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煌辉
(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州510631)
制度是一个国家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度是关键。 制度优越以其内在合理性与外在合法性形成同频共振。合理性, 即制度能科学有效地支撑国家及社会正常运转。 但仅合理性不能完整诠释出制度的优越, 制度优势真正体现在它的合理性要获得人民合法性认同, 那么国家的存在才被人民认为是 “应当合理”的。 合法性是制度生成的人民向度, 亦是正义内涵的指涉。 哈贝马斯指出: “任何一种政治系统, 如果它不抓合法性, 那么, 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 (对它所持有的) 忠诚心。”[1]又如李普塞特认为, “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2]。
西方学界多从规范性视角审查制度如何建构公众认同。 如从政治效能角度, 亨廷顿认为政治稳定取决于制度化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容纳能力[3]; 从经济秩序角度, 诺斯认为 “制度是社会中的游戏规则”, 是人为设计的一系列规范性安排, 用于人际互动的约束; 从公民文化角度, 阿尔蒙德认为良好的政治体系以及公民对政治制度的积极评价, 能导向一种稳定而有效的民主政府[4]; 从社会资本角度, 皮埃尔·布迪厄认为现实的、 潜在的资源以及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在制度化过程中, 能产生社会合作与社会资本[5]。“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 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6], 制度自信是人民对国家的优势认同。 合法性认同视域下, 我国制度生成具有三方面优势: “以人民为中心” 的赋值优势增强人民幸福感认同;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的赋权优势增强人民安全感认同; “集中力量办大事” 的赋能优势增强人民获得感认同。
“以人民为中心” “人民当家作主”, 是我国制度生成的核心诉求与最高价值。 历史唯物主义指认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推动者。 制度是否合理, 是否优越, 人民是最终评判者。 人民幸福是最真实的人权, 亦是最信赖最可靠最普遍的民生。 幸福感指人的自尊受到承认, 内心产生真实满足与精神愉悦。 幸福感认同关键是人的主体性能否得到真实张扬。 制度合法性向度是人民性, 不是人民为制度而存在, 而是制度为人民而存在, 人民创建制度的初衷不是为了便于国家管理人民, 而是为了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正如马克思所言, 国家制度本身即“人民的自我规定” “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承担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7]我国制度建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以人民美好生活为指向, 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各方面当家作主。 “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价值定位, 是我国制度较其他性质制度的根本优势所在, 同时亦能真正抓住人民的幸福感认同。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制度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国家制度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价值取向。 制度生成又呈现出两种偏好: 统治型制度与契约型制度。 专制国家偏好统治型制度, 这种制度是专制阶级奴役人民的工具。 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制度是契约下的产物, 出现于城市 (商业) 经济的迅速发展, 人们对平等、 自由与独立的欲求, 由此产生对交往秩序的重要性认知的过程之中。 如马克思说, “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 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 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 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8]。 在马克思语境中, 国家制度可定义为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利益而制定的基于社会公认的契约性规范。 何为契约,本质是指公众合意, 亦有双方为达成一定合作而有目的的妥协及互让之意。 最初罗马法把 “契约” 规定为人与人之间的财产行为, “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 担保或消除某种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就叫契约”[9]。 契约之所以必要, 是因为人们承认在交往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利益冲突, 为使冲突造成的后果维持在一定的、 可预见的范围,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契约方式确定下来, 因而契约是社会秩序及人性发展的需要。 诚如卢梭所言,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 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10]4-5。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背景中, 首先提出制度与国家生成的合法性——基于人们对公共善的价值认同。 作为人们权利转让及委托, 制度是公意认同的秩序, 一经成立即对任何人或事发生普遍约束力。 可见, 制度是人类集体理性的结晶, 是人性的公共运用。 它的价值以公共善为原则, 亦是以公共 “最大幸福原则” 为指引。
