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叶某系某房地产公司员工,2021年5月6日,单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3小时。在发5月份工资时,叶某发现单位并没有发延长3小时工作的工资,找到单位人问时,被告知其可以补休半天。叶某不同意单位的做法,坚持要求单位补发3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叶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公司安排我加班,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向我支付加班费,怎么能随便让我找半天补休呢?我半天工资可没有3小時的加班费多,这显然不公平。
被诉人
公司安排叶某加班3小时,但允许他补休半天,也就是4小时,算起来,叶某还多休了一个小时。
仲裁庭
叶某的请求最终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上述规定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而不能采取补休的办法来替代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