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悦,范健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简称东盟),是东南亚地区政府间、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中国与东盟建立了良好的经济贸易合作伙伴关系,营造了稳定的营商环境。早在2000年,我国政府就已经提出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的初步构想,在历经启动并大幅下调关税、全面建成自贸区、自贸区巩固完善三个阶段之后,中国—东盟贸易便利化发展进入常态化阶段。2021年11月,中国与东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并与东盟十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签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一步降低关税壁垒,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1]。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指引下,中国不断与国际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接轨[2],推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同时,RCEP的成功签署和稳步实施为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合作带来新契机[3],共同促进贸易便利化发展。
然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不可避免地面临协作机制缺乏硬性法律约束,进而出现利益分配纠葛,阻碍区域空间格局重构与法治协同进程等问题。营商环境优化能有效应对投资环境、投资方式的变化,提高区域开放水平,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合作共赢和共同发展,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的关键就是要实现法治协同,实现法治协同的路径则在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机制。因此,中国—东盟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必须坚持法治协同,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机制,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020年东盟总人口超过6.5亿人[4],劳动力充足,互联网渗透率高,在数字科技、电子商务领域发展潜力充足。中国与东盟贸易往来频繁,2020年中国—东盟贸易指数为241.9①中国—东盟贸易指数是依据贸易密切、贸易质量、贸易潜力、贸易活力、贸易环境五个维度建立的具有中国—东盟贸易特色的指标体系。,货物贸易额为6852.5亿美元[5],未来中国—东盟贸易将迈向更高水平。中国—东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协同优化有助于促进中国双循环经济高质量发展尤其是中国—东盟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也有利于中国—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第一,中国—东盟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有助于中国双循环经济高质量发展尤其是中国—东盟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首先,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纵深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是重中之重。中国在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的过程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推进改革开放,促进双循环经济良性发展。国内国际双循环不仅是商品和要素的流动,更是对外开放格局的扩大。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建立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上,既有助于吸引外资增强经济发展韧性,又有助于健全外商投资利益保障体系。因此,中国—东盟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有利于深化区域合作,提升区域资源要素聚合能力,增强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竞争力。其次,RCEP的签署极大地促进中国与东盟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进一步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东盟地处亚太腹地,而中国经济体量庞大,与越南等东盟成员国陆地毗连,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共赢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RCEP、《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等合作文件的签订也为中国与东盟深化合作、经济互联互通、开放市场、减少壁垒打下了深厚的基础。合作共赢发展的首要步骤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将不断推动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为中国与东盟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扫清障碍[6]。一方面,东盟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结构多元,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有利于优化产业经济结构,扩大产业规模,强化区域内经济贸易联系,更好地实现合作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有助于便利企业开办,降低企业负担,促进投资流动,引导产业发展[7]。此外,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能营造预期的投资环境,提振企业家投资信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区域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区域信息共享程度不断提升,营商环境优化促进了服务数字化、信息化、便利化,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有利于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东盟持续发展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不断提质升级,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稳步推进。但不可忽视的是,经济全球化“逆流”[8]、贫富差距加大、贸易摩擦冲突时有发生等现实问题阻碍了东盟一体化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有利于东盟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挑战,避免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受阻;有助于东盟应对成员国经济发展失衡、贫富差距加大、经济结构同质化、非关税壁垒等内部挑战;有助于东盟成员国人民增进对东盟一体化的了解,培育“东盟认同”观念[9],有效平衡成员国内部关系。
