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逸骅 彭 刚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237;2.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四川成都 611130)
在当前世界经济持续性低迷的背景下,改进资本和技术的市场配置、扩大全球范围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提高合作与分工效率成为各国扭转经济走低的主要贸易方式[1]。中国也积极顺应世界经济格局的新变化提高,并于2013年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新型的投资政策和投资背景使得国际投资的总体规划和主要问题发生了变化。
“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就在国际社会受到了广泛关注,目前已有100 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响应和支持这一合作倡议。与此同时,已有58 个国家和我国签署了各类投资贸易协定,“一带一路”建设极大地促进了沿线国家的贸易总额和基础设施投资金额的增加。2017年前3季度沿线国家新设立在华投资企业2893家,同比增长34.4%;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进出口贸易14403.2 亿美元,增长20.1%,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36.2%,增长了近2 个百分点;中欧班列开行近7000 列,运行线路57 条,国内开行城市35 个[2]。沿线经贸呈积极发展态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比率增幅较大。
当下飞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和现代化交通工具使得跨国贸易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各国之间的人力、财力资源流动是实现贸易全球化的主要途径。从某种程度来说,“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目标正是创设投资机会,规避投资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由此可见,如何突破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以促进投资便利化是“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国际投资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投资形式。一般而言,直接投资指的是投资者在外国设立企业;间接投资意指投资者不设立公司或企业而采用投资获得股权等方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其实无论是直接投资也好,间接投资也罢,基本目的都是为了促进资本的跨国流通。当下国际投资的特点主要表征为:第一,国际直接投资的高速增长期已经来临,跨国并购成为其主要形式。第二,发达国家成为主要东道国,发展中国家吸引资本的能力相对较弱[3]。东道国、母国、跨国投资者是国际投资便利化的最重要主体,本文从这三个方面切入分析国际贸易中跨国投资的重要动因。
1.防控贸易摩擦风险。减少贸易摩擦是投资者推进跨国投资便利化的重要动力。随着国际市场的形成和扩张,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投身于跨国投资的浪潮。跨国投资能够实现发挥扩大贸易范围,开辟新型市场,增进盈利空间的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跨国投资者承担的贸易摩擦风险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投资者。一方面,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商业习惯可能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国与国之间商业合作条约的执行效果受到双方国家的国家实力、外交关系乃至突发政治事件的影响。商业政策的不确定性和沿线各国利益的差异性极易诱发贸易摩擦,而贸易摩擦势必会减少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甚至阻碍投资者投资目的的实现。不过绝大部分投资者作为私权利主体不具有彻底消除贸易摩擦的能力。因此,不少投资者纷纷退而求其次,着力于防控贸易摩擦风险。推进国际投资便利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各国投资者之间不断求同存异并努力达成共识的过程,也是突破各国合作壁垒,减轻各国贸易摩擦的过程。推进国际投资便利化对防控国际贸易风险具有重大的意义。
2.增加投资收益。国际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收益与全球经济发展总趋势密切相关。当下全球经济已经呈现出明显的下行趋势,国际投资者的收益也随之一路走低,大量的投资者不得不开始将目光由国际市场转向国内市场。推进国际投资便利化可以有效扭转这一局面,其可以刺激投资者更频繁地参与跨国投资活动,增加资源流动的频率,进而提升资源的配置效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双方的需求结构和供给结构能够形成互补[4]。发达国家可以从发展中国家获得廉价的生产原料和劳动力,发展中国家可以从发达国家获得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生产成本与先进技术的结合有助于实现资源统合,避免行业内耗,减少企业竞争成本。推动国际投资便利化是实现国际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也是增加投资者投资收益的保证。
1.引入先进技术经验。“发达国家的领先技术使得其在资源相对紧缺的今天仍然能够享有巨大的资源利益。”[5]当今世界,国家生产技术水平正在成为决定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决定性因素。在当下资源日益紧张的局势下,部分发展中国家原有的资源红利消失,发展步履维艰。在此情况下,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生产技术就成为了当务之急,而提升推进国际投资便利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投资者在注入资金的同时也可以为沿线国家提供先进的生产技术,快速提高沿线国家的生产力水平。与此同时,生产水平的提高意味着供给能力的提升,供给能力的提升无疑可以促进经营方法和营销手段的改进,这为东道国本国制造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也为东道国在跨国贸易中的话语权的提升打下了坚实基础。
