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系统走向社会系统:我国侦查裁量权的具体检视

2022-02-05 04:58赵安晓宇马忠红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侦查权裁量裁量权

赵安晓宇, 马忠红

引 言

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侦查权的规范运行与检察监督提出了具体的配套实施机制(1)《意见》指出:“要加强协作配合,坚持科学务实的执法司法理念,互相理解、支持,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形成合力,在充分遵循执法司法权力运行规律,尊重侦查规律、监督需要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为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高效开展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12/t20211206_537940.shtml#2,2022年4月21日访问。,这实际上也进一步引发了学术界对“侦查权力运行”与“执法裁量规制”之间的讨论。警察执法(2)文中“警察”仅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警察执法中的刑事执法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侦查行为。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犯罪治理效能,并代表国家力量以强制行使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目的。只要公职人员权力的实际界限允许其在可能的作为或不作为方案中自由做出选择,那么他就拥有裁量。(3)参见[美]肯尼迪·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页。在具体社会治理事务中,警察裁量权特别是侦查裁量权的行使在被严格限制在法律文本框架的同时,以一种广泛存在的方式影响着警务工作的具体运行。一方面,侦查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可以将社会纠纷以更高效的方式进行分流,减少犯罪治理压力;但另一方面,侦查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也会对社会、民众法益产生不可估量的损害,危害刑事正义。为何侦查裁量权在警务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是否还有现实功能?裁量行为会以何种形式对犯罪治理进程产生影响?上述问题需要我们去进一步探讨。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当前围绕警察群体的执法裁量行为引发了我国学术界的高度关注。而针对侦查裁量权的探讨,学术界大多集中在对警察权及具体警察执法环节方面,较少单独讨论“侦查裁量权”“警察刑事自由裁量权”等议题。在研究视角选取方面则聚焦法律系统本身,具有浓厚的规制主义色彩。在此基础上,学术界又可以区分出两种彼此分明的研究视角。

第一种是法学(主要是行政法学与刑事法学)研究视角,即法律文本路径,以“书本中的法”为研究落脚点。“选择性执法”“弹性执法”“趋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所蕴含的自由裁量因素成为研究警察裁量权的重要内容。该路径聚焦公安行政执法(治安)与刑事执法(侦查)行为的衔接环节,将“行刑衔接”环节中的执法交错及转换行为视为侦查裁量的体现(4)参见蒋勇、陈刚:《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的错位现象研究——基于警察权控制的视角》,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张泽涛:《论公安侦查权与行政权的衔接》,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具体表现为将可能影响执法对象人身自由与合法财产的强制措施及侦查措施进行恣意转换与替代使用。(5)参见左卫民:《规避与替代——搜查运行机制的实证考察》,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陈瑞华:《论侦查中心主义》,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2期。在侦查裁量构成研究方面,有学者认为侦查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侦查裁量主体、侦查裁量实体、侦查裁量程序等方面(6)参见于立强:《我国侦查裁量权的界定与评价》,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1期。,涉及立案裁量权、侦查启动的裁量权、强制措施使用的裁量权、侦查行为的裁量权以及移送起诉的裁量权。(7)参见李明:《论警察的刑事自由裁量权》,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该视角试图从法律运行环节中寻找裁量空间及形成原因,并从权力监督角度出发削减裁量行为,提出具体的技术规制路线。(8)参见李文姝:《警察裁量权的规制研究:基本原理与实践技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63-272页。至于自由裁量权衍生出的执法效果并不是法学视角所主要关心的。此外,法学研究者对裁量权本身也持谨慎态度。“刑法既不是投币机也不是计算机,承认需要自由裁量权并非乐于接受它。在刑事制裁的执行中,自由裁量权也远非乐于被接受的内容。”(9)[美]哈伯特·L.帕克:《刑事制裁的界限》,梁根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7页。部分学者主张严格控制裁量权,因为裁量行为会对国家基层治理产生不利影响。基层行政人员会象征性地执行命令以满足上级要求的最低标准,这种消极面向会不断滋生与蔓延,冲击国家的基层治理体系。(10)参见倪星、王锐:《权责分立与基层避责:一种理论解释》,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第二种是公安学(主要是侦查学)研究视角,即警务实践路径,以“行动中的法”为研究落脚点。该路径聚焦公安实务工作,强调发挥侦查人员在侦查环节的主观能动性,在多个侦查实施方案中做出最佳的侦查决策,推动案件侦破。该视角下的侦查裁量权具体体现在侦查选择如刑事案件选择(11)参见刘为军:《论案件侦查的选择性》,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侦查启动模式选择(12)参见韩德明:《回应抑或主动:侦查程序启动的模式选择》,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侦查决策选择(13)参见段喆斐:《有限理性视阈下的侦查决策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9页。等方面。而侦查裁量权往往视为推动案件侦破的利器,“警察自由裁量权的一个基本价值就是可能以个别正义或实质正义作为弥补对一般正义或形式正义提供必要的救济。”(14)张彩凤、辛素:《警察自由裁量权:在现代社会的可能意义》,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同时,公安学视角认为裁量行为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需要维持秩序的事态的模糊性质,加上维持秩序的目的,导致了警官行使自由裁量权。”(15)[美]罗伯特·兰沃西、劳伦斯·特拉维斯:《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第3版),尤小文译,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368页。此外,以公安学(侦查学)界为主的研究聚焦于侦查实务,对侦查裁量权的价值逐步形成了共识:一方面,承认侦查裁量权有“保障人权”“实现个案正义”“提高侦查效益、节约司法成本”(16)熊立荣:《人权保障视野下我国侦查裁量体制之构建——兼为侦查裁量权辩护》,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主张对侦查裁量权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以避免法律风险。(17)参见毛立新:《论侦查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舒海:《论侦查裁量权之检察监督》,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于立强:《论我国侦查裁量权的规制》,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6期。

