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异常与共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证释析

2022-01-17 08:36许桂敏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诈骗嫌疑人犯罪

许桂敏,张 莹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一、引言

第41次至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络安全呈现出不断向好的发展态势。2016—2020年,未遇到网络安全问题网民的比例从29.5%提升至61.7%,短短4年增长了32.2%。但网络安全形势仍然严峻,个人信息泄漏、网络诈骗等网络安全问题的发生率较高,其中“网络诈骗”在2016年和2018年12月成为占比最高的网络安全问题,在其他时间段的占比高于“设备中病毒或者木马”2.9%—13.6%,高于“账号或者密码被盗”5.3%—10.4%(见表1)。

表1 网民遭遇各类网络安全问题的比例

当下社会是网络时代,犯罪行为样本随时代发生变化。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19年1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2018年,全国网络犯罪共涉及258个罪名,其中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占比最高,为31.83%。电信网络诈骗作为诈骗罪的新兴类型,是指行为人利用通信、互联网技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被害人将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二、多维特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样态

在互联网络与社会生活深度融合的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给公民的财产利益、人身权利以及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案情特征是具有共性的,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多个裁判文书进行深度分析后能够归纳出电信网络诈骗的多维特质。

(一)犯罪主体特征

一是犯罪团伙组织化。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19年11月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网络诈骗犯罪中,三人及三人以上团伙诈骗的占29.32%。电信网络诈骗从准备工作到犯罪行为得逞需要经历多个中间环节,如钓鱼网站诈骗,犯罪人需要完成制作病毒、建设网站、发布信息、维护网站、支付转账等多个行为[1]。为顺利实施犯罪流程、追求巨额经济利益,犯罪分子往往不会单打独斗,而是结成团伙、分工负责。

二是技术水平高。诈骗的类型不同,技术难度也不同。如虚假中奖信息诈骗依靠短信群发软件,冒充好友诈骗需要借助木马病毒来完成犯罪,钓鱼网站诈骗需要创设虚假网站,这都要求犯罪人具备一定的网络技术知识。如果木马程序编写失误,就很难实现侵入或者破坏网络系统的目的,而钓鱼网站除了域名与真正网站有细微差别外,页面设计要保持高度相似才能以假乱真。因此,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的技术水平更高[2]。

(二)犯罪行为特征

一是广泛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开放的平等性、信息传输的跨时空性和传递的交互性,连续、反复实施设计好的骗局,一个诈骗行为可以在不同时间、地点,针对不同的人发生作用,犯罪对象广泛、跨区域及跨境趋势明显。例如2020年6月,银川市公安机关在“4·08”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集群战役中打掉一个特大跨省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地点涉及全国12个省(区、市)[3]。

二是地域性。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19年1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以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为界定标准,2016—2018年,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较多的地区为东南沿海地区,为第一序列;第二序列多分布在东南部非沿海地区及东北部沿海地区;第三序列主要位于我国中部和北部地区,西部和西南地区案件审结量占比较小。换言之,法院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自东南向北部、中部、西部地区减少趋势明显。

三是隐蔽性。在互联网中人与人交往具有简易性和非直接性,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无须面对面接触被害人,这极大地减轻了犯罪嫌疑人的负罪感,同时司法实践中侦查难度大[4]。犯罪嫌疑人前期投入的是个体储备的知识和能力,这种无形的财产容易被其视为低成本,因此电信网络诈骗被比喻为“用电子束搬走黄金”。例如,庆阳市正宁县公安局2020年5月成功摧毁一个电信网络诈骗灰色产业链条犯罪团伙,涉案资金300余万元。该团伙提供“一条龙”办理对公账户服务,每个开户人办理2—3套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后,公司低价收购,再以高价通过网络等特定渠道进行贩卖,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5]。

(三)被害人特征

一是年龄特征。根据成都市公安局2021年5月公布的数据,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20岁以下占8.5%,21—30岁占44.8%,31—40岁占26.5%,41—50岁占13.7%,51—60岁占4.9%,61岁以上占1.6%。这表明被害人涵盖各个年龄段,并且年轻化趋势明显。360企业安全集团、360猎网平台2020年1月发布的《网络诈骗趋势报告》显示,从受害年龄分布及人均损失上看, 80 后、90 后举报量最高,60 后、50 后人均损失最大。老年人虽然在现实社会具有较强的反诈骗意识,但该人群对新知识、新技术的理解和掌握有一定的局限,在虚拟网络社会中容易被骗且损失数额较大[6]。

