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络诈骗犯罪的困境反思与司法应对

2022-02-06 15:56洪树湘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2年13期
关键词:反诈个人信息诈骗

□洪树湘

一、问题的提出

迄今为止,网络社会已历经三代更迭而步入“Web3.0”[1]时代,在改变民众生活和行为模式的同时也成为新型网络犯罪滋生的温床,其中以网络诈骗犯罪为祸尤烈。一直以来,在“零容忍”刑事政策的导向下,我国对网络诈骗犯罪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势:在立法层面上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严密网络诈骗犯罪法网;在司法层面上开展云剑行动、长城2号等一系列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双层面的集中打击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高发类案也得到有效遏制[2]。

但是,山东大学生被骗猝死案[3]、广东大学生被骗跳海自杀案[4]、清华教授被骗千万案[5]等校园网络诈骗极端案件频频见于报端,凸显当前网络诈骗犯罪规制的重灾区:校园网络诈骗犯罪。2021年,武汉法学博士生被骗十余万案[6]再次将校园网络诈骗犯罪拉入公众视野。吊诡的是,明明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都不断加强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但不仅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而且针对校园群体的校园网络诈骗犯罪更是层出不穷。这一现象不得不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反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校园日益成为网络诈骗犯罪的重灾区?校园网络诈骗犯罪有何特殊性?当前刑事司法应当从哪些维度应对校园网络诈骗犯罪?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厘清校园网络诈骗犯罪发生机制的基础上,对当前我国规制校园网络犯罪机制失灵的原因进行反思,并尝试提出司法的应对路径,以期能为刑事司法实务提供有益参考。

二、校园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的困境反思

(一)应接不暇:司法资源有限与罪案数量繁多的龃龉。

1.犯罪场域扩张与网络技术裂变使网络诈骗犯罪数量爆发式增长。诈骗犯罪作为财产犯罪的典型形式之一,在传统社会背景下只能以“线下”的方式进行。这种模式决定了其往往以“一对一”的形式出现,且数量有限。及至网络社会的到来,诈骗犯罪的发生场域也从“线下”扩张到“线上”,呈现线下诈骗犯罪与网络诈骗犯罪并存的样态。与此同时,网络技术一方面提高信息交换效率和扩大受众范围,另一方面也使违法犯罪信息的传播、犯罪行为的实施“愈加高效”。在传统社会背景下,诈骗犯罪只能以“接触式”的方式缓慢推进,受害者范围难以无限扩大。但在网络社会背景下,无论是虚拟电话呼叫、虚假信息群发、虚假链接发布等方式都具有“广撒网”式的特点,几乎能使所有的网络用户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

2.活动场域与行为模式特定化的校园群体更易沦为“精准打击”对象。校园群体(包括学生、教职工等)不仅在生活场域上具有相同性,而且在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上也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这些特点使校园群体独立于社会一般公众,也为诈骗犯罪分子进行“精准打击”提供可乘之机。首先,就收入而言,校园群体多为大学生,由于缺乏独立经济来源,可支配资金往往不多,从山东大学生被骗1996元、广东大学生被骗1万元等案例便可窥见一斑;其次,校园群体基于科研、网购、外卖等原因几乎时刻都在与网络社会打交道,无形中也增加了曝光于网络诈骗分子的概率;再次,许多学校往往统一为入学大学生制发银行卡、手机号码卡等,这些卡证的账号名和密码往往具有相似性,容易被批量泄露;最后,在校大学生出于求职、兼职等原因往往在网络上大量投放简历,网络诈骗分子利用这些记载着个人身份、工作和学习经历等详细信息的简历能轻易获得相关大学生及其亲友的信任。所谓精准打击式诈骗,指犯罪分子通过不法渠道获得大量个人信息,从中筛选出受害人职业、爱好、现状等基本信息后“量身定做”诈骗方案[7]。根据研究表示“有别于广撒网、随机式的诈骗方式,精准诈骗更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因此其欺骗性、迷惑性进一步增强,成功率也更高”。[8]事实上,根据部分高校实证数据显示,高校网络诈骗类型恰恰是“以虚假购物和虚假兼职类为主”。[9]

