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于和
在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践中,相对于男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的统一,女性参保人员因身份不同而退休年龄不同。如何确定女性参保人员的身份进而确定其退休年龄,存在一些争议,需要予以探讨并统一政策适用。
关于女性参保人员退休身份及退休年龄的规定,可以追溯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劳动保险条例》。其规定,女工人与女职员满50 岁,符合工龄要求,可以退休,特殊工种可以提前5 年退休。迄今仍适用的退休年龄制度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 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 岁。
随着制度改革与制度覆盖范围的扩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仅限于城镇企业职工,而事实上扩展到所有适龄人员,为解决非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问题,原劳动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 号)。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 岁、女年满55 岁时,符合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 岁、女年满55 岁时,符合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其法律地位与非农民身份的职工相同,同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的职工,基于户籍身份或城乡居所不同而执行不同的退休年龄,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不符,因此在实践中,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农民合同制职工仍统一适用一般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标准。但关于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 岁的规定则在实践中得到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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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具体界定女干部、女工人及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各地通常有具体政策规定。如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冀劳社办〔2005〕14 号)对此类人员的退休年龄作了区分规定:一是国有、集体企业中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在工人岗位因企业破产或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失业期间年龄达到50 岁以上的,本人可申请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二是在干部岗位因企业破产或改制解除劳动关系满5年未实现再就业,年龄达到50 岁以上的,本人可申请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三是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达到50 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四是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人员,年龄须达到55 岁方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一刀切”式的退休年龄适用的不当,切合了复杂的社会现实,但容易导致政策适用的不一致,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
虽然前述政策确定了我国退休年龄的基本类型,但在实际适用中并不统一,导致出现攀比以及适用争议等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首先,如何确定干部或工人的身份,即以什么样的标准和程序来确定女性参保人在退休时究竟是干部还是工人身份。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75 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该模式可以概括为“岗位说”。“岗位说”尊重已经形成的社会现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岗位可以随时变动,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因此实际上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此外,由于实践中还存在内退、停薪留职、长期休假等没有岗位的情形,“岗位说”难以涵盖这些情形。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冀劳社办〔2005〕14 号)规定,干部岗位或工人岗位按照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与企业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记载认定。劳动关系没有解除的当然也可以适用这一规定,可以称之为“劳动合同说”。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于现实中也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合同说”也不能解决全部的身份确定难题。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女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养老〔2003〕50 号)规定:女职工是否是干部,应依据本人档案记载来确定。凡档案记载模糊,无法确定本人身份的,或本人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 岁,未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0 岁。这可以称之为“档案说”。由于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很多被保险人并没有档案;工人之所以相对于干部可以早退休,与其工作环境、工作强度、身体机能状况有密切关联,与特殊工种退休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以档案来界定是否属于工人身份,不符合设立制度的目的。
其次,干部身份是否统一适用于干部退休年龄,工人身份是否统一适用于工人退休年龄,实践中存在多种做法。由于考虑到“一刀切”适用的不公平性,主管部门往往出台具体政策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处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办字〔2006〕77 号)规定:企业女职工采取身份与岗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退休年龄。女职工原身份为干部或工人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应按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原身份为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 年以上,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女工人或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释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复函》(闽劳社函〔2006〕180 号)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 年的,按年满50 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 年的,按年满55 岁退休;对于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不满5 年的,按55 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不满5 年的,按50 岁退休。这些具体规则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适用的差异化也不符合法治要求,应当予以统一。
女性参保人退休年龄确定的难点主要在于其身份的确定,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应当统一其身份的确定标准。
首先,“岗位说”更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区分“干部”和“工人”的主要原因在于,两者的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存在差别,因而在需要“退出工作岗位”上存在不同,“岗位说”更切合这一特征;“档案说”更多是基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员工管理模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用工模式不相符合;“岗位说”有《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法律依据,法律基础更为确定,因此宜选择“岗位说”作为界定女性参保人身份的标准。
其次,应当统一女性参保人身份界定政策,可以先在省级统筹区范围内统一,再进一步完善推进,在全国范围内统一。
第三,应当就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具体的退休年龄政策予以规范。目前很多地方规定,达到相应的退休年龄必须退休,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冀政〔2006〕67 号)规定,对于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 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 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 年以上的女参保人员,可以选择50 至55 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 岁时方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在最低退休年龄之上,允许当事人选择更晚的退休年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当事人个人利益、养老保险基金均有益处,建议予以支持。
第四,完善退休申请程序,保障女性参保人员对退休年龄的知情权。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6〕67 号)规定,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女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 年以上按女工人退休年龄退休、参保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经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后,由企业或档案保管单位再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各单位不得强迫职工提前退休。在退休过程中使参保人员了解和掌握自己的退休年龄,赋予其相应的知情权和申请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参保人的权益,有利于及时解决存在的争议,避免争议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