一直以来,中国坚持制度创新引领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以数字化为依托,建立“不见面审批”制度,打造政务服务一体化品牌,构建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中国高地”。从整体看,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建立良法善治制度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国政府紧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2019年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任务。各地出台多部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推进政府合同法治化、规范化,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地方法律体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丰富的法治供给。
2.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新生态,实施法治服务提升计划。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办事,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组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构建法律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供给平台,形成法律服务“最佳生态圈”;推陈出新,建设新型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推进“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10],提高企业投资便利程度;建立“工会+人社”“法院+工会”等多元化解劳动矛盾纠纷联动机制,探索“司法确认”“绿色支付令”等多部门联合化解模式,创新“商人纠纷商人解”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络,成立知识产权维权中心,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覆盖面。
3.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新亮点,涵盖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多个重点事项。例如,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小微科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免除政策,培育科技型创新企业,改善法治服务环境,形成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问题“发现—整改—落实”工作闭环。同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内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根据2020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排名,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均位居前列,缅甸、泰国、越南、老挝的排名暂时靠后,有着更多的优化空间。总体来看,东盟成员国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作出了诸多努力,具体如下。
1.提高公司透明度。公司透明度不仅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估值[11],而且影响营商环境优化水平。越南出台了有关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提供交易相关的可靠信息,使投资者能够监测公司活动并评估其管理业绩,进而提升企业的透明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文莱对法律进行修订,要求公司必须披露董事会成员的职位信息及主要工作的基本信息,进而提高公司透明度。文莱法律在保护股东免受董事会不当控制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在持股、薪酬、审计和财务等方面保持透明度。
2.明确董事责任。在上市公司中,明确的规则有助于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柬埔寨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中的“董事责任程度指数”为满分,为该指标的“表现最佳者”。这是因为柬埔寨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公允关联交易中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并且课以中小投资者较轻的举证责任。此外,马来西亚、新加坡的法律均规定,关联交易造成损失时,若存在不公平或不公正,股东可以要求其他董事承担责任。菲律宾亦有类似的规定,如果菲律宾当地法院发现董事利用利益冲突攫取公司利益,那么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在任何公司管理层任职一年的资格。
3.增加股东权利。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与管理层的权利必须有效分配,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必须增加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中的权利和作用,具体表现为公司重大决策须经由股东批准,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防止公司资产管理不善。印度尼西亚法律规定,出售公司51%及以上的资产必须经由股东会批准。马来西亚于2019年修订的公司法案明确规定,从资本中回购优先股将不受马来西亚《公司法》第72条第5款的约束,而仅受偿付能力声明的约束,将已回购股份数额的款项转入公司股本账户仅适用于以公司利润回购优先股的情况。缅甸扩大了股东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增加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
4.制裁未合法披露的公司。自2005年以来,泰国有超过85宗不符合披露标准的交易被叫停,同时,泰国监管机构要求涉案公司解释说明未合法披露的理由,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同一时期,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已经制裁了100多家不遵守披露要求的公司[12]。制裁未合法披露的公司,不仅能防止不披露对公司的损害,而且有利于保持公司价值。
中国和东盟各国在营商环境治理方面皆已取得不小的成绩,形成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法律规范体系,但中国—东盟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并非易事,目前中国—东盟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仍面临以下四方面问题。
1.协同立法:立法衔接困难。中国—东盟自贸区尚未建立完善的立法协同机制,存在立法衔接难题。目前中国—东盟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缺乏法律层面的制度规范,缺少统一立法,且部分法律法规相互重叠、冲突,导致法律权威性不足。各部门在对中国—东盟自贸区管理的认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各部门工作衔接不畅,难以推动区域产业结构升级和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