法律文本路径对裁量权的观察属于宏观层面观察,体现了一种国家立场;警务实践路径对裁量权的解读则属于微观层面观察,更多体现为执法个体立场。(18)上述两种研究视角也是相关学科对以“侦查学”为研究对象所采取不同研究范式的一个缩影,参见马忠红:《双重视角下的侦查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杨郁娟:《论法社会学视野下的侦查学》,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1期;卞建林、张可:《侦查权运行规律初探》,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1期;刘为军:《“法”与“方法”视角下的侦查学研究对象》,载《公安学研究》2019年第2期。以法律系统为出发点的研究具有鲜明的价值判断色彩,为本文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与案例指导。但从研究视角来看,二者都存在着不足之处。法律文本路径较少考虑执法场域中执法个体因素,不能全面剖析侦查裁量权具体运作方式及执法互动,存在着部分“滞后”现象。而警务实践路径则聚焦于刑事个案,对于裁量行为的观察过于细致,缺乏宏观层面的审视,易忽略警务部门其自身结构性因素及国家治理理念对裁量行为的影响。过往的研究仅仅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去认识侦查权的形态和功能显然是不够的,侦查权运行中的“实际效果”与运行模式意味着侦查权的功能是多样化的,侦查权在与国家犯罪治理网络和社会政治系统的互动中,必然会衍生出其他的权力功能与权力特点。(19)参见蒋勇:《社会转型时期侦查权的功能研究——以刑事警务为例》,群众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因此,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作为警察权力运行的产物,侦查裁量权会受法律文本、价值判断、执法互动、治理理念等多重因素影响,单一的法律系统视角是否能够客观解读侦查裁量权?

当前,社会系统的观察视角(主要是公共行政学与社会学)并不直接对权力进行价值判断,较多关注警察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多元背景交织下的执法行为与应对策略。(20)参见唐皇凤:《社区警察的行为特征及其影响变量:以A市Y区社区警察为研究个案》,载《社会科学研究》2016年第2期;许晓:《策略主义:城市化进程中基层警务的运作逻辑——基于G派出所的个案研究》,载《公安学研究》2020年第2期。该视角对裁量行为的探讨明显将抽象的法律行为置于具体的社会系统来研究,密切关注执法主体的执法策略及其与执法对象之间的执法互动。部分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由于复杂的工作场域、工作环境中对人性层面作出的回应、执法过程中与公民互动等方面产生的。(21)参见[美]麦克·李普斯基:《基层官僚:公职人员的困境》,苏文贤、江吟梓译,学富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23-27页。一定程度上,社会系统的观察视角能够融合法律系统的宏观与微观视角,更好地检视侦查裁量权的实际构造。基于此,本文首先在法律系统的宏观与微观视角的研究基础之上,对侦查裁量权进行初步解读。其次,本文尝试分析单一的法律系统视角对侦查裁量权的客观呈现所造成的现实困境。最后,本文尝试融合社会系统与法律系统的观察视角,从“国家——社会——执法个体”互动的层面还原侦查裁量权“真实面貌”及其实际运行“轨迹”。

二、权力解构:侦查裁量权的缘起与发展

侦查裁量权运行是一个从法律系统走向社会系统并通过执法个体具体实施的过程,这也意味着相关研究需要宏观与微观视角的具体结合。侦查裁量权形成与发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权力的概念、权力的形成、权力的性质与权力的现实功能指向。

(一)侦查裁量权的概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侦查裁量权的界定较为多元丰富。一种观点认为侦查裁量权应当具有合法性基础,裁量行为的行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有学者认为侦查裁量权是“警察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自己职务时,在多种合法的执法行为中享有的选择权。”(22)李明:《论警察的刑事自由裁量权》,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也有学者认为,侦查裁量权是“侦查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实施侦查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客观情况做出灵活抉择的权力。”(23)熊立荣:《人权保障视野下我国侦查裁量体制之构建——兼为侦查裁量权辩护》,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另一种观点认为,需要关注侦查裁量权的“实际内容”,而无需考虑侦查权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合法性存疑的裁量权也应当是侦查裁量权组成部分。该观点将合法性存疑的侦查裁量权定义为“侦查主体享有的在法律授权或规定模糊下实际实施的,具有侵犯合法权利或者突破法律规定可能的裁量权。”(24)于立强:《我国侦查裁量权的界定与评价》,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1期。这两种观点充分考虑了侦查裁量权的本质,对裁量权的内涵与外延构成进行了明确界定。但上述观点在对侦查裁量权界定时存在着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即预设了概念具有“善或恶”的烙印,并以价值判断为基础对裁量权进行解读,这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属于法学视角的概念界定。