然而, 仅把制度交给理性来确信人类幸福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人的理性 (或是公意) 在具体运用中会存在 “合力” 性偏差, 这种偏差是由人的自然禀赋所预设, 在此种背景下, 禀赋优越者往往占据公共理性的制高点, 那么制度就会成为理性主义的牺牲品, 其所谓价值也会被禀赋优越者任意裁剪出的 “合理性”, 以形式合法性掩饰实质非法性。 对此卢梭也承认, “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 但是人民自己却不能永远看得出什么是幸福。 公意永远是正确的, 但那些指导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正确的”[10]48。 然而, 卢梭是站在 “道德人” 的立场来纠偏理性的局限, 提出 “以新的知识” 来开导公众理性, “以新的情操” 来温暖公众心灵, 这显然仍是在理性主义中兜圈子。 “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 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 而是一个实践问题。”[11]500制度理性必须经由人民现实实践才得以生成、 矫正、 落实。 那么制度的价值最终应落脚在 “现实的人” 及 “现实的人民” 实践。 因此, 马克思说: “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来说是自在的, 而且就其存在现实性来说, 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 现实的人、 现实的人民, 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12]281无论是文艺复兴时期启蒙思想家以理性 “为自然立法”, 苦心经营 “天赋人权” 神圣不可侵犯性, 还是空想社会主义者道德批判, 试图建构 “诗歌与散文” 中的 “真正社会主义”, 都曾把人当作 “抽象的人” 来对共同体 “量体裁衣”, 没有在现实中找寻人民的力量。 这种唯心做法并不能抓住人民创造历史的实质。 马克思认为, 历史唯心论与机械唯物论所刻画人的形而上学图像, 只是哲学思想家们一厢情愿 “爱的呓语”。“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501马克思指认 “现实的人” 是进行物质生产及社会交往的人,因而生产性、 实践性是 “现实的人” 的基本特质。人民群众感性的社会实践是影响人类历史走向的绝对力量, 人民群众的价值诉求应是国家与制度的价值追寻。 排除人民群众的现实生产及现实交往, 建立的种种国家学说和制度设计, 看似多么合理, 但立论原则通常把人先验为 “抽象的人”, 把人的存在设定为 “原初状态”, 通过假定情境推演出来的制度无非亦是 “现实的宗教和真正的神学”, 因而也是 “人民的鸦片” “人民幻想的幸福的宗教” (马克思语), 在理性外衣裹挟下, 遮蔽广大人民对幸福的现实追求。 国家与制度无非是 “虚假共同体”的外化, 外表承认了 “普遍利益”, 实则是维护少数阶级权益与幸福 “神圣不可侵犯”。 亚里士多德的 “政治人”、 基督教义的 “上帝人”、 卢梭的 “道德人”、 斯密的 “经济人”、 费尔巴哈的 “自然人”等对社会现实所作的 “正义” 批判, 至多只是头脑虚构出人的合理存在, 他们对现存世界的保守 “呐喊” 只会强化抽象对 “现实的人” 的统治。 进而言之, 制度若剥离 “现实的人” 质感, 就会沦为善于伪装的工具, 成为剥削阶级肆意的手段。 而制度内在的合理性停留于思辨努力, 无论其价值演绎得多么完美无瑕, 也无论轮番上演的 “批判的批判” 有多么强烈, 都是 “无人身理性” 的形而上学式标榜, 无法通达人民的真实诉求, 自然也失去人民的价值认同。
制度属生产关系范畴, 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上层建筑反映。 马克思说, “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 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 一切理论观点, 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 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 才能理解”[13]597。 制度价值最终由统治阶级的经济地位所决定, 体现为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诉求。 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坚信为什么人的问题是考察一个制度属性的分水岭, “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 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 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3]42。 为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权为民所赋, 权亦当为民所用, 共产党所奋斗与争取的一切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 推动革命、 建设与改革都是为广大人民谋解放、 谋发展、 谋幸福。 我国制度优势是党带领人民在具体实践中争取而得, 经得起人民检验、历史考验与时代发展。 我国制度生成始终伴随着人民的实践诉求,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以人民为中心” 是我国制度最深沉的价值底色。