2.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东道国是海外投资资金的接受国。目前常见东道国获得的投资形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两种投资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东道国境内设立外籍企业。直接投资可以为东道国带来大量的外籍企业,而间接投资可以推进国内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化。在跨国投资者进行直接投资的情况下,大量外籍公司的设立势必会推进东道国生产流水线和交通线路的更新换代。此外,海外公司的进驻通常也伴随着数量庞大的外籍员工和技术人员的涌入,这些外籍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必须得到满足,否则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就很难得到保证。在这种局面下,投资者通常会与当地政府协力促进当地基础设施的完善。间接投资同样对东道国的基础设施改进意义重大,基础设施对稳定产品品控并和拓宽产品的销售渠道至关重要。间接投资势必会改变接受外资的东道国企业的资本结构,而公司的资本结构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由此可见,间接投资实际上给外来投资者提供了参与东道国公司管理的机会。间接投资者出于保障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的考虑同样会利用自己的表决权和影响力促使公司支付相应资金提高基础设施的水平。
1.创设新型经济增长点。母国是国际投资中资本的来源国。母国鼓励企业投资者向海外投资的重要目的是构建投资的新型格局,创设新型的投资增长点。当下不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出现了经济长期低迷,增长力度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在“一带一路”各国之间大力扫清投资障碍无疑是突破这一困境的绝佳选择。海外投资市场能够为国内资本提供新去处,刺激母国经济增长。一方面,投资便利化政策有助于开拓全新的投资领域,母国可以利用新市场盘活国内的过剩资本,改善本国资本闲置现象;另一方面,投资便利化的推进也往往伴随着沿线国家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更大的支持力度。这些优惠政策为母国提供了调整国内产业布局,开阔海外市场的机会。市场范围的扩大和资本闲置现象的改善无疑会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有效抑制部分沿线国家的经济下行趋势。
2.优化本国产能比重。不少跨国投资中的资本输出国将海外投资视为优化本国产能比重的契机。母国作为资本输出国通常具有较为雄厚的工业基础和较强的经济综合实力。不过由于近年来世界各地的用人成本和原材料成本都有不同幅度的上涨,故而不少沿线较发达国家开始试图改变以第二产业为主导的产能格局。沿线国家投资便利化工作的开展降低了这一目标实现的难度,在投资便利化浪潮之下,东道国吸纳产能的容量增大且途径增多。与此同时,投资便利化浪潮会减少母国产能转移的阻力,东道国的优惠政策和相对低廉的生产成本会促使母国的制造业生产者将资本投入海外市场。更为关键的是,投资便利化目标的实现会削弱产能结构完善过程中的负面影响,为母国产业结构优化争取缓冲时间。东道国可以吸纳来自母国置换产能背后的资本和相应的劳动人员,避免母国在短时间内大量出现企业倒闭、职工下岗、经济总量锐减等社会问题。
影响投资便利化水平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桥梁等运输设施以及服务于跨国投资的服务机构等。由于跨国交易往往需要电子信息技术作为支撑,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设施也属于国际投资贸易的一种基础设施。《2017-2018年全球竞争力报告》公布的基础设施全球竞争力指数显示,在全球排名进入前50 的国家中,仅有19 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约占13.9%,“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全球竞争力指数和总体质量指数的均值分别约为4.23 和4.16[6]。这说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总体水平有待提升。而且,沿线各个国家之间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存在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张亚斌在投资便利化测度指标的体系构建中把基础设施质量、商业投资环境、信息技术应用、金融服务效率、制度供给质量等五个一级指标作为衡量投资便利化的标准[7]。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力在各大因素排位中高居榜首。近年来沿线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发展十分迅猛,其往往既具有优化基础设施的能力,又具有发展基础设施的意识。反观沿线发展中国家,其绝大多数资本用于满足本国国民的生活需求,用于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少之又少。可想而知,这些国家的基础设施水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会停滞不前,甚至会随着该国人口的增加而下降。基础设施弱的发展中国家资本的使用效率低下,投资者不能通过对该国的投资实现对周边其他国家的辐射。良好的基础设施被认为是“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故而投资者出于投资效率的考虑通常会把沿线发达国家作为投资首选[8]。所以尽管部分沿线发展中国家在原材料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方面更有优势,国际投资的资金仍然会选择性的流向基础设施良好的国家。参差不齐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限制了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也减少了沿线发展中国家获得海外投资的机会。
1.信息交流机制不健全。信息在海外投资中的重要性已是不言自明,故而当下各投资主体均力图拓宽信息交流渠道,提高信息交换效率。当前投资信息交流机制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非官方平台的监管力度不足。非官方平台在沿线各国的信息交换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世界华商电脑网络”网站为例,“世界华商电脑网络”网站的大型华商资料库存有53 个国家的10 多万个华人企业的信息资料[9]。不过各国对这些非官方平台的重视程度不足,针对这些平台的管理策略也莫衷一是。官方机构应该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这些平台的管理?这些政府部门是否有权审核在平台收集的信息?沿线各国尚且没有对这方面内容作出规定。二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投资信息的发布程序事项缺乏统一规定。究竟是哪些部门和企业才有资格在相关网站发布投资信息?投资信息的发布需不需要经过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的监督管理?部分在相关平台上蓄意发布虚假的投资信息投资者需要承担何种类型的责任?这些问题都需要沿线各国进行回应。政府监管旨在为国际投资活动创造一种协调、透明的环境,其本意是为了保障投资对象国的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但值得注意的是,过度的管理控制在干涉投资者的投资自由同时也会影响投资信息的时效性和可信度。因此,监管者必须精准掌握监督的具体对象和监管的力度。三是投资信息的精度难以保证。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使得传播信息突破了地理空间的限制,信息传播的广度和速度空前增加,然而信息传播的广度和信息传播的精度并不成正比。恰恰相反,数量过于庞大的投资信息势必会提升投资者的检索难度并降低投资信息的交换效率,投资者通常要花费很长时间逐一检索投资讯息以选择出自己感兴趣的内容。