本文在参考法学视角定义基础之上并不直接对侦查裁量权进行价值判断,尝试关注侦查裁量权存在的空间及裁量行为,在具体警务运行过程中界定侦查裁量权。本文将侦查裁量权定义为在日常警务运行过程中,侦查人员凭借内心确信,依据现有法律规范实施的带有一定选择性的执法权力,该权力则被称为侦查裁量权。侦查裁量权的行使遵循一定的刑事司法程序,并通过侦查人员办理具体刑事案件的方式来呈现。

(二)侦查裁量权的形成

1.国家强制能力与警察权。警察对于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它为国家提供了一种将权力延伸并渗透到社会基层的组织与方式。(25)参见樊鹏:《社会转型与国家强制:改革时期中国公安警察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1页。国家强制能力是国家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国家某一范围内出现威胁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情形时,国家需要通过强制能力来消除相关威胁,这个过程就是犯罪治理过程。在该过程中,国家将强制能力授权给一定的政府组织来完成犯罪治理任务,相关组织一般被称为警察组织,而强制能力在警察组织中则被称为警察权。“警察是国家权力的核心部分和保障力量”(26)陆永:《当代中国警政与现代国家成长》,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视为是“看得见的政府”。以警察权为核心的强制能力构成了国家治理能力中的组成部分,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也满足了民众对自由、安全的需求。

2.侦查权与侦查裁量权。警察组织在国家授权下,通过行使警察权完成违法犯罪治理任务,逐步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权力类型划分,即治安行政权与侦查权,二者共同代表警察权完成警察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侦查)任务。在违法、犯罪二元立法治理模式下,警察组织通过分别行使治安行政权与侦查权的方式对治安违法行为及刑事犯罪行为加以规制。作为抽象的权力——侦查权,其功能实现与否有赖于侦查人员刑事执法行为的实施。侦查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时会面临众多的选择,为了更好地完成犯罪治理任务,侦查人员需要凭借“经验法则”与法律文本做出侦查决策,侦查裁量权在这个过程中也随之产生。综上,侦查裁量权的产生形成了如下的路径: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受到威胁——国家授权——警察权划分——侦查选择——侦查裁量权产生。

(三)侦查裁量权的性质

侦查裁量权的性质界定应当基于对我国警察权性质的整体考察。当前,对侦查权属性的探讨追溯其性质的根源,实际上来源于我国学术界对警察权属性的界说,作为现代警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权,其属性一直以来都是学者界定警察权性质的要点之一。(27)参见陈卫东、石献智:《警察权的配置原则及其控制——基于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诉讼的视角》,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刘贵峰:《我国警察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2页;李健和:《论我国警察权力的属性和类别——警察权力专题研究之一》,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苏宇:《警察权属性的考辨与反思》,载《公安学研究》2021年第2期。目前,学术界对侦查权属性的研究大致形成了以下四种观点:行政属性说(28)参见陈永生:《论侦查权的性质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但伟、姜涛:《论侦查权的性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毕惜茜:《论我国侦查权的性质》,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司法属性说(29)参见杨宗辉:《论我国侦查权的性质——驳“行政权本质说”》,载《法学》2005年第9期;黎亚薇、黄捷:《论我国侦查权的性质》,载《求索》2007年第12期。、行政司法属性二元说(30)参见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页。与国家权力说(31)参见张军:《论侦查权的概念及性质》,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5期。。前三种观点是基于侦查权的具体运行方式及构造提出的属性界定,而第四种观点则是将侦查权置于国家权力构成当中来解读,将侦查权视为国家权力中的一种,以期通过行使该权力完成对犯罪问题的初步治理。

侦查裁量权本身是一种行政裁量权。在权力运行方面,侦查裁量权是侦查权在具体刑事警务运行中的产物。在概念从属方面,侦查裁量权显然是侦查权的下位概念。对侦查权性质的界定事实上也决定了侦查裁量权自身的性质。首先,就侦查权的享有机关——公安机关而言,是典型的政府机构中的职能部门,科层制属性较为明显。侦查权与司法权的行使相比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前者是一种判断权,后者则是一种执行权,具有鲜明的执行特点。其次,侦查权的首要功能在于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进而消除对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产生的威胁,侦查权首要功能的发挥也体现了秩序行政的特点,而侦查裁量权则在秩序行政事务的执行中充当“润滑剂”,推动刑事警务的快速与高效完成。最后,“在程序运行方面,司法权具有六个基本特征:被动性、公开和透明性、多方参与性、亲历性、集中性和终结性。”(32)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这些特征都体现在司法权上,侦查权并不具备相关特征。侦查权在犯罪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自刑事警务发动伊始就具有主动性和隐蔽性特点,同时就犯罪治理结果而言,侦查活动及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终结性。但侦查权也渗透着司法权的特征。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侦查活动处于刑事司法程序的前端,在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向公诉环节提供执法成果。基于对侦查权性质的探究,本文将侦查裁量权界定为一种行政权,但在权力运行方式方面具有一定的司法权特征。

