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鑫
当下,智慧警务被用以描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术向警务活动领域的渗透延展。智慧警务这一语词表达极具抽象性,凡与新型信息技术有嵌合关联的警务事项皆可涵纳其中。问题也就此提出,在智慧警务建设如火如荼的当下,公安系统所言的智慧警务究竟是什么?这一概念从何而来,其意涵又应如何确定?本文意在对智慧警务概念进行学理界定,明确其所指称的意涵范围,并将之形塑成可作为理论研究对象的学术概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针对智慧警务所作的概念界定并不必然导向言简意赅、构词严苛的学术定义,而是要将其进一步概念化为内涵外延相对清晰的学理术语。换言之,关于智慧警务的学理界定更偏向于描述性,在圈定智慧警务概念范围与构成要素的同时,也允许其内涵与外延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性。这会使智慧警务既可以单独作为学术概念而存在,也可以扩衍繁生为具有内在体系的概念集。
因循上述考量,首先,本文将考证智慧警务的生成脉络以及发展轨迹,明晰智慧警务概念的缘起流变;其次,本文将通过梳理官方文本,勾勒出智慧警务概念所指征的语义范围,并辨明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最后,本文将基于智慧警务的概念意涵,解读其所蕴含的警察权变革方向。
当前的文献资料仅就智慧警务的产生背景稍作介绍,但对智慧警务概念如何形成、生发于何时却语焉不详。在学者笔下,智慧警务根植于公安系统内部的信息化建设,表征信息化建设进程的最新阶段性成果。①刘绪崇等主编:《智慧警务:大数据环境下新时代公安信息化建设模式探索》,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页。这一论断虽然粗粝,却也为我们指明了探寻智慧警务概念的由来方向。本文接续从公安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历程着手,尝试梳理出促生智慧警务概念的蛛丝马迹。
公安系统信息化建设起始于公安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首先于1984年创建全国公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通过搭设公安专线实现公安部信息中心与其他省市公安信息中心的计算机联网。②公安部:《全国公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电子科技》1999年第3期,第8页。到20世纪90年代,依托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公安人口信息、交通管理信息、出入境信息等公安业务信息的网上运行。③张兆端:《智慧公安:大数据时代的警务模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自1984年至20世纪90年代的十余年时间里,公安系统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成果在于完成国家、省、市一级的计算机网络专线的全覆盖,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警务管理信息的网上运行。在该阶段,公安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侧重于警务管理信息的电子化记录、储存、查询,以及不同级别、不同业务种类的公安部门之间藉由互联网实现互联互通。④黄金杰、柴韦平:《公安综合信息管理与计算机网络建设》,《公安理论与实践》1996年第2期,第38页。前述功能完全由人工操作实现,警务活动的智能化趋势尚未萌芽。
进入21世纪,金盾工程开启公安系统信息化建设新阶段。金盾工程致力于利用前沿的信息通信技术,对公安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的部分软硬件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金盾工程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建设时间为2003年9月至2005年底,⑤苏红:《“金盾工程”通过国家验收》,《信息网络安全》2006年第12期,第6页。该阶段重点关注公安部、省、市三级信息通信网络建设,同时构建应用数据库和共享平台;第二阶段的开展时间为2008年至2015年,⑥朱毅:《金盾二期建设即将展开》,《政府采购信息报》2008年9月29日第5版。该阶段继续完善公安部、省、市三级信息通信网络并延伸终端建设,丰富完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逐步实现多媒体通信以及公安工作的全面信息化。⑦参见:《“金盾”分两期》,《信息系统工程》2003年第1期,第19页。
