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增礼,易飘飘,黄阳博
(1.湖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沙 410082;2.长沙市一中金山桥学校,长沙 410203)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要靠思想教育、实践养成,而且要用制度来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外在的硬性约束,依靠自身的权威性与强制性,引导、规范和约束人们的生产与交往活动,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政策支持和长效机制。同时,制度作为社会实践交往的产物,其本身孕育着丰富的文化因素,能够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文化涵养,保障践行的稳定性、长期性和持续性。因此,加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是管保障、保长远的有力举措。但目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薄弱之处,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社会多元、多样、多变的价值思潮,就其实质而言,也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其他价值观争夺思想领域的过程。在这一场你退我进的激烈战场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践行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如外来价值观的冲击、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制度协同不理想等等。面对这些复杂情况,我们着重思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制度保障层面存在的现实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有机统一整体。[1]社会生活各领域总体上有了法律法规的保障和规范。但基于社会实践的发展,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言,制度保障体系仍不完善,不能彻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
其一,“制度虚置”问题略有显现。制度虚置是指规章制度制定后,没有得到真正的完全落实和彻底执行,不能将纸上的法扎扎实实变为现实中的法。[2]在我们实际生活当中,制度虚置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们对践行或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不太重视,甚至有人满不在乎。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3]这一规定为践行“爱国”的价值观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在实际当中,仍有个别人为了一己私利危害国家利益,将法律或制度置之度外。一些不爱国的行为并没有受到法律或制度的有力惩治,这可能与部分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心态有关。如果长期将保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虚置,很有可能导致“践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自己无关”的不良风气,最后使制度丧失原有的权威与公信力。因此,在制度执行和落实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失之于弱,是导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虚置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制度错乱”问题偶有发生。我国地方法律制度体系虽已形成,但个别“制度错乱”问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产生了阻碍。如某些部门利益引发的“制度错乱”。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是由行政部门制定的,不免带有一些部门利益倾向,尤其在一些职权交叉的领域,是否惩罚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可能受部门利益影响。若是惩罚当事人对自己部门不利,则可能会存在相互推诿状况。长此以往,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如果得不到惩罚,自觉遵守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就会大大减少,制度就会不断被削弱,甚至会消亡。这种由制度错乱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显然阻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只能停留在观念形式层面,而无法转化为现实的力量。
其三,“制度缺位”现象时有出现。随着社会飞速发展,我国一些政策和制度在立、改、废、释方面明显滞后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导致践行过程中出现“制度缺位”。人们生产交往活动的不断发展、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以及制度绩效的需求等都要求推动制度不断创新。[4]但目前个别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实践性不强,保障力度不够,这与一些地方和管理部门不能实事求是和因地制宜,不能及时修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条例有关。相关部门既没有深入研究分析客观现实需求,也没有及时把握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态势,因此导致个别规章条例在立、改、废、释方面滞后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求,不仅弱化了制度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而且制度的有效性、及时性、针对性也会“打折扣”。例如为保障老年人生活更幸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中晚辈要“常回家看看”,但在复杂的现实面前,制度能否保障晚辈做到“常”回家?如果不能够“常”回家,又是否建立了适当的惩治制度?
