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刚,黄冰湟,陈新艺
(1.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州350100;2.福建商学院金融学院,福州350012)
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已成为当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应然选择。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近年来被广泛视为最有效的碳减排方式之一。不言而喻,“双碳”目标的实现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密切相关。推动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有利于我国抓住世界科技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性机遇,通过能源改革、消费革命、创建绿色工业体系等系列举措的实施,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疫情后世界经济的“绿色复苏”。2011年,我国在“两省五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开始。然而,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仍面临若干问题:一是国内碳交易市场价格低于国际水平,且作为CDM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下全球最大的碳供应主体,中国在国际碳价的制定中缺乏话语权,处于被动的价格接受者位置(刘丽伟、高中理,2013)[1]。二是履约驱动的趋势显著,交易活动扎堆在履约日附近进行,以碳配额交易为主,CCER(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国家核证减排量)项目交易沉寂,碳汇交易和各种衍生的碳金融产品在国内市场仍属鲜见(李志学等,2014)[2]。三是碳配额过程的透明度有待提升,技术条件、行政服务水平、市场监管能力等实施条件的限制使得碳配额方式存在争议,打击了企业参与的信心与热情(曹原,2014)[3]。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和产业发展水平存在区际分异,在技术水平和减碳压力层面更存在较大的行业差异,切实落实碳减排任务需要有效的行业协作、区域合作和政策协同。此外,近年来西方国家所设计的碳交易制度逐渐发展出“生态殖民主义”色彩,发展中国家被迫承担更多的“转移排放”,碳交易制度反而成为部分国家低成本加快资本积累的工具(谢富胜等,2014)[4],其实践经验难以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所效法。因此,如何以政策扩散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机制,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
政策扩散指的是“政府接受一项对于自身而言是新的政策,不论这项政策在其他地区已经实施多久,或有多少其他不同层级政府已经将其采纳(陈芳,2014)[5]。”多年来我国改革进程的推进,除了中央政府的推动,也离不开地方政府在各类政策创新扩散中发挥主体作用(王浦劬、赖先进,2013)[6]19。碳交易政策的扩散亦是如此,自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文通知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上述地区率先出台正式文件,组织碳排放量申报、开展碳排放核查等工作。此后,四川、福建等省份陆续主动组织辖区内社会主体参与碳交易活动,碳交易政策的扩散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依据扩散动机和扩散方向的不同,可将碳交易政策的扩散路径归纳为两种,即上级行政指令推动下的“试点扩散”,以及非试点地区通过府际间学习模仿后自组织的“主动扩散”(王浦劬、赖先进,2013)[6]21。影响碳交易政策扩散的多维要素究竟有哪些?两种扩散路径所实现的减碳效果究竟如何?彼此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已成为亟待回答的现实问题。为此,本文拟就上述问题做尝试性的分析与探讨。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是以我国碳交易政策扩散现象为研究对象,有利于丰富我国政策创新扩散领域的研究内容,符合我国政策科学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纳入战略管理分析工具构建综合分析框架,从科学决策的视角分析碳交易政策扩散的影响因素,有助于推动我国政策扩散机制的进一步梳理与整合;三是检验不同扩散路径下减碳效果的差异,可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机制提供参考。
