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春
(北京联合大学 北京 10019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如何把握“高质量发展”的含义,如何确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无论是在经济学还是法学研究中,都是一个看似容易却极为复杂的系统问题。而在国家和城市建设中,这个问题同样需要实践和学理方面更加深入的探索。
我国会展业发展早些阶段乃至当今仍呈现出极为明显的粗放型高速增长的特点。单体场馆和场馆建设面积、展览面积和数量等指标,这些在我国早期会展业重视的指标正显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这正是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远离的方向。会展业高速发展带来的数字效应、发展习惯和惰性、思维定势,以及在疫情背景下求生求存的迫切需求,都会对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起到或多或少的阻碍。
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金碚(2018)认为,高质量发展是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真实需要的经济发展方式、结构和动力状态[1]。史丹等(2018)认为,要在宏观、产业、企业等三个具有从属和包容关系的层面实现高质量发展。赵剑波、史丹和邓洲(2019)探讨了高质量发展的概念框架,认为高质量发展体现在宏观经济、产业、企业三个层面,受经济发展阶段、社会文化环境、政策法律环境的约束[2]。
发展测度与指标体系研究是高质量发展研究的重点内容。托马斯等 (2001)认为,经济增长质量涉及机会分布、环境可持续发展、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与反腐败等诸多因素。应在发展速度的基础上涵盖机会分配、环境可持续性及全球性风险管理等因素[3]。Barro (2002) 突破GDP增长率、投资与国内生产总值比率,从预期寿命、生育率、环境条件、收入不平等和政治制度等因素探讨经济质量发展维度,并突出政治层面选举权利、法治维护、官员腐败程度方面的民主,尤其突出宗教信仰作为国家文化关键因素探讨经济发展质量维度[4]。Mlachila 等(2014)提出了一种新的发展中国家增长质量指数,包括增长的内在性质和社会层面。影响经济增长质量的主要因素是政治稳定、公共扶贫支出、宏观经济稳定、金融发展、制度质量及外商直接投资等外部因素[5]。詹新宇等(2016)基于“五大发展理念”构建经济增长指标体系[6]。魏敏、李书昊(2018)利用熵权TOPSIS法实证分析了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测度体系[7]。师博、任保平(2018)利用新方法测算了基于经济增长基本面和社会成果两个维度的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将基本面分解为增长强度、稳定性、合理化和外向性四个方面,并将社会成果分解为人力资本和生态资本[8]。鲁邦克、邢茂源和杨青龙(2019)从经济增长、创新发展、生态文明和民生发展四个维度构建了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9]。马茹等 (2019) 构建了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并指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质量供给、高质量需求、发展效率、经济运行和对外开放五大维度[10]。方大春和马为彪(2019)运用地理信息系统与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结合法构建了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体系[11]。唐娟和秦放鸣(2022)实证分析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测度及驱动因素后指出产业结构、创新驱动、对外开放对提高经济效率具有正向作用,而经济发展、绿色环保、公平共享则抑制了经济效率的提高,只有经济发展与绿色环保协调兼顾才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12]。
关于高质量发展路径与关键问题。钞小静和薛志欣(2018)认为,应在发展动力、发展结构和发展效率三个层面对经济发展进行质量提升,应通过三维创新驱动、结构再平衡支撑及发展效率提升三个维度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13]。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课题组(2019)认为,应以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基本遵循,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基本目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为导向,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14]。梁翠和王智新(2019)以创新驱动战略为视角提出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律政策[15]。徐开娟等(2019)以体育产业为例,指出高质量发展必须以运动项目产业为核心,以重点区域体育产业为支撑,以体育产业新空间为突破,以体育产业内容创新和运营升级为根本[16]。
2018年是我国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初始之年。关于展会高质量发展重要性,陈泽炎(2021)认为,高质量发展将成为会展业“十四五”的主基调和主旋律。储祥银(2021)认为,“十四五”中国会展业发展应坚持稳中求进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王东堂(2021)认为,展览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先导性产业和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闫立刚(2021)、陈春江(2021)肯定了服贸会对新发展格局和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关于会展高质量发展的策略,陈泽炎(2018)、马丽(2020)、陈国庆和陈珂(2021)、岳林琳(2021)、金盛翔(2020)、张釦(2020)等提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化、数字化、产业化、产业融合和人才高质量发展举措。