(四)侦查裁量权的功能指向

尽管侦查裁量权的发动与实施带有天然的侵权隐患,易引发侦查风险。但我们需要承认的是“侦查权运行的具体特点是裁量性”(33)杨郁娟:《侦查权的逻辑与经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1页。,侦查裁量权对侦查目的的最终实现亦有影响,其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

1.法律文本的“再释”功能。法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其所在范围之内对所有行为主体所做出的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与约束性,进而对其调整对象产生一定的涵摄能力。而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权充当了将抽象的法律理念“翻译”为具体执法依据的媒介,通过侦查行为“翻译”法律理念的过程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这也就造成了对立的局面:法律的普遍性与侦查权实施的针对性之间存在着张力,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相适应的情况。国家通过犯罪治理为侦查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执法动力,开拓了治理空间。而在此过程中,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互动就决定了侦查人员需要与犯罪对象在不确定的执法环境中展开对抗,在对抗过程中,侦查人员所产生的一些行为囿于法律的滞后性并不能完全被法律所评价,如果一味地遵循既定规范,侦查人员在与犯罪行为博弈中会处于劣势地位。治理空间为基层执法提供场景,执法在其中受到各种制约,各种法律外的创新也在其中发生。(34)参见陈柏峰:《乡村基层执法的空间制约与机制再造》,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基于此,侦查裁量权通过“法律外的创新”,灵活、有目的性地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为侦查行为提供即时依据,有利于缓解所谓的执法劣势。

2.侦查行为的“激励”功能。法律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侦查行为的实施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范。法律为侦查权的行使设置了一系列的规制路径,但囿于立法技术及法律语言的部分缺失与模糊性,侦查权有时不能沿着既定的规制路径发挥实际作用。目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法律性文件对侦查行为起到了规制与指引作用,特别是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侦查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基于法律滞后性的特点,现实中总会出现不能被现有法律性文件所详细解读的执法情境。在这种情况下,静态的法律文本与动态的侦查行为可能不会以完美契合的方式来治理犯罪行为。当出现法律规范无法解读具体执法行为时,侦查裁量权缓解了二者之间的张力,同时也填补了执法空白。实践中,执法者拥有丰富的策略和战术,这些策略和战术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缓和社会矛盾、提升法律适应性、塑造法律权威等功能,能够帮助执法者在执法一线再造执法能力。(35)参见刘杨:《执法能力的损耗与重建——以基层食药监执法为经验样本》,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1期。通过执法评估侦查行为的成本与收益,使二者在最优点达到平衡。当面对复杂案件时,侦查人员会选择对案件进行总体评估,在确定其危险性与否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法律文本开展执法活动。而当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时,侦查行为的实施意味着需要付出一定的执法损耗,侦查行为需要根据犯罪的变化形式在法律范围内及时回应,进而寻找出可能减少执法损耗的途径。这些选择性行为所体现出的侦查人员的心理活动不会出现在法律文本当中的,但是实际的案件破获又对这种选择性行为青睐有加,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侦查裁量权充分体现了侦查权主动的行政属性。

3.犯罪治理的“矛盾纾解”功能。侦查人员通过实施侦查行为对犯罪案件进行剖析,力图在重构犯罪现场、还原犯罪事实的同时寻找完整的刑事证据链条,为后续的审查起诉与公诉环节提供证据支撑。实际上,就算理想的刑事犯罪治理过程也面临着一个现实困境:如何纾解犯罪案件多发态势与犯罪治理资源供应不足的问题,也即如何平衡“违法必究”与“案件选择”(36)在国际范围内,警察执法部门囿于有限的执法资源,存在着对犯罪案件进行“选择”的情况。警方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不同案件类型有优先次序划分,进而分配不同的执法资源打击相应犯罪。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AFP)会定期对发生在澳境内的刑事案件数据进行多元化风险评估,量化相关案件需要被处置的优先级(Operational priorities),从而决定今后一定时期内警方的执法重点。See The Case Categorisation and Prioritisation Mode,AFP,(Dec.12,2020),https://www.afp.gov.au/sites/default/ files/PDF/ccpm-dec-2020.pdf.,visited on 25 October 2021.之间的关系?侦查权在犯罪控制领域的作为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对侦查机构效能的认知,从而或直接或间接地传递了政府的效能感。(37)参见蒋勇:《社会转型时期侦查权的功能研究:以刑事警务为例》,群众出版社2016年版,第121页。需要承认的是,有限的犯罪治理资源较多地用在最为突出和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中。而上述困境也需要通过侦查裁量权功能的实现来纾解。立案就像过滤器一样,从刑事诉讼一开始,就把罪与非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区别开来。(38)参见刘根菊:《刑事立案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5页。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侦查活动开展之前,侦查裁量权通过筛除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为后续的侦查实施环节减少一定压力。随后,通过具体的侦查实践,部分不符合进一步侦查条件的案件会被再次筛除,最终退出侦查阶段。通过侦查裁量行为,犯罪案件从立案之初就进行了分流,相关做法缓解了因治理资源不足而造成的侦查执法被动的问题。但经过案件分流之后的案件总量依然较大,如何进一步调配有限的侦查资源以应对数量依旧庞大的犯罪案件,成为犯罪治理过程中的又一难题。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借由法律文本与经验法则通过选择适宜的侦查时机、策略与措施来实现侦查目的。这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侦查成本,提升了犯罪治理效能,同时也纾解了犯罪治理资源不足所带来的执法打击困境。