得益于金盾工程,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型信息技术被应用于公安实务,并支撑起一系列警用系统的研发应用,如犯罪预测系统、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原由人工承担的警务工作部分交由技术应用系统完成,警务活动呈现自动化、智能化趋势。在前述背景下,“智慧警务”这一字眼开始出现于官方文件中,最早可查的官方文本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11月15日印发的《江苏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该《规划》明确将“江苏智慧警务建设”列入“十二五”重大自主创新及产业化项目,并将之界定为:“通过在公安警务工作中综合应用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分析、异常行为识别、信息挖掘等相关技术,……推动智慧警务建设”。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7号)。同样在2011年,“智慧警务”开始见诸报端,被用以描述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术手段所实施的警务活动。⑨汪志喻等:《“智慧警务”,一个时代的华丽转身》,《宁波日报》2011年4月18日第A20版。另见黄文、麦锐坚:《移动信息化助力智慧警务》,《南方日报》2011年5月12日第FC01版。
智慧警务概念诞生之后,经历了从政策性术语和学术术语向立法术语的演变过程。
第一阶段(2011年—2017年),作为政策性术语和学术术语存在的智慧警务概念。智慧警务概念最初的使用语境是政策性文件和公安系统人员撰写的文章,所以其首先具有政策性术语和学术术语的二元属性。作为政策性术语,智慧警务概念被视作框架性的方向指引而被纳入各级政府的各类发展规划、计划。①如《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11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大数据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临政发〔20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数据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晋政发〔2017〕5号)等。该语境下的智慧警务概念极具概括性,仅表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要素融入警务工作的警务变革理念。当然个别以智慧警务发展为主题的文件更详细地阐释了智慧警务建设所涵盖的各项内容,但依然是较为概括的框架性列举。②如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推进智慧警务深化设计的工作方案》(2014年)。作为学术术语,智慧警务概念最早出现于公安系统人员撰写的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题的文章中,用以描述警务工作的智能化演变。③乔智:《信息时代的“智慧警务”》,《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1年第1期。
第二阶段(2018年至今),作为政策性术语、学术术语和立法用语存在的智慧警务概念。根据公开可检索的立法文本,2018年颁布的《大同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最早采用智慧警务概念。该地方性法规于第25条就智慧警务建设作出规定:“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推进智慧警务建设,整合城市信息资源,统筹公安业务应用系统,推广智慧应用,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能力”。④参见《大同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2018年)第25条。根据前述规定,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被赋予一项“推进智慧警务建设”的法定义务,这一法定义务的内容指向“整合城市信息资源,统筹公安业务应用系统,推广智慧应用,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能力”。
自2011年以来,智慧警务概念逐渐频繁出现于各式官方文本中。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11月15日印发的《江苏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是当下最早可查的官方文本。该《规划》将智慧警务界定为:“通过在公安警务工作中综合应用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分析、异常行为识别、信息挖掘等相关技术,在全省公安机关进一步形成高端的科技打击手段、高效的科技防控网络、先进的社会管理方法,推动智慧警务建设”。根据前述界定,智慧警务概念主要由两个层次的要素构成:一是物联网、云计算、信息挖掘等新型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二是新型技术手段应用的目的在于提升警察权的行使效能。就此而言,智慧警务概念所凸显的核心意涵乃是新型信息技术手段对警察权的变革重塑。
那么,新型信息技术手段应在哪些方面对警察权进行何种变革重塑呢?部分官方文本对此也有涉及。《“智慧杭州”建设总体规划(2012-2015)》便指出警察权的变革内容应为“对事件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处理和防范预警等智能化功能”。⑤《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智慧杭州建设总体规划(2012-2015)的通知》(杭经信推进〔2012〕430号)。这表明智慧警务中的警察权行使应以信息采集与处理为基础,并侧重防范预警层面的智能化发展。《烟台市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则将智慧警务概念进一步解读为“视频监控及报警、卡口报警、电子警察、人脸识别与信息采集、电子围栏、智能巡防管理、定位管理、社会管理与服务、信息发布”等9部分内容。⑥参见《烟台市智慧城市建设规划》(2014年)。