新发展格局下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文章目前还较少。法学学者对新发展格局与法治的研究多在宏观和地域层面,具体制度层面尚需展开。会展学学者对新发展格局与会展高质量发展研究也较为缺乏。未列示的经济学者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涵、测度及发展路径论述可供借鉴。综上,可侧重如下研究:(1)加强会展与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撑与赋能研究;(2)新发展格局下会展多重价值阐释,尤其是会展社会、文化和生态价值;(3)建构新发展格局下会展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制度及中国特色会展法治路径和体系。
会展经济不可逆转进入高质量发展时期,中国地方会展立法已经从管理时代进入促进时代。地方会展促进立法不仅是政府“放改服”发展的重要成果,而且是会展业自身高质量发展的进一步需求。法治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法律规制视角看,会展业立法中对于会展高质量发展可从总则和具体法律制度方面进行落实。要真正贯彻会展业高质量发展道路,目前还面临一些急需厘清的理念和问题。新发展格局下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法律规制面临诸多挑战与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会展业发展中一些深层次问题,有的是疫情背景下面临的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回应的问题。
(1)立法必要性和契机问题。会展业立法属于新兴经济范畴和经济立法范畴,是我国目前应当优先立法和着重立法的领域。会展业作为新兴服务业,在高质量发展中还存在诸多新困难和新问题,需通过立法进行解决。硬件上,我国会展场馆重复建设及求高求大建设问题突出。根据UFI的数据,2022年,我国拥有世界第一场馆容量(25.2%);但大场馆利用率较低,低于20%已成为普遍现象。软件上,会展国际化、影响力与软实力问题,市场化、专业化与会展活力问题成为瓶颈。理念上,会展业战略定位与价值认识问题、疫情背景下会展模式创新问题成为制约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目前地方创立性立法踊跃,但地方立法中存在很多薄弱点和空白区,疫情背景下会展业发展面临巨大障碍,作为引擎经济和平台经济的会展,高质量发展需要更高统一立法。会展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执法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不够科学,法治保障体系地方分割严重,导致会展业形成严重的地方割裂和发展差别。从立法契机与动能看,要考虑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和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使命是否能够形成新的立法节点。
(2)促进型立法还是管理型立法问题。从1999年大连会展立法开始,我国地方会展立法已经走过20多年时间。此间,会展活动由审批制走向登记备案制,会展经济市场化得到了充分展现。在我国会展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没有政府部门推动的会展业几乎是难以想象的。但是,当我国会展业体量已跻身世界一流及各地会展经济充分竞争的背景下,政府的管理作用应当如何体现?而比较敏感的地方还在于,如果属于政府型会展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在其中的作用又如何体现?政府在管理和促进之间、在主导和干预之间应当如何平衡?这种平衡机制如何确保?这才是促进型立法和管理型立法面临的核心问题。这不仅是单纯立法名称使用“管理”还是“促进”的问题,也是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之一。
(3)立法内容与法律制度问题。一部高质量的地方会展立法应包括哪些内容?确立哪些制度?这首先应当属于科学立法的范畴,需要会展学和法学知识的交融,或者说这是需要会展法学迫切回应的问题。目前我国地方会展立法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是几个城市之间的立法“借鉴”现象很严重。这个现象一方面体现在会展立法的一些“问题”条款严重雷同或重要条款明显缺失,另一方面也体现在本地会展业发展目标、发展状况及会展与其他产业融合的状况明显不足和缺乏。因此,如何科学研究会展立法中应当确立的重要法律条款,如何结合本地会展业发展实际情况,这是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法律规制需要重视的两个方面。
(4)会展法治保障的立法层级与法律责任问题。新发展格局战略动能、大国责任和中国软实力要素需要更高层级立法,进博会、服贸会、广交会等大型展会已经超出地方立法范畴,新发展格局需要上位法匹配。这些都对地方会展立法层级的提升提出要求。目前我国地方会展立法主要是以市为单位展开,以省为管辖范围的地方会展立法都比较少见。这种立法格局不利于大规模会展活动、大型会展活动或品牌货站活动的开展,不利于区域联动协调机制的形成,也不利于统一的地方会展立法责任的形成。
