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保险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研究

2022-02-06 16:45贾妍妍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2年5期
关键词:险种科技型补贴

□贾妍妍

一、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开展的历史

科技风险是针对于科学技术研发阶段,主要是在技术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由于营商环境的多变性,项目本身的不确定性,加上研发团队能力的局限性,从而致使研发项目结果达不到预期效果。为了更好地防范科技风险,科技保险从实际生产过程中诞生。王香兰、李树利认为科技保险本身存在较大风险,加上成本过高导致供需不足,相关政府部门必须采取政策引导才能确保科技保险有效开展。邵学清总结出政府应该在科技保险实施过程中充当引导者的作用,在科技部和保监会的共同引导下,我国各地区逐步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吕文栋、赵杨、彭彬把科技保险定位成政策性保险,认为政府应该发挥出主导作用,给予相应的税收支持。付钢、袁毅阳整合试点城市的经验,得出政府应该加大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力度,完善科技保险中的保费补贴政策和财政税收政策。

作为一种新兴保险品种,科技保险可以降低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生产、人员健康、出口信用等方面的风险,从而促进企业加大科研投入费用,增强科技研发能力,有效化解科技创新风险。与此同时,科技保险还能够加快科技创新与保险业的共同发展,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为了推进科技保险有序开展,我国各市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相继出台一系列科技保险支持政策。一是税收政策,试点城市将科技保险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险费用支出计入企业研发费用,对其进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二是补贴政策,为了提高企业对于科技保险的参保率,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市区科技企业特点,出台了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方法,规定了享受补贴的科技险种、补贴比例以及补贴最高额度等,促使企业针对于自身特点参保相应的科技险种。同时针对于保险机构,对科技保险费用支出减少一定的税费,进而促进科技行业与保险业共同发展。

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全国开展基本情况

为学习试点城市开展科技保险成熟经验,笔者对全国20余省市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进行了调研。

(一)国内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发展历程。2006年科技部和保监会联动展开科技保险工作,依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于2007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将北京市、重庆市、天津市、武汉市、深圳市及苏州国家高新区等市(区)作为第一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

在科技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中,其中北京市对于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企业、孵化器企业均可以申报保费补贴,采取先投保后补贴的补贴原则,申报企业保费补贴最高限额为50万元,补贴比例均为70%;重庆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渝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定额形式进行补贴,具体是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每年按照申请险种保费30%~70%进行补贴,按照险种的分类进行不同比例及限额确定,单个单位每年申请保费限额为10万元;天津市对于本市参加投保科技保险的前100家企业,给予保险费用50%的补贴,100家以后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所获得补贴限额为50万元;武汉市对于在本市已注册登记备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园区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企业进行保费补贴支持,采取分类后补贴和总额限制方式;深圳市对于申请对象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原则采取数量限制、年度总额控制,补贴比例最高达到50%的保费补贴,补贴上限为最高50万且不超过企业实际保费支出的50%;苏州高新区针对于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保费补贴,补贴原则采用事后补贴、分类补助和总额限定,补贴比例从10%~50%予以补贴。

2008年,将成都市、上海市、无锡市、西安高新区、沈阳市、合肥高新区定为第二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无锡市对于本市区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保费补贴支持,保费额度实行分类定率和总额控制的办法确定,按照保费实际支出的30%~5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申请限额为30万元;上海市为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对于本市注册的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机构,给予保费50%的一次性财政专项补贴,单份保单的补贴不超过50万元;成都市对于本市辖区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采用分类定率及总额控制原则,单个企业每年度科技保险补贴限额为20万元;西安高新区对本区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定额补贴原则,单个企业每年度的保费补贴限额为10万元;合肥市则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安徽省再按企业实际保费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此后,贵州省、甘肃省、福建省、四川省、广州市、南京市、嘉兴市、长沙市、青岛市等地都相继加入科技保险推进城市。经过多年的推广及实践,科技保险工作在我国已经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各地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逐渐完善,企业投保率逐步提升,科技保费资金利用率有所提高。

(二)政策执行情况。

1.科技保险险种范围。大部分地区参照科技部、银保监局共同确定的六大险种,或者在此六类基础险种基础上创新而来。北京、无锡、合肥高新区、张家港、长沙、云南、南宁等市(区)增加了环境污染责任险;上海则主要注重生物医药人体临床是责任险和生物医药产品责任险;深圳市则对于科技型中下企业员工开发了失业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补贴。

2.补贴原则。几乎所有地区都采取后补贴、年度总额限定原则,部分地区分类补助。

3.补贴对象。多数省市倾向于补贴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政府将范围扩大到科技型企业、转制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实验室。

4.主管部门。90%以上的省市都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财政局、金融局等视情况分工参与。