三、权力解读困境:二元叙事话语中的侦查裁量权

当前,围绕法律系统本身,对侦查裁量权的解读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叙事风格:法律叙事话语更多体现宏观的国家立场,具体表现在刑事司法构造环节当中;而公安叙事话语更多体现微观的执法个体立场,以具体的刑事警务为逻辑分析起点。这两种立场在一定程度上都对作为裁量行为发生的社会系统缺乏必要的视角观察,而相应的“对话机制”也并未被构建起来,最终形成了“自说自话”的情况,这客观上并不利于呈现侦查裁量权的“真实面貌”。

(一)法律叙事话语:刑事司法程序的中的侦查裁量权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侦查裁量权运行样态遵循着侦查权既定的法律运行轨迹,侦查权处于犯罪治理的前端环节,前启刑事案件的接收,后接刑事案件的移送公诉。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侦查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侦查启动、运行、终结等三个环节。

1.侦查启动环节。刑事立案是侦查启动的主要标志,但在现实刑事立案中,呈现出两种视角。从应然视角出发,“违法必究”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公安机关需要对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案件进行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12条(3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其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详细规定了刑事立案侦查的条件。而《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40)《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其第3款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则进一步规定了侦查启动环节的刑事执法细则。相关法律性文件对刑事立案环节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对不予立案后发现新情况如何立案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体现了侦查法定原则,这背后也是“违法必究”原则的体现。但法律文本中也出现了侦查裁量,这主要是来源于法律授权的模糊性。如《刑事诉讼法》第16条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情节的理解。在不同的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如何根据现有的证据去掌握“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这就存在着一定的裁量空间;又如《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该条款中“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情节也体现了法律授权的模糊性:在对刑事案件是否立案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可能会出于一定的侦查目的,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对刑事案件作出不立案处理的决定。上述裁量行为在法律正当性方面存疑,属于裁量行为不当行使。

2.侦查运行环节。侦查运行环节中,侦查裁量最主要体现在强制措施及侦查措施选择、侦查时限、侦查取证方面。首先,侦查裁量权体现在强制措施及侦查措施选择方面。在刑事案件从立案环节到实施环节过程中,侦查人员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针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措施以及诸如搜查、扣押、现场勘验等侦查措施,对相关措施的实施本质上是基于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性质及其严重程度的一种裁量认识。其次,侦查裁量权体现在办案时限方面。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同的侦查措施其行为实施期限也不同,同时根据案件性质的复杂程度及社会影响,在办案基础时限之上,规定了延长时限,从某种角度来说,刑事案件的办案时限也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最后,侦查裁量权体现在侦查取证方面。无论是“物质交换”原理还是“信息转移”原理,都强调“作案留痕”这一基本理念。无论是基于传统实物空间的实物痕迹,或是网络空间的电子痕迹,二者共同体现了痕迹在案件侦破中充当“线索——证据”的作用,相关痕迹提取固定的环节也被称为侦查取证环节。在侦查取证环节中,囿于取证主体的认识能力、专业知识及取证环境的不确定性,何种痕迹需要固定、如何固定,并没有一个绝对的评价标准,而裁量空间也随之形成。

3.侦查终结环节。侦查终结环节中,侦查裁量权体现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方面。《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3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了详细规定,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个环节中,侦查裁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案件累积的压力,侦查人员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这种情况通常会以检察监督如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来提高案件证据质量;另一种是侦查人员自身对案件认识存在疑虑且考虑到侦查外部监督所带来的不利后果,选择消极拖延办案时限,试图将该类型案件长期把控在侦查机关手中,这种案件也被称为“挂案”(41)近年来,“挂案”在涉及民营企业“民刑交叉”案件中较多出现,具体表现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些案件既未撤案又未移送审查起诉、长期搁置。”参见徐日丹、戴佳、闫晶晶:《及时发现和纠正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载《检察日报》2021年8月7日,第1版。。

