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制度·法治: 统一战线战略方针的路径演进

2022-02-05 20:49殷啸虎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法规中国共产党规范

殷啸虎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上海200020)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把 “坚持统一战线” 作为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奋斗的十大历史经验之一, 指出: “建立最广泛的统一战线, 是党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 也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 自1922 年中共二大提出 “建立民主联合战线” 的主张以来, 统一战线经历了百年的发展历程。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个重要法宝, 统一战线在不同时期对党的事业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作为一项战略方针, 统一战线遵循其自身的发展规律, 经历了一个从策略、 制度到法治的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一、 以策略引领统一战线工作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主张的提出, 首先是基于一种政治策略的考虑。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 为了保证党的纯洁性和革命性, 排斥与工农和士兵之外的其他力量的合作。 这显然不符合中国革命的实际, 是不利于党组织发展的。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理论及策略上的幼稚。 1922 年1 月, 共产国际召开远东各国共产党和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 会上通过了关于共产党与民主革命派合作的决议, 进一步重申了反帝统一战线的思想。 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 虽然党内仍然有不同看法, 但大多数人同意了统一战线的策略。 当时党的主要负责人陈独秀曾撰文指出: 中国共产党应同无政府党、 国民党及其他党派, 在劳动运动的工作上, 互相提携, 结成一个联合战线 (United Front), 才免得互相冲突, 才能够指导劳动界作有力的战斗[1]。 这也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在建立统一战线策略上的变化。

1922年7 月, 中共二大召开, 会议作出的 《关于 “民主的联合战线” 的决议案》, 对民主联合战线的任务、 党在民主联合战线中应坚持的策略原则, 以及党在民主联合战线中的活动方式和有关政策都作出了规定。 “民主联合战线” 的提出, 标志着统一战线策略的确立。 这一策略对于扩大联合面, 壮大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力量, 实现自身的政治目标等, 都具有重要意义。

统一战线策略的特点在于其谋略性, 即根据形势以及目标任务的变化, 可以及时调整方针政策。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 为了实现不同时期革命的目标和任务, 对统一战线的方针和策略及时进行调整, 以适应革命形势的需要。从作为策略的统一战线来看, 具有以下特点。

(一) 统一战线作为一种策略, 服务于中国共产党特定的政治目标和任务

统一战线作为党的法宝之一, 是为党的政治任务服务的。 统一战线的目标, 就是联合各方面的力量, 实现党的政治任务。 由于在不同时期党的政治任务的不同, 从而决定了统一战线理论和策略会随之发生变化。 大革命时期民主联合战线的建立, 是基于中共二大宣言所提出的 “消除内乱, 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 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 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 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的目标和任务。 大革命失败后,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革命进入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革命性质和对象发生了变化, 党的政治任务也随之发生变化。 中共六大通过的 《政治决议案》 指出: “中国现时资产阶级性的民权革命必须反对民族资产阶级方能胜利,革命动力只是工农。”[2]在这种情况下, 统一战线也由民主联合战线转变为工农民主统一战线。

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后, 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抗日民主浪潮, 党的中心工作和任务也转移到团结一切力量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上。 在这种形势下, 党的统一战线策略也及时进行了调整, 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战略方针。 毛泽东在瓦窑堡会议所作的 《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 的报告, 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共产党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和主张。 这一策略的转变, 不仅推动了国共的再次合作, 确立了国共联合抗日的政治格局, 而且也深化了党的统一战线的内涵。

抗日战争胜利后, 为了广泛团结各方面力量反对国民党的独裁统治, 反对内战, 中国共产党再次及时调整统一战线策略, 毛泽东提出了 “要胜利就要搞好统一战线”[3]196,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在领导全国人民推翻国民党政权、 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斗争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实践充分证明, 统一战线作为政治策略, 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特定的政治目标和任务而确立的,并始终围绕共产党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 通过统一战线联合各方面力量, 为实现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任务而服务。

(二) 统一战线策略的形成, 是基于对当时社会阶级和阶层结构的客观分析和认识

统一战线作为一种政治策略, 是通过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以壮大自身力量, 为实现自身的政治目标服务。 中共二大提出统一战线, 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中国无产阶级力量弱小, 尚不能够单独革命的现实。 因此, 当时统一战线的任务主要是实现国共合作, 引导并推动国民党进行革命运动。 但同时, 如何处理同民族资产阶级的关系, 也成为维系统一战线的关键问题。 对此,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还是保持高度警惕的。 他在 《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 一文对此就作过深刻的分析。 后来大革命失败的教训, 也证明了统一战线的策略必须建立在对阶级和阶层关系的科学分析上。