3.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覆盖庞大的潜在受害群体和爆发式的罪案。任何国家的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在传统社会中尚且如此,更遑论在潜在受害群体和诈骗犯罪具有无限扩大可能的网络社会。网络犯罪场域的扩张与网络技术的裂变使潜在的受害主体无限扩张,而校园群体(包括学生、教职工等)也概莫能外。据教育部发布的《2020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主要结果》[10]可知,我国大陆地区在校生人数达2.89亿人、专任教师人数达1,792万人,其中,高等教育在学规模达4,183万人、专任教师人数达183万人。这么庞大的潜在受害者群体一方面成为网络诈骗分子眼中的“香馍馍”,另一方面也加剧有限司法资源和爆发式罪案数量之间的紧张。

(二)规制乏力:传统司法手段与网络诈骗犯罪的抵牾。传统司法手段深受古典主义刑法的影响,对于犯罪的规制着眼于实害结果的产生,换言之,刑法必须等到实害结果发生之后才能介入。但是,校园网络诈骗犯罪的危险并非在“诈骗行为实施”的瞬间才产生,而是在具有辨识性、特定性的个人信息泄露之时便已产生“诈骗的抽象危险”和“个人信息泄露的实害结果”。如上所示,清华教授被骗千万案恰恰是因为网络诈骗分子准确知道“已卖房筹款、购房合同编号”等足以使受害人信以为真的个人信息;再如徐玉玉被骗学费恰恰是因为“该年度山东省五万余条高考考生信息”泄露。诸如此类,不胜枚举。这意味着在等待诈骗行为实施、乃至诈骗结果发生之后再予以介入的传统司法手段已经不能适应规制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需要。此外,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各个体制、机制、措施自身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受到外在风险的影响逐渐普遍化,这也要求刑法必须进行前置化、预防化、积极化的管辖和打击。按照常理,诈骗团伙“一般选择有经济实力的人作为重点目标”,[11]因此,本身缺乏独立经济收入来源大学生由于资金有限本不应当成为网络诈骗分子的重点目标。但是,“校园贷”现象不仅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平台将校园群体作为“精准营销”对象,也反向激励了网络诈骗分子将目标投向校园群体、以校园贷款为切入点实施校园网络诈骗犯罪。以武汉法学博士被骗十余万案为例,涉案款项正是由于受害博士研究生“通过京东白条、支付宝借呗等贷款平台借贷”[12]所得。究其缘由,校园网络诈骗犯罪的诱因之一恰恰在于校园网络贷款的宽泛化与无序化,但传统司法手段对此却几乎无能为力。

(三)力有未逮:法网交织致使司法适用出现竞合难题。传统社会背景下,诈骗犯罪主要局限在直接诈骗、伪造印章等行为,传统司法规制也遵循“财产犯罪—转化犯罪”短链条的单一逻辑进路。但网络社会“操控式、非接触性”[13]的特性使网络诈骗链条得以延长、牵涉的犯案主体范围泛化,由之带来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诈骗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长链条式逻辑进路给司法实践带来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牵连犯等适用难题。以校园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协助发送诈骗信息、提供结算通道”等行为为例,可以同时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涵摄,而各地法院对该行为的定罪量刑也不尽相同、有违反司法适用统一性的嫌疑。由于大学生通过网购、外卖、简历等方式广泛且深度地参与网络社会,校园网络诈骗犯罪的危险端口也前移至特定化的个人信息泄露之时。但司法实务中往往难以认定泄露者“明知”买受者具有诈骗故意,进而无法认定泄露者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而只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然而,校园群体信息的泄露对校园网络诈骗的成功实施存在关键影响,对泄露者仅论以侵犯个人信息罪可能存在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尤其是在出现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在部分情况下,司法实务中甚至会出现信息泄露者逍遥法网、得不到应有惩罚的情况,如央视“315晚会”所曝光的“智联、58等平台个人简历信息泄露”事件的当事人并未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恰恰体现当前司法在应对校园网络诈骗犯罪上的力有未逮。

