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背景下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税收代征模式研究

2022-01-19 13:44刘军财务总监无锡王道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无锡214000
商业会计 2021年24期
关键词:自由职业者税务机关征管

刘军(财务总监)(无锡王道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无锡 214000)

一、引言

共享经济的“数据撮合、人人共享”的理念,使大量的个人成为了市场交易主体,涌现出了大批依托共享经济平台生存的自由职业者,C2B、C2C等新的交易模式层出不穷;同时,共享经济打破了传统实体经营场所的限制,出现了大量线上交易、O2O交易(线上到线下)和异地交易等,交易方式与支付手段不断创新,共享经济的交易与以实体经营场所为组织形式的传统交易大相径庭。共享经济模式向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目前的“以票管税”税收征管理念与传统交易方式是相适应的,但与共享经济的理念存在差异,共享经济模式面临着较大的税收风险[1]。特别是当共享经济的交易主体为自由职业者时,出现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难,自由职业者税负高,企业则面临索取发票难、用工成本高、“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不合一等一系列税收难题,这实际上是现在的税收征管模式不适应共享经济这种新经济模式的矛盾的集中反映。这种矛盾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制约共享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六稳”“六保”。为了解决这些税务问题,现实中出现了向自由职业者代征个人所得税的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诞生了税收代征市场,短短几年便取得了快速发展,大量投资者和支付机构跑步入场,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政策鼓励和扶持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发展。但是,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能够解决共享经济的税务矛盾吗?其运作机理是什么?是否合法?又会面临哪些新的问题?应该如何进一步规范?等等。这些问题,有待理论界、实务界和政府部门探索、研究和实践。

二、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的发展现状与基本运营模式

(一)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的发展现状。已有的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大多是面向自由职业者群体的个人所得税代征平台,其主要目的是使共享经济模式下自由职业者作为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能够满足金税三期“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合一的要求。委托代征作为我国税法规定的一种征管制度,长期以来在提升税收征管效率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而将互联网技术与委托代征模式相结合的税收代征平台,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新事物,但发展迅速。2016年成立的天津云账户是最早开展个税代征业务的平台之一,也是我国业务规模最大的个税代征平台[2]。根据首信易支付旗下的非常学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税务代征市场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包括天津、湖南等在内的十多个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已授权多家企业开展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业务,大量银行、支付机构跑步入场,已经形成了颇具规模的个人所得税代征市场。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这些代征平台的业务也在不断创新与拓展,未来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连接市场主体与政府的第三方税务共享服务平台,成为“互联网+税收”的先行者。

(二)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的运营模式。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向自由职业者代征个人所得税业务,具体运营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企业(主要是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共享经济平台)委托代征平台向个人发放报酬;二是代征平台承包企业业务,由代征平台与自由职业者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3]。上述运营模式虽然存在操作上的差异,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通过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对业务进行重新整合,从而实现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税务合规问题,其基本运营模式如图1所示。可知,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对共享经济的业务模式进行整合:

图1 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基本运营模式

1.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获得税务机关颁发的委托代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进一步明确了委托代征税收的具体管理办法。根据上述规定,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首先必须与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然后取得《委托代征证书》,才能获得委托代征税款的资格。

2.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与共享经济平台签订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协议。虽然实务中不同平台的综合服务协议的具体条款各有不同,但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通过该协议将共享经济平台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劳务报酬(或者分成)结算转移至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共享经济平台一般会根据协议要求在其平台上注册并提供服务的自由职业者选择与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签订协议并结算收入。

3.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与自由职业者签订共享经济伙伴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一般是在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协议的框架下签订的子协议。根据该协议,自由职业者通过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向共享经济平台申请结算服务收入,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在其机构所在地为自由职业者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自由职业者代征个人所得税,然后将税后净服务收入支付给自由职业者。

三、发展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委托代征税款的意义

(一)有效化解共享经济税收合规难题。在我国现行“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共享经济模式下参与交易的各方都存在税收难合规的问题:第一,消费者支付了交易费用并接受服务(为简化讨论,不考虑购买商品的交易),理应取得全额发票并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消费者是向共享经济平台支付货款,接受的是自由职业者提供的服务,不论是从平台还是自由职业者处取得发票,都不符合“业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一致的要求。第二,从共享经济平台的角度来看,实际赚取的是撮合服务费,如全额开具销售商品或服务发票,有虚开发票的风险[1],同时平台向自由职业者支付报酬(或分成),也很难从自由职业者处取得发票,而且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是否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也存在争议。第三,自由职业者提供劳务后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但自由职业者因未进行工商注册,只能以个人的身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而且只能以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与很多自由职业者提供劳务所得事实上属于“经营所得”不符(如网约车司机),实际承担的税负偏高,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介入与业务整合后,不仅能满足“业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一致的要求,其他税收合规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具体如图2所示。