同样, 在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过程中, 也是基于对当时社会阶层变化的客观认识。 毛泽东在同美国记者斯诺谈到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时就指出: “在广大人民中, 在社会各阶层中, 在军人、 科学家、 学生、 商人、 警察和自由职业者中,已经出现了有组织的抗日爱国团体, 我们衷心希望同这些团体携手合作”, “如果这样的运动在国民党中发展起来, 我们准备同它合作, 给予支持, 并同它组成一条反帝统一战线”[3]409。

因此, 这种对社会阶级和阶层关系的客观与科学的分析认识, 不仅是统一战线策略形成的基础,同时也是统一战线策略能够顺利推行的重要保证。

(三) 统一战线作为一种策略, 前提是正确区分并处理好两个联盟的关系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 在这样广泛的统一战线中, 存在着两个联盟: 一个是工人阶级和农民及其他劳动者的联盟;另一个是工人阶级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的联盟。 在这两个联盟中, 第一个联盟是基本的、 主要的, 参加这个联盟的是属于进步势力的阶级、 阶层和集团, 人数上占绝对优势, 政治上具有极强的革命性, 是统一战线的基础。 只有首先巩固和发展这个联盟, 统一战线才能从根本上坚强有力, 使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有深厚的群众基础, 才能推动中间势力向革命靠拢, 才可建立、 巩固第二个联盟,最终孤立、 分化、 瓦解直至消灭敌人。 第二个联盟是非基本的, 但也是重要的。 统一战线本身可以说是上述两个联盟的对立统一。

统一战线的建立和巩固, 必须正确地处理这两个联盟的关系, 要放手发展和加强工农联盟, 使它成为统一战线的基础和依靠, 并且尽可能扩大第二个联盟,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同时, 要正确发挥两个联盟之间的相互作用, 使它们互相促进[4]。

统一战线作为一种政治策略, 其优势在于可以根据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变化, 及时调整其方针政策, 以适应需要。 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的实践来看, 这种策略性也是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经验的不断丰富而不断完善的。 当然, 这种策略性也是由当时的客观形势和条件所决定的, 随着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任务的完成, 统一战线的任务也随之发生变化。 在这种情形下, 统一战线由策略向制度的转型也就成为了必然。

二、 以制度规范统一战线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统一战线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发生了变化。 作为新中国临时宪法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以下简称 《共同纲领》) 明确指出: “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 农民阶级、 小资产阶级、 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 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由中国共产党、 各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 各地区、 人民解放军、 各少数民族、 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从政权建设的高度,明确了统一战线的性质、 内涵和组织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 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 也面临了从策略向制度的转型。

(一)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这一时期统一战线制度建设的特点, 在于发挥其策略优势的同时, 更强调了统一战线运行的规范性, 上升为一种国家制度。 1954 年宪法明确规定:“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 各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 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这一时期, 在党的统一领导下, 在统一战线制度化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首先, 通过召开全国统一战线工作会议, 明确统一战线工作的任务, 引领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的开展。 1950 年 3 月 16 日, 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的主题是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统战工作的方针任务和各方面统战工作的基本政策, 会议提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总任务,是要在实行共同纲领、 巩固工农联盟的基础上, 密切团结各民族、 各民主阶级、 各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 广大华侨、 各界民主人士及其他爱国分子,争取尽可能多地能够同我们合作的人, 为着稳步实现新时期的历史任务而奋斗[5]。 此次会议对统一战线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提出了要求。 到1963 年, 共召开了13 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 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统一战线制度建设提供了政策方针指引。

其次, 推进统一战线的组织建设。 统一战线组织建设是统一战线制度化建设的关键, 在中共中央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 对各级各类统一战线组织建设作了安排。

关于统战部。 周恩来明确指出: 统战部既是党委的参谋部, 又是政治部, 又是组织部, 又是办事机关。 统战部的主要工作, 是掌握政策、 协调关系、 配备干部[6]。

关于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共同纲领》 明确规定, 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由中国共产党、 各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 各地区、 人民解放军、 各少数民族、 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所组成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