前述官方文本对智慧警务的界定稍显杂糅零碎,直到武汉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智慧警务深化设计的工作方案》,智慧警务在官方文本中才获得框架性的系统阐释。该文件将智慧警务划分为四个部分,即信息收集获取、信息网络传输、信息分析融合以及信息实务应用,目的在于通过广泛的信息采集、深入的信息分析支撑起警务工作的自动化、智能化实施。至此,智慧警务的语义轮廓逐渐清晰,即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信息技术实现海量数据的收集、分析与应用,在此基础上实现警务工作的自动化与智能化实施,从而为警察权行使添注技术辅助要素。
在警务实践与学理层面,尚存在若干与智慧警务相关或近似的概念,主要有大数据警务、智慧公安以及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或称情报主导警务)。在初步明了智慧警务的语义范围后,本文将进一步辨析智慧警务与大数据警务、智慧公安以及情报信息主导警务之间的相关性。
智慧警务与智慧公安。智慧公安被官方的各式工作规划①《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01号)。、计划②《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聊政发〔2019〕1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23号)。、方案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7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19号)。乃至立法文本④《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2021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频繁提及,并指向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术,实现警务工作的智能化转变。⑤《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达市府发〔2020〕13号);《法治陕西建设实施规划》(2021-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01号)。两相比较,智慧警务与智慧公安所指称的语义范围并无明显差异。此外,两者出现的时间节点亦非常接近。根据目前公开可查的文献资料,智慧公安同样首现于2011年前后。而且智慧公安亦被用于描述公安系统内部的信息化建设成果。⑥李建山等:《提升实战能力 打造“智慧公安”》,《许昌日报》2011年6月7日第5版。公安系统实务人员所撰文介绍的智慧公安与智慧警务的内容指向并无二致。⑦王军林:《智慧公安内涵及应用服务体系研究》,《信息网络安全》2012年第4期。就此可以推测,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术引发了警务活动变革,为描述这一现象,智慧公安与智慧警务几乎被同时选用。所以,形式表述不同的智慧公安与智慧警务实则具有基本相同的内涵与外延。
“现在,我该怎样与日益陌生的父亲相处?”欧洲人有谚语说,每个老父母都是我们潜在的屋顶。他们的离去,就是我们被掀掉屋顶坐在废墟中——现在,朋友的父亲还健在,而她的屋顶似乎已被掀去。
智慧警务与大数据警务。智慧警务与大数据警务的关系要更为复杂,并大致呈现为两种样态:
其一,作为智慧警务实现路径的大数据警务。在警务实践与学理研究中,大数据警务更多指向基于海量数据处理的警务工作方式。智慧警务需要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信息技术实现海量数据的收集、分析与应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等警务工作的自动化与智能化实施。其中基于大数据技术所进行的数据收集、分析与应用在智慧警务中发挥着奠基性作用,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等警务工作的自动化与智能化实施均离不开大数据技术所支持的海量数据处理。⑧参见张涛:《论大数据警务及其法律控制》,《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鲍晓燕:《深化大数据警务建设路径的思考》,《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就此而言,大数据警务可被称为智慧警务的实现路径,也即通过大数据警务的海量数据处理,为智慧警务的实现提供可行性基础。⑨参见张兆端:《从大数据到智慧警务》,《现代世界警察》2018年第4期;闫振宙等:《甘肃大数据智慧新警务助推公安工作迈向现代化》,《人民公安》2020年Z2期。
