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应正确认识的四大关系

2022-02-04 17:12张瑞涛袁明月
广西社会科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中华道德家庭

张瑞涛,袁明月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背景下,伦理道德传统如何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问题正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话题。中国传统生命观认为,夫妇是人伦核心,“天地合气,万物自生,犹夫妇合气,子自生矣”(《论衡·自然篇》),天地阴阳和合,万物生生不息;男女夫妇相合,子孙代代繁衍。作为人伦之本,女性道德必然成为古代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的、具有深刻内涵的道德观念。女性在传统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受制于男权和天然的生理差异而处于配角地位,这种传统女性道德文化在中华大地延续发展了数千年之久,在当代仍然对中国男女的行为观念有着无法忽视的影响。在“破”与“立”的关系上,楼宇烈认为,“‘破旧’只是为‘立新’创造了条件,而并不能代替‘立新’。‘新’如果‘立’不起来的话,除了让人们无所适从之外,已‘破’的‘旧’还可能会死灰复燃、卷土重来”[1]。出于对传统道德与道德现代化的回应,本文尝试从历时性与共时性、传统性与时代性、主体选择性与客观必然性、矛盾斗争性与同一性四个维度阐述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及其影响,推动中华优秀传统女性道德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这既是对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重要议题的回应,也是对中华传统文化中不恰当价值观念的纠弊,更是对当今女性主体社会家庭地位的重视与保护。

一、理解认识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应坚持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统一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所有这些体系都是以本国过去的整个发展为基础的,是以阶级关系的历史形式及其政治的、道德的、哲学的以及其他的后果为基础的。”[2]可见,任何一种文化道德的形成都受到时间和空间两方面的影响。历时性是时间因素,体现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文化在长期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一脉相承的文化积淀。共时性则是空间因素,指的是在同一时间内,因所处的地域、阶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出的文化观念也具有差异性。基于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历史演进的角度,通过对历时性与共时性的探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其产生发展的脉络及原因。

(一)中华传统女性道德的历时性特征

夏商周时期,社会对女性的认识尚处在相对自然朴素的阶段,女性有着同男性相对平等的地位,甚至“在先秦以前的文化中,女性因为具有神奇的生育能力而被顶礼膜拜,这时的女德主要指女性所具有的‘生’‘养’能力以及相应的德性”[3]。男女间的差异单纯体现在生理结构不同。《易经》认为推天道可以明人事,世间万物的运行规律也可以适用于人类。《易经》的卦体中有内外、上下之说,既可用以表明空间秩序和位置关系,又可延伸到人类社会中夫妇、男女之间的关系。“内、外”在家人卦中意思明确,男人负责外务,女人负责家庭内务,分工互助,宜室宜家。泰卦的卦体表现为坤上乾下,上为坤阴,下为乾阳,其意为阴阳交通、应合以至“通泰”[4]。老子对此也有相同的看法,认为“强大处下,柔弱处上”(老子《道德经·第七十六章》),此中上下并无贵贱之别。此时,中华传统女性道德是典型的以坤卦中“厚德载物”的文化思想为主流。“只是,女性的这一切优势皆缘于自然优势,这决定了女性优势的自在性、无意识性和易失落性。”[5]

封建社会形成后,男耕女织的社会形态逐渐确立,经济上男性开始占据强势地位,无论家庭内外,都自然而然地形成了男强女弱的结构。此时中华传统女性道德的构建更多是出于维护封建制度和宗法制度的考量,并成为通常意义上狭义的女德,即封建社会诞生后,随之不断发展形成的有尊卑之别的女性伦理道德。较《易经》中表现的阴阳两性相对平等的内涵,《易传》在“内、外”“上、下”的解读中融入了“男尊女卑”和封建等级观念,诚如《系辞》所言:“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春秋时期,孔子在此基础上将男女关系延伸至君臣、父子等社会伦理关系,成为“家国一体”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在传统儒家设想的社会秩序中,“人”是在各种人伦社会关系中确立的,正如孟子所言,“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孟子·媵文公下》),这内在地契合了封建社会“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的需要,君权和男权在儒家伦理思想下得到进一步巩固,而女性开始被置于低于男性的位置。

两汉时期作为儒家封建礼教形成的重要时期,传统女性道德思想规范开始萌芽并走向正统。西汉时,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04年)将儒家思想与社会需要相结合,辅以其他学派理论,创建了政治儒学思想体系。汉武帝(刘彻,公元前157年—公元前87年)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以儒家伦理思想治理国家,“三纲五常”开始成为国家基本伦理法则。东汉时,班固(32年—92年)进一步将“三从”思想作为女子的道德规范,其妹班昭(约45年—约117年)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成长,因其博学多识、女德高尚,得以入宫教导皇后妃嫔。在目睹后宫妃子夺权、外戚干政造成的社会动荡后,班昭深感女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安分守己、回归家庭是更有利于国与家的选择,基于此,班昭为教育家族女子写下《女诫》,开启了古代女子伦理道德教育的篇章。