目前学界针对我国碳交易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分析制度影响路径,尝试从试点范围、碳配额方案、碳抵消办法和碳交易市场管理方法等方面对比区际碳交易政策的不同,以及在此情境下个人、家庭和企业等不同主体的碳减排行为选择(王璟珉等,2019[7];王文军等,2016[8];刘晔、张训常,2017[9])。二是评估政策实施影响,关注碳交易制度实施后各生产部门的碳减排效率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变动(郭道燕等,2018)[10]。三是探究国内外碳交易市场的关系,从市场特征、动力机制等角度对比国内和国外碳交易市场的差异,发现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为如何更好地融入全球碳交易市场提出对策建议(钟小剑等,2017[11];闫云凤,2015[12])。现有研究更多地聚焦于制度影响的中间和末端环节,分析政策实施的影响过程和结果,尚未有学者从政策扩散视角开展相关研究。
政策扩散研究的主要任务在于回答什么因素会使得政府组织倾向于接受政策扩散,以及什么原因会导致创新扩散失败。早期西方学者分别依托内部决定模型和外部影响模型展开研究(Frances et al,1990)[13]:内部决定模型中包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政治体制、领导人调动、政策网络结构特点等因素,外部扩散模型则主要从不同部门或不同地区的组织间官员交流网络的通达性、成功学习经验和竞争性模仿等因素进行分析。但是单一维度的解释不适用于复杂的政策扩散现实,且多年来的政策扩散研究存在理论解释分散、缺乏内在一致性等弊端(朱亚鹏,2010)[14],因此近年来学者们尝试将单一化模型中包含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整合,如:Wejnert(2002)[15]从系统论角度出发将影响政策扩散的变量概括为政策环境特征、创新者特征、政策本身特征三个维度。Braun等(2006)[16]在期望效益模型中纳入影响变量,分析各类政策方案的预期回报对扩散机制的影响。Glor等(2011)[17]依据政策扩散动机、实施可行性和组织文化特征将政策扩散类型划分成八类。上述综合模型的可靠性已通过事件史分析方法得到了检验,但学者们对政策扩散机制梳理、整合的尝试仍在继续。
已有文献结合具体政策扩散现象对影响我国政策扩散的要素进行了识别,如杨静文(2006)[18]分析政务中心制度的扩散机制与影响因素,发现政策创新的预期净收益与政府负责人认知调节时间负相关,与政策采纳创新可能性呈正相关。吴建南等(2014)[19]和王友奎等(2019)[20]发现在政府效能建设和政务服务问答机器人的采用中,领导人特征、上级政府引导、上级以及同侪压力有显著影响;李健和张文婷(2019)[21]发现创新主体、客体和环境特征会影响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扩散;韩啸和吴金鹏(2019)[22]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强制性扩散阶段和自主性扩散阶段会受到不同的逻辑驱动。现有研究对政策扩散主体的分析,更多着眼于政府领导人年龄、学历、任职年限、基层工作经历等个人特质,缺乏对居民、企业等社会主体影响的关注。近年来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屡见报端,社会各层面对政府环境规制关注也不断拔高,随着电子政务系统和“互联网+”政府的建设,公民民主参政和监督渠道的不断完善,来自社会、经济领域的多类因素和多种政策行动者共同促成公共政策扩散的发生,社会建构机制(王浦劬、赖先进,2013)[6]22已是我国政策扩散模式的一大特点。纳入行动主体要素进行分析,实现自然维度要素同社会和政治维度要素的有机结合,对分析我国政策扩散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性和特殊性,为此,有必要将居民、企业等社会主体同时纳入政策扩散分析框架中,探讨其利益关切对碳交易政策扩散的影响。
已有文献对我国政策扩散现象从时间和空间等自然维度上亦进行了总结归纳,如王家庭(2007)[23]和季凯文(2008)[24]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研究发现开发区制度在我国的创新扩散过程可分为供给主导型、需求主导型等四种扩散阶段,在空间上同样可分为沿着交通线等轴线发生扩散的轴向效应、对地理邻近区域产生影响的邻近效应等四类。张玮(2011)[25]发现暂住证制度扩散的不同阶段主导影响因素不同,具体表现为早期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相关性更高,中期呈现为地理邻近区域学习、模仿和竞争,后期异化为行政公文的传播。以上政策的扩散时间上都符合早期缓慢、中期快速、后期平稳的“S”型公共政策扩散曲线。