习近平强调,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正作用,就必须在实践中去领悟、感知和理解。[5]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网络宣传、学校宣传、社会宣传等多种途径实现了传播的大众化、普及化和生活化。但当前有些地方和部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仍存在教条化、形式化和空泛化等问题,未能利用制度来保障宣传教育的持久性与实效性。
其一,学校理论教育宣传与制度建设尚未完全协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和时代赋予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学校应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优势,利用各种渠道,特别是思政理论课这个主渠道、主阵地,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工作。目前,部分学校理论宣传与制度建设尚未完全协同,这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持续性与成效性。一方面,在思政理论课堂中,部分教师让学生死记硬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24个字,而没有讲清楚这24个字的内在联系和精神实质、没有讲清楚如果不践行或者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消极影响。这就可能导致部分学生能将这24个字倒背如流,却不知道为什么要践行?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西方的普世价值有何区别?如果不践行那又会怎么样?简言之,当前部分学校的理论宣传教育还存在着形式化、机械化和片面化等问题。部分教师采取墨守成规的叙述方式和生搬硬套的说教口吻,没有采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来讲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未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学生心田。另一方面,个别领导干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宣传不够重视,存在以讲话重复讲话、讲空话套话等现象,在实践保障中不注重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和践行缺乏有力保障。
其二,网络舆论宣传与制度完善尚未完全衔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滋养人心,“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6]如今各类自媒体、各大网站也都推出大量的主题网页和特色活动来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了多维度、深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格局。但必须承认的是,以互联网为载体来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面临着许多问题。网络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信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甚至存在一些歪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它们颠倒是非、混淆视听,具有较强的迷惑性、欺骗性,侵蚀受众正确的价值观念,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践行。究其原因之一,就是网络管理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网上执法力度不够, 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传播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与保障。干净、清朗的网络环境关键在于健全网络立法,加强网络执法。与近年来网络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相比,相关的网络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的速度略显滞后,这就客观上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的网络行为留下了法外之地与可乘之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于实处用力,从知行合一上下功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7]17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根本的就是做到知行合一。但近年来由于缺乏刚性的制度约束,部分人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采取“知行分离”的方式,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成一种口号和形式,未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脑入心入行。
其一,制度执行理念有待提高,未能完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脑入心。人无精神不立,国无精神不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是基础,但仅靠宣传教育来引导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远远不够,还要有制度政策的保障与规范,否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很难在人们心中落地生根。但在制度执行理念上面,我们还做得远远不够,还存在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等一些不良现象,未能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也未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绝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准则。同时,由于制度执行理念的缺乏,个别人嘴上一套,行动一套,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变成一种“应付”与“敷衍”,未能完成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脑入心。
其二,制度执行体系不健全,未能完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入法入规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和解释当中,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化、具体化和对象化,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有制度保障的、落地生根的良俗公约。当前我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环节的程度还不够理想,诸如有的法规和政策价值导向不鲜明,导致执行时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保障不够有力;个别制度法规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力和约束力不够强大,导致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违法成本低,缺失惩恶扬善的法理依据;个别制度有所滞后,与现行的具体案例判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存在相悖状况等等。
其三,制度执行力度不理想,未能完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言入行。知是行之始, 行是知之成。只有积极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付诸实践,才能达到促进人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目标。仅靠单一的灌输式、输入式的教育远不能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还需加强制度执行力度与强劲有力的执行手段,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入言入行。如个别地区的“学雷锋”活动,三月“学雷锋”,四月“送雷锋”,这种骤风急雨式的短促推进,力求定期达标和短期速成的情况,在短时期可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可能会导致“行而不愿、行而不久”的不良现象。这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言入行的稳定性与长期性。究其原因,除了人们自身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知不深刻、不全面、不坚定外,最关键的就是缺乏一定的制度保障机制和强有力的制度执行手段。因此,面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保障的现实之问,我们必须立足实际,着眼未来,利用制度来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发挥制度的威力和优势,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入心入脑入行。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靠制度机制加以保障、固化和定型。唯有这样,才能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理论和实践双层维度的统一性和整体性,才能进一步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提高和巩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成效,实现价值观建设与制度建设之间的有机互动。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长期性的工程,做好这一工作的关键在于建立一整套制度保障体系。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保障体系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法律、政策和道德可以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体系。因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和社会道德的建设中,[8]可以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