至于唐朝,社会风气以开放著称,在正视女性地位和尊重女性权益方面有了突破性的进步,成为中国古代女性反抗男权的巅峰时期,在女德教育上也体现出“礼法一致”的特性。例如,《唐律》户婚篇就明确指出女性在婚姻中具有一定条件下的自主性:在解除婚约方面,用“三不去”肯定女性的家庭贡献,限制男性任意休妻的行为;在财产继承方面,女性有了继承父母财产的可能,即没有男性时可以由女儿继承;在家庭地位方面,寡母也可不被要求“夫死从子”,而是代为家中的家长,行使对子女管教约束的权利;在社会地位方面,唐朝鼓励兴办私学,这给了富裕家庭的女子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到了武则天时期更是出现了一些有干才的女官。另外,唐朝对各少数民族文化采取的兼容政策也使得传统儒家“男强女弱”的礼教文化受到了较大冲击,不少家庭甚至出现“夫弱妇强”的现象。但这一现象在皇室家庭中出现就引起了政治上的权力斗争,进而影响国家根基,引起社会动荡。为此,宋若昭(761年—828年)女学士编写了更为具体化、通俗化的女教著作——《女论语》,旨在培养守礼法、重德行的“贤妻良母”。总体来说,唐朝进一步完善和维护了以男性为核心的封建宗法制度,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尊重女性的人性关怀。

宋朝时期,国家历经了晚唐五代的纷争乱世,传统礼学衰落,即便强调传统伦理纲常的程朱理学开始兴起,但实际并没有扭转宋朝女性道德愈显宽明的局面。加之宋朝的商品经济发达、法律制度完善、文化教育普及,女性法律地位呈现出不降反升的现象。如宋朝婚姻法规定,女子出嫁可自父家带嫁妆,离婚时可主动提出相应要求[6]。同时对于赘婿和绝户的情况,相应的女性财产继承权也被法律明确[7]。在受教育方面,与男性一样,女性可以参与社会劳动,在学习女德的同时还可以学习文化知识,众多杰出女词人如李清照等就出现于宋朝。

到了明清时期,封建社会开始步入晚期。为了维护封建主义社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清廷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封建礼教成为压迫女性的强大思想武器,将“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等禁锢女性的礼教进一步强化,女教重德不重才的特点明显,民间女子缠足等摧残妇女的文化专制活动也颇盛行,女性地位受到严重打击。与此相应,清朝女性组织抗争的现象频发,出现了如金兰会、红灯照、中国女学会等反抗组织团体,甚至不少女性参与到反抗封建专制统治的暴动和起义中,建立起更具组织性和纪律性的女军。激烈的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制度的瓦解。

近代早期革命运动开启了近代女性道德演变和构建的历史进程,并在一定程度上批判了传统女性伦理道德。太平天国运动和洋务运动都曾提出改善妇女处境、改良传统女德的主张,但其由于阶级立场的局限性并不能对传统女性伦理道德进行彻底的批判,也未从根本上扭转男尊女卑的传统取向。资产阶级维新派提倡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思想和天赋人权论,批判“夫为妻纲”的封建专制思想和“三从四德”的封建礼教,并提出了男女平等、平权的主张,为近代女性道德的构建奠定了基础。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辛亥革命将个人的解放、人格的独立与政治斗争结合起来,更进一步地促进女性思想道德解放。新文化运动和民主革命作为辛亥革命在思想文化领域的延续,提出女性在家庭婚姻、职业社交、教育权利等方面的新主张,赋予中华传统女性道德以新的内涵。“五四”时期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嬗变达到高峰,但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没有发生根本变化,道德作为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产物,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对女性的实际影响仍根深蒂固。

伴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中国共产党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以及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正式实施,女性彻底告别了受封建奴役压迫的历史并得到了极大的解放,落后的传统女性道德观念有了根本性变化。在社会道德方面,女性从不参与社会活动、不享有社会权利到开始以公民身份平等参与政治、经济、教育和社会交往等活动;在婚姻道德方面,从被包办、买卖婚姻到开始享有平等自由的恋爱和婚姻关系;在家庭道德方面,新式家庭的出现使女性可以作为独立平等的家庭成员,并有了公正继承财产的权利;在性道德方面,倡导平等的贞操观,废除娼妓制度,恢复女性主体身份等[8]。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对人们心理和习惯上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中华文化的一脉传承特性是文化发展‘历时性’的凸显”[9],一些传统家庭内部依然存在着重男轻女的现象。