总体而言,碳交易政策在省域层面的扩散速度较慢,在2014年以前表现为上级压力下的试点扩散,扩散范围包括中部大型省域,受到中央垂直效应的显著影响。而2014年后则为地方政府在发展需求和各方压力共同作用下的主动扩散,个别西部省份的扩散速度反而快于中西部地区,因而碳交易制度的扩散一定程度上打破自然维度上的政策扩散效应。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虽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鲜少有文献关注于碳交易政策扩散的影响因素及不同扩散路径下的政策扩散效果差异问题。为此,本文着重关注以下两个问题:(1)影响碳交易政策扩散的关键要素究竟有哪些?(2)不同扩散路径下的政策扩散效果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结合具体碳减排情境,对不同政策扩散路径下的减碳效果差异进行分析与检验,以期为助力碳交易市场建设提供可资参考的策略借鉴。
影响碳交易政策扩散的关键要素究竟有哪些?我国碳交易政策的扩散路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上级行政指令推动下的“试点扩散”,另一种是非试点地区通过府际间学习模仿后自组织的“主动扩散”。对于试点扩散地区而言,上级压力是理所当然的主要动因,但是对于上级政府而言,如何选择合适的试点地区显然需要进行更为复杂的因素考量:既要考虑地方发展需求,也要关注地方社会基础是否能在短期内实现政策目的,体现碳交易制度对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矛盾的有效调节作用,从而对未扩散地区起到引导激励作用。而对于主动扩散地区而言,驱动力可能是响应国家号召、满足社会呼声,也可能是政府官员为满足绩效考评的需要而主动为之的结果。但是不论出于何种政策目的,碳交易政策的扩散要作为一项科学公共决策产生,就应当考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否有能力和资源推动政策的落地,持续性地提供相应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以及政策扩散能否得到区域内部企业和社会居民的支持。综合上述推断,科学政策扩散决策的产生需要其各类影响要素的组合位于价值、能力和支持层面的条件三圈组合①“三圈理论”的初始框架最早提出于马克·莫尔于1997年出版的《创造公共价值∶政府策略管理》一书中,后进一步被提炼为“价值、能力和支持”三圈,从而形成了现在为学界所熟知的“三圈理论”。,因而笔者尝试性地从政策目的、政府支持和公众支持等维度入手,识别碳交易政策扩散的影响因素,并对各类影响因素的作用效果和路径进行预判。
首先,从政策目的层面而言,碳交易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手段。依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26]的报告,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系列举措包括节能并提高效能、加强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的协同控制、优化能源结构等。碳交易政策目标的实现尤其离不开与能源政策的协同合作。我国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大国,能源政策与国家能源安全密切相关,同时通过生产和生活方式对气候环境产生深刻影响,近年来我国不断推动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并发展清洁能源,碳交易政策的扩散有利于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余达锦,2015)[27],能源政策的实施也有利于碳交易目的的实现。因此碳交易政策的扩散需要考虑能源政策的协同情况。
其次,从政府支持层面而言,对扩散成本的考量容易成为政策扩散的制约因素,特别是当成本超过政府的资源潜力时(Bongarts,1994[28];James,1993[29])。碳排放规模的减小和“碳中和”愿景的实现对各地区生产活动、经济体系的低碳发展转型提出了要求,但是环境规制效益的不确定性会降低政府对生态建设的投资意愿(申亮,2011)[30]。城市空间是社会经济增长和地区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碳交易活动的进行除控排企业外,还需要第三方评估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参与,城市化水平会影响上述要素的选择范围与培育条件。总体而言,区域之间综合资源和政府服务能力的差异,会使得碳交易政策的活力存在地区差异,因此必须要考虑政府服务能力和区域内部发展需求对碳交易政策扩散的影响。
