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嵩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200241)
科技与时俱进,艺术也日新月异。21世纪作为“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缩写为AI)的时代”,不仅有科技的迭代带来新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更有新的艺术形态与审美法则在生发。人工智能艺术正是这个时代的新生事物,其具体案例也正如雨后春笋一样出现。自2015年起,以人工智能为媒介或途径的“艺术产品”陆续问世;2019年更是迎来业界所说的“人工智能纪元元年”,对人工智能艺术的研究、实验开始大量“落地”。由此,人工智能已经作为“新工具”正式进入艺术领域,它可以让经典艺术家“复活”,甚至可以依据一定的创作逻辑继续推出新的作品,这无疑拓宽了我们认定艺术价值的空间。同时,这种在“他乡”的开疆拓土,也在不断对既有的艺术与美学原理发起挑战,引发着人们思想上的“地震”,关于人工智能介入艺术的价值判断与争议渐渐变得“热门”。根据笔者观察,这种争论的焦点大致在于:“人工智能艺术”能否算作艺术?或者说,能否成为艺术?若确实如此,则其实质上指向的是人工智能艺术的美学问题,即技术性与艺术性的相争。这种“技术性—艺术性”二元张力结构,彰显出了当前相关研究的基本趋势,也反映了其主要困境。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尝试从“艺术媒介”的维度上对其展开思考。
人工智能艺术并不是“横空出世”的,它体现着艺术与科学融合的一种必然趋势。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艺术与科学是两个相当不同的领域:如果说艺术偏于主观,是艺术家有目的的主观创造,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活动,同时对受众而言也代表一种主观的欣赏与接受,必然存在审美认知偏差;那么科学则偏于客观,要求在观察和描述现象时尽可能彻底地排除主观意志的影响,并在某种意义上要求其理论在每一个能理解它的头脑中产生完全一致的认识。可以说,艺术与科学有着某些明显的“两极化”特征。然而,此二者也并非泾渭分明,因为从抽象形态来看,它们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共性:一是在复杂对象中寻找简单性与和谐性,二是用相对最为简洁的方法去建构或反映一些复杂的现象。难怪克罗齐说:“直觉知识与理性知识的最崇高的焕发,光辉远照的最高峰,像我们所知道的,叫做艺术与科学。因此艺术与科学既不同而又互相关联;它们在审美的方面交会。每个科学作品同时也是艺术作品。”①[意]克罗齐著《美学原理》,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9页。即便不完全认同克罗齐的修辞,也应该认识到,艺术与科学确实能够表现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螺旋式”关系。
回到关于艺术的史实,我们也能从实践形态看出艺术发展始终受到科学的关照与影响。在西方文明的早期,“艺术”的内涵本来就包括技艺和工艺劳动;文艺复兴时期,达·芬奇创造了艺术与科学结合的典范,让几何学、解剖学、透视学介入艺术创作,使艺术得以更加严谨地再现三维世界。自此以后,艺术与科学始终相得益彰,在进入现代后更是如此。正如张晓凌指出的:“恰恰是在许多学者认为科学和艺术分道扬镳而日益显示出自身的局限性及危险的时候,现代科学和现代艺术却一直在相互影响,甚至珠胎暗结,表现出重新融合的趋势。现代科学甚至为现代艺术提供了思维的方法论和演进逻辑。”②引自张晓凌《文明的双桨——〈艺术与科学〉电视专题片第一集》,载《中国美术报》2021年4月15日,转引自该报官方网站(截至2021年12月27日)。http://www.zgmsbweb.com/Home/index/detail/relaId/26476我们看到,印象派借助先进的光学理论和摄影技术表现出极具瞬间性的光色变化,立体主义参照现代科学与机械工程原理构建了多维空间,未来主义更是毫不掩饰那种对工业社会和现代科技的迷恋……诸如此类以现代科学为参照的现代艺术现象不胜枚举。至于晚近的新媒体艺术、数字艺术,更是极力以现代科技作为创作与传播手段,进一步拓展着艺术的边界与价值。总之,“人工智能”与“艺术”的结合是不无道理的,人工智能艺术也堪称艺术与科学在当代融合的典型事项。