(二)公安叙事话语:刑事警务中的侦查裁量权

1.侦查资源“分配”方面。从应然角度出发,当国家某一范围内出现破坏社会秩序、侵害民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法律应该无差别地对相关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这也体现了法律的普适性与公正性,在侦查领域则体现为法定侦查原则。但从现实的犯罪治理角度出发,当社会治理资源并不总能充足供给执法活动时,集中治理资源重点打击社会影响大、民众反映强烈的犯罪行为,则更能迅速恢复社会秩序并回应民众期盼,这个过程实际上导致了侦查裁量行为的产生。近年来,国家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拐卖儿童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类型提出了一系列治理方案(42)如国家反诈中心成立、“禁毒人民战争”毒品治理理念提出、“团圆行动”推进及命案积案攻坚行动开展等。,得到了民众的广泛好评。但治理资源被集中供给到突出犯罪类型的同时,一些针对小案的打击治理则在侦查效果方面并不明显。涉及具体案件办理,首先体现在执法资源倾斜方面。事实上,虽然公安机关强调兼重大案和小案,但是执法重心明显偏向大案。(43)参见刘为军:《论案件侦查的选择性》,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则体现为对案件进行初步“筛选”。根据法定条件将一些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筛选”出刑事司法程序,这对于侦查资源的高效利用具有现实意义,但在追求最优执法选择的过程中易出现执法失范行为。这也从侧面体现了“违法必究”与“案件选择”之间的隐性冲突。(44)参见桑本谦、魏征:《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违法必究”——从伦敦警方拒受“低级别案件”切入》,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6期。对于一线公安部门来说,扩大法律制裁,提高犯罪价格,降低犯罪带来的直接成本,则成为最优执法选择。(45)参见于龙刚:《群众话语如何“塑造”警察执法》,载《求索》2020年第1期。其次,体现在具体案件办案过程当中。基于现实情况,虽然刑事案件接收与办理是一种订单式的单向度流程,但是侦查人员在面对需要办理的众多案件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畏难情绪,线索明确、案情简单、领导重视、法律适用关系易判断的案件更受侦查人员的“青睐”。同时,受绩效考核等因素影响,案件办理过程中也易出现“考核什么干什么”“什么分多干什么”(46)毕惜茜、刘明辉:《公安“大侦查”体制改革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的局面。在多重因素交织影响下,侦查裁量权逐步成为存在于侦查环节中的一种“特殊产物”。

2.侦查决策方面。侦查决策方面的裁量体现在侦查模式选择、侦查策略使用方面。侦查模式的选择是侦查决策中的重要部分。刑事案件破获遵循着两个基本规律:“一是案件构成要素决定侦查方法的规律;二是犯罪暴露程度和侦查整体能力决定侦查效果的规律。”(47)郝宏奎:《侦查破案的基本规律》,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犯罪行为暴露在侦查办案视野的程度越明显,留给侦查人员收集的线索与证据就愈发丰富;同时,侦查整体能力越强,则更能推动现有犯罪线索形成完备的刑事证据链,提升侦查效果。传统上,侦查模式分为“由案到人”“由人到案”以及“由案到案”等三种模式。而这三种侦查模式的选择前提是基于案件暴露情况多少,侦查人员需要根据对案件暴露情况了解的多少选择不同的侦查模式。传统刑事犯罪案件如抢劫、盗窃案件,是在案件发生的情况下,寻找作案人,即“由案到人”的模式;而“由人到案”模式则是在借助相关刑侦基础工作(如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工作、阵地控制等),通过已掌握的犯罪信息,进而寻找线索和证据的过程。“由案到案”模式则是在对类似案件并案侦查的基础上,寻找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或嫌疑的人群或个体,进而推动破案的过程。以上三种侦查模式对案件如何推进、怎么推进,存在着一定的裁量空间,而选择的前提就是对侦查人员自身能力及犯罪暴露程度的综合考量。在侦查策略方面,侦查人员需要在选择侦查策略前对案件构成中的各个要素进行大致了解,进而围绕着犯罪行为及关联的“人、事、物”展开详细分析,最后尝试选择合理的侦查策略,相关做法有利于获取案件有效信息,进而固定证据,提升案件质量。以侦查讯问工作为例,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所采取的侦查讯问策略也有所不同,讲究因人而异。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对每个案件及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分析,在动态的侦查环节中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最后才有可能取得理想的案件办理效果。

3.侦查时空要素方面。侦查“时空”条件包涵具有客观属性的时间、空间属性以及具有主观属性的侦查时机。对侦查时空与时机的选择,本质上是出于对案件办理时效性的需要,进而获得理想的侦查效果。基于一定的时空条件,侦查与犯罪行为博弈过程也趋于立体。而将犯罪与侦查置于社会治理过程当中,侦查与犯罪的互动则变成了二者对社会秩序是否稳定的影响。立足侦查实践,对犯罪的抑制是其根本目的,同时在侦查活动中,犯罪时间与空间维度的拓展对侦查活动来说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选择性。就犯罪行为的时间元素而言,侦查活动需要对其进行一个大致的判断,确定侦查方案实施的最佳时间点,采取适宜的措施制止犯罪行为,犯罪制止时间点的选择至关重要。就犯罪行为的空间要素而言,双层社会背景下的犯罪活动逐步从实体空间转移至网络空间,而网络空间匿名性的特点也滋生了大量的犯罪行为,对现有的侦查治理过程产生了极大的挑战。如何兼顾双层空间的侦查活动,这就需要侦查人员选择合适的侦查时机,在时空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推动案件侦破。

