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普法的重大成就、问题检视及要素优化

2022-02-05 09:48何沐阳吴传毅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40006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普法法治法律

文/何沐阳 吴传毅(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 40006)

内容提要:我国历时35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升了乡村地区人员的法治素养,促进了乡村治理的转型,较好地融入了市场经济,使乡村改革发展更加和谐稳定,为乡村法治建设积累了丰富的普法经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乡村普法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乡村普法存在供需不匹配、机制不顺畅、资源利用不佳等一系列问题。为此,需要更好地促进法治乡村建设,优化乡村普法内容、模式、形式,以促进乡村普法进一步发展。

乡村普法工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基础,对法治乡村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十四五”规划具有重要作用。当前乡村普法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一些人认为普法工作是法律人的孤芳自赏,是知识精英居高临下的现实表现,并非法治之启蒙,从长远看对法治并无裨益。这种看法失之偏颇,并不符合我国乡村普法的现状。总的来看,乡村普法较好地完成了它在特定时期的历史使命,在新的历史时期仍需承担起新的历史重任。

一、乡村普法的重大成就

在传统乡土社会里,一提起“讼师”,人们很容易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1],这是法治缺失的具体表现,人民群众畏惧或厌恶法律,更不愿接受和运用法律。受传统乡土社会影响,乡村市场经济发展缓慢,法治秩序难以形成,改革开放脚步不大。因此,为提高社会发展效率,需要对民众进行普法,为法治秩序发展提供良好土壤。

(一)加速乡村治理模式由“管”到“治”的转型

我国最初的普法可以追溯到1979年“学习新法律、宣传新法律”这一活动。在经历十年特殊时期后,我国法治基础非常薄弱,乡村地区尤甚。具体表现有:乡村社会层面,以“家本位”为核心的“熟人社会”,以“社治秩序”为代表的传统文化价值规范[2],仍长期且持续地占领着乡村社会文化和治理观念的主导地位;乡村群众层面,人们主观上不知法更不懂法,例如“刑事案件私了化”“权益受侵害时忍了”“维权或表达诉求多见于对抗而非上诉”等[3]。这一时期,村民的生产生活与法律关系不大,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尚无较为完备的法治体系,基层治理更多地依赖政治号召力或者是政权支配力。另一方面在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资源稀缺,使得很多村民在其原生环境中无法接触和了解现代法治精神,不知道法律能赋予自己什么权利,当他们遇到难以解决的矛盾或纠纷时,很少寻求“法律介入”,寻找村干部“主持公道”是当时乡村矛盾解决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乡村矛盾或纠纷,但是,完全由村干部介入矛盾纠纷的解决存在许多问题:其一,村干部权能有限无法解决重大矛盾;其二,村民矛盾解决机制单一,缺乏监督和救济,村民权利减损严重;其三,参差不齐的村干部素质与村干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形成鲜明反差,弱化了国家公信力和法律公信力,使得村民愈发觉得“找法不如找人”“信法不如信权”。基于以上情形的出现,国家大力展开普法工作。经历多轮法治宣传教育,虽无法准确评估我国乡村群众整体法律素养现状,但可以肯定的是,法治宣传教育为中国乡土吹来了新风。随着乡村普法的逐步开展,法律和法治常识开始与我国乡村群众的日常生活产生实质的联系和交互,这种联系甚至简单到一句全国都耳熟能详的话——“遇到问题找警察”。遇到问题找警察蕴含着民众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不同于民众天然想法中的杀人偿命或是欠债还钱,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权纠纷必然是以法律为媒介,其中包含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法律、法规。警察作为社会治理一线的执法者,民众天然地将他们对公正裁断的渴望诉诸警察身上。不同于求助法官或是检察官所带来的复杂的诉讼程序或检察程序,求助于警察仅需报警,随后便可请求法律为其主持公道。带来这种转变的重要原因是乡村普法功效的显现。随着我国乡村普法工作的持续开展,村民逐渐了解到法律的一般常识,逐渐接触到各种处理结果令人拍手称快的司法案件或治安案件,他们不再害怕“法律不敌当权者”这句话,他们相信眼见为实的公平正义可以为他们实现对公正的期盼。乡村民众寻求社会治理方式的改变加速了乡村社会从“管”到“治”的转型。