(二)中华传统女性道德的共时性特征

中华传统女性道德还体现着共时性的特征。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所谓道德的共时性,指的是同时期在不同的群体中存在不同的文化道德现象及影响因素。下文以中国古代传统大家闺秀与古代山区少数民族女性相较为例,因两类女性承担的生产劳动内容不同、生活环境内的风俗习惯不同,故道德特质也呈现差异。

在劳动生产方面,恩格斯认为,当妇女的工作从社会生产转向家庭内部时,没有了在社会上的劳苦付出,也就丧失了相对于男性的主权地位。他说“外表上受尊敬的、脱离一切实际劳动的文明时代的贵妇人,比起野蛮时代辛苦劳动的女性来,其社会地位是无比低下的”[10]。古代部分少数民族的劳动妇女,她们不仅是刻苦劳动的被剥削者,也是被压迫的反抗者、生活中的强者。她们在劳动实践中锻炼了聪明才智,培养了体魄本领,自强自立、吃苦耐劳,因此在斗争中更具抗争性。而古代传统大家闺秀通常出身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她们在享受养尊处优生活的同时也居于依附地位而习惯服从、依赖,在性格上更加软弱犹豫、逆来顺受[11]。

在受教育环境和风俗习惯方面,中国古代传统妇女深受以“三从四德”为代表的正统封建伦理道德思想熏陶,是中华传统女性道德的传承者。而在一些偏远山区或其他信息交通相对闭塞的地区,存在着聚族而居的少数民族群体,他们在经济上自给自足,在语言文化风俗上也自成一派,因而产生了与当时主流女性道德不同的道德特质。以侗族为例,“封建礼教主张男女授受不亲,而侗族男女则可以自由来往,行歌坐夜,互诉衷情”[12],这甚至已成为侗族家庭的默认规则,即长辈不应干涉青年男女的来往,甚至是妇女的改嫁。

在现代,不同群体看待中华传统女性道德,也存在着共时性的特点,即不同群体所面临的伦理境遇不同、过去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使得女性价值诉求日趋多元。不同的地区文化和教育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也使得不同的女性具有不同的道德表现和道德诉求,存在着不同群体间在某一道德问题上互不认同的现象。

历时性与共时性体现了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在历史长河中的变迁与杂糅,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坚持用历史的观点看待中华传统女性道德能够更加公正地理解它的存在与变化。

二、理性认识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应坚持传统性与时代性相统一

在数千年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规范的影响下,针对古代女性的主要生活世界——“家”这一领域,中国古代形成了较为完整成熟的传统女性道德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孝顺公婆、亲和叔妹、敬奉丈夫、教育子女、打理家庭、和待客邻、贞洁守节等品德和行为规范上,并由此形成了以温柔仁慈、沉静内敛、端庄自重、勤劳勇敢、艰苦朴素、奉献牺牲为特征的传统女性道德。新时代以来,公民道德在延续中华优秀传统道德思想的基础上,受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影响,构建起了男女共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不仅回应了时代的发展与变化,展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同时也消除了带有性别区分的具体道德标准。

(一)中华传统女性道德的传统性

本文所论及的中华传统女性道德的传统性,指的是中华民族在封建主义社会的长期历史中延传形成的,为当时政治文化背景所普遍认同的一种传统女性道德特质特性[13]。中华民族传统礼教文化塑造了女性在中国传统主流文化中的卑从形象。从“男女有别”为基础的阴阳哲学观衍发,围绕古代女性生存场域,历经数代的阐释与发展,总体形成了为历朝历代所普遍认同,并服务于封建统治的以“三从四德”为内核的女性道德伦理规范。这一规范使得中国古代女性刻上特有的传统道德特质。

“三从”,即对女性在封建社会和家庭中均处于从属地位的设定。《礼记·郊特牲》提出:“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仪礼·丧服》进一步明确指出:“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在这一规定中,从父是基础,从夫是核心,从子是最后的归宿,意味着女性在少女时期需在家孝顺长辈、亲和同辈、学习礼教,在婚姻等大事小情上听从父亲的主张;待出嫁后,女子从夫,在社会地位上从属于丈夫的社会地位,即便受过教育在政治上也不具有参政的权利,经济上也要“无私蓄,无私器”。女子个人身份归属于夫家,不仅在自己的姓氏前冠以夫姓,从一而终,服侍丈夫,侍奉公婆,还要以传宗接代为最主要的生存价值生儿育女。丈夫死后,女子从子,妇女仍应坚守贞节,不再另嫁他人,并以子为贵,以儿辈母亲、孙辈奶奶的名分继续依存于夫家生存。可见,“三从”不仅严重剥夺了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独立人格和地位,也严格规定了女性从属于男性的一生。这种规定在潜移默化中“铸就了女性习于被动、自卑、顺从、依赖等心理特征和行为习惯”[14]。