再次,从公众支持层面而言,公众层面的支持包括社会居民和企业的支持,当政策反映了个人和集体提高生活水平或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则会对政策扩散起“自下而上”的推动作用。经济发展程度提高使得社会群体对高质量环境的需求应运而生,而人均收入增加也提高了民众环保产品的购买能力。各地加大对三废治理、市容市貌以及景观绿化等的建设投入,也反映出改善生态环境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郑欢等(2014)[31]的研究证实上述论证的所依据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在我国是成立的。而企业对环境规制的态度,则集中于政策扩散对其经济利益和生产能力影响的判断。现有碳控排的主体为石化、化工、建材、钢铁、造纸等行业,部分地区也将非工业行业年碳排放量1万吨及以上的重点排放企业纳入控排范围,总体而言工业行业暂时受碳交易政策冲击最大。而技术创新能力强的企业能更快调整生产方式和经营模式以应对政策环境的变化。根据蒋伏心等(2013)[32]的研究,企业规模、企业盈利能力和人力资本等因素都是环境规制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中介条件。但关于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目前学界尚未形成一致定论,政策周期的长短、政策类型的差异和环境规制强度的不同,都会使得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的作用关系存在异质性(郭进,2019[33];彭星、李斌,2016[34])。因此公众支持层面应考虑社会居民环境质量需求和企业创新能力对碳交易政策扩散的影响。
本文利用事件史分析方法,识别影响碳交易政策扩散的关键因素,以及不同维度要素组合如何影响碳交易制度的扩散。事件史分析方法对事件发生概率的预测以事件发生前一年变量为基础,符合现实的因果推断关系,该方法隐含了“右删截”概念,即对于某项具体政策,在观察期内部分地区没有发生扩散现象,并不意味着事件发生概率为零,而是事件发生时间超出研究者的观察期,因此适合本节所研究问题(Paul,2017)[35]。
为避免出现数据特征判断不当而造成的研究失误,本次研究利用事件史分析中最常用的Cox回归模型进行数据分析。因变量为各省份碳交易政策的制定状态,亦即有发生政策扩散赋值为1,反之为0。具体处理方法如下:以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下达碳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政策收集起始的标志,收集整理2011~2017年各省级部门制定的第一份碳交易政策文本,记录发文的时间作为其全省扩散开始的标志。各省域扩散政策的时间节点如表1所示,笔者依据后文实证需要将之进一步分为“试点扩散”组和“主动扩散”组,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挖掘地方政策扩散经验、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后续建设工作提供借鉴参考,因此政策研究区间为2011~2017年。同时为符合时间因果关系,所有自变量皆选自事件发生的前一年,即自变量时间范围为2010~2016年,所需数据资料均来自对各类统计年鉴和各省份碳交易政策文本中相关资料的归集、整合与梳理。为使研究结果能体现政策扩散快慢的特点,进行模型参数估计时,以月份为单位对样本的观测时间长度进行切割,最终生成包含1631个观测值的风险集。
表1 碳交易制度的政策扩散路径及所涉及的省份
我国政策扩散首先会受到上级政府的显著影响,地方政府在试点压力下被动快速反应进行政策创新。在不存在试点压力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是否同样会具有扩散碳交易政策的积极性?为此本文先采用Kaplan-Meier乘积极限估计法对小样本进行探索性分析,观察在不同情景下碳交易政策的扩散速度和累积扩散率,验证是否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性。碳交易制度首先对第二产业的部分高排放的企业进行试点,因此在探索性分析中同时以样本的试点压力(stress)和主导产业结构(structure)作为分组变量。对Kaplan-Meier估计进行检验(见表2),三种检验皆满足P≦0.05,可以使用Kaplan-Mei⁃er方法进行初步回归分析。
表2 显著性检验
根据图1发现,四种条件组合下政策累积创新率总体都呈上升趋势,存在试点压力(stress=1)的情况下,政策创新的反应速度最快,且能在短期内完成政策的扩散;若此时第二产业为当地主导产业(structure=1),碳交易政策依然可以达到全覆盖,但是扩散速度稍有下降;在没有试点压力(stress=0)的情况下,若第二产业为当地主导产业,能将政策扩散的时间缩短10个月左右,但在该情境下需要4倍以上的时间才会产生政策扩散现象,不仅扩散速度十分缓慢,直到观察期结束也无法实现全覆盖。即在不存在上级试点压力的条件下,即使地方经济主导产业为当前阶段最受冲击的第二产业,地方政府进行碳交易政策扩散的主动性仍然相对较低,为此有必要开展进一步分析。