二是性别特征。2020年1月发布的《网络诈骗趋势报告》中,360安全大脑通过对猎网平台2019年收集的15505条有效诈骗举报进行调研和分析,发现在2019 年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中,男性占比 66.9%,女性占比33.1%。可见男性相对容易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的侵害。360安全大脑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13日)收集的3243例有效举报进行了调研和分析(见图1)。数据显示,在虚假办证诈骗中,男性和女性所占比例相差较小,为8.4%。但某些诈骗中,被害人性别特征明显。男性最容易受到网络色情诈骗,所以男性举报网络色情诈骗的比例高达95.6%,其次是网络赌博诈骗78.6%、虚拟物品交易诈骗78.1%、游戏诈骗78%。女性最容易遭受网络中奖诈骗,所以女性举报网络中奖诈骗的比例为64%,其次是网络兼职诈骗54.4%。

图1 疫情期间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及被害人性别分布

三、类聚指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形式

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显现出多元化、类型化样态,其核心是冒充他人身份,如冒充网店卖家、客服、快递员实施网络购物诈骗;冒充国家机关、银行、通信运营企业实施钓鱼网站诈骗;冒充招聘单位以虚假招工信息实施诈骗;冒充新冠疫苗接种普查员实施诈骗等。并且,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的作案手法快速更新迭代,如利用钓鱼网站诈骗已经演化为二维码诈骗、虚假APP诈骗;虚假中奖信息诈骗以粉丝福利为噱头向饭圈扩展;借助银行卡ATM转账24小时内的撤销机制,利用时间差骗取财物等。

(一)虚假中奖信息诈骗

2016—2019年,虚假中奖信息诈骗呈现高发态势,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占比为50%以上(见图2)。以2020年12月的数据为例,虚假中奖信息诈骗占比为47.9%,超过网络兼职诈骗14.6%、网络购物诈骗14.9%、冒充好友诈骗16.5%、钓鱼网站诈骗23.2%、利用虚假招工信息诈骗27%。由此可见,虽然近年来该类诈骗的占比有所下降,但在6类电信网络诈骗中仍居首位。

图2 虚假中奖信息诈骗统计

虚假中奖信息诈骗中,无论犯罪嫌疑人以何种身份、事由通知被害人中奖,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虚设“手续费” “保证金” “公证费” “个人所得税”等名目,诱骗被害人向指定支付宝、微信转账或者银行账号汇款。该类诈骗的行为样本如下:第一,微信点赞诈骗。犯罪嫌疑人以正规商家的名义发布“点赞有奖”的信息,要求参与者将个人资料发送给专用微信平台。第二,电子邮件中奖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群发海量的中奖邮件,诱骗被害人与其联系兑奖。第三,冒充知名企业诈骗。犯罪嫌疑人假冒华为、苏泊尔等知名企业,印刷大量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快递等形式投递给不特定的人。第四,娱乐节目中奖诈骗。犯罪人以“我要上春晚” “快乐大本营” “中国好声音”等节目组名义群发手机短信,称被害人已被抽选为节目幸运观众。第五,发放粉丝福利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有一定流量的社交平台给粉丝送温暖,实际是红包返利活动。比如被害人发 500 元,对方返还 600 元,被害人净赚 100 元,一步步诱导被害人参与大额返现,等被害人入戏渐深,对方就会以参与档位没有名额,需加钱提高档位,或者以转错、手续费、激活费等名义要求被害人再转账。如果被害人不信或者要求返钱,骗子则直接拉黑被害人,被害人付出的钱财也打了水漂。第六,社交软件平台诈骗。以快手、今日头条、新浪微博等社交软件为平台,以发红包返利、生日礼品为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二)网络兼职诈骗

2016—2018年,网络兼职诈骗的占比趋于稳定,增减幅度不超过0.6%。然而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在2019年开展了专项行动,强力打击各类网络犯罪,所以,2019年网络兼职诈骗猛增3.8%之后,又骤降11.6%。通过系列专项活动,网络生态有好转的趋势。但根据2020年12月的数据,网络兼职诈骗在6类电信网络诈骗中排名第二,仍然是相对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见图3)。