“四德”是“三从”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行为展开和规范要求,也称“四行”,具有一定实践性和普遍性。“四德”始见于《周礼·天官·冢宰》:“九嫔: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各帅其属而以时御叙于王所。”在《礼记·昏仪篇》中指“言慎、行敬、工端、整容”。后来,汉代的班昭在《女诫·妇行》中进行了更具体的解释:“幽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择辞而说,不道恶语,时然后言,不厌于人,是谓妇言。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是谓妇容。专心纺绩,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奉宾客,是谓妇功。此四者,女人之大德,而不可乏者也。”“妇德”是妇女的基本品德,受“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影响,古代女子的人生价值和人生追求基本体现在家庭生活中。因此,女性的基本行为品德就是围绕处理与家人的关系而展现的,如要求妇女应遵守孝悌,侍奉丈夫,孝敬公婆,和乐舅姑;当好典范,言传身教,抚育子女,恪守贞洁;等等。“妇言”提及女性的言谈举止规范,如不说令人厌恶的话、不说不合时宜的话等准则。“妇容”则对妇女的仪容仪表进行严格规定,如保持面容整洁、穿着干净服饰等要求。“妇工”亦作“女红”,是古代女教要求妇女操持家务应具备的基本技能规范,具体到妇女承担的烹饪、缝补、浆洗等活计。不难看出,“四德”一方面极大地限制了古代传统女性自由而全面发展,不仅使传统女性的人格受到极大贬损,也使得传统女性困守在家庭内部的空间里,难以外出劳动进而丧失了为社会创造价值的机会;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女性重视家庭、礼数周全、温顺宽仁、勤劳节俭、清净贞洁、牺牲奉献的品质。

(二)中华传统女性道德的时代性

不同历史时期下的经济生产和由此产生的政治制度、价值观念、社会思潮等,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这一时期文化道德发展的时代性特征。新中国成立后,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首先从法律上禁止男性和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各领域的不平等,坚定地批判了传统女德“三从四德”中物化女性、性别区隔的教育理念,倡导每个人自由而平等的发展权利,积极维护了女性在各领域的参与权,不断营造男女平等、关爱女性的社会风气,并由此在主流意识形态领域提出了男女所共适的价值观。

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中蕴含的优秀思想精华间存在着内在的契合与融通。抛除中华传统女性道德中服务于封建政治统治和意识形态的部分,就一般社会家庭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而言,传统女性道德规范中也存在一定的积极思想,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内在契合并进一步转化。这些积极思想不仅适用于女性,也是每一位新时代公民的道德准则。

“文明”与“和谐”属于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辜鸿铭说:“一个民族的女性,正是该民族的文明之花,是该文明国家的国家之花。”[15]传统女性道德的“妇言”“妇容”中礼数周全和清洁审美的要求就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文明”的建设。在交往礼仪方面,《女论语》提到女性在他人家中做客时,应“酒略沾唇,食无义箸。退盏辞壶,过承推拒。莫学他人,呼汤呷醋。醉后颠狂,招人怨恶”。将酒略沾湿嘴唇以示礼节和谢意,吃饭时筷子不乱翻菜肴;面对主人的盛情劝让,应保持谦恭辞让,不应酒后失态失礼。在个人举止方面,强调“礼义居洁,耳无涂听,目无邪视,出无冶容,入无废饰”,要用礼义和道义来约束自己,非礼勿视、非礼勿听。在外不打扮得过分妖冶,在家不能邋遢不修边幅[16]。其中一些合理的行为规范应用在现代社会,有助于女性形成言行有止、文明有礼的国民形象。

