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中国公路学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洪 图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黄黄支队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路损事故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当前,造成路损追赔案件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交通事故、人为过失、人为故意、工程作业四种,导致无论是路政执法机关,还是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开展路损追赔时,都面临着立案容易、结案难,认定容易、赔付难的情况。只有弄清造成路产损坏的原因,才能够使路产追赔化难为简、转难为易。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主体构成较为复杂,但归结起来,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负责路产运营管理;另一类是由企业负责路产运营管理,由此决定了路产属性可分为由政府主导的收费还贷公路和由企业主导的经营性收费公路。
管理主体的不同,也决定了路损追赔案件的法律适用、追赔程序和追赔标准的不同。就目前情况来看,内陆省份主要采用由政府主导的收费还贷公路模式,而沿海地区则多采用企业负责运营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公路模式。
政府主导的收费还贷公路所涉的路损追赔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既可适用现行的普通法,又可适用交通行业的特别法;在司法程序上,既可走刑事处罚程序,又可走行政处罚程序;在路产追赔结果上,多是依法处罚和判处刑罚。企业负责运营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公路所涉的路损追赔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则适用于交通法规,以及刑法和治安管理法;在司法程序上,既可以走刑事处罚程序,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程序;在路产追赔结果上,民事诉讼追得的赔偿资金归企业所有,行政处罚资金上缴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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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司法程序的利与弊
刑事或行政法规可以显示行政手段的高效性,但也存在行政处罚数额较少,难以弥补路损修复成本的弊端。
民事诉讼虽所涉环节较多、时间较长,但结案赔付金额较大,可以最大限度补偿路产损失。
以上种种,造成了路损追赔工作立案容易、结案难,认定容易、赔付难的情况。事实上,造成路损追赔难的更深层原因是其具有较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不同法律法规间存在交叉等。因此,建议路损追赔的法律依据应以交通法规为主,并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时效优于旧时效”的原则执行。
但万变不离其因,无论路损追赔案件的情况多么复杂,只有从弄清造成路产损坏的原因入手,剖析问题,才能在路损追赔的实际工作中,化难为易。
在近年的全部路损追赔案件中,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占比最高,达到79%。当前阶段,无论是负责收费还贷公路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还是负责经营性收费公路的企业,多数情况下,均是依照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裁定来开展路损追赔工作。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路损追赔案件虽可按照事故处理机关的裁定处理,但也常会遇到因肇事车辆车毁人亡而追赔无门的情况,让追赔主体受困于长期持续、反复的刑事或民事诉讼之中。对此,较好的做法是在对路产的投保中,增加交通事故意外险种,由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去应对复杂程序,以达到尽快了结路损追赔案件的目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使用投保方式了结路损追赔案件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个别不法分子以路况不佳导致交通事故为由,串通个别保险公司反诉路段公司,从中违法获利。
工程造成的路产损坏。
2018年1月27日,鄂东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快递车因行车失控撞上护栏。
由人为过失造成的路损追赔案件约占全部路损案件的1%,主要是指由于人在某种行为上的失误所导致的路损事故。例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造成物品遗落,从而导致路面受到污染或损坏。对此,负责运营管理收费还贷公路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可依据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对赔偿义务人处予相应罚款;负责运营管理经营性收费公路的企业,既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直属的路政执法机构对赔偿义务人作出相应处罚,也可以自身民事主体的身份,向赔偿义务人提起民事诉讼。
及时取证是处理因人为过失所致路损追赔案件的关键点。目前,视频监控被较多用于固定证据,并收到一定的效果。但不具备监控条件的路段,相关单位应加强路政巡查,便于及时发现与处理路损事故。
由人为故意造成的路损追赔案件,多是指人凭借主观故意破坏路产的行为,例如,偷盗或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约占全部路损案件的15%。但应明确的是:偷逃车辆通行费不属于路损追赔范畴,而是损害路权的行为;公路两侧,特别是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由于既不属于公路用地红线范围,又不属于公路附属设施,故也不属于路损追赔范围。
对于人为故意造成的路损追赔案件,负责运营管理收费还贷公路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仅可以依据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对赔偿义务人处予相应罚款,还可追究其破坏交通设施的刑事责任;而负责运营管理经营性收费公路的企业,则可以在由行政执法机关直属的路政机构对赔偿义务人作出相应处罚的同时,追究其破坏交通设施的刑事责任,更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对赔偿义务人提起民事诉讼。
在人为故意造成的路损追赔案件中,相关部门或企业除了要及时发现、处置、解决案情之外,更应与属地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联手,以典型案例为抓手,突破重点个案,达到以儆效尤的威摄作用。
由工程作业造成的路损追赔案件,主要是指除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之外的一切工程施工造成的路损追赔事故,如其他行业在进行跨线穿洞、埋设管线等作业过程中,不慎造成的路产损害事故,该类案件占到整体路损案件的2%。对此,负责运营管理收费还贷公路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有权依据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对赔偿义务人作出相应罚款;负责运营管理经营性收费公路的企业,可由行政执法机关直属的路政机构对赔偿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也可以民事主体身份,向赔偿义务人提出民事赔偿。
在工程作业造成的路损追赔案件中,追赔难的主要原因是:占用公路施工的合同约定不明确、不详细或未及时发现路损情况的发生。对此,较好的防范举措为:第一,合同中应写入路况变异认定和具体赔偿认定等明确规定,以便出现问题时,有据可查;第二,施工单位需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切忌等到现场填埋完毕或表面涂层完结,才启动路损追赔工作,从而造成事故认定困难,增加追赔的不确定性。
当前路损追赔工作的重点,主要体现在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路产追赔案件结案上。从目前路损追赔的效果来看,依照刑法或行政法规的,结案率较高;依照民法进行追赔的,所得赔付数额较大。从路损追赔案件的发展趋势来看,最直观的特点是——间接追赔有取代直接追赔的趋势,即路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直接向赔偿义务人追赔,将逐渐转向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进行间接追赔。总之,在当前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下,无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公路的运营管理企业,对内,需加强内部管理;对外,应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选择合法合规的司法程序,才能够走出一条化难为简、转难为易的路损追赔之路。
2019年9月18日凌晨,一辆半挂车在沪蓉高速689公里处的下坡路段,因驾驶员疲劳驾驶撞上高速公路护栏后,悬空挂在高速公路桥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