图3 网络兼职诈骗统计

网络兼职诈骗是指以虚假兼职招聘为幌子,借助“刷单”“刷信誉”“刷好评”等名义,骗取群众钱财的诈骗方式[7]。例如犯罪嫌疑人先盗取正规商家公众账号,再发布招聘网络兼职的消息诱骗群众。网络兼职诈骗的行为样本为假装卖家或中介欺骗网络刷手、假装刷手欺骗卖家或中介、假装运营公司欺骗卖家、假装顾客刷空单诈骗支付或交易平台等。360企业安全集团、360猎网平台2020年1月发布的《网络诈骗趋势报告》显示,在兼职诈骗举报中,打着“刷单”名义的兼职诈骗占比最多,为 72.3%;18—22岁人群为最大受害群体,占比36.1%,该年龄段人群一般为大学生;女性受害者占比为59.4%,超过男性受害者。

(三)网络购物诈骗

2016年至2020年,网络购物诈骗的占比下降了4.6%,在6类电信网络诈骗中降幅最小(见图4)。这是因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20年12月已达到7.82亿,占网民的79.1%;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8.54亿,占网民的86.4%。并且生鲜电商、农产品电商等电商新模式发展较快,使网络购物与居民生活深度融合,网络购物诈骗时有发生,难以快速消除。

图4 网络购物诈骗统计

近年来,网购市场的交易规模保持快速增长趋势,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网络购物的便捷性更加明显。由于网络购物涉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销售者、消费者、物流等多方主体,网络购物诈骗的类型更加多样。第一类是不存在交易事实的虚假购物诈骗。犯罪人冒充货物的销售者或者建立虚假的网络店铺,用货物打折、优惠或者海外正品代购吸引买家付款,然后以缴纳定金、海关关税、激活系统为由骗取被害人的财产。在二手车、二手数码产品、海关没收物品的买卖过程中,犯罪人则巧立名目,收取各种交易税、手续费。第二类是获取被害人的姓名、电话、购物订单编号等信息后,冒充网络交易平台的客户服务人员给被害人打电话,谎称要退款给被害人。由于订单信息十分准确,被害人往往信以为真,从而被骗。第三类是快递诈骗。当犯罪对象是消费者时,犯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消费者的账号、密码,冒充消费者要求卖家修改收货地址,从而获得货物;当犯罪对象是物流公司时,犯罪人先购买贵重物品并要求货到付款,在快递员上门派送时寻机调包,给物流公司造成损失。

(四)冒充好友诈骗

以2020年12月的数据为例,与2016年相比,冒充好友诈骗的占比下降18.8%,虚假中奖信息诈骗的占比下降27.2%,利用虚假招工信息诈骗的占比下降13.6%,网络兼职诈骗的占比下降7.5%,钓鱼网站诈骗的占比下降6.5%,网络购物诈骗的占比下降4.6%。可见在国家重拳治理的情况下,冒充好友诈骗的降幅相对较大(见图5)。

图5 冒充好友诈骗统计

冒充好友诈骗主要是利用亲戚朋友之间的信任、上级对下级的领导力以及老师、家长之间的社交关系等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木马程序窃取微信、QQ等社交账号和密码,或者偷偷潜入家长群、企事业办公群为诈骗做准备。该类犯罪的行为样本如下:第一类是冒充被害人的亲朋好友。为了增强可信度,犯罪人会通过聊天资料熟悉双方的情况,使用被盗号者常用的标点符号和表情图片,甚至用模拟器给被害人发送语音消息,以“自证身份”。待被害人相信后,再按照事先设计好的“剧本”,以“患重病” “出车祸受重伤” “江湖救急”等事由请求汇款。第二类是假冒企事业单位的经理或者主要负责人,向财务部门的人员传递转账汇款的指令,将公司财产转移到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中。或者在了解公司内部上下级关系后,复制上级领导的微信昵称和头像图片,假冒上级领导添加财务人员的微信,将财务人员拉入办公专用群,群里有主角有配角,除了被害人,其余都是犯罪嫌疑人。第三类是假冒学校的老师,让家长们缴纳材料费、资料费、印刷费等。

(五)利用虚假招工信息诈骗及钓鱼网站诈骗

利用虚假招工信息诈骗及钓鱼网站诈骗是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但总体占比不大(见图6)。以2020年12月的数据为例,虚假中奖信息诈骗占47.9%,利用虚假招工信息诈骗占20.9%,钓鱼网站诈骗占24.7%。虚假中奖信息诈骗的比例比利用虚假招工信息诈骗高27%,比钓鱼网站诈骗高23.2%。利用虚假招工信息诈骗的降幅在6类电信网络诈骗中居第三,钓鱼网站诈骗的降幅居第五。

