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为什么要立法?

2022-01-24 11:08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22年1期
关键词:监护人惩戒责任

提到家庭教育,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这是我家里的事,自己的孩子自己教,我们一家子就能搞定,为什么要立法上升到国事呢?

家庭教育立法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从属性上来看,家庭教育在私有属性的基础上具有了一定的公共属性。

一方面,家庭教育的影响外溢性增强。很多调查研究发现,引发青少年犯罪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家庭教养不当,家庭教育的影响不再局限于家庭内部,已经扩展至家庭外部。

另一方面,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的家庭多为扩展型家庭,几世同堂是常态,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可以得到老人的指导和支持。但现在,家庭结构变为核心家庭,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的资源减少,对外界支持的需求增强。这就使得家庭教育不再像以前那样是一个封闭系统,而需要和外界产生联系。

从现实角度来看,家庭教育领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急需通过立法来解决。

一个是养而不教。

有些父母只负责生不负责养,更别说教育孩子了。他们主动放弃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对孩子养而不教。比如有的父母直接把孩子丢给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养;再比如有的父母以为只要给孩子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就足够了,至于教育,直接交给学校就行了。

一个是教而不当。

事實上,很多父母还是非常想要教育好孩子的,但不知道该怎么教,于是出现了很多不当的教养做法,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了不良影响。

比如包办替代,什么都替孩子做,导致孩子自理能力极差,抗挫能力不足;对孩子非打即骂,对孩子缺少足够的爱和关心,导致孩子易怒、缺乏同理心;对孩子专断独裁,什么事都是父母说了算,不允许孩子表达自己的意见,导致孩子自卑、没主见,等等。

在教而不当中,尤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家庭教育学校化。不少父母把家庭变成了学校,把自己变成了老师,教育的关注点只在孩子的学习和成绩上。大量调查数据显示,很多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存在重智轻德、重智轻能等问题。

表面上看,这是父母在焦虑孩子的未来,本质上则是父母不了解孩子的成长规律和成长需求,不知道孩子在什么阶段该学什么不该学什么,也不了解家庭教育到底是什么。家庭教育的本质不是传授知识,而是培养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正确的人生观,构建良好的家庭关系,为孩子的成长奠定最稳固的基础。

针对家庭教育出现这样那样问题的情况,很多父母对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需求也是十分强烈的。全国妇联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家庭教育现状调查结果显示,有近五成的父母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迫切需要科学育儿指导。

尤其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离婚率不断升高,离异家庭增加;城市城镇化进程加快,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增加,这些家庭在实施家庭教育方面更加需要外界的帮助。

有需就必须要有供。但目前,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尚不完善,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不顺,缺乏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员,家庭教育的工作经费缺乏有效保障,等等,这些问题都制约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有效供给。

不管是家庭教育本身的问题,还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供需矛盾,其实都迫切需要通过法律这种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一方面对父母的教育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帮助父母走出家庭教育的误区,知道什么行为才是正确的;另一方面保障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构建,为父母提供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此外,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孩子代表国家的未来,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家庭教育不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同时也涉及公共福祉。因此,家庭教育立法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

家庭教育虽然具有了公共属性,但其私人性的根本属性没有变,家庭教育还是父母说了算。这一点从家庭教育立法的进程可以得到充分认证。

一个是法条内容。

家庭教育立法一审稿曾列出单独一个章节,叫作“家庭教育干预”,提到对一些父母采取的惩戒性措施。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订,这一章在正式出台的法律中被删减,只保留了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一个是法律名称的变化。

这部法律在一审稿中叫作“家庭教育法”,二审稿则改为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其实就表明了为家庭教育立法的核心要义是为父母赋能,在尊重父母家庭教育自由的基础之上给予父母最大程度的支持。

因此,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是要帮助父母,充分尊重父母进行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和自由度,当父母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的时候,国家、社会和学校等都要来为其提供支持和服务,而不是说要干预父母怎么教育孩子。

前面我们提到家庭教育为什么立法,为什么改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其实都表明了这部法律的定位:不是为了规定父母做什么,而更多的是国家、社会和学校为父母做什么,即为父母正确、有效地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而这部法律的具体内容更是将这份支持和帮助体现得淋漓尽致。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告诉家长家庭教育是什么。

第二章“家庭责任”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列举了6项内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和9种方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告诉父母应该怎么开展家庭教育。

注意看这些措辞—“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体现的都是行为指引,而非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是“国家支持”,明确规定了政府、司法机关、妇联等主体的责任,代表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实施提供相应支持,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等等。

其中一条尤其具有针对性,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为什么实施不好?因为父母的教育焦虑。这个规定是对“双减”政策的积极回应,也是通过政府作为来缓解父母的教育焦虑,为父母更好地实施家庭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第四章是“社会协同”,支持意味也非常强烈,明确规定了学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为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让父母在有育儿困惑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比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社区和广大家庭离得最近,父母能够享受到家门口的家庭教育指导。

比如“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針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父母尤其是学生家长打交道最多的主体就是学校,这一章近一半的篇幅都是在规定学校要做什么,实现家校协同育人。

这部法律的核心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想要达成这个目标,需要多方协同,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特别是学龄儿童的父母,他们在实施家庭教育时不可避免地要和学校打交道。这时候,教育孩子已经不光是父母的事情,而变成了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要共同来发挥作用的事情,家庭、学校和社会是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共同体,不能截然分开。

尤其是家校协同这件事尤为重要。如果家校矛盾突出的话,会严重阻碍学校教育的顺利展开,反过来也会影响家庭教育的顺利实施,结果就会出现“5+2=0”现象。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家庭教育不当,双休日两天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就可能把5天的学校教育带来的积极影响全部抵消掉。这一现象非常生动地说明了如果没有学校和家庭的配合,教育孩子这件事是做不好的。

所以,虽然这是一部家庭教育促进法,但多次提到学校对于家庭教育的支持,尤其是要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以及学校要促进家庭跟学校的协同育人。“家长责任”这一章规定了家长要积极主动参与到学校和社区组织的相关家庭教育工作中,也是为了将家庭教育跟学校教育做一个有机结合,共同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实现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最终目标。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主体有两层含义:

一方面,父母不能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即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父母必须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另一方面,离异家庭和委托他人照顾孩子的情形,父母不能够推卸家庭教育的责任。

如果迫于一些原因不得不委托他人照护孩子,父母必须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而不是把孩子交给被委托人就不管不问了,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离异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不管孩子;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很愿意履行这个责任,但另一方通过各种方式阻止其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如果父母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这里所说的“家庭暴力”和父母管教孩子的行为是两回事。

什么是家庭暴力呢?反家庭暴力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什么是管教孩子的惩戒行为呢?惩戒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成长过程中,孩子不免要犯错,犯了严重错误时,就需要用惩戒的方式让孩子学会遵守和适应社会的要求和准则,从而促进孩子的社会化。

如此,我们就能把正当的教育惩戒和违法的家庭暴力区分开了,先看下自己是否有这样的行为,再看下该行为是否对孩子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造成了侵害。

违法的家庭暴力要不得,正当的教育惩戒也要讲究方式方法。

一方面,我们要明确惩戒是一种教育行为,而不是惩罚行为。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不是为了发泄父母个人情绪,也不是为了让孩子承受痛苦,而是为了达到某种教育目的,比如让孩子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改正。

另一方面,惩戒一定要跟其他教育方法配合使用。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身心处于比较脆弱的发展阶段,父母一定要更多地对孩子进行关爱和引导,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不能让孩子觉得爸爸妈妈管教我就是不爱我了。惩戒一定是带有爱的,没有爱的惩戒是达不到教育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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