在维护“和谐”方面,古人云,“正天下首正人伦,正人伦首正夫妇,正夫妇首重女德”(班昭《女诫》),所谓“家和万事兴”,女子担负着孝敬父母、打理家庭、教育后代、和睦邻里的责任。女子的德性被认为是风俗善恶、家道成败、社会兴衰的根本所在,对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如《女论语》指出,“东邻西舍,礼数周全。往来动问,款曲盘旋。一茶一水,笑语忻然。当说则说,当行则行。闲是闲非,不入我门”[17]。其中礼数周全、宽容和善、不搬弄是非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设和谐的现代人际社会。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属于个人层面的道德要求。在“爱国”方面,传统道德的核心是孝悌,其外在表现为爱家与爱国。在古代家国一体背景下,女子的忠贞体现在爱家上,男子的忠烈体现在爱国上。《女范捷录》写道:“忠臣不可事两国,烈女不可更二夫。故一与之醮,终身不移。男可重婚,女无二适。”“是故艰难苦节谓之贞,慷慨捐生谓之烈。”[18]传统烈女身上忠贞节烈的气节与爱国英雄宁死不屈、不为利益所动的大无畏精神有着相似的特质。在“敬业”方面,不少传统女性日夜辛勤操持打理家务工作,“治丝执麻,以供衣服;洁齐酒食,以供祭祀。执事之道,当以晚寝早作,勿惮夙夜,不辞剧易,所作必成”[19]。这种无私奉献、一丝不苟的劳动品格与新时代忠于职守、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也有着融通之处。在“诚信”方面,传统女性道德认为“孝出于至诚”[20],要得到长辈、丈夫和晚辈的心意与认可,并不是靠花言巧语、假意逢迎和巧佞媚悦,而是要专一其心、真诚以待。“妇言”“妇工”“妇德”三者相统一,即言行意的统一,其内在逻辑上就蕴含着真诚对待他人、言行一致的“诚信”要求。在“友善”方面,传统女性道德倡导女性应“仁恕宽厚,敷恰惠施。不忘小善,不记小过”[21],这种与人为善、仁爱宽恕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现代人“友善”品质的培养。

随着女性越来越多地承担相应的社会角色,传统女性道德在新的历史时期体现出内在传承与超越创新的时代特质。中国女性在思维和行为上养成的习惯也由私人家庭伦理的“内”领域扩展到社会伦理的“外”领域,中国传统女性道德在新时代焕发新生机。

女性在优秀传统文化影响下养成的勤劳坚韧、容忍体贴、善解人意和为他意识有助于其更好地把握顾客群体的需求,从而使其更能适应当今快速变化发展的第三产业的服务需求。同样,在食品、纺织、日化、制药、教育、医疗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女性同样发挥着极大的作用。中国女性可谓已经积累了上千年的生活物资生产、使用、交换的实践经验,在养老育儿方面充分体现出共情力和同理心,这都是女性的优势所在。在内外因素影响下,中国女性等来了时代的东风,并用自己的勤劳智慧谱写出辉煌的时代业绩。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会议上指出,中国“全社会就业人员女性占比超过四成,互联网领域创业者中女性更是超过一半”[22],表明女性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贡献了巨大的巾帼力量。譬如,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紧急时期,全国各地驰援湖北的4万多名医护人员中有三分之二是女性,她们在疫情面前逆行而上,成为保护他人安全、拯救他人生命的一线工作者,表现出令人瞩目的勇气和担当,闪耀着仁爱无私、坚强勇敢、敬业牺牲的崇高精神光芒。党和国家更是鼓励新时代女性打破传统认知中女性柔弱依从的刻板印象,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出我国女性仁爱奉献、责任担当的品质。例如,陈薇将军不仅屡次带领团队身入疫情危重一线,研制出我军首个SARS预防生物新药“重组人干扰素ω”、全球首个获批新药证书的埃博拉疫苗,并且在新冠肺炎疫情中与团队在基础研究、疫苗和防护药品研发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这名女将军也因此获得“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这些平凡而伟大的女性在时代的实践和考验中,为中华优秀传统女性道德增添了生命至上、举国同心、舍生忘死、尊重科学、命运与共的伟大抗疫精神。

综上所述,中华传统女性道德的积极部分在当今时代仍然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传统性与时代性相结合地理性看待中华传统女性道德,更有助于中华传统女性道德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三、理性认识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应遵循主体选择性与客观必然性相统一

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都体现出实践主体的“为我”目的性和“从他”受制约性,遵循了主体选择性和客观必然性相统一、能动性和受动性相统一、价值尺度和科学尺度相统一的基本规律,若片面强调前者而否定后者,会导致唯意志论和历史唯心主义;片面强调后者而否定前者,会导致机械决定论和宿命论[23]。理性认识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必须坚持主体选择性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以主客体两方面的事实为前提基础,对其认识愈全面准确,愈能建立起丰富深刻的价值关系,评价才愈科学合理。

(一)中华传统女性道德体现的主体选择性

在评价道德价值时,应承认不同评价主体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认知,评价传统时应该跳出现代思维,重回历史环境,以主体人的尺度和出发点看待对象是否真正满足主体的客观需要,是否符合主体的客观利益,以及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能力实现这种“满足”“符合”的关系。因为“主体的根本目的、利益、需要和理想、信仰、愿望等价值标准,是主体判定、评价对象有无价值、有正价值还是负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内在根据”[24]。