图2 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示意图

除了解决税收合规的问题以外,该模式还能为共享经济平台和自由职业者带来其他税收方面的便利:

1.共享经济平台方面。第一,可以从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取得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以作为合法的凭证进行税前列支,还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大大降低税负。第二,不需要直接向自由职业者索取发票,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第三,不再面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自由职业者方面。第一,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免去了一些麻烦。第二,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一般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代自由职业者进行登记,自由职业者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纳税,而且主管税务机关通常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税,相比自由职业者直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税负会大幅下降。第三,自由职业者可以依法纳税,降低税收风险。

(二)能够起到协同治税、提升征管效率、堵塞征管漏洞的作用。共享经济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和挑战:(1)纳税主体以个人为主,税源监控困难。共享经济的参与者主要是自由职业者,一般未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只在共享经济平台上进行简单登记,在进行交易时还可以隐匿真实身份,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准确识别纳税主体[4],另外这些人员经常通过不同平台取得收入,税务机关监控税源存在困难,容易造成税收流失。(2)共享经济模式下个人所得的性质厘定不清[5]。共享经济交易虽然并未改变“供需”交易的本质,但与传统交易有很大不同,交易的虚拟化、复杂性大大增加[6],如网络主播获得的打赏收入、网约车司机的收入等,对其收入性质的界定存在很大争议。(3)纳税申报义务的责任承担不明确。共享经济平台与自由职业者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一种新的“劳务关系”,共享经济平台没有强制申报纳税的义务[7],而消费者(企业或个人)是向共享经济平台付费,是否应该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也存在争议。(4)电子化交易导致税务稽查困难。共享经济模式通常采用在线交易方式,其订单、合同、付款记录等交易信息采取电子数据形式存储,甚至在交易中不需要订单、合同,加之平台交易虚拟化、碎片化,交易量庞大,税务机关很难掌握交易的准确数据,税务稽查难度较大。(5)税收管辖权界定不明。共享经济交易的特殊交易方式,容易引发对纳税地点的争议,到底应该在平台注册地、交易的发生地还是自由职业者居住地纳税,很难根据现行税法进行界定,对纳税地点的争议容易造成税收管辖权界定不明确,实际征管困难。

借助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进行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可以有效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堵塞征管中的漏洞:(1)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能够发挥协同治税优势。协同治税属于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手段之一[8],税务机关遵循简政放权的原则,委托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代征个人所得税,可以充分发挥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的数据优势协同治税。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通过对接共享经济平台以获取交易数据,同时向自由职业者收集纳税相关信息,汇总整理后向税务机关报送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信息及交易金额明细等数据,可以帮助税务机关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并协助税务机关监控税源,进行税务稽查,堵塞征管漏洞。(2)化解纳税申报义务不明的弊端,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与共享经济平台和自由职业者签订三方协议后,由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依法代征税款,共享经济平台只需向其提供交易情况的详细数据并进行必要的协助即可,不再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自由职业者只需要按照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的要求提供相应信息,也不再需要自行申报纳税,各方责任明确,大大方便了纳税人依法纳税,有利于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税款流失。(3)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现行税法与共享经济不适应的矛盾。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替自由职业者代办工商税务登记,一方面,堵塞了自由职业者未进行税务登记而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税收管辖权的争议,另一方面,自由职业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其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纳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共享经济模式下个人所得厘定不清的矛盾,还能够降低自由职业者的税负。综上,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既维护了税法的权威,规范了共享经济的税收征管,又能通过税收优惠支持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税收代征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一)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税收代征行为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而共享经济模式下自由职业者的收入显然具有“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这些基本特征,符合委托代征的基本要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第14条规定,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向个体工商户代征税款,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代自由职业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符合本规定。《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还规定了委托代征的前提条件,即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1)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2)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3)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3)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与自由职业者签订共享经济伙伴协议,并以此为基础确立了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管理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有利于税收管控和方便纳税人纳税的,因而能够满足委托代征的前提条件。另外,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还需要满足资质条件,并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取得委托代征证书,才能开展委托代征活动。综上所述,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向自由职业者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二)对自由职业者收入采取“委托代征”而非“代扣代缴”符合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收法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因而不能再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缴税;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可以按规定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缴税。因此,自由职业者从共享经济平台取得的收入,只有界定为“经营所得”时,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才能依法对其代征个人所得税。目前,现行税法对“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者概念的界定存在竞合关系,已成为实务中常见的争议,难以区分,共享经济模式下自由职业者收入所得的界定更加困难。实务操作中,如自由职业者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则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如自由职业者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则一般按“经营所得”纳税。钱至涌(2020)认为,“经营所得”应具有如下特征:所得应当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生产经营行为”具有自主性、纳税主体应该进行行政许可登记[9]。自由职业者自主通过共享经济平台提供服务,不论是兼职还是全职,大多是长期持续的,具备“经营活动”的基本特点,而且,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帮助自由职业者代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满足了“行政许可登记”这一核心要求,其收入性质从理论上和实务操作上,都应界定为“经营所得”,此时,共享经济平台不再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由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对其所得代征个人所得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三)对自由职业者收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既符合税法规定,也能体现共享经济的特征。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代自由职业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需要按规定设置账簿,准确核算其收入和费用,然后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共享经济平台上,从业的自由职业者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阔、流动性大,不具备独立设置账簿的能力,而且,自由职业者将自己闲置的资源或者服务与人共享以获取报酬,也没有能力准确核算取得相关收入的成本费用,基于共享经济的这些基本特征,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在实务中是行不通的。但是,共享经济平台可以准确记载自由职业者取得的收入的详细信息,并通过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报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对这些信息进行稽查核实,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是最合理的。因此,对自由职业者收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既符合税法规定,也更能体现共享经济的特征。

