和适度宽松的监管环境, 加速外资进入与资本扩张。 最后, RCEP 为数字贸易网络的形成提供规则、 标准等制度保障, 可推动数据要素、 数据产品以及数字服务的高水平互动, 促进传统货物贸易与数字服务贸易的深度融合, 从而促进中国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的稳步发展。
RCEP 可促进数字技术升级, 积极推动数字贸易“走出去”。 数字技术促进了传统货物贸易的转型升级, 有效地降低了区域间贸易投资壁垒, 推动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为巩固双向开放战略、 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重大机遇。 首先, 引进的移动互联网、 大数据、 云计算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将衍生出数字服务业新模式与新业态, 从而弥补中国数字服务业发展中产业规模有限、 技术含量低、 产品竞争力偏弱等不足, 为数字金融、 知识产权等方面释放出更多的发展空间。 其次, “引进来” 所带来的技术进步外溢将中国的劳动力优势与跨国公司先进的数字技术结合, 可推动数字经济相关产业生产率的增长, 促进国内数字技术进步与升级, 为数字贸易“走出去” 提供技术保障。 最后, RCEP 有助于加速区域间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一方面, 可增加与发达国家的战略合作机会, 通过将技术与知识资源转化为自身比较优势, 共同推动数字贸易的创新发展; 另一方面, 可拓宽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领域,释放中国在数字化产业中的潜在优势, 通过建立多边贸易伙伴关系, 共同推动数字贸易的高质量发展。
RCEP 负面清单管理与市场准入便利化, 为实现数字经济的空间协同发展提供了先决条件。 贸易便利化水平决定了贸易效率及市场准入壁垒, 是影响贸易潜力的重要因素(智慧, 2020), 数据规模效应降低了贸易成本、 生产成本、 劳动力成本, 二者结合将大大提升数字贸易的发展水平。 首先, 与WTO 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以及东盟“10+1” 自由贸易协定相比, RCEP 的市场准入开放程度更高、 贸易规模更大、 包容性更强、 协调度更高, 为数据间互联互通, 促进劳动力、 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配置方式和配置效率的优化提供了更大的执行空间。 条款在货物国民待遇、 自然人移动、 关税自由化等方面进行了规则优化, 实施特定货物临时免税入境、 签证便利、 取消农业产品补贴等举措, 大大促进了市场准入便利化。 RCEP 的15个成员国对于制造业、 渔业、 农业、 林业、 采矿业这5 个非服务业领域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做出了较高水平的开放承诺。 中国更是首次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投资领域进行承诺, 巩固了中国以负面清单及准入前国民待遇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改革成果。 RCEP 在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广度和深度中兼顾了新西兰、 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中国、 东盟等新兴经济体不同的发展水平, 制定了差异化的贸易标准, 保障了协议实施的可行性,打造了国际化数字贸易网络, 为数字经济的空间协同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RCEP 促进跨境电商与数字海关发展, 为实现数字经济的空间协同发展提供效率支持。 数字技术具有清除跨国交易技术性障碍、 降低交易成本的先天优势。 首先, RCEP 促进了智慧物流管理链的形成, 可以通过物联网技术对物流网络进行优化与设计, 采用数字化手段提供通关信息报检、 单货跟踪定位的监管功能, 有助于降低跨境贸易风险, 实现实时化监管。 RCEP 还积极倡导发展以物联网、 区块链等技术为基础的现代化全球供应链管理体系,保障了物流效率提升与贸易运营稳定。 其次, RCEP以海关改革为着力点、 以海关建设智能化为核心,优化装运前检验、 抵达前处理等管理流程以简化海关程序, 搭建海关与相关部门间的电子信息交换渠道, 推动国际“电子海关” 网络间的高效对接, 打造“信息—货物—资金” 网络化监管体系。 RCEP还加强了风险审核、 进口检查、 紧急措施制定等方面的说明, 积极推动各成员国在标准、 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达成共识, 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不利影响, 从而建立政策互信、 规制互认、互联互通、 合作共赢的跨境电商发展模式, 加速实现数字经济的空间协同发展。
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有利于提高优惠税率利用率、 降低产品获得原产地资格门槛, 从而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内自由流动。 RCEP 采用双边累积规则,将使用范围扩大至15 个成员国, 即企业在区域内使用非原产材料进行加工后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在下一个生产环节可以进行累积。 这一规则大大增强了特惠关税的适用性, 有利于促进区域供应链与价值链的深度融合和发展, 从而建立更完善、 更精细、更稳定的产业链分工体系(Drysdale and Armstrong, 2021)。 数字技术优势体现在通过数字要素流动, 有效减少信息摩擦, 从而实现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灵活协调, 提升资源和要素的配置效率。 RCEP 采用的累积规则将在中间品限制与工序标准方面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 在判定程序与限制规则上也更兼具灵活性与便利性。 企业可借助此规则调整区域内的生产分工, 拓展企业生产要素选择的范围, 最大限度地突破地理空间限制, 以达到享受最优惠协定税率的目的,使得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的转型升级更契合要素禀赋, 保障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数字关税约束与电子信息系统建立, 可推进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的融合发展。 