客观地看,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以 “天赋人权”为原则, 植根于商业自由、 贸易自由的经济必然性, 虽以极大历史进步之势冲破 “人的依赖性” 等级体系, 但其价值以抽象 “经济人” 为元叙事。“经济人” 理性作为 “经济范畴的人格化”, 表征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无主体性参与的 “自然必然性”, 最终指向了资本逻辑, 合理化了 “以资本为中心”。 而法律最大限度保障资本的 “自由与独立个性”, 从而也就合法化了资本对人的宰割。 对于资本主义人权幌子下的自由、 平等、 博爱, 马克思毫不留情点破道: “如果自私自利的立法者的最高本质是某种非人的、 异己的物质, 那么这种立法者怎么可能是人道的呢?”[12]150以资本为逻辑的竞争势必也造成交往领域 “见物不见人” 的人学空场, 人的关系消融在冷冰冰的物的关系中。 因而,在 “经济人” 世界中, 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 劳动者是 “异化劳动” 的人格化, 每个 “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 (马克思语), 这种 “无人身理性” 自然意味着人的活生生幸福感被抽象掉, 人与其类本质疏离。 正如恩格斯所言, “由 ‘理性的胜利’ 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竟是一幅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14]527。 可见, 资本主义社会中任何一项制度的生成, 其背后是以资本为参照系, 以资本增值为既定话语, 资本成为支配一切的最终原则与最高特权。 返观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体系, 制度价值以人的价值背书, 人民至上、 人民幸福至上是制度的立论及实践原则。 制度除了约束人的欲望及由此产生的恶之外, 还有一项重要使命就是塑造人格、 培养人的能力、 增强人的主体性。 我国制度所彰显出的人民性, 为人的发展创造了空间, 它充分尊重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创造、 引导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 而这种创造与追求的力量源泉来自于人民主体地位受肯认而生发出的自觉与自信。 总言之,幸福感认同体现出制度的人性关怀与人文关照, 同时亦是制度优越对人民赋值的结果。
生命权、 自由权、 财产权是社会文明的三大基本权利。 生命权, 指人作为自然的存在, 享有维持生命延续和健康发展的天然资格。 自由权, 指人作为理性的存在, 享有充分运用自己的意志来实现自己目的的权利。 财产权, 指人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对应得财产享有充分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只有保证生命权、 自由权与财产权的完整性及不可剥夺性, 人才能拥有平等、 独立的人的资格和尊严而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 自由或财产”[15]。 在三大权利中, 财产权是生命权及自由权的基本保障, 人的生命安全、 自由安全与发展安全须建立在财产权安全基础上。 从被理性肯认, 到作为人权的先验论证, 自启蒙运动以来, 财产权被认定是西方现代政治的开显, 其重要意义有如休谟所说: “哪里没有财产, 哪里就没有自由”[16], 又如黑格尔所言, “拥有财产就好像是满足需要的一种手段。 但真正的观点在于, 从自由的角度看, 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17]54“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17]50马克思也主张, 人充分占有劳动所得, 就是 “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 “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14]568。 从自然法出发, 资本主义制度以财产权为中心, 建立起对传统等级的批判和超越, 确信人的劳动及劳动创造具有神圣不可剥夺性, 法律的首要职责就是要保护私人财产。 财产权的法定化在一定意义上高扬了人的主体性, 彰显出民主政治与科学精神的形成, 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价值的创造。 然而, 在私有制框架内, 财产权遭遇现实悖论: 一方面, 个人对财产占有的事实是财产权成立的法理前提; 另一方面, 个人的财产须在社会流转(交换) 中才能实现保值增值, 否则, 财产权也会得而复失。 在商品交换中, 财产权的私人性前提与财产的社会化增值之间发生难以调和的矛盾, 即商品从私人性过渡到社会性, 常常会发生如马克思所说的 “惊险的跳跃” “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 摔坏的不是商品, 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18]127同时,财产权悖论普遍存在于私有制条件下的竞争过程,即个人所得的财产通过社会权力及市场的杠杆作用, 会无意地放大了人与人之间实质存在的 “相对剥夺感”, 导致财产多者愈富, 财产少者愈穷。 马克思在 《资本论》 中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无非是雇佣劳动制。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 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 而劳动者除自身劳动力之外却一无所有, 劳资交换的本质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 “私有” 内蕴的竞争逻辑会催生出无止境的 “一切人反对一切人” (黑格尔语) 之对抗倾向, 当制度把这种对抗倾向作为权力形式进行外在表达及加以强化, 制度就会蜕变为 “赢者通吃” 的工具, 由强者制定而掌握, 潜在承认强者支配、 垄断、 剥夺弱者的 “正当性”。 进而人的权利也沦为社会稀缺资源而偏好于强者, 那么生命权、 自由权、 发展权的完整保全只是少数人的特权。 由此, 无论是 “天赋王权” 的专制社会, 还是 “天赋人权” 的商业社会,制度最大限度保障的是少数人的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而广大人民的财产权由于实质性丧失, 是引发社会矛盾及问题的深层根源。 诚如马克思所言,“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 是一切形式的奴役的基础, 是一切社会贫困、 精神沉沦和政治依附的基础”[14]431。