2.投资信息不对称。信息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根据,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投资者投资的具体领域和投资的数量。此外,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事关投资安全。可以说,保障投资信息在各国之间迅速传递是推进投资便利化环节中的重中之重。“由于国家距离和市场分割的存在,企业跨国投资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突出。”[10]“一带一路”沿线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各发布主体在发布投资信息时通常都会有所保留。各国投资信息势必包含与该国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紧密相关联的内容,贸然公开可能不利于国家经济安全。同样,部分企业也担心发布的投资信息被非法利用进而损害自身利益,如何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成为重要问题。其次,信息的不对称性足以使得沿线许多国家的潜在投资者望而却步。投资信息的透明化程度与海外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关联紧密。投资者可能因为无法及时获得投资信息而错过投资机会,或因不能及时调整投资战略而蒙受损失,投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挫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此外,因为投资者在投资信息的收集能力和分析能力方面的差异,不少私人小规模的投资者可能因在投资信息收集方面的劣势而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最后,投资信息的不对称性可能会带来新一轮的垄断。工业基础雄厚且经济发展良好的国家极有可能通过垄断投资信息获得超额红利并挤占沿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这无疑与“一带一路”倡议的设计初衷完全背道而驰。
1.沿线各国投资纠纷频发。鉴于跨国投资自身的特殊性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多元性,“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投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目前呈现出主体多元,新旧并立的趋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既可能是投资者与自然人、法人,也可能是投资者与当地政府。此外,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沿线国家纠纷的种类也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投资纠纷主要是关于合同履行方面的纠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合同也包括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2010—2019年间中国企业70%的海外并购失败案例均与劳资纠纷有关[11]。此外,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智力成果的关注度提高,知识产权纠纷也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仅仅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过程中发起的知识产权调查和诉讼案件就达到了106 起[11]。
2.现行纠纷解决模式不成熟。新型的投资问题在“一带一路”建设推进的过程中层出不穷。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同过去相比始终没有取得显著的突破。不少解决“一带一路”国际投资问题的重要法律工具是为了解决投资者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投资纠纷而设计的。ISDS机制其仲裁的范围主要限定于有关征收补偿数额的争议[12]。然而前文已经提到过“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投资纠纷并不只有上述一类,如何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其他自然人或企业的投资纠纷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当下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留白空间太多,这里就以ISDS 机制为例进行说明。ISDS仲裁模式赋予双方当事人各自选择仲裁员的权力,但该协议既不明确规定备选仲裁员的资质也不明确仲裁员回避事由。同时根据现行规定,在任何类型的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均可自行选择仲裁员,当事人通常会不遗余力地利用这一规定实现己方利益的最大化,这无疑会对裁判结果的公正性造成一定的威胁。“一带一路”的沿线投资纠纷通常存在复杂的法律问题,涉案数额大,关联主体多。如何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司法实践中耗时一年以上才能解决的投资纠纷屡见不鲜。另外,在现行模式下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立明显,过于尖锐的对立关系既不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也不利于纠纷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1.新冠疫情干扰经济全球化进程。2020年9月爆发的新冠疫情对经济全球化格局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新冠肺炎的强传播性使得跨国贸易受到阻碍。出于新冠疫情防控的考虑,各个国家分别采取较为严格的边检政策,严格限制人员与货物的跨境流通。以中国为例,2020年1月到2月,中国与美洲至少有21 次航行被取消,取消的货柜数量相当于19.85 万个;亚欧贸易圈中有10 次航行被取消,取消的货柜数量相当于15.15 万个[13]。各地区之间千差万别且不断变化的防疫政策使得跨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承担的风险也大大增加。鉴于此,不少投资者重新将投资重心向国内转移。与此同时,新冠肺炎也导致大量人口消费水平下降,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开始愈演愈烈。基于这种现实,开展贸易保护措施的言论开始甚嚣尘上。这既加大了突破“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之间贸易壁垒的难度的同时,也为经济全球化进程带来了新的挑战。