运用stata软件进行回归后的具体结果如表3所示。模型1考虑政策目的层面相关变量,整体上无法通过显著性检验。模型2和模型3分别考虑政府支持和社会支持层面变量组,模型整体上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但单一化维度不符合政策扩散的复杂实际,因此模型4纳入所有变量进行实证运算。政策目的层面变量在模型4中通过检验,说明政策目的公共价值的实现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多元主体的能力和支持,才能对政策扩散产生显著影响。本次研究最终选用模型4进行下一步的具体分析。值得注意的是,Cox模型要求所有自变量满足比例机会假设,即每个自变量对事件发生概率的影响不随时间变化,因此本节先进行Schoenfeld残差检验,自变量均符合比例机会假设(P>0.05),可以进行下一步分析。
表3 Cox回归估计结果
1.就政策目的层面而言,碳排放规模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碳排放规模每增加1亿吨,碳交易政策扩散的速度下降76%。能源消耗量在1%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政策目标的一致性使得能源政策的落实与碳交易政策扩散的速度显著正相关,但对政策效益的考量消减了政策公共价值对扩散的积极作用。在碳交易政策效益尚不显著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碳交易政策扩散效益的判断,还依托于对其他较成熟的低碳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禹湘等(2020)[36]研究发现,对于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快速城镇化的大部分中西部城市而言,碳减排任务使区域政府同时面临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碳排放规模和防止经济衰退的多重压力,因而仅考虑碳减排目的无法推动碳交易政策的扩散,亦不是上级政府试点选择的主要依据。
2.就政府支持条件层面而言,城市化水平增加1%,碳交易政策扩散的速度提升46%。政府行政资源越丰富,能提供的政策管理和服务越到位,进行政策创新的动力越强。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与碳交易政策扩散速度呈负相关,第二产业规模增加1%政策扩散的速度下降29%。第三产业规模增加1%,政策扩散的速度下降42%。虽然以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受碳交易政策的冲击较小,但是在碳交易市场建设的起步阶段,环境投资预期回报的不确定性越高,政策制定者投资碳交易市场建设的积极性越低。除受边际减排成本影响外,丁斐等(2020)[37]经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工具的完善能推动城市工业集聚,但工业集聚反而增强城市空间的碳排放强度,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环境规制工具对碳减排的积极作用。此外,人口、工业的聚集使得城市空间成为巨大的碳排放源,城市化率与能源消耗量、碳排放强度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张维阳、段学军,2012)[38],政策扩散的实际效果难以观测,反而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政策扩散积极性。
3.就公众支持层面而言,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每增加1%,碳交易政策扩散的速度提高27%。绿地率是表现某个地区碳汇能力的主要内容,也是表现城市碳汇水平的重要指标,既能满足居民环境需求又符合碳减排目标,但目前碳交易政策中较少涉及碳汇相关内容,因而该变量仅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而传统环境污染的治理更多地关注生产活动中“三废”的无害化,与碳交易制度的着眼点不同,所以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变量在模型中无法通过显著性检验,总体而言居民环境质量需求对碳交易政策扩散的推动作用较弱。