如果回顾人工智能艺术的“进化史”,则这种艺术与科学的融合特征会更加明显。早在2015年,人工智能便开始利用算法来尝试艺术创作,当时仅限于临摹。但到2016年,谷歌、微软、IBM、索尼等公司就相继推出了人工智能的绘画程序和音乐程序。2017年5月,微软公司的人工智能程序“小冰”出版了第一本真正意义上的人工智能原创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文艺界的广泛关注——此事被视为人工智能进行艺术创作的第一个特具代表性的案例,人工智能似乎已经在宣布自己打破了“壁垒”,正式进军艺术界了。此后,阿里的人工智能“鲁班”也上岗了,它每秒可以设计出8000 张海报,令设计界大为惊叹。另外,清华大学的团队设计的“道子”人工智能系统不仅学会了齐白石的艺术风格,还在电视节目中和真人艺术家同台“献艺”,并且作为“人工智能设计师”为丝绸产品设计了图案,相关产品作为一个新的系列进入了市场。①参见高峰《人工智能艺术的“进化史》,载《中国科学报》2020年5月14日,第7版。如此一来,就有更多的人开始思考和探索人工智能作为“艺术家”或“设计师”的可能性了。2019年10月,第五届艺术与科学国际作品展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举行,会议的主题被定为“AS-Helix:人工智能时代的艺术与科学融合”,旨在探讨艺术与科学如何在人工智能时代深度融合、创新协同,实现“共商、共建、共享”的永续发展。该次活动的许多参展作品尝试从人类认知的边界、技术创新的艺术范式、技术与艺术的协同创新等角度去理解和思考未来世界。种种迹象表明,人工智能艺术的超越性首先在于艺术与科学的融合,正是这种融合决定了人工智能艺术具有强烈的现代科技感。而人工智能既然凭借强大的数据运算能力,在运算容量、精度、速度等方面全面超越了人类,那么就可以给艺术的创作与传播带来巨大的便利和前所未见的有利条件,拓宽艺术的文化空间和表现形式。
艺术的超越性,决定了其研究的前沿性。近几年来,人工智能艺术的长处与短处早已引起多个领域的关注。笔者在中国知网(CNKI)以“人工智能艺术”为主题进行检索,发现最早的一篇文献是黄鸣奋于2002年发表的《艺术、人工智能与网络:世纪之交的走向》,该文关于人工智能与艺术的结合颇有先见之明。但此后,直至2016年底,也仅有9 篇相关的论文,且均未涉及人工智能艺术的本体。不过,从2017年开始,对人工智能艺术的研究就“井喷”了,各种论文“遍地开花”:众多领域的学者分别从各自的角度对人工智能艺术作了评判,许多学术期刊也相继推出相关的专题或专栏,以追踪该领域的前沿成果。简言之,当前的人工智能艺术研究,呈现出感性思潮与理性思潮的一种碰撞、交锋,也可以说是艺术性与技术性的碰撞、交锋,而这也构成了相关的美学问题的基本症候。人工智能艺术由“人工智能”与“艺术”共同构成,它所含的技术性似乎是无可辩驳的,但是,它是否具有艺术性这一艺术的本体属性呢?这就似乎难以断言了。对此,批评界大致具有否定、认可、中立三种态度,笔者在此根据个人的观察,对其分别阐述如下。
第一种态度从技术性的角度出发,否定人工智能艺术的艺术性。这类批评认为人工智能艺术体现了技术性对艺术性的绝对压倒,以及艺术性的毁灭和人类主体性的丧失。我们说,人类在面对新鲜事物时,总是难免惶恐,而这种惶恐难免会引发对新鲜事物的抵制与批判。在面对人工智能艺术的艺术性时,也是如此:一方面,人工智能与艺术创作的结合意味着新的艺术主体的生成;另一方面,目前人工智能艺术创作的核心是“数据”和“算法”,是对艺术进行风格化和技术化处理,尚未涉及艺术深层的情感、想象等范畴,以及象征、批判等功能。②参见庞井君、薛迎辉《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审美艺术的未来》,载《艺术评论》2018年第9期,第45-56页。所以,说人工智能艺术的出现使艺术终结于主体,意味着人类生存经验的丧失,威胁着人类的存在及其完整性,③参见马草《人工智能与艺术终结》,载《艺术评论》2019年第10期,第130-142页。也是有其道理的。艺术概念的创新性要件,以及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原理,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不相容性,所以人类艺术家和人工智能艺术作品也有着不同的形而上学来源。④参见李丰《人工智能与艺术创作——人工智能能够取代艺术家吗?》,载《现代哲学》2018年第6期,第95-100页。这种观点不是说不通的,毕竟从本体论的视角看,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完全取代艺术家还是不可能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机器的创作没有“灵魂”,实质上还是数据和算法的结晶。