当前资本主义国家为缓解劳资对立、 贫富差距, 虽然在制度方面作出一定努力, 如建立公共福利制度、 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等,但在 “以资本为中心” 的私有制框架内, 制度偏好依然是财产占优者, 整个社会财产乃至国家命运交由少数利益集团左右, 多数劳动者对财产 “相对剥夺” 产生安全性恐慌, 这种 “剥夺感” 尤其对中产阶级群体产生明显安全感危机, 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挑战。 如坦特和米德拉尔斯基认为, 人们在已经取得成就并激发他们的野心和较高期望值之后, 当未来成就及可能带来的期望值下降, 野心和期望值之间就会形成 “革命的空间”, 这种空间决定社会冲突程度[19]。 如美国 “占领华尔街” 运动中 “99%对1%的抗争” 就是最好的脚注。 贫富差距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致命内伤, 这种社会裂痕是私有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
马克思一针见血地点出, 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不能在国家和制度上为人们的财产权 (人权) 提供充分保障, 资本主义不过是以一种 “更文明” 的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 以一种更隐晦、 更高明的剥削代替另一种剥削。 制度 “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 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18]127, 国家还 “远远没有废除所有这些实际差别, 相反地, 只有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条件下, 它才能存在, 只有同这些因素处于对立的状态, 它才会感到自己是政治国家, 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11]30。显然, 要使社会财富绝对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是不现实的, 亦是非正义问题所指。 人所处的现实环境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 都会自然地给每个人的发展造就各种各样的 “特权”。 诚如马克思所言, 个人禀赋更像是 “天然特权”, 在既定的差异中产生 “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4]435。 由此, 仅经济的增长并不能绝对地使每个人的权益都能得到同等保障, 那么一种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其程序正义原则 (合理性) 能否有效矫正并消解实际不平等所引致的公众安全感丧失, 这正是人们对制度认同的第一感觉。 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实际。 在经济领域实行 “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的基本经济制度, 既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 又有效支撑政府宏观调控的兜底功能。 在财富生产及分配中, 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并不存在实质的抵消, 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同向发力, 切实维护了人民财产权的安全。
一是公平性, 即防止强者剥夺弱者, 强者与弱者一视同仁。“以公有制为主体” 的经济制度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最大限度保障人们经济关系平等。 人的发展之机会公平、 权利公平、 规则公平,首先是要保障人民的经济机会、 经济权利、 经济规则的公平性, 这是社会主义原则的基本所指。 人民通过国家及社会充分占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满足人民基本生存及发展之需。 在制度主体框架内,预留出财产权的公共空间, 防止条件占优者利用掌控的充足资源挤占条件较弱者的生存及发展权利,从而真实、 普遍地保障人民的生命权、 自由权及发展权。 在人格上保证人民的尊严不受实际剥夺, 亦是在发展上夯实人民共同富裕之基。 从2020 年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效果来看, 公有制经济发挥出有效支撑国家迅速调配人力、 物力、 财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干预的优势。 特别是在物料配给上, 国有企业起到了中坚力量的作用, 维护疫情期间社会大局稳定。 如中建集团10 天建成容纳1 000 人的医院、 中国石化日产600 万口罩、 中粮集团开足马力保障粮油食品的市场供应等等, 说明公有制经济所承担起的社会责任乃是筑牢人民安全、 社会安全、 国家安全的重要防线。 全国一盘棋“打响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 总体战、 阻击战”, 仅“用 1 个多月的时间初步遏制疫情蔓延势头”[20],每一位新冠肺炎病例都能得到国家妥善的医疗救治, 切实保障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 极大地增强了人民安全感认同。 相较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抗疫行动,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由衷赞叹道, “中方行动速度之快、 规模之大, 世所罕见”[21]。