2.协同改革:共享壁垒明显。当前,中国—东盟双方尚未树立起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生态圈”观念,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机制有待建构和完善,导致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过程中无法突破现有优化经验,打破共享壁垒。共享壁垒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数据共享壁垒。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均有数据保密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数据共享流通。二是制度壁垒。制度壁垒表现为制度的权威性不足,制度因素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而且包括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应注重二者的衔接,以解决政策文件之间衔接不畅、缺乏延续性的问题。三是利益共享壁垒。东盟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性显著,经济基础的差异导致不同国家协同改革政策落实进度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利益共享。对此,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治改革联动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3.协同治理:均衡参与障碍突出。中国—东盟营商环境法治协同治理机制有待完善,导致各国政府参与程度不均衡。具体原因为:一是合作载体较为有限。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平台的设立虽然为中国—东盟贸易便利化搭建合作载体,但是该平台并未完全涵盖东盟各国。二是国际合作标准不统一。中国主导制定的许多国际标准虽然已被部分东盟国家所采用,但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扩大。因此,需要进一步厘清市场机制与行政机制边界,通过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以吸引各种生产要素在区域内加速流动,带动产业在区域内合理布局,优化区域供应链、价值链。
4.协同保障:实践导向不足。在中国—东盟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过程中,仍缺乏具体有效的实践导向,需要进一步构建突出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智库,并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协同“评估—反馈—改革”机制;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促进中国—东盟贸易快速增长。
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之后,创造了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东盟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机制建构可以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为依托,探讨其建构路径。
1.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同立法多向度衔接。从中国与东盟国家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现状看,中国、东盟各国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的有效举措包括出台数量多、质效高的相关政策文件,善于在关键环节、重要领域改革突围,敢于以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接轨国际先进规则等。对于此类有效举措,可以通过中国—东盟自贸区立法协同机制,由各国立法机关协商认可并适当调整后对接适用,试点后逐步推广[13],并基于权限对等原则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立法互认机制、常态准用的立法借鉴机制,以实现先进立法效益的最大化。在立法实施之后要及时评估实施效果,并据此推进立法复制推广的制度建设,加速中国—东盟自贸区内规则衔接,对外输出自贸区立法经验价值,为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优化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同立法内容与程序。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作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法律基础,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与经济合作等在内的基本框架[14]。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尊重自愿、坚守底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协同立法项目,共同规范诸如产业结构布局、市场经济秩序、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但随着经济合作环境发生变化,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同立法内容与程序也需加以更新和优化。具体而言,一是要协同立法优化生产力布局,避免低效同质竞争,发挥区域经济联动效应;二是要及时修订阻碍生产要素在区域内流动的法律法规,协同立法以统一投资经营规则,优化资源配置;三是要协同生态保护立法,逐步形成区域内环境保护协同保护制度;四是要统一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内容,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的保护协作机制,建立跨部门和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3.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经验共享。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需要平衡好“掌舵”和“划桨”的关系,实现改革措施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这就需要及时将成熟的改革经验提升固定为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不仅是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更是对“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的有力落实,可向东盟推广中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共享成功的改革经验。
中国—东盟自贸区法治改革联动机制建设需要找准抓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一是推进常态化协同合作,加强法治改革联动;二是推进大数据中心规划建设促进数据协同;三是树立新观念,推进法律服务一体化发展。
1.推进常态化协同合作,加强中国—东盟自贸区法治改革联动。东盟各国间立法主体、立法权限差异较大,改革空间能级有限。对此,可考虑在原有基础上,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法治改革联动机制,由各国立法机关常态化协同合作。中国—东盟自贸区可围绕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目标[15],引入借鉴、对接援用先进并行之有效的营商法规制度和营商环境优化改革经验,助力中国—东盟自贸区加速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营商法规制度体系。(1)加强法治建设顶层设计。吸收借鉴国内外现行自贸区的成熟规则,通过立法将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并上升为法规和制度,丰富和发展中国—东盟自贸区制度保障体系。(2)适时转化法治创新成果。坚持防范化解风险与制度创新相统一,使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成果及时上升为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发挥先行先试的创新优势。在此基础上制定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规则。(3)强化制度指引和配套政策。探索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开展第三方法治评估,建立符合自贸区特点和需求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为国内外投资经营者提供营商环境法治指数参考,形成法治建设的数字管理体制、责任体制和倒逼机制。(4)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推动法院、仲裁、综治、司法行政等纠纷解决机构的有机联动,支持各机构在遵循国际通行理念和商业规则的前提下优化纠纷解决规则体系和合作机制,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和房地产等各类型分层级的纠纷预防化解专门工作小组,充分发挥私密、灵活、多元、高效、专业的纠纷调解优势。