(二)提升乡村改革发展振兴的稳定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序幕。正如硬币的正反面,随着乡村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如市场体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政治领域如民主权利落实不到位、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文化领域如主流价值观受到挑战、泛娱乐化严重等问题的显现,迫切需要以法治为乡村改革立规。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但这并非为改革戴上紧箍咒,而是树立改革的底线思维,保持改革的政治定力,使改革保持稳定态势。[4]不以执政者不同的施政理念而改头换面,不以当权者的不同思路而失去预期,这是法律蕴含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的必然要求。推行法治,全民守法是重要的一环。党中央持续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是将法治精神、法治素养、法治意识等确立为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目标,而非将具体的法条通过普法要求民众学习,那不仅极度浪费公共资源,对民众也是一种无法完成的苛求。改革是一种扬弃,这就必然包含着各类矛盾的对立统一和各方利益的再分配。乡村普法努力形成的一种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在乡村改革发展和乡村振兴过程中的作用尤为重要。新的历史时期,乡村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发展振兴,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乡村发展的内部矛盾,均以法治为其实现公平正义的度量衡,以保障乡村改革发展在一定时期对乡村内每一成员的相对公平。城镇化发展中出现的征地拆迁标准不统一、拆迁补偿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因为通过普法,村民们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主张和维护自身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普法不仅是乡村改革中解决问题的教科书,更是乡村改革中公私之间形成良性关系的“智慧果”,使改革在法治框架内实现了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人民权益三者的和谐稳定。

(三)积累适宜乡村法治建设的普法经验

35年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夯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把法律交给人民,使人民成为了法律的主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法治文化建设、居民素质建设、工业经济建设等有了很大发展。我们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由先富带动后富。缘于此,我国法治宣传教育不仅深入机关、企业、学校,还深入了乡村和社区。历时35年的乡村普法工作与城镇化、农地改革、脱贫攻坚、依法治国、乡村振兴等形成发展合力,推进了农业农村现代化工作。党中央重要的方针政策、战略部署与法治精神、法律规范等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紧密结合,形成了结构合理、体制健全、权责明确、实施有效的乡村法治建设体系。通过普法,提升了乡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用权的意识和能力,激发了乡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加强群众监督的意识和能力,形成了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权责统一、和谐稳定的法治发展局面,走出了一条通过普法工作促进我国乡村法治建设的道路,积累了丰富的乡村普法经验。

二、乡村普法的问题检视

当前我国普法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成就,站在法治乡村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十四五”规划的新阶段,需要对乡村普法工作进行检视,对暴露出的问题必须予以有效解决。

(一)乡村普法地域差异性供需精准不足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南北之间社会文化差异较大,东西之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其特点在乡村地区尤为突出。自“七五”普法提出“精准普法”以来,我国精准普法得以有效实施,普法主体更全面,普法内容更加具有针对性,但不同地域间仍存在差异性。

1.东部和中南部地区乡村农业农地法律普及不足。我国东部和中南部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域,市场化程度高,民商事法律实践较多,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主要着重于普及商事类、权益类、财税类等法律上,导致农业农地类法律普及不足。河南、江苏、广东、广西、山东等地是我国主要的农产品出产大省,农产品产值大、种类多,集群化、市场化是它们的主要特征。以一块种植果树的土地所涉及的农业农地法律规范作为切入口,对于农民来说,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所属农地是否可以种植果树的问题,其中涉及《乡村振兴促进法》、《土地管理法》和《农田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当地农地种类和相关耕地红线政策;其次要解决的问题是农作物农药使用和废弃物回收问题,其中涉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涉及废弃物分类回收的具体规定。当前,乡村振兴战略正在全面推行,东部、中南部等较发达地区应当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回应现实需求,将普法和乡村振兴紧密结合起来,落实普法责任,解决普法下乡工作应以乡村不断更新的发展需求为导向进行精准普法的问题。