二是正义性, 即肯定强者, 扶助弱者。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集中体现在国家 (制度) 对社会底层利益的保障能力上, 因而他在 《正义论》 中设计了“差别原则”, 即当社会和经济不平等, 制度应当作出 “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 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22]的安排。 罗尔斯的观点不乏可取之处, 如 “权利优先原则” 乃是 “作为公平的正义”之基, 而 “弱者优先原则” 乃是社会人道及正义的呼唤。 正义所设的论题恰恰是人类如何通过公共理性 (程序正义) 有效消解利益差异所造成人与人之间 “相对剥夺感”, 从而最大程度铲除结果不平等所导致公众对自身发展的疑虑。 罗尔斯敏锐地看到了启蒙思想家乐观标榜的社会契约论忽视了利益差别与利益冲突所造成的严重后遗症——社会撕裂,由此认定 “社会契约” 不是解决阶级矛盾的良方。然而, 他的解决路径却有个致命缺陷, 就是设置了“无知之幕” 的原初场景, 这又导致他的 “正义原则” 缺乏现实可行性, 成为理论界众矢之的。 罗尔斯最后也不得不求助于道德: “我希望强调, 一种正义理论至少在其最初阶段只是一种理论, 一种有关道德情感 (重复一个18 世纪的题目) 的理论, 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 或更具体地说, 指导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23]应当指出, 罗尔斯正义 “差别原则” 的流产, 亦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建设探索中得到说明, 即计划经济体制下, 人人都是 “大公无私” 的道德人设, “一大二公” 与 “平均主义” 的经济运行机制并没有解决好财产权的归属问题, 以致强者与富者的财产遭到实际削平, 挫伤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无论是强者以财产优越剥夺弱者, 还是弱者挟 “道德优先”牵制强者, 都说明制度设计与操作存在非正义的缺陷, 无法实际增进社会安全感认同。 在 “以公有制及按劳分配为主体” 的框架中, 填充 “多种所有制经济” 及 “多种分配方式” 成分, 却能极大增强这一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及灵活性, 且在具体实践中,为根本解决启蒙运动以来财产权悖论所衍生出的正义问题提供了可操作性智慧。 如果说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从生产资料所有权角度, 普遍为人们塑造出机会公平的生存发展环境, 其兜底保障性解除了人们对生命与自由安全的后顾之忧, 那么对 “多种所有制经济” 及 “多种分配方式” 的允许, 则是增强人们生存权及发展权的制度性激励, 激发和调动人民创造价值的积极性。 总而言之,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是我国制度生成的赋权优势, 在保证财产权公平正义的基础上, 极大增强了人们对生命、 自由及发展的安全感认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到 “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集中力量办大事”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的一个显著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我们最大的优势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 这是我们成就事业的重要法宝。” 纵观党的奋斗史, 无论是在革命与战争时期, 党放手发动人民群众、 建立广泛统一战线争取民主独立、 民族解放, 还是在和平与发展时代, 党团结带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从胜利走向胜利, “集中力量办大事” 始终是党和人民 “成就事业的重要法宝”, 也是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困难险阻的重要经验。 “集中力量办大事” 是中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路径, 也是联通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的关键环节。 中国幅员辽阔、 人口众多、 国情复杂、 发展艰巨。 把各方面积极力量集中起来是制度优势所在, 而把 “大事” 办成、 把 “要事” 办好、 把 “小事” 办实则是制度效能体现。 西方学者及政治家们很难理解, 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 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带领人民创造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增长与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 正是在于 “集中力量办大事” 是我国制度的赋能优势, 有效 “集中”和成功 “办” 是制度赋能的两个过程, 分别展现出党的领导能力及人民参与共建共治的能力。 近些年来, 党领导人民有效 “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 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 人民从党的面貌、 国家面貌及社会面貌的新质变中有了更多获得感。 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是国家制度化能力、 党的领导能力、 人民参与共建共治能力的有机统一, 是国家能力的综合表现。