图6 利用虚假招工信息诈骗及钓鱼网站诈骗统计

利用虚假招工信息诈骗产生的原因在于网络招聘成本低廉、效果显著。招聘单位和求职者只需浏览特定的招聘网站,便可以获取海量的人力资源信息,从中选择适合自己的应聘者或意向单位,所以,网络招聘逐渐成为公众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招聘方式。这种诈骗的行为样本是高薪招聘诈骗,即犯罪嫌疑人假冒公司老板或者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以每月数万元的工资来诱惑被害人入职,然后要求被害人缴纳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以此实施诈骗。

钓鱼网站诈骗是科技含量较高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根据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发布的2020年网络安全态势报告,钓鱼网站中仿冒银行的为53.6%、仿冒ETC速通卡的为28.6%、仿冒支付宝或快递理赔的为14.3%、仿冒工商等管理中心的为3.6%。例如犯罪嫌疑人以升级网络银行为借口,用制作精良、细节逼真的钓鱼网站,轻松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或者发送“ETC 系统更新,需及时认证二次信息”的短信,要求用户登录某网址办理业务,实际上该网址为钓鱼网站。

四、共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策

电信网络诈骗在复杂的社会、经济、法律和技术等多重因素的相互作用下不断演化、花样翻新,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和公民的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智能化、广泛性、隐蔽性的特征,并且,在Web3.0的时代背景下,信息流动性变强、法益种类增加。但该类犯罪通常有迹可循,完全可以通过事前预防来避免上当受骗。

(一)政府强力管控与技术预防

互联网的特征是分布式体系和包切换技术信息传递方式,这就造就了互联网管理方式的非中心性。由此造成犯罪人的个体力量提升,社会的管控力量降低。现阶段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本身存在不少漏洞,容易受到木马病毒攻击,且防火墙难以全面、及时地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给犯罪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虽然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智能化的特点,但政府可以采取更先进的技术手段加以应对。目前,我国已经设立F、I、L、J、K根镜像服务器。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可以继续推进顶级域名解析节点部署,建立更完备的网络基础设施。也可以建立健全预警拦截系统,拦截诈骗电话和诈骗短信,限制呼入高风险电话、封停涉诈电话号码、封堵涉诈APP和网址。在使用技术手段发现潜在受害人后,可以安排专门人员电话劝阻、上门见面劝阻。各地方合作建立覆盖全国的安全网络,构建全方位的防范体系,广泛、全面地推送预警线索。除了捕捉、拦截涉诈信息,公安部可以与中央网信办、工信部以及相关互联网公司加强沟通联络,通过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向民众不定期推送预警信息,防患于未然[8]。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为应对网络购物诈骗,支付机构应当不断提高资金透明度,保证网络支付的安全性,同时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配合,快速冻结涉诈账号,及时止付涉诈资金,不断完善应急机制,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二)网络信息流动关涉主体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在 web3.0 时代,网络平台已经实现与网民的智能互动并且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信息推送服务[9]。2016年《中国网民搜索行为调查报告》显示,信息推送模式强力冲击用户主动搜索信息的行为模式,互联网搜索服务在用户网络生活中的重要性有所降低。换言之,网络平台的功能不限于“单纯通道”或技术保障,它通过记录用户观看不同信息的时长和数量,利用“云计算”推测用户的兴趣点,为用户定制个性化的信息服务。用户看到的信息正是网络平台筛选后的结果,网络平台已经具备控制平台内信息流动、向用户推送个性化信息的能力。

由于网络平台在过滤涉诈信息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网络犯罪追责的重点应该是网络平台,诸如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购物、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根据政府设定的标准承担普遍性监控义务,预测平台可能遭遇的网络风险,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过滤涉诈、涉赌信息和网站,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为庞大的网络群体和体量巨大的网络经济保驾护航。

(三)进一步健全网络实名制

电信网络诈骗的隐蔽性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物理帮助和心理支持。与传统的诈骗相比较,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地点难以确定,并且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地进入或者退出网络。例如冒充好友诈骗,犯罪嫌疑人以被盗号者的名义实施诈骗,一旦被识破,其可以立即消失得无影无踪。虽然任何犯罪完成后都会留下蛛丝马迹,但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痕迹储存在电磁介质中,数据由数字或者代号经过特定算法转换形成,数据具有匿名性,容易被修改且提取难度大[10]。而此类案件的侦破周期长,使得犯罪嫌疑人认为作案后不会被抓获,在侥幸心理的影响下接连实施犯罪行为。