2.坚持数据协同发展,一体化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大数据中心规划建设。在中国—东盟营商环境法治改革协同中,数据协同是重要趋势。因此,应坚持数据协同发展,强化顶层统筹,一体化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大数据中心建设。(1)组织架构层面。依托上海大数据中心和中国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双总体”机制,筹建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大数据中心工程建设工作。待中国—东盟自贸区大数据中心建成之后,可推进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并择机设立自贸区大数据中心联席会议制度。(2)框架设计层面。将中国—东盟自贸区大数据中心建设作为推动中国—东盟贸易便利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自贸区区域服务节点,在东盟国家之间实现算力动态调配,推动自贸区算力资源互联,调配算力资源,进一步优化算力资源调配空间。(3)数据资源建设层面。依托前期中国—东盟自贸区大数据中心工程建设,通过本地存储、数据接口或联合建模等方式对接公共信用、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等国家级平台,并落地建设中国—东盟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系统,对接利用各类贸易数据资源,形成立足自贸区,服务东盟,集聚全球资源的数据高地、产业高地、创新高地[16]。
3.树立“生态圈”观念,推进中国—东盟法律服务一体化发展。树立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生态圈”观念,以企业为中心,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各个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可以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探索建立服务协作机制,在贸易、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扎实推进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法治宣传平台搭建等服务协作,加强服务协作重点领域的合作。(1)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构建中国—东盟自贸区法律服务绿色通道,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也离不开统一开放的法律服务人才服务市场。可依托中国—东盟自贸区优势资源,着力构建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建立统一开放的法律服务人才市场,实施人才联合培养工程,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法律人才交流合作与司法队伍建设。此外,还可推进社会法律服务人才联合培训[17],推动法律服务人才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外合理流动。(2)建立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协作机制必然离不开完善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应建立在深度协商制定中国—东盟自贸区信息化协同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实现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建共享。具体而言,加强中国—东盟自贸区信息共享合作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探索形成数据互通机制[18],建立以法律服务、贸易便利化为主的信息数据库和数据应用系统,促进数据信息横向流动,提升贸易效率和服务水平。二是完善工作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工作简报、行政文件等政务信息交流,共同研究制定区域发展规划,共享区域发展成果。(3)扩大中国—东盟自贸区专项法律服务团覆盖领域。法律服务领域较为宽泛,即便在法律领域内依然是“术业有专攻”,为了提供更优质、更精准、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推行专项法律服务团制度,并先行试点组建区域专项法律服务团,检验实施效果,为区域协同发展进程中涉及的政策变动、企业发展、纠纷解决、法律查明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受制于立法权能、资源要素、法治人才、产业基础等现实条件,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面临高质量制度供给的制约瓶颈。对此,可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法治治理协同机制,在经济社会发展、治理能力水平允许的范围内,允许自贸区便捷引入法治协同机制并形成经实施验证的先进立法样本、法治经验,加速自贸区法治建设进程,以高质量区域法治支撑自贸区法治一体化推进。搭建有效的法治治理协同机制,主要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建立自贸区各国法治机构之间的协同机制。自贸区各国法治机构之间的协同机制建设可以借鉴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东京湾区法治协同的有益经验。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东京湾区法治协同机制建设的特点在于地方政府的联合。纽约湾区通过洲际协议设立跨州的管理机构,旧金山湾区各地方政府依据加州法律联合成立湾区政府协会,东京湾区在东京都市圈内召开九都县市首脑会议实行广域行政治理。可见,三大湾区协同机制的搭建得以顺利推进得益于政府的协调。由此,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法治协同可以积极寻求对接协作,推动自贸区各国政府联合自治,在自贸区内打破各自为政的行政区划格局,提升自贸区经济整体的发展效率水平。换言之,应统一规划自贸区法治建设顶层设计,充分利用产业基础和区位条件,促进自贸区内部要素自由流动,提升自贸区一体化市场化发展水平。
2.保障自贸区内各国政府均衡参与。在纽约—新泽西港务局当中,董事会成员由两州州长等额任命,旧金山湾区政府协会的执行委员会由各县政府选举产生的官员组成[19],而九都县市首脑会议也是东京湾区内各县首脑的重要磋商平台[20]。可见,中国—东盟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机制的顺利构建离不开自贸区内各国政府的共商共建共享。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法治一体化发展进程中,规则制定与对接必须确保各国政府共同参与,有序分工、共同协商、共同支持自贸区的繁荣发展。也即自贸区范围内的法治协同机制建设务必保障全员参与、平等对话,以实现自贸区法治协同发展的长远目标。