一是集中力量办大事体现出国家制度化能力。制度化, 指人们的社会行为被纳入具有明确方向的制度及程序的轨道中。 制度是 “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 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 制度具有在场的明确性与强制性。 在传统社会中, 人们的行为约束主要依靠风俗、 习惯、 道德等调节, 社会秩序带有浓厚的 “人治” “德治” 色彩, 人们行为主观多变、 随意, 社会凝聚力、 执行力亦是松散。 “人的依赖性” 关系下, 社会生产能力 “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24]52。 制度化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诉求。 把社会行为、 社会意志纳入制度化进程, 一则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明确什么应该做, 什么不应该做, 因而塑造出公民遵守规则、 依章办事的品行, 促进社会协调一致,运行有序。 二则有利于形成团结稳定的社会局面,培养公民协商合作的共事能力。 制度化有效增强社会凝聚力、 参与力、 执行力, 提高整体办事效率。制度化建设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当前出现的社会治理难题, 面临的经济发展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制度化问题。 国家与社会生活制度化, 是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的条件。 制度化充分保障及实现了广泛的民主, 能使国家赢得持久信任, 使市场形成稳定预期, 不断激发出人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主动性。 改革开放新时期, 邓小平会见日本友人时就谈到: “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我们吃够了动乱的苦头。 ……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民主要坚持下去, 法制要坚持下去。”[25]189“必须使民主制度化、 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5]14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为人民幸福安康、 为社会和谐稳定、 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 更管用的制度体系”[26]。 制度化水平是检验一个国家能力的重要尺度。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制度化力度明显加大、 制度化水平显著提升。如党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领导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 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文化制度、 共建共治共享的根本社会治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与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 以及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得到进一步丰富与扩展; 经济、 政治、 文化、 社会、 生态文明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得到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只有国家与社会生活制度化水平提升, 才能为党有效集中力量办大事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彰显出党的领导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 “好”, 关键是中国共产党的 “能”, 充分体现在党具有 “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领导伟力上。 党的领导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早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 毛泽东在谈及中央和地方关系时就曾强调: “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 必须有全国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纪律。”[27]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 “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党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形象地说是 ‘众星捧月’, 这个 ‘月’ 就是中国共产党。”[2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9]。 中国是大国, 推动改革, 推进现代化, 推行民生政策, 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 就不能有效集中力量, 更不可能办成大事。 民主集中制, 即党的领导既是民主下的领导 (集中), 而民主又是领导 (集中) 下的民主,这是辩证法在治党治国中的正确应用。 只有民主与领导 (集中) 统一起来, 领导 (集中) 才是有效的领导 (集中), 民主才是真实的民主。 党强有力的领导是各项事业落实有效的根本保证。 正如邓小平所说: “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 就是干一件事情, 一下决心, 一做出决议, 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30]