2.西部和中北部地区乡村市场经济法律普及不足。我国西部和中北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轻工业产品发展不足,但农产品不仅产量高,而且品质好,拥有极大市场。如新疆的棉花、宁夏的枸杞、黑龙江的大米、陕西的苹果、吉林的人参等久负盛名。由于乡村销售渠道闭塞,信息交互不畅,以往我国西部和中北部乡村主要以第一产业为主,农副产品产出后一般包销给中间商,再由中间商向外逐级进行销售。此种模式下农民的收益普遍不高。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农产品实现了直销等新模式,农民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将自家的农产品出售,提升了农民同一农产品的单位收益,但市场经济法律风险亦随之而来。当前出现较多的主要有自制农产品涉嫌三无产品的风险、食品安全的风险、侵权与维权的风险等。随着上述地区的农民逐渐直接进入市场交易领域,应对当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民进行执法和守法的法治宣传教育,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各地需求精准普及,能动发挥普法责任制和精准普法的政策要求,提升西部和中北部地区乡村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边境乡村国家安全法律普及不足。我国边境线总长度约为5.52万公里,四面皆有多个邻国。国家边境被视为国家安全的缓冲地区,乡镇是该地区人群的主要聚落。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安全主要包括国家主权、领土主权、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出台了一系列如开放13个陆边城市、“一带一路”等政策。从长远看,边境将会有着更多如减少边境壁垒、推动边境交往、增进各民族文化交流等需求,因此有必要在“十四五”规划、“一带一路”政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三大任务汇集的历史时期,加大我国边境乡村普法力度。尤其是近年来,中缅边境事件、钓鱼岛事件、中印冲突事件等暴露出的各类边境问题警示我们,边境乡村需要更加重视国家安全法律知识的普及。

(二)乡村力量参与普法机制运行不畅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提出: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普法,壮大社会普法力量。公众参与普法实践是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但当前引导和实施乡村力量参与当地普法实践的机制运行并不畅通。

1.组织和领导机制运行不畅。当前乡村地区普法活动多见于“普法下乡”,即由上级机关进入下级地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模式。该模式的优势在于上级机关通常掌握更多普法资源,可以有效组织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力量开展普法活动,劣势在于上对下的普法往往具有时段性,很难形成具有针对性和日常性的普法。“八五”普法规划要求:“基本实现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加大乡村(社区)普法力度,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完善和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5]。现阶段,乡镇、街道一级行政单位一般没有专门机构或人员专项负责普法和法治建设事宜,这往往形成上级有要求,下级积极响应,上级没有要求,下级便没有专员将普法作为一种长效的、日常的法治建设任务去落实。乡镇、街道一级缺乏对本地区普法工作的专项组织和领导,普法容易浮于形式,更难以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到普法实践中。

2.实施和保障机制运行不畅。在乡村开展普法工作,当地市、区(县)级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其中不仅包括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开展普法活动经费支持、乡村专门法治人才培训支持等,还应当包含普法队伍建设、宣传阵地建设、大众公益普法人才建设等支持。八五普法规划和法治乡村建设要求乡村的法治宣传教育成为线性而非阶段性的工作,既要突出宪法日等集中开展大型法治宣传教育的时机,也要注重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一村(社区)一法治文化阵地的日常普法工作。然而,当前我国乡镇、街道一级行政单位专门实施普法专项工作或法治建设专项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处于空缺状态,更多时候是靠市、县(区)一级将普法工作落实到基层,由此便产生了如法治文化长廊谁来更新、何时更新,法律顾问驻在哪里,日常普法需求和工作由谁衔接等一系列实施和保障问题。

3.创新和评估机制运行不畅。法治宣传教育的创新和评估以往主要由省、市一级的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前大普法格局和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普法实践的背景下,完善基层普法的创新和评估机制有利于相关政策的落实。引导乡村力量参与普法实践,必然需要对以往自上而下的普法工作进行创新,激发乡村力量的创造力与活力,增加和鼓励村民现身说法,开展本村以案释法等活动。但当前我国乡村的普法力量薄弱,尚未建立良好的创新和评估机制,与乡村干部选用考核相关的政绩考核中并未涵盖该地区的法治建设和乡风文明建设工作,更多是以经济发展等因素进行考量。这就导致乡村普法实践的创新和评估力度,难以有效引导和发挥群众智慧,难以有效形成村民广泛参与普法的实践格局。

