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2022-02-06 15:56刘传华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2年13期
关键词:矫正社区制度

□刘传华

“未成年人是一个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问题一直都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热点。”[1]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具有其积极价值,尤其是相对于监禁制度来说,其更能体现出我国一贯主张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价值追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及价值。

1.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伴随经济和科技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刑事犯罪逐渐呈现低龄化的发展趋势。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还不够成熟、社会经验匮乏,导致其更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从而走上歧途。再加上学校教育的不全面性和家庭教育的不完整性以及社会监管的不主动性,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路途中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以致于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是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大部分情形下是因为追求潮流、盲目攀比、缺乏普法教育或者一时冲动而引发的犯罪行为。对此社会更应该给予未成年人罪犯更多的包容与关爱。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可以帮助其重塑自身、复归社会。因为相比于监禁刑,社区矫正制度更能凸现出刑罚的人性化,并且它的履行体例也更为温和。毕竟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为了降低和防止再犯可能性,而社区矫正制度恰好体现了这一价值追求。“监狱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就是大熔炉,受限于未成年人的年龄及认知水平限制,他们通常并不具备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受拜金主义和个人英雄主义的影响较深。”[2]而社区矫正制度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治追求,有利于顺应未成年人成长的自然规律。

2.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具有公正价值、效率价值和现实价值。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部分,因此它也具有《刑事诉讼法》所拥有的公正、效率价值。它保障了被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重教化轻刑罚的价值追求。实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有助于未成年人实现时间空间活动的相对自由,并且可以创造一个一视同仁的环境,避免在监狱中的封闭生活,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将未成年人依托社区进行矫正,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优化行刑资源配置、提高未成年人改造的效率和质量。”[3]使得更多的监狱和警力可以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中,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当前我国推行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对于立法的完善,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出台的社区矫正制度就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慢,有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历史大致包括以下三个阶段:“2003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中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社区矫正概念给予了界定,未成年人开始被列为社区矫正的对象。”[4]但是其并未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的保护与规定,仅仅是将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之中,处理方式也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无异。2012年1月12日实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首次对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2012年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还处在探索阶段缺少理论性的支撑,关于风险评估、分类矫正、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没有规定。2020年7月1日颁布实行的《社区矫正法》首次对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这次立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所追求的社会实效,确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所遵循的工作原则和体制机制,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趋势。《社区矫正法》中还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实行分管分矫,针对不同的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评估方案;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国家应当对被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学习和就业问题进行保障。

(三)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在2020年7月1日颁布实行的《社区矫正法》中首次对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在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其还存在诸多不足。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化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专业化的职业素养,还需要一定的社会学素养和心理学素养。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更需要细致的耐心和饱满的热情,这样才能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发挥社会实效。但是我国司法所系统的担子重,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了要负责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还要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基层选举、上访信访等工作。其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具有相关和未成年人生活接触的工作经验,以及对未成年人思想上要产生引领作用,因此其自身应该阳光而博学。而我国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都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

2.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公众接受度不高。当前我国主要在社区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而我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相较于政府而言社区的权威性显然不足。随着近几年来未成年人个别的残忍犯罪屡次因舆论进入大众视野,大众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产生了抵触心理,甚至很多人都不了解社区矫正制度到底是什么。所以许多居民都没有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还有些排斥,觉得这些未成年人是小区潜在的威胁,有极大的再犯可能性。而服刑人员在居民的排斥与歧视中不仅不能重新融入社会达到改造的目的,更可能会激化他们的阴暗面。

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监督配合机制未完全建立。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而且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后果也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监督范围还不够广,不能落实好监管职责。其范围仅限于排查被矫正的对象是否存在遗漏的问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和公安部门的职权划分不明,有关考核制度奖惩措施和职责界限模糊,容易产生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

4.社区矫正的针对性不强。尽管新实施的《社区矫正法》提到了对未成年人实行分管分矫和个别化实施,但并未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和内容进行细化的规定。对于评估应该采用哪些要素如家庭背景、学习情况、心理健康状况、和犯罪程度等都未作出具体的评判标准,使得工作人员在进行评估工作时界限模糊。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是复杂的,因此在未成年人不同的年龄阶段他的心理需求与成长特点也大不相同,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矫正对象适用的矫正方案也会是不同的。

二、德美及我国台湾未成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德国的公众保护模式。德国的公众保护模式是指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时,除了要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外,还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公众保护模式要求社区矫正的对象囊括多种类型的犯罪,因此与之配套的执行措施也比较多元化。德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包含余刑缓刑、未成年人惩戒措施、教育处分等。但是,是否适用这些矫正措施以及到底适用哪一种矫正措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对于公共安全的考量,和是否会引起社会的消极情绪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德国的公众保护模式不但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还有利于提升群众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认可。