其二,作为智慧警务替代概念的大数据警务。在英美国家,尚不存在较为明确的智慧警务或智慧公安概念。学界多使用大数据警务来描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术在警务活动中的应用。大数据警务不单单指向海量数据的收集、分析与应用,还囊括了在此基础上所实现的警务工作的自动化与智能化变革。⑩See Kiel Brennan-Marquez, Big Data Policing and the Redistribution of Anxiety, 15 Ohio Stat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487(2018). Andrew Guthrie Ferguson, The Rise of Big Data Policing: Surveillance, Race and the Future of Law Enforcement,Hardcover, 2017. Selbst, Andrew D., Disparate Impact in Big Data Policing, 52 Georgia Law Review 109(2017).就此而言,大数据警务实则成为与智慧警务相类似的概念,即两者均可指称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信息技术实现海量数据的收集、分析与应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等警务工作的自动化与智能化实施。
智慧警务与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出现要早于智慧警务,而且是一个英美舶来品。约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现身于英美国家的警务实践。①陈云腾、冯元:《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工作模式之研究》,《公安学刊》2006年第2期。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强调警务工作需以情报信息为展开基础,从而将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嵌入警务工作的重心。②吴开清:《国外关于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工作的研究概况》,《公安研究》2005年第7期。正是得益于对情报信息的强化把控,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工作的效能得以提升,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由此成为风靡世界的警务发展趋势。③参见邱福康等:《论实施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公安学刊》2005年第6期;刘以银:《准确定位“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江苏法制报》2006年11月29日。受此促动,在21世纪初期,我国公安系统将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列入警务发展战略。④2004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要求牢固树立情报主导警务理念,并从2005年开始在全国的公安系统中正式部署和实施情报主导警务战略。参见洪磊、朱晓峰:《国外情报主导警务研究综述》,《现代情报》2019年第11期。
情报信息主导警务与智慧警务的关系同样具有复杂面向。一方面,官方将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定位为警务工作战略理念,⑤参见黄明:《论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公安研究》2005年第4期;洪磊、朱晓峰:《国外情报主导警务研究综述》,《现代情报》2019年第11期。主张警务决策应立足于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应用,并提倡情报信息聚合分析技术的研发应用。⑥陈云腾、冯元:《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工作模式之研究》,《公安学刊》2006年第2期。而智慧警务则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信息技术实现海量数据的收集、分析与应用。所以可将智慧警务视作对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理念的实现方式。这一分析结论亦可在官方文本中获得验证,武汉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智慧警务深化设计的工作方案》明确将智慧警务定位为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有力支撑。⑦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推进智慧警务深化设计的工作方案》。另一方面,智慧警务并未局限于海量数据的聚合分析,其更注重在数据处理基础上实现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等警务工作的自动化与智能化实施。换言之,智慧警务的落脚点在于“智慧”,即运用大数据集、合适的计算能力以及算法模型,使计算机能够在特定领域内完成近似甚至超越人类能力的任务。⑧刘绪崇等主编:《智慧警务:大数据环境下新时代公安信息化建设模式探索》,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5-19页。就此而言,智慧警务又不单单是对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理念的具体落实方式,而是在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基础上的一次升阶跃迁。