2.地方保护主义逐步抬头。地方保护主义的抬头和全球化进程受阻联系密切,两者之间互为因果。地方保护主义的抬头固然是导致全球化进程受阻的重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全球化进程受阻在某种程度上会刺激地方保护主义的抬头。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情况下,出于保护本国经济的考虑,各国政府往往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为国际投资设立阻碍。首先,是设立投资主体障碍。当地政府可以通过对投资者的资格审查提高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其次,有关部门可以限制投资者的投资途径亦或是明确投资者的投资形式。最后,对于投资者的投资领域进行限制,明确对于某国的某些领域只能由母国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或者在某些特定投资领域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进行区别待遇,比如在税收政策、招投标政策,以及其他方面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歧视。地方保护主义的支持者认为可以通过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复苏当地经济,防止外来资本挤压本地企业生存空间。尽管短时间内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可能会达到预期效果,但从长远看,地方保护主义“不仅阻碍了地区间产品的自由流动,而且导致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14],最终导致各国的比较优势不能够得以充分发挥,也无法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从长远来看,该政策会提高生产原材料的成本并缩小工业产品的销售市场,这也为全球经济的进一步下行埋下了隐患。
沿线国家必须抓住“一带一路”的契机发展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但沿线国家基础设施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本身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项目环节繁杂和资金回收期长等特点。与此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复杂,部分国家甚至长期受到政治动荡、宗教纠纷的困扰[15]。因此单凭单一主体的努力很难快速解决这一问题,故而新兴PPP模式开始走入人们的视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金〔2014〕76号文将PPP模式定义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16]。在PPP 模式下,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政府与投资者之间以及投资者与建设商之间都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东道国应当分别处理PPP 协议中的两类法律关系,将政府外包协议纳入行政协议的调整范围之中并运用民法中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解决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与此同时,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人数大,使用频率高,一旦发生安全问题会给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应当明确承包工作的社会资本和具体建设单位对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但完全让社会资本承担基础设施的修缮维护工作会过分加重社会资本的负担,因此应当规定合理的保修期限并鼓励增设相应的保险类型以提升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解决投资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是改进信息交换渠道。Rauch 从理论上提出,种族网络可以依靠其信息机制有效地匹配贸易双方,以弥补信息不对称[17]。种族的成员之间联系紧密并互相监督,成员之间信任程度会较高。沿线各国政府可以与这些种族网络建立合作关系,以这些网络平台为介质传递投资信息。沿线各国的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备,有关部门可以对这些信息分门别类进行初步整合后在不同的“种族网络”上发布。对投资信息进行初步分类的目的在于降低投资者检索投资信息的难度并提高投资信息的配适度。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这一过程非法谋利或者进行权力寻租。故而各国政府应当达成共识,严厉惩处非法利用投资信息的行为。严格来说,投资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但各国必须对其给予和商业秘密相同的保护力度。沿线各国也可以制定条约详细规定信息交换和审查的有关事项,比如规定东道国政府经过审查后可以赋予合格主体投资信息发布的资格。在这些合格主体发布的投资信息数额巨大或者影响本国经济安全的情况下赋予东道国政府审核投资信息真实性的权力。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投资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是沿线各国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投资主体对投资信息的选择性保留。单纯的改进现有信息的交换渠道不能根本解决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问题,还需要在此基础上采取其他的辅助措施。一是可以设立沿线国家投资信息评估机构。此举的目的是弥补沿线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在投资信息获取或处理上能力的差异。二是尽快明确信息交换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比如明确投资信息的发布主体和投资信息的审核程序。三是追究违法利用投资信息谋利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不能因为种族网络等平台的非官方性而放松对此类交流平台的追责,如无特殊情况,这些平台必须与违法利用投资信息谋利的投资者共同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投资信息数量庞杂而网站审核能力有限,有关平台只需要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可。