其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宪法与其他法规,筑牢法制体系的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体系。”宪法和民法典的修改都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作为指导。早在 2018年,“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被写入我国宪法。民法典的第一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制定本法的基本目的,而且有着大量直接表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条文,如专门对作假和欺诈等行为做出否定性规定,对见义勇为和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利等行为进行鼓励。这有利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于调整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中,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务员法、教师法、档案法等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其中。从这些层面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渐成为各部法律所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宪法与其他法规迈出了一大步,有利于筑牢法制体系的基础。
其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共政策,助力政策体系的完善。公共政策的价值追求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效率、保障个人利益,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一致,能够为国家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相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公共政策依据自身特殊性与具体性,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进行地方管理,这对推进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如各单位在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问题上,可以依据部门特色和群体的具体情况,建立起职责明确、动力十足、效果显著的责任管理体系来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把任务分别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各领域,要求他们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做到不推脱、不包揽、不僭越。首先,完善相关政策,用法治代替人治。完善公共政策体系既要求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共性,更需要各管理部门落实责任主体、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做好法律服务体系的组织、协调、落实、保障和监督工作。其次,坚持职权法定,在政策层面保障责任的落实。政府必须主动向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自己的权力清单,坚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必须列出自己的责任清单,坚决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着力解决“缺位、越位和错位”三项重要问题。通过有效的“加减法”,不断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和公信力。最后,依据当地特色,制定和完善地方政策,用制度形式确定自身责任和任务的特殊性。由于地方风俗习惯不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人民群众的受教育程度也不同,所以地方干部不能靠照搬其他地方的政策来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是要实事求是,依托当地特色,完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策体系。
其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道德,助推道德体系的建立健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实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社会道德中,道德主体的行为也体现着一定的价值观念。所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道德,构建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道德体系显得十分重要。首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道德规范中,强调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的自觉履行,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践行。其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道德实践活动中,促成社会群体养成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如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学习道德模范等活动来引导人们不断累积善行,以达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知行合一的目标。
加强制度保障是发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效能的关键一环,不仅有助于推进网络传播空间的法制化和有序化,还能凝聚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的合力,形成主体牵引、共识培育、环境驱动的三位一体格局,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筑牢制度基础。
其一,牵引主体,让“制度保障”与“主体自觉追求”相助力。实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自觉性,一方面需要宣传教育的润物细无声,另一方面也需要制度的规范与引导。因为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制度,能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和培育践行提供有力保障。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方面,不仅需要牢牢抓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人民主体,遵循“人民主体”的根本导向和原则,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而且更需要强有力的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的制度来规范与引导,推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法规建设,利用制度的硬性规范来约束行为,筑牢制度基础,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的自觉精神追求。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度保障”与“主体自觉追求”相互结合、共同助力,从而真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个人的价值信仰。
其二,培育共识,让“制度规范”与“主渠道宣传”相连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进行宣传教育时,把握好时、度、效,增强感召力和凝聚力,让群众爱听爱看、产生共鸣,在价值选择上形成共识。[10]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广大群众的价值共识,我们需要从几处着力。首先,用制度规范新媒体主阵地,引导舆论。一方面利用微博、微信、抖音、快手、小红书等新媒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象化、具体化、大众化,持续全面地传播到受众中去。另一方面,制定和健全相关制度法规,抵制新媒体中的一些负面影响。对于一些西方敌对势力为了制造思想混乱,恶意攻击和诋毁我国形象的言论,必须加强制度的规范和惩戒。其次,用制度规范党政机关特色网站建设,引领舆情。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党政机关应刻不容缓、义不容辞地担当起引导互联网舆情的重任。通过相关立法来规范和加强门户网站建设、打造规范性网站,通过这些网站充分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不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特色栏目制度化和常态化,起到引领社会舆情的作用,也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赢得更广阔的舞台。