⑤参见刘润坤《人工智能取代艺术家?——从本体论视角看人工智能艺术创作》,载《民族艺术研究》2017年第2期,第71-76页。陶锋已经归纳出了人工智能艺术的三种工作原理和机制:计算机的算法和程序提供形式基础,专家库和网络大数据提供信息基础,人工神经网络(基于人类大脑的推理模型)提供自我学习与改进基础。他还指出,该项研究的话语权目前尚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科学与脑神经科学领域。①参见陶锋《人工智能视觉艺术研究》,载《文艺争鸣》2019年第7期,第73-81页。综上,我们可以认为,持此类态度的学者侧重于将人工智能艺术视为一种新技术。
第二种态度从美学的角度出发,认可人工智能艺术的艺术性。这一类批评从美学及审美的角度切入,对人工智能艺术进行考察与分析,并有望形成一个学术话语体系。尽管人工智能艺术目前还只是一种对人类复杂精神活动的模仿,从思维模式上说还是一种技术思维,但其模仿的结果已经可以具备一定程度的感性思维特征,从而就对现有的美学认知发起了挑战。因此,从美学视角切入对人工智能艺术的研究,就不一定是惯性使然了。陶锋也指出:“人工智能美学研究不仅能为人工智能的情感和艺术方面的工作提供参考,还能触及人类身心问题以及艺术本质问题。人工智能美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认识人类情感和思维本身,是为了给人类创造更美好的生活。”②陶锋《人工智能美学如何可能》,载《文艺争鸣》2018年第5期,第78-85页。他还将人工智能美学研究的可行性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人工智能研究必然与美学和哲学相联系。人工智能如果想要真正成为“智能”,就不能仅仅模拟人类的抽象思维能力(即推理和逻辑能力),还要模拟人类的情感、感性、创造等与形象和灵感有关的能力,而后者正是美学的研究对象。二是情感性是人工智能研究的重点。当然,必须看到,如何设计情感程序,是如今人工智能艺术的一大难题。三是人工智能不仅是艺术创作的工具,更可以是艺术创作的核心。艺术风格、计算机艺术的独特性、人与计算机在艺术活动中的关系,都属于美学研究范畴。四是人类情感和艺术本质也是人工智能研究的重要课题。在人工智能模拟人类的感性和艺术创作时,也有必要对人类情感和艺术本质进行探索。③参见陶锋《人工智能美学的现状与未来》,载“中国社会科学网”,2018年2月12日(截至2022年2月24日)。http://www.cssn.cn/zx/201802/t20180212_3848896_1.shtml此外,还有研究者认为,形式美学也是进入人工智能艺术美学研究的一个突破点——以人工智能艺术为重要研究对象的人工智能美学,首先即表现为形式美学,甚至可以被视为形式美学的“隔代呼应”。④参见刘吉祥、苏振兴《形式与意义——人工智能艺术的形式美学阐释》,载《天府新论》2019年第2期,第145-150页。
第三种则是从更开阔的视野,对人工智能艺术的艺术性所持的辩证、中立的态度。这类研究者认为人工智能艺术应该被辩证、理性地看待。比如张登峰指出,人工智能艺术不同于人类的艺术,虽然无法取代人类的艺术,但会引发艺术领域的革命,驱使艺术家不断革新艺术样式。⑤参见张登峰《人工智能艺术的美学限度及其可能的未来》,载《江汉学术》2019年第1期,第86-92页。自古以来,打破艺术媒介的边界,与最新的科技结合,一直是艺术家可能面临的课题,艺术与技术合作的边界只在于艺术家想象力的边界。⑥参加陈琦《从艺术发展的角度看人工智能将是不可回避的艺术命题》,载《世界美术》2018年第2期,第127-128页。陈炯从“艺术家概念的弱化”“艺术品价值的冲击”两个维度出发,提出人工智能与艺术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我们更应该讨论的是它在社会现实层面的“影响”。⑦参见陈炯《人工智能,让艺术变得廉价?》,载《美术观察》2017年第10期,第10-12页。尹秀娟和韩璞庚认为,人工智能的“艺术创作”本质上并没有改变“艺术源于劳动”的论断,它是在大数据技术支撑下,以互联网、云计算、算法等技术为基础而实现的数字输出。对创作主体艺术思想的体现,决定了它的艺术性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但它的可发展性凸显了人类通过艺术实现自身自由的诉求。⑧参见尹秀娟、韩璞庚《人工智能“艺术创作”的理性审思》,载《湖北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第47-52页。此外,也有学者从人类的艺术创造与审美过程中的情感量化、审美量化等技术层面,解析了人工智能艺术的创新形式,并从哲学、社会学与艺术相融性的视角,探究了人工智能艺术对人文思想的表达,由此提出人工智能与感性工学、哲学、社会学、艺术学相契合的思想特征。①参见杨先艺、王永东《人工智能艺术思想研究》,载《艺术评论》2020年第2期,第48-57页。