(四)自由职业者以虚拟地址注册并在注册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法规定。在共享经济平台从业的自由职业者,其交易行为以在线交易和O2O交易两种模式为主,一般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但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4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而且要求工商登记时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因此自由职业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存在一定阻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提到,要“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根据这个规定,自由职业者与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签订共享经济伙伴协议后,可以视同依托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开展活动,可以“网络经营场所”的虚拟地址在异地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是符合规定的。

另外,对于自由职业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确定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对自由职业者的税收管辖权存在争议。根据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在“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而“经营管理所在地”一般是指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因此,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在异地集中对自由职业者代征个人所得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向自由职业者代征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五、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委托代征模式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1.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可能会将增值税转嫁给自由职业者,增加自由职业者的额外负担。实务中,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除了向自由职业者代征个人所得税外,实际上还需要代征增值税和其他附加税费。但由于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代自由职业者进行了工商税务登记,并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收入水平符合国家普惠性税收优惠标准(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一般只为这类客户提供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是,根据本文图1所示,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需要向共享经济平台开具全额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由于自由职业者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几乎要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一般会将这部分税款转嫁给自由职业者,增加了自由职业者的额外负担(当然,从自由职业者的角度来看,由于这种模式降低了个人所得税,总体税负仍然是降低了),国家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容易导致个别地方滥发税收委托代征资质,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非常学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税务代征市场研究报告》指出,税务机关授予的委托代征资质是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能否获得《委托代征证书》是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生存的关键。对于地方政府而言,通过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将这些平台引入当地,不仅能带来大量的税收,而且能带来GDP的大幅增长。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容易导致个别地方滥发税收委托代征资质,来吸引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入驻。不仅如此,有些地方可能还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政策、甚至放松监管等手段来招商引资,不利于税收代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风险分析

1.未按规定代征税款的风险。委托代征是代征人在税务机关的授权下,在授权范围内,按照税法的规定向纳税人代征税款。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在代征过程中,容易出现未按规定代征税款的风险,主要表现为:(1)未及时代征和缴纳税款,包括未按税法规定及时代征税款,未及时将代征的税款解缴入库甚至挪用等。(2)擅自决定少征或多征税款,包括由于代征人对税法理解偏差少征或者多征税款,代征人出于某些利益考量擅用税收优惠政策少征税款,代征人为了获取更多的代征手续费向纳税人多征税款等。(3)超越代征权限代征税款,包括超出代征范围代征税款,擅自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收取各类罚金等。这些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损害税法的权威,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税收违法的风险。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的税收违法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其他企业虚开发票,或者因无法识别出其他企业的虚假信息而被动虚开发票。二是隐匿收入少征税款。很多自由职业者不熟悉税法,也不会主动过问是否已经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又主要依靠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来进行税收管理,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篡改数据等方式不履行代征税款义务,从而将隐匿收入少征的税款截留、据为己有。

3.客户资金安全风险。自由职业者需要通过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与共享经济平台结算,自由职业者自身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这就给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挪用资金提供了可能,比如故意推迟付款日期、限制提现等,更有甚者,一些小平台可能携款潜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4.其他风险。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的其他风险主要包括:一是违规收费,利用代征税款的机会违规向自由职业者收取各种费用。二是涉嫌非法交易洗钱,如将非法收入与合法收入混淆报税以达到洗钱的目的。三是可能为了获得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向有关人员行贿。四是为了争夺市场,可能通过传销手段在全国进行市场推广等。