从地理环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来看,古代有利的气候和地理条件使中国创造了灿烂悠久的农耕文明,并在世界历史进程中率先走出狭隘的地域共同体,形成了更先进的以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的经济社会组织制度[25]。农业生产要依靠稳定而持续的精耕细作才能有所产出,这种持续的经营、成熟的技术和源源不断的劳动力来自家庭内部代际传递与血缘的延续,人对家庭的依恋和家人间的责任分工与依附关系得到强化。作为家庭的一员,需根据其名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获得成员的资格,这种名分就体现在男女有别、长幼有序的秩序上。而“男耕女织”“妻贤子孝”更是出自家庭现实需要和成员间的认同,这种动力最初不同于奴隶基于外在的压迫或被剥削,而是基于人对生命传递、家庭和美的自发追求。

从男女生理心理的固有差异上来看,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时期,女性工作和生活上的角色分工易受心理和生理上的制约。即男性主要从事农耕业、畜牧业等需要强体力的户外劳动,女性负责动物驯养、手工业以及家务劳动等相对弱体力高耐力的室内劳动,由此形成不同的角色期待、相对独特的气质要求和相对独立的道德价值评价标准。不可否认的是,妇女在处理家庭内部生活的事务和关系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从而对整个家族内部的和谐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甚至关乎整个后代的健康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和睦。诸如“贤妻良母”一类的词更是对女性特有的美好道德品质的赞扬,也正是女性主体性的一种表现。

被现代女权主义批判的贞洁观最初也肇始于女性主权意识的表达。有无自我意识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显著特质之一,动物与环境的关系是无意识的、出自本能的,而人可以把自身与周围环境区别开来,以自身为主体,以周围的物质环境为客体,从而体现出主客体间关系。人类在脱离动物性、生成自我意识的进化过程中,逐渐积累起“男女有别”的道德文明,这使女性在性道德上萌生出一种区别于动物的羞涩感和自我约束。恰是这种强烈的感情色彩和心理自愿的自我意识使得具有崇高精神美的爱情出现,并成为人类一夫一妻制的道德基础[26]。在女性极大解放、地位得到极大提升的今天,女性完全有自由维护和主张平等自愿的性权利,应在对传统贞洁观的批判继承中进一步维护女性人格尊严和主体意识。

(二)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中华传统女性道德的形成,除来自女性主体自发自觉的认同的因素外,还深受客观环境和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思想文化的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引导、参照客体的示范和家庭教育的规范等,这些因素共同形成了一种强大文化力量,使长期浸润其中的古代女性普遍认同并遵守主流道德要求。

影响思想文化传播最为显著的是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出现。在此之前,文化的传播形式以口口相传、朗朗上口的民谣儿歌等形式为主,这造就了较为轻松平等的话语环境。譬如在先秦时期,女性在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资源上占据着重要地位,记录民间生活风貌、表达民意的《诗经·国风》中也有鲜明的女性作品《卫风·氓》《郑风·风雨》等,用以抒发女性的社会情感和意志;也有未表明作者性别的作品,表达了男女共有的社会情感和社会活动,反映出一个相对平等自由的社会关系。后来随着秦朝统一文字,造纸术和印刷术相继出现,文化进入了文字传播的时代,在男权的把持下,传播载体和传播条件被有效地制约和管控,女性的话语权受到极大的打击,她们“既被社会分工削弱了自由使用文字载体的能力和机会,也不具有掌握传播机制的权力”[27],由此逐渐丧失了参与主流意识形态建构和时代文化资源分配的资格。

主流意识形态方面,统治阶级为了避免和打消那些有能力的女性取得权利的想法,预防权利结构被颠覆,从主流意识形态上构建女性的卑从地位。他们并不注重女性学识的培养,而是不遗余力地塑造符合政权形态的、具有依附性的女性人格。一方面,通过树立国家道德标杆等方式以发挥价值导向作用。譬如制定严格的后妃及各级政府官员夫人仪制,保持家国一体背景下贵族女性在思想道德上的一致性,以对民众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统治阶级还在民间设立旌表制度,对贞洁烈妇给予政治、经济和名誉标志上的奖励表彰,引领社会达成共识,不仅当事人扬名立万、福荫子孙,还可使民众明德而效之。另一方面,自西汉刘向著《列女传》后,各代均编著以维护“男尊女卑”和“三从四德”为核心的女性范本或女性道德教材,代表作有《女诫》《内训》《女论语》《女范捷录》等,用以彰显本朝所倡导的女性道德模范,达到训诫教导女性的目的。这些书籍的作者在当时几乎都有着极高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甚至统治者将相关文本进一步经典化。这些权威作者所倡导和示范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对于几乎“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又无其他文化书籍可阅读的女性来说,就是其价值认知形成的理论资源和精神资源[28]。