(三)乡村普法地方能动性不足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做到坚定主心骨、画好同心圆的工作方法。主心骨是党中央制定的具体普法规划,同心圆是在主心骨的指引下按照地方特色,落实精准普法的普法内容。当前乡村普法工作坚定了主心骨,却没能画好同心圆。

1.未能充分发挥乡村干部的精准优势。乡村干部在我国乡村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是引领乡村高质量发展的责任人,是本领过硬的乡村振兴带头人,是推动乡村有效治理的实施者,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推动者和文明乡风的引领者[6]。他们具有同一共性,即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且熟悉当地民风村俗和实际需求。普法下乡的落脚点总归要落在乡村的具体单元,所以要充分发挥在具体单元中起主导作用的乡村干部在当地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当前普法下乡的问题在于惯用的自上而下的普法模式导致普法内容没能按需供给,除必须普及和重点普及的“八五”普法规划所规定的内容外,和当地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及实施标准却没能按需普及。供需之间错位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未能充分发挥乡村干部的普法能动性,发掘出乡村干部参与普法的精准优势。

2.未能形成具有乡村特色的普法形式。在构筑大普法格局和精准普法导向的前提下,普法工作既要大而广又要小而精。当前乡村普法主要通过悬挂横幅、摆放普法展板、设立法律咨询台、发放法治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普法工作,它实现了普法工作统一内容、统一形式、全域开展的大而广的要求,却没能完成普法工作因地制宜、各具特色的小而精的要求。以乡音普法的形式为例,乡音在乡村地区具有独特优势,区别于普通话,乡音具有熟悉、认同、亲切等群众心理优势,可以更好地拉近人与人之间距离,使普法工作更好开展、更有人气、更接地气。因此,可以积极引导当地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普法,有效利用地方资源,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升普法效率。由此可见,在普法形式的地方特色上尚有长足的进步空间。

3.未能整合乡村普法资源的交流创新。优质普法资源的交流共享是实现普法工作发展创新的前提。城市普法资源的交流和创新能力强,积累的普法经验较为丰富,为各类型普法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优质样参和实践模板,也为普法工作的创新提供了优质资源。乡村普法的走深走实不能完全借鉴和照搬城市的普法活动,应当认清乡村与城市间的差异,因地制宜地开展普法工作。因此,整合优质的乡村普法资源,加强乡村地区之间的交流,对推动乡村地区普法创新十分重要。当前乡村地区普法更多的是吸取城市优质的普法经验,这导致乡村难以积累适宜本地区的先进经验,进而导致乡村普法缺乏自发创新。诚然,从效率上看,引进城市地区的先进普法经验是乡村普法最为有效的工作方法,但从长远上看,单纯引进产生的依赖性或许会对乡村法治建设的自我创新带来不便。在当前法治乡村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十四五”规划的历史时期,要更好地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完成“八五”普法规划要求,填补稀缺的乡村普法资源,必须补齐乡村普法交流与创新的短板,推动乡村普法走出适宜之路。

三、乡村普法的要素优化

乡村普法的要素优化旨在充分利用当前资源,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期实现整体功效优于个体之和的普法表现。针对乡村普法所呈现出的各类问题,在乡村普法的内容、模式和形式上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各要素的优化建议,以提升乡村普法的功效和落实精准普法的要求。

(一)乡村普法的内容优化

1.围绕乡村振兴开展普法。新时期,乡村普法工作应当服务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夯实社会基础和素质保障。因此,乡村普法内容优化的重点是紧紧围绕乡村振兴开展一系列普法活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指明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等主要目标和具体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为实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法律支持。各地应当在学习《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后研判本地乡村发展的模式,精准开展乡村振兴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使乡村普法在内容上与城市普法有所区别,实现乡村普法内容精准化。