目前,针对智慧警务的实施框架,技术层面的共识已基本形成。具体而言,智慧警务的主体框架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即硬件设施、通信网络、数据处理、末端应用。⑨参见张兆端:《智慧公安:大数据时代的警务模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9-33页;刘绪崇等主编:《智慧警务:大数据环境下新时代公安信息化建设模式探索》,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8-61页。硬件设施包含智慧警务所需的硬件设备,如服务器、路由器以及用于数据采集的摄像头、传感器等。硬件设施能够为算法模型、系统应用等各式软件设备提供物质载体与运行保障,并潜在影响着软件设备的功能实效。通信网络服务于电子数据的传输,在实现警务数据闭环传输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警务工作的时间成本。数据处理主要指向警务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与应用,为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等警务工作提供情报信息与决策依据。数据处理在智慧警务建设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警务决策以及警务决策安排下的警察权行使需以数据处理结果为基础。末端应用则是为警务人员提供的各类功能平台,直接对接各警种的业务需求。如人员轨迹分析、指纹识别、警情分析研判等。通观智慧警务的整体架构,我们可以尝试从中解读出以下革新要素:
其一,警察权以数据处理为行使基础。在智慧警务的整体架构中,数据处理可谓居于核心位置。机器可以通过海量数据的输入训练获得智能,从而支撑起警务工作的自动化实施。①张兆端:《智慧公安:大数据时代的警务模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页。而且,海量数据的处理结果辅助警务人员作出决策,并决定警察权如何行使。就此而言,不管是将警察权交由机器设备自动行使,还是警务人员在机器设备辅助下行使警察权,数据处理均构成警察权启用的前提与基础。
其二,警察权以人机交互为行使方式。智慧警务将技术要素嵌入警察权的行使过程,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运行的机器设备得以参与警务工作,原由警务人员独享的警察权也便部分或全部交由机器设备行使。就警察权是否启用以及如何行使而言,人与机器均在其中发挥作用。
其三,警察权以法律规范与算法规则为行使依据。警察权行使依据体现为人类所能理解、使用的自然语言形式,传统警务执法活动便由警务人员依据自然语言表达的法律规范来实施。但机器所使用的语言表现为二进制代码,通过0和1两个符号的序列传递信息内容。②[德]加布里埃·布赫霍尔茨:《人工智能与法律科技:对法治的挑战》,载[德]托马斯·威施迈耶、[德]蒂莫·拉德马赫编:《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2》,韩旭至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02-203页。机器在完成一系列执法任务时,其直接依据的不是自然语言表述的法律规范条文,而是以代码写就的算法指令。
1.作为警察权行使基础的数据处理
信息网络通信技术使得越来越多的事物以数据形式存在,数据不再似传统那般仅表征时间、地点、人物等单一角度,而是逐渐扩展为生物特征信息、行为轨迹信息、互联网信息等多个维度。③同①,第95页。更为重要的是,对海量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不再受限于人力,依托摄像头、射频识别(RFID)、传感器等泛在网技术,可以对治安管理与犯罪防控相关的数据进行宽范围的实时采集。④同上,第30页。更为重要的是,以数据挖掘为代表的高级数据分析技术使得海量数据处理成为可能。⑤李俊莉等著:《大数据视角下公安情报分析技术》,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11-229页。通过全面采集和深度分析海量数据,可以产生小规模数据、低级处理能力条件下难以发现的价值信息。⑥[英]迈尔·舍恩伯格、[英]库克耶著:《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38-140页。海量数据还可以藉由机器学习算法教给机器以智能,在此基础上实现警务工作的自动化与智能化实施。
在智慧警务实践中,数据处理的基础性作用体现在警务决策信息支持、违法犯罪预测预警以及警务工作智能化实施等多个方面。基于海量数据汇总分析所得的警情态势可以提供警情高发时间、高发区域等情报信息,对传统依靠主观经验和模糊推测的警情研判方式带来质的革新。⑦刘振兴:《从“汗水警务”迈向“智慧警务”》,《青岛日报》2012年7月11日第1版。而且,大数据分析结果还可以就特定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概率进行预测,为可防性案件治理提供前瞻性指导。⑧常丽君:《这里的警察“先知先觉”》,《科技日报》2012年8月11日第2版。更为重要的是,机器设备可以从大体量的数据输入中学习知识,获得类似人类的智能,从而承担起部分警务工作的智能化实施,如指纹自动识别⑨那罡:《指纹自动识别技术推动办案数字化》,《中国计算机报》2009年5月18日第32版。。
2.人机交互的警察权行使方式
在传统警务工作中,警务人员垄断警察权,其构成警察权行使的唯一主体要素。但伴随科技的进步,原有的权力行使方式被打破。借由警务工作的自动化实施,警察权部分被交由依托算法规则运行的机器设备,警察权的行使方式也相应发生改变。但因机器设备完成的警务工作尚需警务人员审核把关,所以警务人员与机器设备在以协同交互方式行使警察权。⑩李刚、李园园:《科技佐助环保法制建设——南京探索建立科学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环境保护》2009年第21期。在警务实践中,警务人员与机器设备在交互行使警察权方面主要呈现为两种样态:
