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军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辽宁 大连 116013)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十一个坚持”高屋建瓴、视野宏阔、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在实践中彰显了强大的感召力、创新力和引领力。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贯彻于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人民是法治建设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廉洁、高效、诚信的法治环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让人民生活更美好、更幸福。法治建设各环节都要贯彻以人民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保障人民权益落实到法治建设全过程。例如,党和政府依法防控、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法治的人民底色。人民是推动法治进步的根本力量,也是法治建设的主体。法治建设要尊重民意、汇聚民智,发扬群众首创精神,调动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在立法、决策、执行等环节都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全面反映群众呼声,以积极的行政行为回应群众关切,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原则,保证人民群众对国家重大决策和重要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活动始终以保障人民利益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涵盖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学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和科学社会主义原理总结分析出的最科学的法治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站在法与国家的高度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属性,认为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具有物质性,即法是由统治阶级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具有人民性,人民的人权、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构成要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涵盖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阶级性、物质性与人民性三大属性,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话语特色。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的规定及习近平总书记的阐释表明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鲜明阶级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集中体现于国家法治之中,就是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体现于国家的法治建设之中。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包含了法的物质性。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是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这一经典论述正确揭示了法的物质性。马克思还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不是人们的意志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志”[1]。可见,法本质上源自于统治阶级“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统治阶级的社会存在决定着法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人民的立场,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把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上升为国家意志,法的内容反映并取决于人民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法的物质性不言而喻地包含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之中。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具有显著的人民性。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最鲜明的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2]。马克思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学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概念,但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在他们的思想体系中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并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做为最终价值目标,深刻蕴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马克思主义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人民群众是社会创造的主体,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又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即社会的发展依靠人民;其次,人民群众是社会价值的主体,人民群众既创造价值又享受价值,同时还是价值评价的主体,即社会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马克思、恩格斯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的立场对于人权、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问题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阐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民性品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意蕴是深刻的、系统的,既汲取了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有益养分,又“落地”于我国本土法治建设环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高度统一。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3]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必须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也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精神实质。要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尊崇法治规律,在党的领导下,关照历史和现实,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发挥法治对于中国之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方面工作的基本遵循。人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穿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执政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全民守法等法治理念和措施全方位贯彻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加强人权保障,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共同富裕;要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发展全过程民主;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依靠人民弘扬法治精神、践行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推进法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记“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仅体现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之中,更是贯彻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推动法治中国实践不断创新与发展。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重要的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虹桥街道与参加立法意见征询的社区居民交流时指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2021年10月,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一重大理念作出深刻阐释:“我国全过程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安排和实现,全过程民主创新发展了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内涵,丰富了人民民主的实践,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北京胡同的“小院议事厅”、江苏苏州的“协商议事室”等都是全过程民主的体现,都是生动的人民民主形式的实践创新。全过程民主是一种“以人民为中心的参与式民主,具有极大的创新价值和实践意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立法权是国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通过对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健全国家立法向地方人大征询意见机制等民主方式的规定,确保每一项立法都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近年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创新并推动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就是新时代民主立法的新实践。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健全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使每一项立法都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对民主立法提出的实践要求。“一头连着人民、一头连着国家”,被群众形象地称为国家立法“直通车”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打通了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直接联系基层人民群众的渠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伟力的鲜活写照。自2015年全国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至2021年,覆盖全国2/3的省份共设立22个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带动设立了427个省级、4350个设区的市级立法联系点[4],极大拓展了基层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充分表明我国的立法过程是人民决定法律制度的民主过程,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展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为人民服务到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遵循。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由之路,也是保障“人民幸福生活”这一最大人权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2]近年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放管服”改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制、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等都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的实践表现。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节。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5]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5]29。近年来,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强化司法权力的监督等举措,都是为了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司法工作目标,都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实践成果。
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之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坚持人民至上在法治建设中的集中体现,遵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政治立场,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