2.围绕美好生活开展普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奋斗的目标。美好生活既包括高质量的物质生活,又包括高质量的精神生活;美好生活既包括人民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又包括对国家、民族的期待。具体而论,“美好生活包括对民主的需要,民主彰显了个体存在的价值;对法治的需要,法治赋予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对公平正义的需要,公平正义的社会人民活得才更有尊严;对安全的需要,安全是人的本能需要;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优美生态环境能够增加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法治的指引和保障”[7]。所以,围绕美好生活开展普法工作就有十分丰富的内容。特别值得说明的是,围绕美好生活开展的普法,不仅要普及人民生产生活所需的法律知识以及如何运用法律工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和培养。当前乡村普法的问题之一还在于没有将弘扬法治精神作为普法的重点内容,没有把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对法律的诉求纳入普法内容,没有将美好生活与法治的关系纳入普法内容,没有把美好生活对法律的具体诉求纳入普法内容。

3.围绕百年目标开展普法。这里指的围绕百年目标是指围绕第二个百年目标开展普法,即围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主题开展普法工作。这是党的十八大重申的当前全国上下应为之奋斗的目标,同时也是当前发展与改革的着力点和落脚点。乡村围绕百年目标开展普法的内容很多,包括对共同富裕的追求、对民主权益的追求、对乡风文明的追求、对和谐稳定的追求、对绿水青山的追求等。各地开展围绕百年目标的普法工作时应当以当前本地的最迫切需求为重点,进行重点明确的精准普法,如边境及沿海地区乡村在完成祖国统一的历史要求下应当加强以国家安全为内容的普法。同时围绕百年目标的普法工作在现代化乡村建设的共性上仍要坚持久久为功的工作态度,在乡风文明建设、民主权益建设、环境保护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等大方向上必须保持惯性,保持精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宪法是普法的重中之重。宪法是基本法,是“法律之母”。各地普及宪法的相关内容时,不仅要普及公民权益类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要将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政治制度等予以普及和阐述,这是我们的立国之基,也是我们党的执政之要。在当前改革矛盾、贫富矛盾、多元文化冲击、走共同富裕道路等问题目标汇集的历史时期,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乡村普法的模式优化

1.自上而下与全民参与相结合。普法工作以往多以自上而下的模式开展,由政府来主导普法工作。“七五”普法提出要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普法原则,八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要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因此,乡村普法的模式应当将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普法模式和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全民参与的普法模式相结合,进行模式优化。进行自上而下与全面参与相结合的模式优化,一是继续坚持政府主导的普法模式,社会发展一般遵循着社会演进和政府推动两个方向,研判当前乡村地区的法治发展情况,由政府作为主导力量推动普法工作仍是当前主要动力。二是应当积极推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类普法活动,可以从普法活动的组织、筹办、开展等环节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其中,群策群力,这是我们党践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同向发力的生动实践。三是必须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机制畅通,尤其是对参与公益普法的优秀群众予以褒奖、对参与普法的社会中坚力量提供培训、对优质的自上而下与全民参与相结合的普法样参进行评估创新和推广。

2.理论宣讲与实践观摩相结合。由理论到实践、由思想到行动是提升法治素养的重要环节,法治宣传教育的目标就是要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法治精神和弘扬法治文化。因此,普法活动应当将理论宣讲和实践观摩紧密结合起来。当前普法工作既有理论宣讲又有实践观摩,但在乡村二者的结合程度并不高,很多时候“普法下乡”仅仅是理论下乡,并未实践下乡。乡村受地域影响,仅有司法所、派出所等派出机构,相较于城市,城市的小学开展普法、学法活动即可以参观法院、聘请法治副校长、参观少管所等,但在乡村几乎无法享受到城市里一所小学所能运用的普法资源。受限于普法资源的匮乏,乡村普法的实践观摩往往难以做到,所以更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乡村的实践观摩可以与高校联系开展公益普法下乡活动,由高校法学教授答疑劳务问题、土地问题、婚姻继承问题等;可以组织村干部到当地城市进行理论学习和实践观摩,再由村干部向村民进行再普法;可以与乡村的上级部门联系,就地参观司法所、派出所、交警队等实践部门,以理论宣讲结合实践观摩来提升普法效能。