三、以积极化刑事司法应对校园网络诈骗犯罪

(一)以技术反制技术,切断网络诈骗链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往往采用虚拟号码呼叫、虚假链接群发的方式对潜在的受害人实施诱骗行为。在此情况下,如果能确保来电号码、链接、信息的真实性及各自的归属信息,显然能有效切断网络诈骗链条,阻止网络诈骗行为的实施。以美国为例,谷歌和苹果、AT&T等通信业巨头成立“反自动呼叫电话打击行动组”,通过“主叫号码ID识别技术”屏蔽虚假号码拨出的诈骗电话,力图通过“技术反制技术”的方式规制网络诈骗犯罪。事实上,我国搜狗、腾讯等企业所开发的软件也具有号码识别、分类和标识功能,能有效鉴别号码所属的行业、并通过用户标识区分是否存在过往诈骗行为或存在诈骗嫌疑。在校园群体被骗的案件中,基本上都是由于受害人“轻信”或“不得不信”网络诈骗分子的谎言是“真实的”。我国目前“针对新型网络犯罪所涉及的信息流、通讯流、资金流、人员流等数据的侦防技术研发、适用还不到位”。[14]在网络社会的背景下,从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电话、短信、链接等渠道的接触与诱骗,涉案资金的提取和转移等整个链条都与互联网通讯技术密切相关。对此,应正视网络犯罪行为“时空分立”[15]的特性,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电信网络诈骗信息平台”。[16]如上所述,校园群体在人群团体、活动场域和行为模式上具有特定化和相对稳定性的特征,可以考虑将校园群体的联系方式纳入统一数据库、设定“助学金、网贷、求职”等校园诈骗高发类型关键词进行重点防控,切断校园网络诈骗链条。

(二)预防化前置化应对网络诈骗衍生犯罪。校园贷看似只关涉高利贷、暴力催收、贷款诈骗等犯罪,实则从侧面反向激励了校园网络诈骗犯罪的兴起。与之类似,信息技术所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增加,以及信息的精准化、特定化也为诈骗分子实施“精准化、个性化”的诈骗行为提供更大可能。以在校大学生多发的简历泄露为例,记载着个人生活和学习经历、联系方式、乃至家庭背景等信息的简历看似与校园网络诈骗风马牛不相及,实则无形中使潜在的校园网络诈骗犯罪现实化。《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诈骗在校学生”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出售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列入‘情节严重’情形”,刑事司法层面更应予以积极回应,以前置化、积极化、预防化的态度打击泄露大学生个人信息、非法发放校园贷款等校园网络犯罪的衍生犯罪行为。

(三)构建常态化、全方位的校园反诈机制。与社会公众相比,在校大学生在生活阅历等方面往往存在经验不足的情况,这也导致在校大学生容易因轻信、误信而陷入校园网络诈骗的圈套之中。事实上,尽管我国设置了96110电话、国家反诈中心APP等方式规制校园网络诈骗犯罪,但许多在校大学生对此并不知情、甚至许多大学教师对此也闻所未闻。尽管部分地区公安部门组织“反诈宣传进校入室”活动赴各大中小学校进行反诈宣传,但如何通过恰当的途径宣传校园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与危害、反诈技能和反诈机制,是摆在校园内部各个主体、乃至整个社会面前的重大课题。由此可见,靠公检法机关一己之力显然难以构建常态化的、行之有效的校园反诈机制。因此,可以通过“公检法机关阶段性、专项反诈宣讲、提供7*24小时”和“学校相关部门将反诈教育融入日常教学宣传”,即校园外部和校园内部两个支点构建常态化、全方位的校园反诈机制。

猜你喜欢
反诈个人信息诈骗
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反诈”鸡蛋 为何上热搜
电信诈骗套路多 谨慎反诈防骗局
“反诈宣讲员被骗18万元”更具警示性
“反诈宣讲员被骗”更具警示性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合同诈骗
电信诈骗
信用卡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