西方常自诩 “分权” 式的民主具有无可挑剔性, 但在具体操作中, 西式民主又常常成为人权的“装饰品”, 华而不实。 诚然, “分权” 在一定程度上可制约一家权力的独断专行, 但 “分权” 不能自然生成民主, 且过度仰赖 “分权”, 则会制造出更多民主假象。 社会越发展, 越呈现出异质化的结构特征。 在面对众多利益分歧中, 若缺乏必要的权威性 “集中”, 争论往往会陷入漫长僵局, 导致许多问题悬设。 提案议而不决, 决而不行乃是西方民主常态。 西方议会名为议事机构, 常常不是 “清谈馆”, 就是沦为各方利益竞相博弈, 各种势力相互角逐的主战场。 马克思较早意识到西式民主的局限, 他曾高度赞扬1871 年 “巴黎公社” 是议行合一的实干机构: “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 它既是行政机关, 同时也是立法机关。”[14]154党在国家能力上一定要有权威, 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方略得以强有力贯彻落实, 社会主义民主才能真正跳出 “历史周期率”,展现出对以往抽象民主的超越与批判。 民主只有真实解决人民的问题, 人民才有实质获得感。 可见,党的权威出于人民的真诚信任、 成于自身的领导伟力。 恩格斯在论及权威与自治关系时指出: “没有权威, 就不可能有任何的一致行动” “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 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 这是荒谬的。 权威与自治是相对的东西,它们的应用范围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14]337毛泽东也强调: 党如果没有领导权威,就会在工作中犯 “尾巴主义” 的错误, 迎合了部分落后分子的错误思想和行为, 伤害的却是广大人民群众, “在一切工作中, 尾巴主义也是错误的, 因为它落后于群众的觉悟程度, 违反了领导群众前进一步的原则, 害了慢性病。”[31]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选择, 也是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集中力量办大事充分彰显出党的领导能力。
三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反映出人民参与共建共治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事实充分证明, 人民是真正的英雄, 激励人民群众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的内生动力, 对人民群众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至关重要。”[32]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主体是人民, 紧紧依靠人民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成功经验, 人民也会在共建共治中产生更多获得感。 获得感认同是推动人民持续奋斗的不竭动力, 表明人民对国家前途充满信心与期待, 值得为此付出艰辛努力。 人民的信心是国家自信之源, 人民的力量是国家力量之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 人是生产力最活跃因素, 人才是 “第一资源”,人力资本是最有价值的资本, 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 归根到底就是解放人的生产力、 发展人的现代性、 激活人的创新创造能力。 马克思曾说, “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24]200。 合法性认同, 是制度能力建设的重要指标, 体现出国家能否最大限度发挥与发展人民共建共治能力。 制度优势转化为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效能, 并不是利用制度的强制力来展现国家力量, 而是通过制度的合法性取得人民对国家目标的理解和支持。 人民对制度合法性的认同转化为自觉的公共行为, 正是因为人民有理由相信: 通过制度, 个人权益能够在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发展中得到最好展现, 个人价值能够在参与共建共治中收获实质增值, 个人服务能够在公共幸福中产生无关个人得失的获得感。 诚如卢梭所言, “国家的体制愈良好, 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 因为整个的公共幸福就构成了很大一部分个人幸福”。 一个国家的最大危险莫过于失去人民对它的信任, 失去人民为它而努力。 因而卢梭又说: “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 这和我有什么相干? 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3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并把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进行把握, 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治理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 “社会治理共同体” 思想, 并就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作出重要部署。 足见近些年来, 国家有意识、 有目的地推动国家治理、 政治建设向社会基层下移, 把更多服务、 更多资源、 更多机会下沉到社会基层, 以更好地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力量, 提高经济社会建设的整体能力。 把国家能交给社会去做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去做, 有利于人民在参与共建共治共享中培养公共责任与公共能力, 增强人民主体性认识。 治大国如烹小鲜, 精心落实落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能夯实国家治理的群众基础, 同时亦能建设有为政府: 一则避免国家在社会事业、 民生领域出现缺位与越位,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则有利于国家集中精力提升公共秩序的管控水平, 发挥好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 增强总揽各方力量办大事、 做实事、 解难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