3.典型案例与现身说法相结合。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当前主流的普法模式之一。全国性的典型案例如聂树斌案、彭海案、于海明案等经常在法治宣传教育中被引用,但相对全国性的典型案例而言,地区性的典型案例则被普法工作引用较少。地区性的典型案例相较其它更接地气,典型案例的素材来源于当地人身边的案件,从观感上更贴近当地群众生活。在乡村开展普法工作,不仅要加强地区性典型案例的普法,同时还要将典型案例与现身说法相结合。法治的启蒙更重要的不是法律人对民众说什么,而是让民众看到法律以及法律人在做什么[8]。积极运用现身说法,请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执法、司法人员以民众更易理解、接受的方式和语言将法治的道理深刻地普及到群众心中,更能引发群众的思考,也更能产生对身边发生的案例的共情,达到提升普法效用的作用。

(三)乡村普法的形式优化

1.擅于结合地方资源开展普法。地方资源包括当地历史文化资源、公共配套资源、自然风景资源等,结合地方资源的优势在于充分利用当地已有的各类资源,减少资源浪费的同时还能增加资源储备。如以各地地方志中已有的法治文化故事开展法治精神普法,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开展爱护绿水青山、共建美好家园的环境保护普法,选取已有的法治文化广场或公共图书馆、学校等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各地开展的党史学习活动中弘扬革命先烈的伟大精神进行党内法规普法等。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充分利用地方人力资源,充分调动乡村干部参与普法活动的积极性,将地方法治建设和乡风文明建设纳入干部考核标准之中。乡村干部对于推进乡村普法工作的作用重大,他们是了解当地真实需求的知情者,也是引领当地发展的排头兵,是乡村落实精准普法的关键。在乡村地区,受各种因素的局限,很多时候需要先对乡村干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再由乡村干部对村民进行再普法,因此必须运用好乡村干部这一地方优势资源。结合地方资源开展普法还可以运用乡音进行普法或是请从当地走出去的法学学者、政法干警等对村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这都有助于增强普法受众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2.积极采用新方法开展普法。“八五”普法规划明确指出普法的新方法就是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坚持效果导向。在充分利用传统有效的普法方式基础上,促进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增强受众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使普法更接地气,更为群众喜闻乐见。采用新方法开展普法有别于下乡式的乡村普法,下乡式普法工作效率不高的原因在于乡村人口较少、年龄段两边高中间低、人口素质较低,很难在一段时间内聚集较多的普法受众,普法效果不明显。在此情形下,除了抓住乡村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对村民进行普法的再普法,还应当积极采用新方法开展普法。互联网的普及为普法工作带来了持续、长效、实时、面广、量大等技术优势。在脱贫攻坚的成就积累下,我国乡村地区实现了村村有广播的良好基础,村民们可以足不出户地聆听普法广播。有条件的村民还可以利用智能手机观看普法视频,在坚持利用传统有效的普法形式上结合新技术、新媒体,采用新方法在乡村地区开展普法工作,能够更大地拓宽普法渠道,能够更便利地开展普法工作。

3.探索“走出去”的普法形式。乡村普法工作必须探索“走出去”的普法形式。“引进来”和“走出去”是我们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是积极推动乡村普法交流创新的重要法宝。当前乡村普法工作更多的是“引进来”,其形式多见于自上而下的普法下乡活动,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的公益普法下乡活动,导致很多时候乡村普法工作是被动而非主动。通过“引进来”的形式开展乡村普法活动虽然能够保证一定的普法质量和减轻基层工作的负累,但从长远来看,只有“引进来”的乡村普法并不能适配乡村地区的现实情况,不能达成精准普法的要求。因此乡村普法不能只靠引进城市地区先进的普法形式,还要能动地促进当地的普法经验与其他地区积累的普法经验进行交流学习,形成相互借鉴、良好互动的局面,才能更好推进乡村普法的发展。同时,各地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乡村普法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引导和推动乡村普法工作“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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