据此我们应该承认,相关研究确实已逐步展开,“技艺之争”也最终显示出人工智能艺术研究的潜在趋势。具体来说,首先,对人工智能艺术的态度已经从单一转向多元。早期的相关研究,无论对人工智能艺术持肯定还是否定的态度,都难免有失偏颇。近两年来,学界逐渐开始以更加辩证、多元的眼光看待人工智能艺术,并逐渐从理性的科技研究转向了感性的审美研究,这恰恰体现了技术性与艺术性融合的视野,其中,对艺术性的认可尤为重要。其次,不少的相关研究已逐步从“形态与创作论”转向“价值与功能论”。对作为承载人类文明的重要形式的艺术来说,形态与创作原理是其存在的前提,而精神性与价值取向是其持续生长的根本;在对人工智能艺术的辩证分析中,艺术形式背后暗含的新精神与新的价值体系也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当然,从完整的美学研究的角度看,“技艺之争”也暴露出当前研究面临的一些困境。比如,学界尽管已经认识到人工智能艺术的技术性与艺术性之间的张力,并对此给予了重视,但似乎仍未能将“科技美”与“艺术美”纳入统一的研究体系,相关研究大多还停留在“分而论之”的阶段。反观完整的美学原理与美学体系,不仅有科学与技术美,更有人文与艺术美,而人工智能艺术本身就应该体现这两个方面的黏合。当下重提这一点,也是希望相关事实得到更加清晰的认识。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必然要以弥合技术性与艺术性的张力结构为前提。
艺术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会体现为艺术范式的转换。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占据支配地位的艺术范式也不尽相同,这种变化会决定艺术发展的方向,推动各种艺术思潮和艺术现象。正如鲁晓波在谈及人工智能艺术时指出的:“新的可能性就在于转化——理念、认知方式、媒介和审美体验的转化。”②引自鲁晓波在第五届艺术与科学国际作品展暨学术研讨会上的主旨发言《让智慧随心飞翔——艺术与科学融合的创新》,2019年11月2日。引用内容由笔者现场听会整理,未经讲者审阅。笔者认为,尽管这四种范式是相辅相成的,但其中占据核心位置的应该是媒介。毕竟“从艺术家的内在创作冲动、审美构形,到艺术品的物化为文本,媒介是最基本的联结”。③张晶《艺术媒介续谈》,载《现代传播》2014年第8期,第67-72页。一方面,媒介本身就代表着我们认知和表达艺术的方式;另一方面,媒介的转化更是影响着审美体验与艺术理念的转化。应该说,媒介之维,正是人工智能艺术研究应有的思路。
媒介与艺术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相互交织的方面。
首先,媒介参与了艺术的全部过程,或者说,它在艺术的不同环节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学者指出,媒介既是艺术的形式,也是艺术的内容,它通过改变艺术的创作、传播及接受过程,改变着艺术的媒介呈现方式,媒介呈现方式的改变又造成了艺术的本体性存在的改变。④隋岩《媒介改变艺术——艺术研究的媒介视角》,载《现代传播》2007年第6期,第52-55页。这即是说,媒介的角色主要体现在艺术创作和艺术传播上:一方面,媒介丰富了艺术创作的手段,从岩石作画到纸本作画,从架上绘画到多媒体艺术,都体现出媒介演进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媒介也拓展艺术的传播方式与路径,当代多媒体艺术正是得益于媒介的革新与综合,才能够为观众带来“沉浸式”的体验,从多路感官同时提升接受品质。
其次,从媒介对艺术的具体参与方式来看,媒介在此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外在性媒介”和“内在性媒介”:所谓“外在性媒介”即是强调媒介作为外在于艺术主体的“工具”而存在,体现为对艺术内容或艺术的传播与接受的一种外在物理影响;而“内在性媒介”即是强调媒介本身已是艺术内容的一部分、一种强调物质性的艺术媒介。综合这两方面看,艺术的创作维度通常包含“外在性媒介”与“内在性媒介”两种情况,而艺术的传播维度则基本只对应“外在性媒介”。笔者对人工智能艺术的媒介分析,正可以据此展开。