其三,环境驱动,把“制度约束”与“全方位渗透”相结合。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505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全方位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从而达到践行的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其践行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法律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7]165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融入法律制度建设中,并内化成具体的法规条文、规章制度,不断构建长期有效的制度机制,在社会营造积极践行的文化氛围和环境,才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落地生根。其次,搭建和完善舆论监督机制,营造积极向上、风气良好的舆论环境。在社会形成积极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态势,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社会舆论导向。因此,要健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将意识形态领导权和话语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不断改善社会舆论环境,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营造良好的氛围。最后,发挥社会实践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日常的生产活动和生活工作中。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主要的就是将其渗透到人们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搭建其践行的实践教育基地,鼓励人们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参观红色基地和特色博物馆,参与各项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访谈典型代表人物等,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各项社会实践中逐步成为人们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的依据,并外化为日常行为规范。
良好有效、合乎实际的制度执行机制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脑、入心、入行。笔者认为,制度执行机制包括制度执行理念、制度执行能力、制度执行效果评价。科学有效的制度执行理念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果断坚决的制度执行能力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化于行;客观完备的制度执行效果评价体系有利于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固化于制。通过制度执行机制,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渐成为引领社会思潮和实践活动的“导航仪”。
其一,完善制度执行理念,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脑”“入心”的过程, 也是“知”的内化过程,通过这个过程来达到人们“真懂”“真信”的目标。要完成这个任务,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耳入脑入心,应该完善制度执行理念,充分结合“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以诚感人”方式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完善制度执行理念要“以理服人”。不仅让广大人民群众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进而使人们真正接受、信服和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当今这个多元价值观碰撞、多元思想文化交锋的时代,要想使广大群众通过自己的理性思考来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真正实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的过程将十分艰难。因此,必须完善制度执行理念,利用内在的柔性约束力量,让人们知其信、晓其义、信其道。其次,完善制度执行理念要“以情动人”。在社会上营造一个情感体验的氛围或环境,通过这个情感体验过程,使人们在内心情感上支持和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很显然,这样一个情感环境或氛围的营造离不开制度法规的外在执行力与约束力,特别是现在的网络环境中不乏破坏分子不断试图误导大众,故意阻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化。因此,要想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脑、入心,必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断完善制度执行理念。最后,完善制度执行理念要“以诚感人”。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从维护人民群众的自身利益出发。各部门必须创新思路,本着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出发点,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热心志愿者活动并使之成为常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以“服务社会、奉献他人、相互关爱”为主题的扶贫脱贫、环境保护等大型活动,让人民群众在参加实践活动的过程中理解、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不仅需要“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以诚感人”的柔性方式,更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执行理念,刚柔并济,事半功倍。
其二,提高制度执行能力,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化于行。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个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更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化为人们的行为选择和日常习惯。一方面,提高制度执行能力是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化于行的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关键在落实,根本在实践”,[12]而落实与实践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实施与执行。众所周知,没有道德作为支撑的法律难以实现善治,没有价值内涵的法律条文难以得到全面落实。因此,提高制度执行能力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化于行的根本举措和有效保障。另一方面,提高制度执行能力关键在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日常生活,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外化于行的根本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种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5]认真贯彻“落细”的要求,就是要化抽象为具体,化粗疏为细密,化深奥为通俗;认真贯彻“落小”的要求,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们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认真贯彻“落实”的要求,就是严格制度,压实践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创新机制,落实管理。可以看到,提高制度执行能力是这“三落”的根本保障,以避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仅停留在口头上、表面上和形式上。
其三,健全制度执行效果评价体系,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固化于制。客观完备的制度执行效果评价体系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有利于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固化于制。健全制度执行效果评价体系需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协同助力”,社会各部门和各单位互相沟通,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评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效果的完整体系。首先,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在评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效果的过程中,党的领导地位始终不能变,党必须总揽全局,强化对评价体系立、改、废、释的领导,压缩“主观空间”,提高制度执行效果评价体系的价值实效性,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其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政府在健全制度执行效果评价体系过程中占有主导职能,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一方面,政府要不断完善评价体系的内容来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固化于制,另一方面,政府要限制权力的滥用,防止乱评价或不评价的行为。最后,发挥社会组织协同助力作用。社会组织凭借其灵活性、公益性和社会资源,在健全制度执行效果评价体系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只有不断完善制度执行效果评价体系,才能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固化于制,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