5.补贴比例及额度。险种分类补贴方面,北京、上海、合肥高新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市、长沙等地补贴标准对于所有险种都适用同一比例;重庆、武汉、成都、张家港、苏州高新区、云南、南宁、福建、南京等地,将险种分成2~4个等级,高比例优先支持购买研发类、小额贷款类、产品责任类险种,其他险种补贴比例逐级减少;天津市对于本市参保科技保险的前100家企业给予实际保费支出的50%,100家以后参与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30%补贴;西安高新区根据企业年主营收入,企业收入越高的相对应的补贴费用越低。补贴比例上,北京、重庆、武汉、长沙等地最高补贴比例为保费实际支出费用的70%;其他地区补贴比例上限在50%~60%之间,合肥高新区补贴比例最低为保费的30%。补贴限额上,北京、天津、深圳、上海等地对于每个企业每年度补贴限额为50万元;其他省市一般上限控制在20~35万元之间;重庆、沈阳、张家港、贵州等四地补贴上限为10~20万元左右。

6.补贴形式。几乎全部由科技保险机构按比例先行垫付保费补贴,待审核完成后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转至科技保险机构,只有天津市科委按照季度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给企业。

三、河北省开展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与大地保险、平安保险、中国人寿保险、燕赵财险等省内保险机构及分支机构进行咨询,了解到目前河北省没有开展针对科技创新类的保险业务,同时这些机构也表示,开展科技保险的必要性,充分肯定了科技保险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一方面,科技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分散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风险,科技企业不管是在技术研发阶段,还是最终成果转化阶段,其实都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科技保险为企业管理及研发过程中提供了保障支持;另一方面,科技保险还可帮助科技型企业节约风险管理成本并提高资金利用率,科技保险合同的生成,让企业能够把预防风险、抵御事故的不确定性风险准备金转变为确定的保费支出,从而使更多的空闲资金全部投入到科技创新的过程中,最终在降低企业风险管理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资金利用率。在经过多次沟通、座谈,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对河北科技保险的开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健全成效考核机制。科技主管部门应联合财政部门及保险机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对参保企业进行精准补贴,确定合理的保费补贴比例和补贴限额。一要保证政策红利精准到位。对补贴对象、补贴险种进行科学分类,补贴比例和补贴递增率要设定合理,根据企业研发能力选择适合的科技保险险种,提高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利用率;二要建立成效考核机制。对科技险种保费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及时搜集科技型企业需求信息,总结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的效果,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时调整补贴流程,精简经费下达程序;三要建立科技保险险种库。深入分析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及发展的各阶段特点,有针对性地按照企业成长周期选择入库险种。定期对科技险种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比,突出优势产品,淘汰活跃度低的产品,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良性循环的动态库;四要建立补贴激励制度。目前制约科技保险稳定发展的主要原因为存在市场需求不足、产品供给乏力,因此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满足于科技保险供需双方的补贴激励制度,以促进科技保险新险种的常态稳定发展。

(二)加大政策宣传,提高企业投保率。政府相关部门应联合保险机构通过多种媒介,增强对科技保险的宣传力度。一是对政策补贴流程、补贴对象、补贴原则等进行宣传,通过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保费补贴政策内容,同时在政府官网公示申请办理流程等信息,多措并举开展保费补贴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科技保险的了解程度,进而提高其投保积极性,刺激科技保险的有效需求;二是对科技保险执行效果进行宣传,总结试点城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成功经验,制作保费补贴纪录片,通过线上及线下结合方式,推广补贴成功案例,提高企业科技保险参与度,促进企业科技创新,降低企业创新成本,让利企服务政策更好发挥作用;三是保险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科技保险作为专业保险能发挥独有的扶持效果,清晰定义目标收益群体,有针对性地设计特色保险产品服务。同时应避免过多保险机构盲目冒进及恶性竞争,产生由于市场数据和经验不足导致在定价、营销、理赔等方面的不理性行为,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效果。

(三)加强横向联动,形成政策红利聚变效应。科技主管部门应联合行政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官方媒体等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信息共享、宣传推广等方面形成灵活的组合战略,条块结合、政策叠加,建立多样化的补贴方式,产生“1+1大于2”的扶持效果。一是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合作交流,实时收集科技型企业发展规模可靠数据,为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险种提供基础支撑;二是积极与税务部门及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建议将科技型企业投保费用划入企业科研专项费,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同时对于保险机构也给予一定税金减免,持续扩大财政支持力度,进而建立科技保险常态化运行机制,增强创新策源能力,着力以高质量科技供给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三是注重实行由静态式补贴向动态式补贴形式转变,加强与保险企业进行业务交流,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对于科技保险的需求性,有选择性地对其进行财政支持,把握实时进出时机,随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力发展,科技保险政策扶持应当由强至弱,逐步使企业摆脱对财政补贴的依赖,进而提高科技保险资金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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