就艺术创作而言,人工智能首先是一种外在于艺术本体的媒介。学界应该可以有共识的是:当前的大部分人工智能艺术还只是人类艺术的延伸,不妨称为“类人艺术”,或者说,它还处在“通过人工智能”去创造艺术的阶段,远未到“由人工智能”去创造艺术的地步。就人工智能本身的意义来说,它仍是一种程序化的计算机,能够做到一些人类心灵可以做的事情,这种角色的意义类似于“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缩写为AR)。进行艺术创作的人工智能,要么是以各种算法接受了从艺术家或工程师传达过来的艺术风格和样式,要么就是自己通过大数据学习了艺术风格和样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将人工智能艺术视为一种“增强艺术”,从而也可以将其作为一种艺术家强化艺术创作的手段。
例如,在2020年举行的全球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峰会的“AI 艺术专场”上,清华大学未来实验室的高峰及其团队展示了“道子智能绘画系统”,该系统可以用机械手臂将前期通过艺术训练习得的艺术图像转化为水墨创作。我们说,原本由人类主体掌握的艺术风格和技法,经由人工智能的学习与训练,最终实现“人之外”的主体创作,一方面可以使艺术风格更具稳定性,并有望依据算法的推理增进其艺术方面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降低艺术信息生成的人工成本和时间成本,将艺术家从重复劳动中解放出来,专注于艺术信息的创造”。①张志平、高福安《人工智能时代艺术传播的基本特征、潜在风险与应对策略》,载《艺术传播研究》2021年第3期,第40-48页。再比如,2019年,著名人工智能“小冰”与中央美术学院联合培养的人工智能学生“夏语冰”顺利实现“研究生毕业”,参加了毕业作品展,并多次举行“个人画展”。“毕业”后的“夏语冰”在中国山水画和书法领域继续精进,于2021年在作为导师的邱志杰指导下,进一步升级了人工智能视觉创作模型,从而可以更圆熟地使用丰富多变的中国笔墨技法呈现山水之美。这个例子同样体现出人工智能作为“外在性媒介”之于艺术创作的优势。
进一步看,就艺术创作而言,人工智能也是一种全新的、内在于艺术的媒介,而这恰恰是它容易被忽视的一种媒介身份。这种媒介身份,来自艺术发展的必然规律。比如,从中国绘画的演变来看,早期作品多以岩石、砖、帛、绢等作为媒介,岩画、画像石、画像砖、帛画、绢画因此而生,成为独树一帜的艺术形式;魏晋唐宋以来笔、墨、纸的使用趋于成熟,不同的笔法、不同的水墨浓淡就促进了中国纸本绘画的出现与发展。西方早期艺术也是与较为简单的或易于取得的媒介融为一体的,文艺复兴以后才开始大量采用画布以及更为精细的油彩,以至于“跨媒介”开始被强调,不同物质媒介之间被“打通”,丰富了现代艺术的表现张力。通过这些历史可以看出,艺术媒介、媒材是如何进入艺术创作和艺术作品之中,并拓展了艺术的边界、带来新的艺术可能性的。当代的多媒体艺术、数字艺术,或许更是媒介与艺术的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内在性融合,所以我们也会惯常将多媒体和数字技术视为一种“内在性媒介”,而不是仅将其看作外在的物理影响。就此而言,人工智能本身就可以是(甚至已经是)当前的艺术创作及艺术内容的一部分。正如笔、墨、纸、颜料、画布、多媒体、数字化技术具有不可否定的艺术性一样,人工智能之于艺术也是如此,它只是在既有的媒介基础上向前再迈进一步的结果。此外,从更宽阔的视野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的艺术作品并非只有作为最终产出品的绘画、音乐等,人工智能本身的存在和其从事创作的过程同样也可以看作艺术作品——这也呼应了前文提到的、克罗齐所谓的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的内在一致性。只不过,在人工智能艺术的初创期,这种“内在性媒介”的价值仍需时日才会得到更多的认可与理解。
就艺术传播而言,人工智能承担的更多是一种外在性的身份。毫无疑问,艺术是在传播中得以生存的。传播媒介的更替和升级,自然会带动艺术传播品质与接受品质的改善,从而实现媒介作为人类感性认知的组织方式的价值。这种观点来自本雅明,他认为从传统的手工时代到机械化的复制时代(后者主要指18世纪以来的工业社会),艺术的传播与接受都改变了:从手工时代的有距离的审美静观,转向了复制时代的无距离消遣式接受。①参见[德]瓦尔特·本雅明著《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载《艺术社会学三论》,王涌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复制性的媒介,不仅使艺术的传播与接受都更加多元与快速,而且更善于打破常态的视觉过程中的整体感,从而引起更强烈的心理效应。