家庭教育方面,女性的社会定位决定了绝大多数女性只有家庭这一活动领域,家庭教育对女性的影响十分重要,女性也必须依附家人的关系而存在。明《许云邨贻谋》云:“妇来三月内、女生八岁外,授读《女教》、《列女传》,使知妇道,然勿令工笔札词章。”[29]通过女性长辈的言传身教,女性在长期的耳濡目染下逐渐成为孝女、顺媳、贤妻和慈母,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一方面,许多家训中都提到女性的本分在于照顾家庭,需要无欲无求地关照家人的生活和情绪,如果家庭出现问题就是女性的问题,这极大地影响了女性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另一方面,女性的言行还关乎父母亲友的颜面乃至家族宗室的兴衰荣辱,并通过国家和宗族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一旦女性有违背道德的行为,若被发现轻则遭到他人的耻笑谴责令宗族蒙羞,重则遭受刑罚甚至丢掉性命;若没有被人发现,也担心遭到祖先乃至神明的愤怒与惩罚,从而给家族和个人招致意外的灾难,这极大地震慑和影响了女性的道德选择。

主体的选择性与客观的必然性说明了中华传统女性道德曾长期存在并影响深远的原因,无论今天我们对它如何谴责并痛斥,它依然在以一种相反相成(对立统一)的方式塑造着不少女性。坚持从客观辩证的角度看待中华传统女性道德能够更加明晰地理解它的产生与发展。

四、正确认识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应遵循矛盾斗争性与同一性相统一

唯物辩证法指出,任何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不同方面都是在矛盾的对立统一中相互作用并不断发展的。辩证发展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应正确看待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内在固有的矛盾斗争性与同一性,以及传统女性道德与现代家庭社会的现实要求不相适应而产生的新的矛盾斗争,并试图找到新的同一性,以期对现今女性安身立命及人格健康发展有所增益。

(一)中华传统女性道德的矛盾斗争性

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属性,表明对立双方的差异和对抗,带来矛盾双方的相互分离和相互抗争。中华传统女性道德的矛盾斗争性,在封建社会时期主要体现为男权对女子天性的压制和泯灭,在当前则体现在女性在公领域和私领域的角色标准冲突上。

封建统治阶级通过人为设定性别等级,不讲实然只讲应然地将男女功能隔绝分离,不顾生产生活实际,以权威和规范的名义要求女性不得参与家庭以外的事务,剥夺女性的政治参与权、社会话语权、经济生产自立权、文化知识受教育权和婚姻生育自主权等,使女性几乎丧失了社会生活能力。不看重女性知识技能的培养,反而规训其遵守“三从四德”的言行标准,忽视女性的情感表达,极大地阻碍了女性的言行自由和人格发展。特别是守节的道德价值取向发展至极端,许多女性为此丧失人格、幸福甚至生命。从个体层面我们不难发现,封建时期“男尊女卑”的等级评判和“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分工,实质上是以牺牲女性在公领域的发展空间、个人利益,剥削女性在家庭这个私领域的剩余价值为代价,换取男性在经济基础和性别关系上占据主动权,使得以男性户主为核心的大家庭整体利益最大化。

近代以来的文化革命不断推翻封建主义意识形态,使“人”脱离了家国同构下的儒家人伦秩序,成为新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单位。但在近代以来的妇女解放运动中,无论是在革命与战争,还是在改革与建设中,女性都是直接超越家庭这个私领域而直接以国家主人的身份参与到公领域中。一方面,女性通过参与革命改革的实践争取到作为公民在公共领域的独立、平等和尊重;另一方面,广大女性并没有经历充分的教育和深刻的思想启蒙,因而“并未真正成为自觉自为的人格主体”[30]。因为始终忽略了家庭这个私领域中的女性身份的变革,所以在多数的中国家庭中依然沿用“男女不平等”的法则,即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男女,依然很大程度认为男性应该在事业上强过女性,而即便是有社会工作的知识女性也依然被社会和家庭期待与要求扮演好“慈母”“贤妻”“孝媳”的角色,家庭工作依然是女性的主战场。公领域的“男女平等”与私领域的“男女不平等”,造成女性难以协调和平衡在社会角色与家庭角色两者转换时所带来的心理矛盾和行为冲突。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尚不均衡也不发达,许多家庭仍然需要女性放弃自身追求,承担养育孩童、家务劳动、自制生活用品等大量社会和家庭再生产的使命。但直到目前,社会上还有人认为为家庭贡献的价值要低于在社会建功立业的价值。这种劳动与价值的不对等性,单靠发扬美德是不能得到结构性解决的,还需要依靠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中华传统女性道德的矛盾同一性