其一,机器设备辅助警务人员行使警察权。在官方措辞中,可以作出警务决策的机器设备往往被称为辅助系统。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人机交互中的权重分配所坚持的乃是机器辅助、人工主导原则。以南京市公安局于2012年研发应用的行政案件自动量罚系统为例,该系统针对赌博、盗窃等治安违法行为,根据裁量基准预设从轻从重等备选情节,备选情节指向处罚结果的加减计算。执法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对备选情节进行一一确认,对拘留天数、罚款数额进行加减计算,从而得出处罚结果。②赵家新:《南京推广应用行政案件自动量罚系统》,《人民公安报》2015年4月24日第2版。机器仅依照量罚步骤进行逐步计算,协助执法人员加减经量化处理的处罚结果(如拘留天数、罚款数额等),主要发挥量罚的计算功能。
其二,机器设备居于主导地位,并实质性取代警务人员。当机器智能优于人类智能成为一般性认知,并在警务实践操作中获得不断强化,那么警务人员很容易让自己陷入依赖机器的境地,结果便是执法人员将倾向于无条件接受机器决策。③See Jason Millar& Ian Kerr, Delegation, Relinquishment, and Responsibility: The Prospect of Expert Robots,in Ryan Calo, A Michael Froomkin& Ian Kerr eds., Robot Law,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16, p.103.以治安违法行为处罚领域的裁量辅助系统为例,其被研发的初衷在于可以有效克服人工裁量的诸多不足。而在实践操作中,裁量辅助系统对执法人员事前的调查权以及事后的审核变更权施加了诸多限制,并潜在导致处罚决定作出过程中的人工作用被大幅削弱。机器裁量结果越发等同于处罚裁量决定,执法人员有将裁量决定权限实质性让渡给机器的倾向。
3.警察权行使依据的技术转向
在计算机科学中,人类所能理解、使用的语言被称为自然语言。但机器所使用的语言表现为二进制代码,通过0和1两个符号的序列传递信息内容。④[德]加布里埃·布赫霍尔茨:《人工智能与法律科技:对法治的挑战》,载[德]托马斯·威施迈耶、[德]蒂莫·拉德马赫编:《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2》,韩旭至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02-203页。代码与自然语言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语言体系,但两者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应转译。⑤同上,第203页。通过技术性的转译处理,可以将自然语言转译为计算机代码,并通过算法将之进行逻辑性地串联。经由此项操作,算法将警务执法流程分解为可供机器运行的计算步骤,而代码则以机器语言的形式对计算步骤进行具体化表达。那么执法过程便可转化为可供计算机执行的二进制指令,计算机也便可以具备适用法律的能力。⑥王正鑫:《机器何以裁量:行政处罚裁量自动化及其风险控制》,《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2期。
代码和算法实现警务执法流程的机器语言转换,从而将警察执法流程的一部或全部交由机器完成。藉由此项操作,警务执法流程经由代码转译而成为机器系统中的算法指令。作为执法流程的核心要素,法律规范同样需经由代码转译而成为机器可理解、索引的算法指令,从而为机器提供执法依据。结果便是以自然语言表达的法律规范将以0和1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存在,法律规范的目的和意图将通过执行代码而实现。⑦See Lisa A. Shay et al., Confronting Automated Law Enforcement, in Ryan Calo, A Michael Froomkin& Lan Kerr eds.,Robot Law,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16, p.257.法律规范也将就此实现算法化转变。与此相应,警察权的行使依据也将从传统自然语言表述的法律规范扩展至以机器语言形式存在的算法指令。
智慧警务概念内生于公安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实践,用以描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术手段引发的警务活动自动化、智能化趋势。在诞生之初,智慧警务主要作为政策性术语和学术术语而存在于官方文本和学理著作中,后被地方立法采用而成为立法用语,并由此成为具有规范属性的语词概念。智慧警务概念的语义范围被各式官方文本所圈定,即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信息技术实现海量数据的收集、分析与应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等警务工作的自动化与智能化实施。智慧警务与智慧公安、大数据警务、情报主导警务等相关概念的语义范围的关系呈现出多种样态,需要结合具体语境作具体分析。基于智慧警务概念的语义范围,并结合智慧警务的整体实施架构,可从智慧警务概念中解读出警察权的革新方向,即以数据处理为权力行使基础、以人机交互为权力行使方式、以法律规范与算法规则为权力行使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