在RCEP 第12章涉及数字贸易的相关条款中, 对无纸贸易、 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 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 国内监管框架、 网络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创新性地采用了两两谈判商定关税减让的谈判方式, 构建了一套复杂但有针对性的关税差异处理规则。 虽然RCEP允许企业运用累积规则进行税务规避, 但也赋予各成员国自行设立附加条件、 累积规则使用限制的权利, 使得各国数字关税规则制定具有进一步优化的弹性空间。 RCEP 的程序性规则要求建立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提升了通关、 溯源、 查验及监管便利性, 保障了商品流转效率与高效溯源的可能。在原产地标准判断的实质性改变规则中, RCEP 允许多项标准进行组合使用, 更大程度上维护了税收灵活性、 贸易经营成本与汇率的稳定, 降低了关税壁垒、 数字产品或服务的贸易成本, 促进了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RCEP 协定在扩大开放、 贸易便利化、 原产地区域累积方面的规则优势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中国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然而, 缔约国间在数字经济发展水平、 法律制度建设水平、 利益诉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在技术、 监管和协同等方面亟待革新, 致使RCEP 框架下中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诸多挑战。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疾病、疼痛的认识和研究也在不断的深入。然而,有关术后镇痛的重要意义至今仍存在模糊认识,甚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亦不以为然,以致于目前国内外术后镇痛的现状并不乐观。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拟就术后镇痛问题进行思辨,旨在进一步推动术后镇痛在相关领域的广泛、深入开展。
第一, RCEP 对标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存在盲区, 致使未来对话和谈判易陷入被动局面。 目前在数字贸易规则最高标准的19 个核心条款中, 中国签署的贸易协定已覆盖大部分, 但在开放网络和网络访问与使用、 源代码、 互动电脑服务、 政府数据开放、 使用加密技术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 税收(涉及税务公约) 6 个条款内容方面仍未涉及。 此外, 当下美国正致力于在国际贸易协定中推行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和源代码议题, 以此推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 而这两大议题在RCEP 中也均未涉及。因此, 在当下全球各国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仍存在巨大差异的背景下, 如若RECP 未能尽早提出相应规则, 面对各国不同主张, 中国在未来对话和谈判中易面临被动局面。
第二, 数字规则统一性与强制性程度较弱, 对中国国内法律完善提出更高要求。 RCEP 电子商务章节规定, 缔约方应当维持不对缔约方之间的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 同时不得阻止缔约方对电子传输征收税费。 这一条款表明协定未阻止各缔约方在数字服务方面征税, 若各缔约方主张不同,关于是否征收数字税的具体实践将存在较大分歧。因此, RCEP 在数字税收方面缺乏明确规则, 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降低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和数字贸易的发展动力。 此外, RCEP 还未对部分国家采取强制性要求, 致使无纸化贸易与承认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较弱。 上述非强制性规则给缔约方提供了实施的缓冲区, 但对缔约方约束力较差也为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例如, 若中国与缔约国在协定内产生数字贸易争端, 协定强制性较弱可能给中国的相关企业带来更高的数字贸易成本或贸易壁垒。
第三, 核心数据频繁流动, 数据权益与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仍有待明确。 RCEP 强调信息流动开放自由与主权安全间的平衡, 这与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关规则一致。 RCEP 及中国立法对该问题均予以重视, 但部分与其密切相关的方面仍留有空白。 首先, RCEP 对信息与数据的界定区分模糊,对个人信息外的数据权益属性与跨境传输规则未有明确规定, 难以提供稳定的交易与许可保障。 其次,虽然RCEP 首次提出将数据跨境传输问题纳入自由贸易协定, 但协定中涉及该方面的具体实施细节仍较模糊。 实际应用中, 多数企业面对复杂情况难以实现精准风险自评估, 易滋生被干涉运营、 截取数据、 数据泄漏等重大风险。
第一, 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差异, 阻碍数字企业及相关产业高速高质发展。 RCEP在知识产权附件中为柬埔寨、 马来西亚等7 个国家设置了3 ~15 年不等的过渡期, 抑制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整体提高。 此外, RCEP 注重知识产权规制的创新性, 旨在积极解决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的数字鸿沟问题, 将给欠发达国家发展数字经济创造更多的机遇和平台。 然而, 由于中国和各东盟国家在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上现实情况差异较大, 若部分缔约国立法持续滞后, 品牌建设运营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较为悬殊, 将严重制约区域间数字产业的融合及向更高水平发展。