从同一性来看,矛盾双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联系、相互贯通,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矛盾的同一性使事物可以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并维持相对稳定的状态。正确看待和利用传统女性道德中的同一性原理,对社会、家庭共同利益的繁荣和男女个人的全面发展都有所裨益。在现实世界里,男女总是彼此依存,这契合自然的客观运行规律,也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所说的平等,不是片面要求男女在一切事物上的绝对一致或相等,忽略女性特殊性的教育和道德只会加深女性的自我矛盾和异化,因而应在男女之间找到一种互相尊重、阴阳相调、刚柔相济的平衡与统一。

在家庭层面上,夫妇各有分工,且同心一体才能致于恒道。“诸多研究发现,只有男人或只有女人的家庭效率要低得多,因为他们不可能在比较有利的条件下从性别差异中获利,尤其是爱情和拥有自己子女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更是独身者不能获取的最优收益。”[31]传统道德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节约了男女在社会和家庭间不停转换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具有不同生理和心理优势的男女通过婚姻进行优势与劣势的互补,使双方的时间和资源配置最佳化、效率最大化,实现彼此和家庭收益的最大化。本质上这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方式,女性得以以特殊方式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最大化。同时,在现行的法律中,婚姻中为家庭付出更多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的一方可以随时依法平等划分婚内双方共同累计的经济利益和物质成果。但家庭并不是一个只讲利益的地方,它还是人心灵的归宿,在情感上家庭成员的感受也具有同一性。每个人既是家庭的贡献者也是家庭的受益者,反之若作为整体的家庭不存在了,整体利益也不再存在,作为家庭成员的个体的利益也会受到打击。《白虎通义》云:“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以道扶接也;妇者,服也,以礼屈服也。《传》曰:夫妻判合也。”[32]夫妻相互扶持,各尽其职,积极帮助劝勉,成为彼此人生中不可缺少的另一半,对男女双方的发展都有所裨益。

在个人发展层面上,我们可以将优秀的传统女性道德作为个人德行的范畴,从自我德行的自觉选择和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与我们现在提倡的自由并不违背。我们所提倡的平等也不是简单等差,那些人格更加健康丰满的人,无不是在双重乃至多重角色冲突中寻求平衡,并在履行由此产生的多种义务责任中不断完善和超越本我。现代社会给了女性一个更广阔的空间,使女性可以同时兼顾家庭和事业,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在价值追求和构建理想人格方面,我们也应摒弃单一狭隘,坚持包容多元。一方面,要承认人对家庭和社会的付出都是一种贡献并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失去哪一端都不能称之为和谐;另一方面,以勤劳贤惠、教子成才为代表的传统美德也不应只是女性的理想道德范式,在愈发包容的人文环境下,男性也可以根据个体的情况和特点自主选择回归家庭,成为优秀职业女性的强大助力。只有当女性的全面发展与男性的解放同时具备,才能谈及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

矛盾性与同一性体现了中华传统女性道德存在的复杂性与稳定性,这让我们不能无视两性的天然差别去进行“彻底的性别革命”以求“绝对的平等”,但可以根据双方的共性与特性达成新的相对稳定的平衡关系,坚持用对立统一的观点和权责一致的态度辩证发扬传统女性道德,也将有利于推动解决新时代男女的性别对立矛盾,最终求得和谐稳定的发展关系。

总之,诞育于中华文明土壤的传统女性道德既有男尊女卑和“三从”观念的封建糟粕,又具有阴阳和合与厚德载物的智慧哲思。中华传统女性道德从古至今经历了阴阳—尊卑—平等三个阶段,但相较于西方二元对立思想下女性是被排除在公民以外的“他者”,古代中国女性则通过妇、母的伦理角色在家国一体的秩序中获得了一定地位。这种道德秩序的形成与维护既有主体出自实际需要和心灵天性的自发选择,也有客观环境和社会影响下的被动必然。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的对立统一中存在发展的,在中华大地上存在了上千年之久的传统女性道德也不例外,我们应理性全面地看待中华传统女性道德,正确认识女性在个体发展中面临的难题。同时,中华传统女性道德也蕴含着化解矛盾的同一性原则,那便是在承认男女平等的前提下达成阴阳相济、互敬互爱、同心一体、共同发展、全面解放的美好局面。新时代传统女性道德中包含的积极行为规范和思想美德也在潜移默化中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在一些行业领域内得到辩证创新的发展。从“四大关系”的视角理性对待中华传统女性道德,既是对当代女性的重视与保护,也有助于推动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优秀伦理智慧服务于现代社会发展与和谐家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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