网络空间不会永远罩着隐秘的面纱。2017年我国颁布《网络安全法》,其中明确规定用户在享受网络接入、域名注册、信息发布、即时通信等服务以及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时,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和准确身份证号等信息,反之,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虽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实名制,但社会生活中仍存在“伪实名”用户,即有些用户表面上已经进行实名认证,但认证材料与本人并不相符,有许多人都是通过网络购买或盗窃别人的身份信息[11]。毫无疑问,网络实名制有助于确定真实身份,增强犯罪透明度,提高犯罪成本,打消犯罪人通过隐藏身份来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

(四)建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模式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炮制精准骗局的趋势。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2018年,获取个人信息后设计针对性诈骗的案件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占比为18%—20%。如2016年的“徐玉玉案”便是犯罪嫌疑人针对高考学生进行诈骗导致的悲剧。一些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和网络黑客通过合法或非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通过数据交易平台将信息贩卖给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这已然形成了一个黑色产业链[12]。犯罪嫌疑人在掌握了公民的职业、车辆、房产、保险、亲眷等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分析各类人群的社会心理,设计的骗局迷惑性强,被害人难以识别。例如吴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1)参见(2020)皖11刑终195号判决书。中,吴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1301条,其中有38015条信息包含通信内容等信息,吴某将信息提供给他人,供网络放贷使用。

在获取大量详细的公民个人信息后,犯罪嫌疑人利用理财信息,进行网络投资诈骗;利用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具体住址等信息,冒充公民本人行骗;利用被害人购买房产、汽车等信息,以减税退税为由实施诈骗。因此,要严格管理公民个人信息,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将涉及隐私的公民个人信息列为严格限制信息交易的类别,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监管主体[13]。同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相关部门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公众被骗的可能性。只有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犯罪的黑色供应链,才能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链条管控。

(五)普及电信网络常识,提升全民法治观念

在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对象包括现实生活中可以流通的货币和游戏账号、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在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中的真实财产能够建立对应或者换算关系时,就有了一定的现实性,可以成为犯罪对象。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诈骗虚拟财产不是犯罪;有的犯罪嫌疑人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受谴责的,但认为电信网络诈骗与杀人、放火不同,是运用自己的智力和知识赚钱,与其他合法的挣钱方式没有区别。因此,有必要强化保护虚拟财产的意识。在地域性、家族性诈骗团伙所在的地区,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并通过亲友的力量规劝诈骗人员投案自首[14]。

普通公民通常认为自己不会受到黑客的攻击,因而缺乏基本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实际上,所有互联网的使用者都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在虚假中奖类诈骗中,被害人因为天降横财而丧失了基本的戒备心,犯罪嫌疑人利用其贪欲进行诈骗;在网络交友类诈骗中,犯罪嫌疑人先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在建立亲密关系后实施诈骗;在冒充好友类诈骗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查看聊天记录掌握基本信息,再冒充被害人的亲朋好友实施诈骗,迷惑性较强。因此,加强反电信诈骗宣传、增强公众的安全防骗意识和技能是治本之策。对于微博中奖、粉丝福利等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形式,公安部门应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等宣传力量,及时向社会发布电信诈骗典型案例、预警信息、作案手法以及破解策略等,扩大防骗信息传播的受众面。

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损失较小就自认倒霉,不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例如,浙江省永康市侦破的“2016·11·17系列性木马网络诈骗案”,犯罪团伙用木马病毒盗取微信、QQ账号及密码诈骗被害人银行卡资金。该案中,每个被害人损失金额都很小,分别是几十元、几百元或几千元不等,但总涉案金额近千万元[15]。被害人都不向公安机关举报,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犯罪者的嚣张气焰。因此,要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反诈活动的积极性,营造全民参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社会氛围。

五、结语

近年来互联网络迅猛发展,数字福利普惠大众,电信网络诈骗随之兴起。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深度融合,电信网络诈骗也不断改头换面,让人防不胜防。虽然彻底消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非易事,但依靠政府、企业、社会等多元力量的紧密合作,定能共同构建全方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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