法律叙事话语以程序正义为内核,以防范公权力为出发点,将侦查裁量权视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法外之物”,对侦查裁量权的“叙说”较多体现为对其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的担忧。而公安叙事话语以实体正义为出发点,以“多破案、破好案”为目的,遵循着侦查破案规律,同时公安叙事话语也较多考虑侦查效益及实际效果。受制于警察意识形态、个人的道德水平及对伦理的理解,警察的执法不可能是机械的行为,必然有着一定价值取向的影响。(48)参见胡建刚:《规制与问责:英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多元治理》,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侦查裁量权在公安叙事话语中更多地表现为:在犯罪资源不充分、执法场域复杂的背景下,侦查人员所产生的内心想法,而这种内心想法会在刑事案件具体办理过程中得到体现,并不会被法律规范所直接评价。对比可知,针对同一叙事对象,不同的叙事话语中的“侦查裁量权”却呈现出迥然不同的表达方式,且二者存在着“自说自话”的情形,未形成一定的“对话机制”。

四、权力“还原”:侦查裁量权运行的现实图景

“国家”“社会”“执法个体”三者之间未形成有效的“对话机制”,存在着“自说自话”的情形,增加了“还原”侦查裁量权“真实面貌”的难度,而“国家——社会——执法个体”视角的结合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合理的切入点。在具体“还原”侦查裁量权实际运行图景方面,我们需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侦查裁量权所依存的执法空间;二是行使侦查裁量权的侦查人员。这两方面实际上都在回应一个核心议题:在多元立场形塑下,如何“还原”侦查裁量权的“真实面貌”?

(一)侦查裁量权运行的空间

不可否认,规制视角的研究较多关心侦查裁量权存在的空间及相关限缩手段。因为通过削减甚至消除侦查裁量空间,有利于具体落实侦查法定原则,推动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在规制背景下,侦查裁量权总体呈现出不断限缩的趋势,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治理的规制。法律治理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基于司法改革的宏大背景下,法律性文件的陆续颁布以及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逐步推进,为侦查裁量权运行空间的限缩提供了现实可能。《刑事诉讼法》在对侦查(裁量)行为进行规制的基础上,《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性文件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办理、结案、移送公诉等环节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极大地缩减了执法裁量空间,减少了刑事执法不规范现象。但与此同时,如前所述,基于法律的滞后性、普遍性与静态性的特点,法律性文件并不能对所有的侦查行为进行实时监督与制约,特别是涉及网络犯罪侦查的电子取证环节。而至于法律授权的模糊之处,则可能又会出现新的裁量空间。

2.技术治理的形塑。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侦查工作的信息化、大数据化与智能化进程,在此过程中,科学技术也推动了现代警务由传统警务模式向智慧警务模式的转变,与新时代法治公安建设深度融合。科学技术与法治公安建设融合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体现为,将科学技术应用于警察执法过程中,减少执法不透明的情况,提升执法的规范程度。目前,科学技术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形成了一系列公安改革的有力措施且成果显著,如“全面推行网上办案,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制度,规范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建设执法办案场所。”(49)宋灵云、常汝:《五项举措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载《人民公安报》2021年9月15日,第1版。在侦查办案方面,目前,各地正在推行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通过开展一站式案件办理的方式,极大地解决了执法不透明、不规范的情况。但同时,科学技术在侦查环节中的应用也意味着:无论是从积极角度或是消极角度解读侦查权,大数据时代的现实背景为侦查权的扩张提供了施展空间,而侦查权的扩张一定程度上又为侦查裁量权的扩张提供了模糊空间。以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为例,基于对网络犯罪侦查打击的需要,大数据侦查时代背景下,相关侦查措施也从实体空间转移至了网络空间,呈现出新的应用形态。而针对网络犯罪的复杂性与特殊性,部分新型侦查措施的出现与使用并未完全以明文规定的方式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性文件当中,也可能会导致部分侦查人员不规范行使侦查措施的情况。在电子数据收集中,很多本应经由搜查来收集的电子数据却借由“远程勘验”之名实施。(50)谢登科:《电子数据网络远程勘验规则反思与重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1期。法律文本中处于模糊地带的取证规定,使得两种侦查措施有任意性与强制性之间随意转换之嫌,而这就存在着一定的裁量空间。