在“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纠纷不可避免。如何减轻贸易纠纷的负面影响是沿线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不过显而易见的是,一味推行贸易本土化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各国间的贸易纠纷问题,真正行之有效的策略是双管齐下创新贸易投资的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可以从两方面着手创新传统的纠纷协调机制。近年来,由于ISDS 在调整范围和诉讼耗时方面具有局限性,ADR 和DDPs开始应运而生,不过目前利用ADR 机制解决纠纷的案件比重还不到三成。协调者必须重视ADR 及DDPs 的功能,构建起三足鼎立的新型协调机制。ADR 的概念源于美国,原指20世纪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现在一般指“通过诉讼和仲裁之外的方法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各种程序的总称”[18]。DPPs 侧重在争议发生前采取措施从而避免争议真正发生,属于事前防范[19]。尽管调停者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三种程序之间自由选择,但协调者理应为解决模式的选择提供意见。倘若冲突双方都是自然人或法人,应当鼓励其采用ADR和DDPs两种方式解决纠纷。相比仲裁诉讼方式,ADR 和DDPs 的非严格性和非法律性使其具有灵活性的特点,这两种方式更重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解决争议耗时较短,更加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进行长期的贸易关系建立和国际金融的长期稳定。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其可以提升扩大双方当事人对于结果的认可程度,尽量提高协调工作的质量,保证一次性解决纠纷。除构建纠纷多元解决模式之外,丰富现有协调机制的内容也是创新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的投资机制对投资者与东道国自然人、企业之间的重视力度有待提高。一方面,协调者应当结合司法现实,细化目前ISDS机制中的程序性事项。另一方面,投资者与东道国自然人、企业之间的纠纷数量庞大,可能涉及管辖问题、国家主权问题,以及法律竞合等一系列法律难点。从性质上来看,这类纠纷属于国际私法范畴,故而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解决纠纷使用的法律。不过假若双方当事人不能就适用的法律达成共识或者该纠纷已经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问题,裁决机关就需要运用在各国之间普遍生效的国际协议解决纠纷。故而协调机制的构建者应当补充制定专门的国际规范来规制这一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针对此类纠纷的独立协调机制。
坚持全球化战略不动摇是解决“一带一路”投资便利化问题的治本之策。削弱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和破除地方保护主义障碍是推进全球化趋势顺利进行的关键。新冠疫情给全球化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人员及货物流通受阻。各国合力制定新冠大流行条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举措。大流行条约制定的根本目的是消除新冠疫情给“一带一路”沿线投资者带来的不确定性并鼓励沿线国家的跨国投资。条约应当明确“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防疫最低标准以及规定疫情造成损失的风险分担问题,因疫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也应当成为条约的重要内容。地方保护主义是全球化进程中的痼疾,破除地方保护主义需要沿线各经济引擎积极作为,其应当利用本国相对雄厚的经济基础引领沿线各国的资源吞吐和产品交换。市场范围的扩大和资源的快速流动可以促使“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转变过去故步自封的经济格局,提高总体对外开放程度。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沿线欠发达国家的作用也不容小视。沿线国家可以通过签订多边协议或最惠国条款的方法构建新型经济共同体以突破沿线各国之间在投资形式和投资渠道上的壁垒;沿线国家也可以制定一些仅在沿线各国内部之间生效的投资优惠条款,增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对全球投资者的吸引力。
国际投资便利化问题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影响至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应当努力做到求同存异,在考虑各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和自身贸易诉求的基础上结成利益共同体。唯有如此,各国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最终目的才能得以实现。此外,沿线经济引擎也要积极发挥带动作用,促进沿线各国之间的资源交换。各个沿线国家应当利用法律工具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信息交流问题,构建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为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推进贡献力量。“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投资便利化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克服“一带一路”投资便利化障碍实际上需要政治手段、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多头并进,如何实现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及政治手段协调联动还值得理论界与实务界继续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