会展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我国会展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全面推进会展业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我国地方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立法问题开始呈现。基于以上四方面问题分析,为了深入推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地方会展立法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立法必要性上,从我国法治体系的构建而言,新兴经济立法应当受到优先重视。尽管会展法律制度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17],但专门会展立法属于新兴经济领域范畴,而且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硬件、软件及理念中的很多问题都应通过立法进行法律治理。硬件上场馆建设坚持生态化、科学化和民主化,创新利用场馆;软件上应放开展会尤其是政府型展会,充分发挥市场动能,实现展会向市场化、专业化和国家化转变;理念上应充分认识展会五重价值及多重功能,重视社会、文化和生态价值挖掘,利用大数据融合技术和创新理念进行展会模式创新。从立法契机与动能看,新发展格局和新发展理念贯穿会展业发展全过程和全链条,切实用法律制度促进转变数量增长方式,促进高质量发展和效率动能变革,形成展会可持续高效高质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和保障体系。
关于促进型立法还是管理型立法问题,应选择促进型立法。市场化关于会展立法的倾向性,不是会展业管理法,也不是会展法,而是以“促进”“鼓励”“保护”为主的会展业促进法。制定会展业促进法就是把行之有效的会展经济政策法定化,把会展地方立法普遍化,健全和完善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规范,有益于构建会展业良好的制度基础、制度体系和高质量发展轨道。促进立法的内容,需要回答“促进什么”和“怎么促进”两个核心问题。这两者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共同形成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促进体系。“促进什么”需要明确会展业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怎么促进”涉及展会管理和促进主体及市场主体在展会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及职能,涉及促进和鼓励法律制度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立法内容与制度选择方面,不仅应确立生态化、市场化、专业化及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的原则及制度,还应确立会展多重价值原则和制度,鼓励大数据融合技术和创新理念进行展会模式创新。确立新发展格局下展会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机制或制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展会市场化运营机制、大型展会和消费类展会的品牌化与国际化奖励机制、展会模式创新制度和生态文明制度等。完善快速争议解决制度、知识产权严格落地制度、展会活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突发公共事件的韧性发展制度和会展快速争议解决制度等。
提高立法层级与完善法律责任是我国目前会展立法需要。提高立法层级不仅可以使得立法本身覆盖更大的地域范围,更有利于会展区域联动机制的建立,而且可以从法律责任层面确立更多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地方会展立法法律责任这一部分,如果仅局限于城市这一层级,除了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等直辖市立法能够确立更加丰富的法律责任规定外,已经成为目前地方会展立法的软肋。诸如会展生态文明、会展诚信、会展不正当竞争、会展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等都需要确立更加完善的责任制度,这些都是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应当确保的制度举措。
会展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展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制度促进和保障。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法律规制路径面临诸多问题,无论是促进立法必要性中的会展硬件、软件和理念等问题,还是会展促进立法与管理立法的深层次问题,都需要最终落实在会展立法的具体内容和制度设计中,需要不同层级的立法和不同的法律责任进行保障。这些问题是所有城市在高质量发展会展业时必须要解决的难题。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立法需要遵循科学立法原则,充分研究和设计会展法律制度,而不能对其他地方会展立法进行简单借鉴及本地会展内容的简单嫁接。会展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研究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体系和指标设计需要,并且要能够落地。作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体系和指标,有些来自会展本身作为活动属性或产业属性的自驱力,有些来自作为产业融合和时代发展的推力。从会展业自驱力指向看,会展业的拉动性、社会性、生态性和亲民性是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应当侧重的方向;从会展业推力看,国际化、数字化和发展韧性是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可以挖掘的重点。因此,无论是在统计评估中,还是在促进立法中,这些方向都是应当着重设计的要素和内容。基于会展业质量高速增长的工具理性机制,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必须在价值理性上完成新的机制塑造和完善,而我国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立法路径也因此而形成,由地方会展立法首先突破并进而由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共辅共治的中国会展法治体系和路径也因此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