第二, 线上个人信息保护依赖缔约方国内法律框架, 数字企业在数据利用与信息采集方面面临合规风险。 个人隐私泄露问题愈发受到大众关注, 虽然RCEP 指出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或维持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法律框架, 但实际各成员国关于线上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法规有较大差异。 例如, 各国对个人敏感信息的范围界定和处理原则、措施均有所不同, 如果数字企业没有详细了解目的地关于数据安全等的具体法律法规, 未按照规定对当地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 那么企业可能面临违规风险和高额罚款, 从而大大增加了数字企业在他国境内运营的难度, 对整体数字贸易的健康发展也会带来一定的抑制作用。
第三, 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受本国法律牵制, 建立区域性数据跨境流动信任与共识难度提升。 RCEP 对于数据本地化制定了单独规制, 规定各成员国不能将数据本地化与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开展商业行为挂钩。缔约方可以以实现本国公共政策目标, 维护本国数据安全及利益为由, 强制企业开展数据本地化。 RCEP 实施了计算设施本地化与跨境信息传输电子化这两项条款, 提高了数字贸易自由化水平, 也增加了跨境信息泄露的风险和监管难度。 当下企业业务繁多、 模式多样, 数据流动更频繁, 产生了更大规模的数据量。上述因素都使企业对其自身数据跨境传输自评估开展变得愈发困难, 风险也随之加剧。
第一, 新形势下营造国际一流数字营商环境的任务愈发艰巨。 在市场准入方面, 中国不仅承诺开放更多市场领域, 还大幅提高了现有承诺领域的开放水平。 为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 享受非歧视性公平待遇, 客观上要求中国进一步提高投资审批效率并提升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 这对监管和执法效力提出了新挑战。 此外, 缔约国为保证本国在数字经济管理上的自主性, 并未让渡权力至RCEP框架中, 致使数字监管力度主要受本国权力制约。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来看, RCEP 的签署为多类市场主体创造了开放、 透明、 公平和便利的跨境营商环境, 但仍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框架和明确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所以打造区域乃至国际一流数字营商环境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
第二, RCEP 争端协调机制的强制力度有限,缺乏有效的冲突解决环境。 随着数字贸易快速发展,数字贸易争端数量也相应增多。 RCEP 目前缺乏强制性解决条款, 整体争端解决机制强制力度较弱,在贸易争端解决方面更无提及。 与CPTPP 允许大部分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所产生的分歧进行争端解决不同, RCEP 中明确规定缔约方之间无法解决的纠纷将移交给RCEP 联合委员会进行协调处理。 这一规定意味着虽然RCEP 联合委员会在纠纷解决中占据核心地位, 但仅承担争端协调的角色, 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在中国与缔约国数字贸易争端频发的现实背景下, 强制力和约束力较弱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无法切实保障本国数字贸易的正当权益, 为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第三, 跨境电商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保障和监管机制面临挑战。 随着数字化水平提高, 经营者和消费者跨境模式普遍存在。 若跨境电商交易行为监管不充分, 跨境消费维权将成为重大难题。 从进口方面看, RCEP 在跨境电商平台销售进口保健食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管环节上存在盲区, 这加大了海关监管以及食品药品全行业安全监管的难度, 也使消费者权益保障隐患重重。 从出口方面看, 监管机制缺乏、 出口产品质量监管不足极易影响“中国制造” 的整体形象。 跨境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问题频出, 缺乏针对性的监管与治理机制将不利于塑造正面的“中国制造” 国际形象。 从消费维权方面看, RCEP 中跨境消费维权机制仍不健全, 海外消费者投诉无法有效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制造” 长期健康发展。
第一, RCEP 可能加剧美国、 印度等国与中国的经济竞争。 首先, 中国将面临来自美方及其贸易伙伴的挑战。 RCEP 虽巩固并增强了中国在太平洋板块与东南亚板块的数字贸易与投资地位, 但也引起了美国等经济体的警惕与不安。 同时, RCEP 几乎与美国主导的“印太战略” 区域重叠, 这势必对中国与RCEP 成员国开展经济合作的稳定性构成威胁, 协定实施难度也随之提升。 其次, 美国有意在数字规则的重点问题上向中国施压。 澳大利亚以及日本两大美国盟友宣布加入RCEP 后, 美国意识到其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正在削弱, 意图通过筹划“亚太再平衡” 战略重新建立起其在亚太地区的领导地位(赵春江和付兆刚, 2021)。 这意味着中国或将再次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针对目标,从而在多边数字贸易发展上遭遇更为激烈的竞争。
第二, RCEP 成员国间关系网络复杂, 数字流动规则难以统一。 近年来, 澳大利亚不断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和冲突, 其所实施的高度自由化的数据传输规则也将阻碍中澳在RCEP 框架中达成有效合作。 美日澳甚至可能增强针对中国的贸易制衡,使中国的数字贸易面临多重外部风险。 此外, 新加坡同时也是CPTPP 成员国之一, 所处境地较为复杂使其选择了与大部分发达国家相似的高水平数据流动政策, 当与对数据安全较为保守的其他东盟国家进行数据交互时, RCEP 数字规则实际落地困难重重。