此外,实证分析结果还表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影响碳交易政策扩散速度,但是具体变量在影响方向上存在差别。为进一步验证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本文纳入时间交互效应,构建了模型5,以观察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对碳交易政策扩散影响随时间变动状况。具体而言,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对碳交易政策扩散的推动作用呈边际递减,时间每增加1年降低0.132的政策扩散机会。企业研发人员数量对政策扩散的影响呈现“U”形分布,即虽初期表现为下降,但后期则会发挥助推作用,每增加1年,政策扩散机会提高0.054。对于现阶段的试点行业和控排企业而言,在政策扩散初期,企业研发资金投入变量的推动作用显著,而研发人员数量变量则反之,但在企业达到碳减排要求而减少低碳技术和生产设备的投入后,研发人员数量越多的企业越有能力根据碳交易市场和社会消费的现实需求进行绿色产品研发,提升碳减排效果,因而该变量在政策扩散后期反而呈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碳交易政策的扩散路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上级行政指令推动下的“试点扩散”,另一种是非试点地区通过府际间学习模仿后自组织的“主动扩散”。“试点扩散”是由行政指令推动下产生的政策扩散,作为碳交易政策的试点先行区,在政策试行之初,需要试点地区政府部门对交易平台的建立、碳排放核查机构的审核、碳排放量的配额等各环节进行自组织,此时的政策扩散是从0到1的“原发性创新”。理想情况下,试点扩散模式既能为我国碳市场的建立提供经验,也能通过试点成果的展示激发其他地区参与碳交易政策扩散的积极性。
相较于“试点扩散”,“主动扩散”可通过政府间的学习模仿进行“组合式再创新”。而在没有上级压力的情况下,府际间的交流学习形式是“逐底竞争”还是“向上竞争”,却对碳交易政策扩散结果至关重要。相较于“逐底竞争”时产生的环境保护群体性不作为现象,“向上竞争”显然是更被期望能够发生的事件,即在已扩散省份的冲击和带动下,主动组织辖区内社会主体参与碳交易活动,与能源改革、产业转型等系列举措协调配合,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碳减排的政策目的。但官员绩效考核、晋升等政府创新激励机制的导向偏差,又可能使得政府创新出现功利化、属地化等苗头,影响政策创新的持续性和有效性(陈永杰、曹伟,2016)[39]。两种不同的扩散路径是否均能实现政策扩散的减碳效果,彼此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仍需要进一步通过实证分析才能得到回答。
为探析碳交易政策在“试点扩散”和“主动扩散”两种不同路径下政策扩散效果的差异,笔者利用合成控制法进行具体的实证分析。合成控制法作为双重差分模型的拓展延伸,常使用“鲁宾反事实框架”,实际运用时需要将实际受到干预的地区作为处理组,将未受政策干预却与受干预地区的相似地区作为反事实替身,即控制组,二者间形成的差值即为所要识别的政策效应(刘友金、曾小明,2018)[40]。合成控制法作为一种非参数方法,能避免使用参数模型时可能出现的数据趋势预判失误问题,同时能避免双重差分方法在选择控制组时可能存在的主观随意性问题,适合用于本文所探究问题。
本文将试点扩散地区作为处理组,以主动扩散地区作为控制组并依据所分析省份分别进行加权合成,模拟试点扩散地区在主动扩散模式下的政策效果。选取各省份“碳排放规模”为因变量,控制变量则根据前文的实证分析结果并结合碳交易政策所能实现的环境和经济双重效益标准进行选取:产业结构变量使用“第三产业规模占GDP比重”,能耗强度变量则计算“单位GDP能源消耗量”后带入模型,科技投入变量使用“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居民环境需求维度的变量因显著性水平较低在后续分析中未予纳入。上述变量皆以对数化处理后利用stata软件进行计算,各个合成试点省份的权重组合如表4所示。
表4 合成控制法实证结果
如图2所示,实线为试点扩散模式省份的碳排放趋势,虚线为其对应的合成省份的碳排放强度变动情况,即假设其在主动扩散模式下的碳排放变动曲线。两条曲线之间的差值为处理效应,即本文中所探究的试点扩散和主动扩散路径差异下碳减排效果的差异。垂直虚线为碳交易制度试行年份,左侧为试点实施之前的碳排放变动情况,两条曲线的重合度越高,表明合成省份的拟合效果越好。虚线右侧为碳交易制度试行之后,两条曲线偏离幅度越大,则表明不同扩散模式的减碳效果差异越大。图3具体绘制了试点省份与合成省份的碳排放变动的差值,垂直虚线为试点开始年份,水平虚线表示两类扩散模式减碳效果差异的分异线,水平线上表示试点扩散省份的碳排放规模大于主动扩散省份,水平线以下则表示试点扩散省份的碳排放规模小于主动扩散省份,与水平虚线的偏离幅度越大则两种模式减排差异越显著。
具体而言,北京、上海和广东在2011年陆续与主动扩散地区形成的合成省份出现剪刀差。北京在2008年后便与合成北京出现显著的碳减排差异(图2a)可能是由于筹办奥运会的原因,但是2008年至2011年北京的碳排放规模都保持水平稳定状态,至2010年后才重新出现较为显著的下降趋势。上海、广东与合成省份(图3b、图3c)在2011年之前的碳排放差值围绕水平0值波动,在2011年后出现负值,即碳交易政策效果开始显现,碳排放规模低于主动扩散省份,且差值逐年增大。