六、规范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税收委托代征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税收委托代征立法,明确代征人的法律责任。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通过制定法律予以明确,税收委托代征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应该由法律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确立了税务机关有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的权利,这是税收委托代征的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对税收委托代征的原则、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法律效力等做出了具体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明确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根据这些规定,有些省市也制定了适应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

但是,税收委托代征的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1)委托代征的原则、范围和法律效力等基本事项应该由法律来具体明确,提升立法层次,由《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规范。(2)目前代征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法律纠纷如何处理、以及应承担何等违法责任并未明确,仅在《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首先,这条规定立法层次较低,其次,授权范围以外的争议或法律纠纷如何解决没有明确,第三,税务机关用何种手段追究代征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税收委托代征实际上是税务机关执法权的延伸,相关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法律规范,随着大量企业获得委托代征资格,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建议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增加代征人的法律责任相关条款。

(二)加强对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的监管,鼓励发展第三方税收代征市场。第一,加强对代征人资质的管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代征人资质条件比较笼统,且主要针对线下代征人,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主要依靠互联网技术进行税收的代征,需要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有必要对此进行明确,并作为成立代征平台的必备条件。第二,修订代征人与纳税人的关系条款,明确将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与自由职业者签订的共享经济伙伴协议(或类似协议)作为代征的基本条件,以防止各地在执法中尺度不一而带来纠纷。第三,加强对代征平台业务的监管,这种监管应该是跨部门的联合监管,如税务机关对平台的代征行为进行监管、工商部门对平台的宣传以及代办工商注册等进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资金业务进行监管等。第四,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业务指导,这种指导不仅仅局限在政策方面的咨询,还要协助代征平台解决面临的新业务、新问题。第五,在合法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出台一些财政、税收方面的优惠和扶持政策,支持其发展。第六,建立自由职业者通过电子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制度,既能为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开展委托代征提供便利,也能有效规范自由职业者的业务活动。

(三)强化与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构建协同治税和数据治税的征管体系。协同治税与数据治税相结合是共享经济税收征管的基本趋势,其中数据治税是协同治税的重点[8]。目前协同治税主要强调税务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和银行等机构的数据共享和协同,而忽略了经济业务发生的主体——企业。互联网经济特别是共享经济模式下,交易非常频繁,也很复杂,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已经不再一目了然,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不能仅仅依靠财务数据,还需要加强对业务数据的分析。目前,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一般只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发票等基本的财务数据,详细的业务数据只有在税务稽查时才会要求企业提供。如果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时不断要求企业提供详细具体的业务数据,容易干预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税务机关自身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去处理和分析这些数据。通过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的税收委托代征,可以架起一座数据共享的桥梁。一方面,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与共享经济平台、自由职业者可以实现数据连接与共享,为税款代征提供可能,另一方面,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对这些数据按征管要求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实现与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从而实现协同治税与数据治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有效利用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与其充分共享信息,以此构建协同治税与数据治税的税收征管体系。

(四)明确“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之间的界限,对符合条件的共享经济从业者按“经营所得”征税。前已论述,我国现行税法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概念有交叉,两者的实际税负存在较大差异,征管方法也不同——“劳务报酬所得”采取代扣代缴方式,而“经营所得”采取自行申报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共享经济从业者,大部分具备生产经营的基本特点,理应按照“经营所得”征税。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文件,修改“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具体规定,明确两者之间的界限,特别是明确“经营所得”的具体适用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共享经济从业者可以按“经营所得”纳税,一方面降低其税负,另一方面为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委托代征奠定基础。

(五)审慎推进全面查账征收,在共享经济领域继续实施核定征收。目前,有些地方税务机关正在逐步取消核定征收方式,要求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设置账簿,对其采取全面查账征收方式。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不相符,容易导致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成本增加,实际税负上升,甚至关门歇业。对于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共享经济从业者来说更是如此,在“人人共享”的理念下,其无法区分哪些成本费用与收入相关,哪些成本费用属于自身的日常生活支出,因而不仅没有能力自己独立建账,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也没有办法为这些人代理记账,如果强制要求他们设置账簿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税,后果只能是大量自由职业者因不符合规定而被迫暂停经营。因此,对个体工商户应该审慎推进全面查账征收,在共享经济领域,对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由职业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一来可以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来为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税收委托代征提供了可能。

七、结论

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的税收委托代征模式,是“简政放权”在税收征管领域的一种有益探索,也是“互联网+”时代税收征管领域的创新。这种模式不是将传统的线下委托代征模式简单复制到线上,也不是税务机关为了解决眼前的难题而采取的短期措施。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共享经济的发展,这种模式未来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应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一方面加强监管,一方面加强立法规范,促进其健康发展。当然,第三方税务共享平台也应该加强对自身的管理,既要不断进行商业模式的创新,又要遵纪守法、防范风险,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信念,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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