客观认识和理性对待在RCEP 签署中显露的关键问题和重要挑战, 是突破制约数字产业发展的关键节点, 也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之举。对此, 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充分认识数字经济在新一轮全球价值链重构中的重要地位, 积极参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形成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国方案”。 在充分借鉴欧美发达经济体做法的基础上, 结合本国数字经济发展经验与优势加强顶层设计。 积极探索有助于优化数字贸易规则、 完善数字服务税收实施方案、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促进跨境数据有序流动的框架协议。积极制定本国数字经济相关法律法规, 加快完善数字制度体系与监管框架, 优化国内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并通过加快数据安全、 知识产权保护、 平台治理等重点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跟进, 推进国内法律体系的改革进程。 注重优化国内数字营商环境, 依据RCEP 规则, 选择重点领域分行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大力支持企业的数字化转型。 着重探索与RCEP 有效对接的问题, 提出适应境内外企业成长和发展的监管框架,并加强对国内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发展先进地区的经验总结, 加快形成可在全国推广运用的建设方针, 推动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和迅速落地。
促进数字经济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 搭建区域产业链、 供应链合作体系, 提升中国数字贸易在全球高端价值链中的地位。 最大程度地扩大数字贸易的开放范围, 促进数字产品与数字服务的自由流动,构建区域范围“数字贸易利益圈”。 通过营造自由、灵活的数字贸易环境, 推动数字贸易快速发展, 稳步提升数字出口技术水平及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领域的话语权。 在多变的贸易规则体系下, 促进跨境电商与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紧密结合, 确保数字经济时代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促进数字技术创新发展, 推动跨国企业数字技术与中国产业优势相结合,为国内数字产业链条发展提供支撑并促进数字产业结构升级。 尽早落实RCEP 投资具体措施, 优化数字贸易营商环境, 构建有针对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并帮助企业适应RCEP 规则。 充分利用投资贸易平台资源, 加大RCEP 成员国间的区域经济合作, 引进高端数字技术改善中国数字产业结构、 技术创新能力与数字技术含量, 促进数字要素的集聚与流动, 发挥数字产品进口对服务出口的促进作用, 扩大中国在高端数字技术制造业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积极开展成员国对话, 争取广泛共识, 积极推进数字经济安全合作与发展。 积极联合缔约国成员并形成合力, 以“数字丝绸之路” 建设为契机, 向“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推广中国的数字标准规划和数字安全监管经验, 从而形成相互兼容的数字治理框架。 吸取其他相关贸易协定经验教训, 坚持激励创新、 互利共赢的原则, 推动数字标准普惠与完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完善数据安全框架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 精准性, 保障成员之间跨境数据自由安全地流动。 一是严格规范企业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提高其违法成本, 营造可信安全的网络环境; 二是建立严格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机制,实施“问责制” 监管模式、 白名单机制和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评估机制等, 实现对数据自由流动的安全监管; 三是实行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适应当前高频化的跨境数据流动需求, 对待不同性质的数据实行差异化监管, 鼓励与数据流动相关行业制定标准, 并发展第三方监督, 从而提高监管有效性;四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先行先试, 探索更多适用于全国其他地区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实践, 不断提高中国跨境数据流动自由化水平, 保障中国数字安全。
优化数字贸易产业结构, 规划沿线国家的数字贸易市场战略, 推动数字丝绸之路高质量发展。 挖掘“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数字贸易需求与市场机遇,做好数字产业布局, 以数字技术创新为驱动, 刺激沿线国家的数字贸易内需增长, 逐步实现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升级, 推进数字丝路的均衡发展。 从研发端、 营销端刺激数字贸易产业的境内链条增值, 向高质量、高价值、 高附加值的“三高” 目标跃迁。 中国应发挥引领作用, 创新数字领域多元化合作模式, 加强与“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机制的对接, 围绕互联网服务、 信息基础设施、 电子商务等领域开展合作, 推动数字丝绸之路的高质量发展。 在RCEP 框架下制定高质量、 高标准、 助力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发展战略纲要, 针对高端数字产业发展的瓶颈, 制定有针对性的金融与税收政策, 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改造升级中的困难, 通过延长产业链、 聚类产业群的方式在宏观上构建区域多元化的数字贸易结构, 打造高质量发展的数字贸易循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