关于民主党派的组织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统一战线工作, 主要的和大量的是对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工作。 而各民主党派原来的组织大多不够严密, 所联系的成员的社会关系也比较复杂, 特别是普遍存在组织不纯和领导机构不健全的问题[7]。 这无论是对民主党派自身建设, 还是对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 促进统一战线制度化、 规范化发展, 都是极其不利的。 为此,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指导下, 各民主党派都开展了自身的组织建设, 明确了自身的活动范围和主要联系对象, 为多党合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其三, 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 统一战线制度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就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 制定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制度规范。 除了历次统战工作会议制定的制度规范外, 还针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规范性文件, 为统一战线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提供了规范引领。

(二) 改革开放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统一战线工作的制度化、 规范化建设也开始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纲领, 并在宪法中加以确认。 1982 年宪法明确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1993 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之后, 于2004 年和2018 年又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形成了完整、 规范的表述, 为统一战线制度化、 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

爱国统一战线的提出, 不仅从理论上丰富了统一战线的内涵, 而且在实践中不断规范统一战线工作, 逐步实现统一战线工作的制度化、 规范化和程序化, 并在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引领与制度规范双重推进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即: 在有关统一战线的大政方针问题上, 通过党的方针政策引领和推进; 在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的具体工作领域, 通过相关制度加以指导和规范。

首先, 继续召开全国统一战线工作会议, 为统一战线工作的制度化提供政策引领和推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先后召开第14 至第20 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 会议阐明了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面临的新形势、 新问题、 新任务, 研究了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各个领域的方针和政策, 为统一战线工作尤其是统一战线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明确、 具体的要求。

其次, 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为统一战线工作制度化建设提供基本遵循。 1979 年10 月14日, 中共中央批转了 《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 明确提出要认真贯彻执行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 互相监督” 的方针。 1989 年 12 月 30日, 中共中央制定了 《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从制度上确认了我国新型政党制度, 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 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并对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原则、 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2005 年 2 月 18 日, 中共中央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对进一步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 规范化、 程序化, 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观点和政策措施。 2006年7 月24 日, 中共中央发布了 《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 明确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新发展新变化, 提出要切实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要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2012 年2 月 2 日, 中共中央发布了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 对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作出全面部署, 提出明确要求。

此外, 在统一战线工作其他领域, 也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注重制度化建设, 将党的有关统一战线政策上升到制度化的层面, 更强调了相关制度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 起到了更好的引领与规范作用, 为统一战线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 在推进统一战线工作制度化建设的过程中, 我国开始了法治化建设的实践。 为了适应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制度化、 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的要求, 我国将统一战线作为国家政治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 在宪法中确认了下来。 同时, 对于涉及统一战线具体方面的重要问题, 通过制定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 如:涉及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 年5 月3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 年2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的决定》 修正), 涉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 年4 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 年7 月1 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年3 月3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9 年12 月20 日起实施), 涉及宗教问题的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 年 1 月 31 日国务院令第 145 号令发布,2005 年 3 月 1 日废止) 、 《宗教事务条例》 (2004 年7 月7 日国务院第57 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5 年3 月 1 日起施行) 等。

三、 以法治保障统一战线工作的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 统一战线工作在政策引领、制度规范的基础上, 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和保障统一战线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新的探索, 提出了新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6 年4 月 22 日至23 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 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完善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在2021 年12 月3 日至4 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 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指出: 要全面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建设,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对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进行了具体部署, 这也对完善包括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相关领域在内的法律制度, 完善统一战线工作的法治保障, 构建与完善统一战线法律法规体系提出了要求。 正如有论者指出: 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有利于将党对统一战线的大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加强和改进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 有利于正确处理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政党关系、 民族关系、 宗教关系、 阶层关系、 海内外同胞关系, 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有利于突出法治对统一战线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增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战略性、 系统性、 主动性、 实效性, 更好地发挥统一战线的法宝作用[8]。特别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形式, 对统一战线工作进行保障和规范, 丰富和拓展了统一战线法治保障推进的内涵。

(一) 统一战线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

统一战线法治保障的基础, 是加强统一战线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 目前在这方面总体上呈现出“双轨制” 的特点, 即国家法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并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 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涵进行了界定, 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从这一表述来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际上包含了两大体系, 即两个“形成”: 一是 “形成” 国家法体系, 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另一个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统一战线法律法规体系也不例外。