总体而言,在2011年后,合成省份的碳排放增长趋势有所减缓,但仍高于试点省份,即表示主动扩散地区的减排效果弱于试点地区,可能存在以下原因:一是观测时间有限,且囿于数据的可得性,主动扩散地区同样存在时间滞后效应,减排效果尚未得到完全显现;二是试点扩散地区对主动扩散地区的激励和带动作用有限,试点成果未得到有效学习和复制;三是部分主动扩散地区存在“伪扩散”现象,即虽然已制定相关政策,但并未得到实际落实。总体观察图2政策效果的曲线可发现,重庆、广东、湖北、天津在政策效果的剪刀差出现前曲线重合度较高,即主动扩散省份的加权合成与试点省份实际政策效应较为接近,上述四个试点省份的碳交易推进举措和经验更易于被主动扩散省份进行学习和参考。观察图3碳排放差值曲线可以发现,在观察期内天津、广东、湖北的碳排放降幅较大,且减排成果是稳步实现的,这类减排趋势符合碳交易制度设计初衷,因而在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阶段,应对上述省域的碳交易政策经验予以重点关注。而北京、上海的实际碳排放曲线与合成北京、合成上海的拟合曲线在2011年前便出现较显著偏离,结合表5分析发现,北京、上海的财政科技投入规模显著高于其他省份,技术水平的领先又使得其能源消耗强度显著低于其他地区,社会支持能力的差异使得其碳交易制度设计可能难以被其他地区所充分效仿。因此,北京和上海两市更应发挥引领作用,开发更为多样的碳交易产品,就如何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碳交易机制这一命题进行积极探索。
表5 控制变量拟合效果对比
“十四五”时期是兑现我国对国际社会碳减排承诺的关键阶段,更是制定“2030”碳排放达峰行动计划、加快研究适合我国社会生产生活深度脱碳路径、实现“2060碳中和”愿景目标的重要时期。有序推进碳交易市场建设、丰富碳交易产品、激发碳交易市场活力,对我国这一长期愿景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利用Cox比例模型研究发现,能源政策的落实、地方政府的综合服务能力、区域居民的环境质量需求与碳交易政策扩散速度呈正相关,碳排放规模等因素与碳交易政策扩散速度呈负相关。随后利用合成控制法进行检验后发现,碳交易政策在不同的扩散路径下其减碳效果存在差异,试点扩散地区的政策效果优于主动扩散地区。为进一步激发碳交易市场活力、提高碳减排效果,特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在府际协作层面,需要中央统筹协调,在地方有力监管举措的协同配合之下,通过属地化政策约束,实现压力的层级传导,以加快碳交易政策的扩散和碳减排效果的达成。应适度提高碳减排指标在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强化地方政府对碳减排工作的重视,防止“伪创新”现象的发生。应充分挖掘各地碳交易市场建设经验,重视对试点成果的分类总结和梳理。在低排放领域充分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在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进程中,充分考虑地方在资源禀赋和发展需求层面的差异,合理分配减排责任,鼓励地方政府创新碳汇资源,防止因一刀切加剧地区发展压力。此外,应重视对政府官员“不作为”现象的追责,防止政府官员为达成短期减排任务而出现“抓大放小”或“政企勾结”等问题。
二是在企业激励层面,地方政府着力促进协同创新,培育低碳技术创新人才,推动环境科技创新项目落地实施,建设区域绿色创新资源共享平台,重视对困难企业和重点行业的技术帮扶工作。引导企业发挥内部技术研发人员力量,在数字经济、新能源汽车等低排放、高效益的行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在各类工业聚集区大力布局绿色创新园区,支持有条件地区先行建设“碳中和”示范区,以发挥碳减排规模效应的社会激励作用。
三是在社会公众层面,应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效用,重视对公众碳减排意识的培养,营造低碳生活氛围。鼓励公众通过植树造林、对碳补偿基金捐资等方式,积极参与碳补偿活动,主动降低城镇化进程中的居民生活碳足迹。
当前我国正处于碳交易市场的建设进程之中,由于各地区的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结构特征存在差异,现阶段碳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成效的提升,绝不能仅依靠“自上而下”的层级扩散来实现,还需要地方政府主动学习其他地区的政策经验,以进一步拓展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施策空间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机制与范式。囿于识见,本文在论证中仍存在若干不足之处:一是研究视角局限于省域,行文中缺乏对市域政府在碳交易政策扩散中的动力机制和主要影响因素的认知探讨;二是仅关注于政策扩散的现象分析,对相关政策工具的类别、内容、效力及其影响效应未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这亦为基于本文分析结果的后续研究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