3.以创新驱动发展,厘清市场与行政边界。首先,以创新驱动发展,发展创新型经济。创新驱动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动力源泉[21],在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时代,经济发展的追求已经从工业时代的规模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成为创新型经济的重点内容。中国—东盟自贸区要集聚创新力量,植根市场需求,依托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效沟通合作,高效发掘和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将国际创新技术“嵌入”本土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产品附加值,掌握国际技术标准制定话语权,构建自贸区创新网络顶级节点,稳步推进自贸区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其次,厘清市场机制与行政机制边界。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经济一体化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加速生产要素在区域内流动,需要市场与政府各司其职,形成良性互动,厘清市场机制与行政机制的边界[22]。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性作用,巩固市场机制在自贸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另一方面,行政机构要进行宏观调控、有效治理,及时纠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稳定,营造法治化、透明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4.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保障法律服务集聚发展。对于法律服务集聚发展,域外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聚集发展经验:新加坡创立麦斯威尔多元纠纷解决中心(Maxwell Chambers),吸引诸多著名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组织等入驻,打造出全球首个纠纷解决“集约发展中心”[23];韩国成立集“政府部门+自贸协定商业支持中心”(FTA Trade Business Support Center)的公私合营组织,运用“一站式”支持平台吸引汇聚专业服务,贯彻政府政策的同时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中立作用,实现共赢和协力发展[24]。中国—东盟自贸区可以汲取域外有益经验,打造功能齐全、设施完备、集约式管理的纠纷解决平台,缓解争议解决机构的成本压力,促进法律服务集聚发展。(1)将打造“区域性纠纷解决中心”上升到区域战略高度,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打造区域性纠纷解决中心,并将服务推广辐射到全球。(2)根据法律服务需求的迫切程度,对服务提供者进行优先次序分级,并提出相应的纠纷解决方案。(3)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搭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平台,允许法律服务者“虚拟入驻”,便于打破时空障碍与地域阻隔,汇聚全球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内企业提供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的服务。
中国—东盟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机制的建构,应配套保障机制,除要充分发挥智库的保障机制作用外,还要形成法治协同“评估—反馈—改革”机制,打造以大数据为纽带的中国—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法治协同平台。
1.构建突出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智库。随着科技创新发展与经济进步,民商事领域出现诸多新型纠纷与新问题,对相关从业者的专业性要求不断提高,为保证新型疑难案件得以公平解决,可依托中国—东盟自贸区构建面向全世界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治智库。法治智库建设可以采用从各国高等院校、法律服务机构等选聘权威、专业、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的形式[25],为中国—东盟贸易纠纷等特殊类型案件提供专业咨询,借助专家智慧“把脉问诊”,加强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准确性。具体建设措施如下:(1)明确法治智库的发展定位。法治智库应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积极建言献策,同时智库专家应通过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等方式相互学习,提升自我,为法治智库构建和发展作出贡献。中国—东盟自贸区涵盖多个国家,具有多元性、开放性和互鉴性,依托自贸区的智库具备得天独厚的发展土壤,其建设应立足现实、定位清晰、放眼长远。(2)坚持决策咨询与基础研究相结合。中国—东盟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涉及多方面的问题,除构建法治智库外,还要结合不同类型智库进行布局,巧妙结合决策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明确不同类型智库的定位,形成以多元学科基础研究为基点、交叉学科为纽带、多元地域经济社会发展对策研究为目标、覆盖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智库支持网络,形成多层次、差异化的智库群,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智库联盟”,走协同发展之路。例如,广西社会科学院与国家层面智库联合开展合作研究,初步形成智库合作网络[26],在智库建设方面已经形成有益经验,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3)坚持智库专业化建设与智库间合作相结合。中国—东盟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机制的建构离不开多元功能属性的智库建设,智库功能也从学术研究向舆论引导、政策实践、助力产业化拓展。中国—东盟自贸区法治智库不仅要面向自贸区内国家发布最新研究成果,还要加强舆论引导,畅通沟通交流通道,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法治智库专业化建设与智库间合作同向而行,实现智库资源共享与深度协同,以此加快中国—东盟法治化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机制建构。
2.形成法治协同“评估—反馈—改革”机制。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打造中国—东盟区域合作高质量发展高地,需要加强法治保障,形成法治协同“评估—反馈—改革”机制,为中国—东盟营商环境法治保障提供“中国样本”。(1)构建法治协同评估体系。法治协同“评估—反馈—改革”机制构建需要明确法治协同评估体系建设核心。法治协同评估体系的核心是指标体系设计[27],而指标体系设计需要遵循“可量化、可比较、可提升”的核心原则[28]。详言之,核心原则内容包括评估内容可以量化、评估标准可供比较、评估结果可实现有效转化提升,这为构建法治协同评估体系进而构建法治协同“评估—反馈—改革”机制提供了方向。(2)充分发挥第三方独立评估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方参与治理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而第三方参与治理的抓手就是评估。因此,中国在深入推进法治协同“评估—反馈—改革”机制建设过程中,应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用好第三方评估。(3)建设保证复制推广实效的先进法治样本案例库。在形成法治协同“评估—反馈—改革”机制的过程中,应广泛遴选在一定范围内领先、经过实践检验、广受市场主体认可、确实取得实际效果的改革举措与典型经验,形成具有鲜活事实、真实数据的标准化案例。这些标准化案例是先进理念、制度和方法的具象化载体,便于通过标准化方式高效传播改革的成功经验,为法治协同“评估—反馈—改革”机制的形成输出“中国样本”,作出中国贡献。因此,可以考虑定期评选法治协同“评估—反馈—改革”机制建设样本案例,形成优秀案例评选榜单,展现中国在形成法治协同“评估—反馈—改革”机制的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