首先, 从国家法体系来看: 国家法体系是以宪法为统领, 由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组成。

就宪法而言: 我国宪法在 “序言” 部分对统一战线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与阐述: “在长期的革命、 建设、 改革过程中, 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 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 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 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就法律而言, 我国法律有关统一战线具体工作领域的规定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另一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涉及统一战线具体工作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反分裂国家法》 等;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及统一战线具体工作领域的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等。

此外, 其他一些涉及统一战线相关领域问题的规定, 散见于 《刑法》 等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之中。

就行政法规而言: 目前比较多的涉及统一战线具体工作领域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如涉及宗教领域的 《宗教事务条例》, 涉及民族领域的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涉及华侨侨眷事务的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等。

就地方性法规而言: 目前地方性法规中有关统一战线相关具体工作领域的规范是大量的, 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此外, 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中也有不少相关规定。 以上海市为例, 涉及统一战线具体工作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就有 《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办法》 等。

就规章而言: 不论是部门规章, 还是地方政府规章, 涉及统一战线具体工作领域的规范也是大量的。

其次, 从党内法规体系来看: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各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的组织的工作、 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作为最高层级的党内法规, 对统一战线的性质与内涵进行了阐述: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 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 同各民主党派、 无党派人士、 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 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而目前最主要的规范统一战线工作的党内法规, 就是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其中对统一战线的性质、 任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与对象, 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职责, 以及统一战线各领域的具体工作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此外, 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 特别是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 也有不少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内容。 当然, 由于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实质性开展的时间并不长, 大量的党内规范统一战线工作的依然是党内规范性文件, 所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党内法规建设, 应该是统一战线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

(二) 统一战线法治保障的内容建设

统一战线工作涉及的内容和领域非常广泛,《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需要指出的是, 法治保障不等于 “法律化”, 由于统一战线工作本身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 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并不意味着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工作都要用法律法规形式加以规范, 这不仅是做不到的, 也是没有必要的, 而且与统一战线工作自身的性质和任务也是不相适应的。 统一战线领域各方面的工作法治保障的内涵、要求是不一样的。 有的工作是需要通过政策进行调整的, 也有的工作是需要法律进行规范的, 根据不同情况, 不可简单地一概而论。 因此, 应当从统一战线工作的实际出发, 根据统一战线各方面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对统一战线法治保障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9]。

(三) 统一战线法治保障的推进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 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 是夺取革命、 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 明确了统一战线的性质与功能。 从统一战线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 无论是策略引领、 还是制度规范, 对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开展都发挥了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今天依然有其现实意义。 但统一战线工作也应当与时俱进, 今天, 统一战线工作已不再是传统的那种完全通过党的政策进行调整与规范, 而是遵循政策与法治的二元路径进行调整与规范, 尤其是随着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和程度的不断提升, 完善统一战线工作的法治保障已经成为推进统一战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党章明确提出了“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的要求, 其中的 “各项工作” 自然也包括了统一战线工作。 因此, 统一战线法治保障的推进, 可以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 制度建设层面。 法治是推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保障, 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以法治推动统一战线的制度建设。 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 特别要是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 将统一战线工作基本的原则性、 程序性的内容确立下来, 保证统一战线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引领与规制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具体要求, 也是新形势下有序规范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法治保障。 在这方面,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当然,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的制定只是一个开始, 如何根据 《条例》 所确立的原则精神, 健全和完善统一战线党内法规体系, 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引领与规制作用, 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 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其次, 思想认识层面。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认识、 分析、 处理和解决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问题, 是依法治国背景下树立统一战线工作思维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增强政治领导本领, 坚持战略思维、 创新思维、 辩证思维、 法治思维、 底线思维, 科学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把党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落到实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也指出: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 推动发展、 化解矛盾、 维护稳定、 应对风险的能力。”在今天的统一战线工作中, 同样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协调、 处理和解决统一战线中的各种关系, 特别是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统一, 这也是推进统一战线法治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次, 理论研究层面。 加强统一战线工作法治保障的理论研究, 是健全和完善统一战线工作法治保障的理论基础之一。 统一战线法治保障既是一个实践问题, 也是一个理论问题。 法治作为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进的基本路径, 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新问题, 不仅需要科学理论的引导, 也需要基础理论的探讨, 这也应该是统一战线理论研究的一个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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