(二)侦查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方式

1.“不出事”(51)关于基层政府“不出事”逻辑的研究,参见贺雪峰、刘岳:《基层治理中的“不出事逻辑”》,载《学术研究》2010年第6期;杨建国:《基层政府的“不出事”逻辑:境遇、机理与治理》,载《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逻辑。伴随着越来越复杂及不确定的问责环境,多元的问责主体、冲突性的问责要求以及来自公众与社会的越来越高的问责期待,中国基层公务员所面临的绩效问责挑战越来越大。(52)颜海娜、聂勇浩:《基层公务员绩效问责的困境——基于“街头官僚”理论的分析》,载《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8期。如果问责所带来的风险未能被及时规制与消解,那么带来的最直接的后果之一便是:侦查人员会成为上述风险的最终承受者。侦查人员在受到问责约束的同时,对其执法保障未形成流畅的运行保护机制。这种风险存在着一定的偏离性与不对等性。在相关风险处置制度缺位的情况下,执法风险在基层执法环境中聚集。同时,一味地强调对权力的制约而不对权力进行依法保障,会打击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与动力,进而会形成执法耗散情形,并以“回旋镖”的形式反噬到犯罪治理环节当中。在该情形下,侦查人员需要考虑身心健康和安全等目标,其在完成上级交办的犯罪打击任务后会尝试寻求“执法安全”,而“不出事”则成为该群体在执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执法逻辑。

2.有限的“一线弃权”(53)“一线弃权”的概念是由克里斯托弗·胡德提出的,指工作人员面对“一线”风险所采取的规避追责的个体行为。参见[英]克里斯托弗·胡德:《国家的艺术:文化修辞与公共管理》,彭勃、邵春霞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9页。逻辑。当面对不确定性的执法情况时,侦查人员实际上也会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如何平衡执法风险与执法安全(54)本文中执法风险除了执法对抗中产生的受伤等职业健康风险之外,还包含因追责等影响职业发展的风险。之间的关系?当所谓的风险规避措施未落实到位时,如何将风险最小化或者说如何对自己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在“一线弃权”的执法逻辑指引下,侦查人员其本质上也充当着理性经济人的角色,会在实施侦查行为之前对未知的执法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特别是在面临众多规范性约束及绩效考核时,侦查人员会有意识收缩裁量权,逐渐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契合程度来规避现实的问责,在此过程中也易形成“一线弃权”现象。警察执法行为“其赖以存在的制度活性逐步丧失,警察在面对复杂的犯罪情势时,警务行为的选择模式将受到较大程度的制约。”(55)商瀑:《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域的合宪性控制》,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侦查人员基于对现实风险认知及缺乏“安全”保障的背景下,做出了所谓的规避风险行为——即主动限缩侦查裁量权的行为,这也易引发“符号利益风险”(56)学者何胤霖认为公安(执法)机关在对外部风险规避的同时,会产生一些对机构或其成员不利的负面影响,“体现在警察人员个体的评先评优、升迁、任职、调动,以及公安机关整体的绩效考核等,可以认为是一种符号利益风险。”参见何胤霖:《警察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交错问题研究》,福建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1页。,不利于侦查权的正常行使。如今,这种“符号利益风险”正在侦查执法活动中生成与扩散,可能会对公安执法效能产生一定冲击。

侦查裁量权的正常行使需要两种支撑条件:适度的侦查裁量运行空间以及恰当的侦查行为。当前,在法律治理与科技治理规制双重作用下,侦查裁量权运行空间总体呈现出由扩张与走向限缩之势。但基于双层社会的犯罪治理背景,侦查裁量空间也隐含一定的扩张趋势。在侦查行为实施方面,受“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多重因素影响,做出侦查裁量行为的侦查人员对裁量权的行使变得更为谨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会更多地考虑权力自身所带来的附加“风险”,进而决定下一步的侦查方向,而这也从侧面体现了侦查裁量权的限缩态势。于此,侦查裁量空间总体呈现出限缩趋势,但也存在着空间扩张的可能,而作为侦查人员行使的侦查裁量行为总体呈现限缩趋势。

结 语

多维度视角的引入是客观把握侦查裁量权的关键因素。基于法律系统的视角,宏观的国家立场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对公权力的严格规制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这种研究视角与当下的法治中国及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时代背景契合。但同时执法个体立场也不可或缺。权力的制约与权力的保障是辩证统一的,权力的保障不足,权力的制约也就难以真正实现。(57)参见杨郁娟:《侦查权的逻辑与经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页。虽然侦查裁量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出现过各种“失范”行为,但这也并不能完全否定其在当代社会所具有的功能与价值。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系统视角下的“国家”与“执法个体”立场都较为关注“权力制约与保障”问题,具有鲜明的价值判断色彩,但二者难以对权力的具体运行及执法互动过程加以关切。侦查裁量权起源于具体的社会运行系统,而社会系统的视角也更有利于精准把握侦查裁量权的现实“运行轨迹”。从法律系统走向社会系统,“摒弃”对侦查裁量权预设的价值判断,对其构造及运行规律进行持续性观察是相关研究的核心要义。当我们将侦查权及其裁量行为理解为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衔接环节的产物时,可以尝试将侦查裁量权置于“国家——社会——执法个体”的立场进行多维度检视,加大对侦查裁量运行空间及裁量行为实施者的关注,充分了解警务运行过程中刑事执法互动及相应的策略主义。此外,学术界可以在多维度视角基础上,构建二元叙事的“对话机制”,减少对侦查裁量空间不必要的削减,为合理的裁量行为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规范与激发执法行为。这有利于维护侦查权的规范行使,提升犯罪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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