(二)美国的“养育之家”和“日矫正制度”。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迅猛发展引起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法院就伊始于美国。美国的《社区矫正法》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的组织模式、人员分配、管理细则、资金情况。美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都是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美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包含了“养育之家”、“日矫正制度”、“家庭转向计划”等。“养育之家”是指由未成年人法院或者是一些社会服务机构将未成年人安排到一个合适的家庭用以代替原生家庭进行养育的一种未成年人罪犯的转向项目。[5]被矫正对象对“养育之家”的选择,是未成年人与“养育之家”的父母达成合意的结果。这样的模式能给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使双方的相处可以变得更加融洽。另外由于“养育之家”的很大部分的费用是由“养育之家”的父母承担,因此对“养育之家”所需的衣食住行,国家和社会也会提供一定的帮助。“日矫正制度”是指由未成年人法院、家庭法院委托社会服务机构让被矫正对象白天参加社区的矫正项目、晚上返回自己家里或“养育之家”的未成年人罪犯的转向项目。日矫正机构的经费来自于美国各个地州捐助的公益基金和公民个人的捐助,由于日矫正机构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其侧重点更多的是针对未成年人进行服务和帮助。“日矫正制度”的对象是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此对项目也不要求提供住所,并且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实际参与了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矫正不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而且所需的实际费用也比较少,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数量要求也不高。

(三)我国台湾“少年观护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观护制度”主要是参照了美国和日本的未成年人矫治制度。“少年观护制度”是指经过少年保护官或少年调查官的调查、监督和辅导,在充分了解少年法院判处的基础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观护机制。调查官负责一切调查事项,包括了解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调查不法侵害的犯罪程度与再犯可能性等。保护官负责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奖惩。未成年人矫正对象需要向观护者定期汇报身心健康情况,参加劳动服务和设立就业计划。我国台湾的“少年观护制度”不仅仅局限于教育矫正和心理辅导,更从根本上对被观护对象的生活习惯和行事作风进行改变。

从德国美国等外国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我们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世界流行的趋势。也可以发现这些地方的社区矫正机构专门性强且健全、社区矫正项目种类多且分工明确、社区矫正资金少且效果明显。其机构的合理设置、人员的配置以及项目的科学性都是可以用来学习和借鉴的。

三、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路径

(一)增强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社区民众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不理解主要还是源于对事物的陌生。正是因为不知悉才会有误解,所以第一步就应该对矫正工作进行法治宣传。由社区矫正专委会、政府和社区代表三方联合宣传,消除对服刑人员的排斥和恐惧。社区矫正不能只依赖于矫正委员会还应当联合社会各界的力量,特别是志愿者队伍。因为志愿者不仅具有高度的热情和价值追求,而且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二)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社区矫正制度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要求很高,除此之外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需要丰富的社会学、心理学知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面对的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又处在成长阶段,因此没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人将难以胜任这份工作。除了要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度以外,还要设置专门性的未成人社区矫正机构。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委员会必须在司法行政管理体制之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在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中吸纳。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着经费不足等问题,经费的有限性必然会限制措施的执行,因此政府还需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资金投入力度。

(三)建立个性化评估机制和矫正方案。每个人都是完全不一样的生命个体,每个人的家庭生活环境也各不相同。因此同样的社区矫正措施必然不能适应每一个人。首先应当收集好未成年人罪犯的个人信息包括健康情况、性格特征、犯罪情节等,然后根据调查的结果制定矫正计划,并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调试。对每一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计划的实施都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记录,并且纳入互联网大数据库,方便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

(四)完善《社区矫正法》的实施细则。我国的《社区矫正法》仅仅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要求,但未规定其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不能全面指导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有关电子定位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法》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期限、适用范围和条件。但是电子定位需要延期的条件由谁来评判,评判的标准是什么,适用哪些设备来定位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难保不发生脱离权限脱离监管的情形。因此要加快完善《社区矫正法》的实施细则。

(五)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色制度。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特色鲜明,因此可以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对未成年人罪犯设立“法治之家”,许多未成年人罪犯都是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可能正是因为在家庭中无法感受陪伴和温暖才造成了偏激的个性。因此“法治之家”可以由从事律师、心理医生、警察和教师工作的志愿者每周在固定的时间分别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聊天和心理、学习辅导,贯穿于审判执行的全过程。也可以设立“社区服务令”安排未成年人罪犯为社区做大扫除等任务,一方面培养未成年人罪犯的劳动意识和责任感,另一方面便于展现其良好的形象,消除社区民众的隔阂心理。

四、结语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社区矫正制度是他们重新改变自己的一次机会,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良性改善。它相比监禁制度而言更能顺应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是当代重要的立法实践。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看风景能够看的更高更远。在有益经验的指导下,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将会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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