所以说,“复制技术的‘由一变多’让艺术获得便捷的传播通道”,从而成为最有效的艺术传播媒介技术。②王廷信《媒介演进与艺术传播》,载《美育学刊》2020年第6期,第52-59页。但是,复制性媒介在便利传播的同时,也消解了艺术的“光晕”(Aura,亦作“光韵”),让艺术最终很难不被工业化、消费化的目的所裹挟。不过,我们要看到,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这一问题有望逐步解决。或许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以微软“小冰”、清华大学“九歌”、阿里影业“编剧机器人”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的出现,意味着人工智能已介入艺术传播领域,有可能逐渐成为未来艺术传播活动的重要特点。③参见《人工智能时代艺术传播的基本特征、潜在风险与应对策略》。
具体来说,首先,人工智能艺术拓展了艺术传播的方式,提升了艺术传播的效率。
目前,大部分人工智能艺术都基于对人类经典艺术风格的算法集成,所以不仅可以明显减少艺术传播中期与后期的人工投入,更可以用相对理性的、科学的方式去传播人类迄今所创造的各种经典艺术风格。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经典艺术的亵渎——所谓理性与科学的方式,旨在强调人工智能艺术一方面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让艺术家“复活”,让经典艺术风格更具稳定性地在当代再现;另一方面也可以替代过去使用的手工临摹、机械复制等方式,从而降低艺术品质单一化与机械化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工智能艺术有能力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对作为母体的原始艺术风格的创造性传播。例如,“九歌”古诗创作系统可以创作出基于中国古代艺术风格的现代七律,这无疑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全新的再传播。艺术传播不再完全通过人类本身,而是开始通过作为“类人”的人工智能而实现,这本身就可以看作艺术传播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其次,人工智能艺术也能够提升观众的欣赏品质与接受品质。
人工智能艺术可以通过大数据,在前期“采集”受众的审美趣味,并评估受众的基本欣赏水平和精神需求,由此展现出更加契合受众需求的艺术传播行为。例如,当下的许多音乐软件都已经可以借助人工智能的算法优势,为听众进行智能推荐,它们不仅可以为听众提供更多曲风相近的音乐,还可以根据听众近期所听音乐的情感性差异,去推荐更多适合听众当下个性化心理需求的内容,从而提升欣赏品质。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功能并不一定等于对大众审美的刻意迎合,更不必然是对艺术创作内容本身品质的削弱,它完全可以是在传播与接受的层面对受众心理进行的一种动态化分析,并据此尽可能满足受众多样化的艺术诉求。
此外,人工智能艺术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本雅明对复制性媒介的忧虑。在本雅明看来,复制技术下批量生产的艺术品失去了原本具有的“真实性”,观众面对这样的艺术大概率会“不为所动”,所以无法获得深刻的审美体验。而实际上,这一问题已在近年逐步得到解决。例如,早先基于数字媒体技术的沉浸式艺术展览,现在也因人工智能技术的加入而对“艺术真实”进行了创造性的增强,再一次优化了艺术与观众之间关系的品质。在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下,交互艺术不再以单纯的视听体验为主,而是正在以对人类自然行为及综合感官的研究为基础,结合智能机器人、虚拟现实和体感交互等技术,形成一种具有更强的交互性、能动性的,而且是情感化的综合艺术表达方式。①参见范明明《人工智能对交互艺术表达的解构与重建》,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年。目前,世界范围内的诸多数字艺术展,例如“梵高再现”等,都已逐步朝这一方向迈进。智能算法的加入让观众更如身临其境,更真实地感触了艺术作品的“在场性”。
总而言之,不少优秀的人工智能艺术,非但没有停留在冷冰冰的复制阶段,反而以前所未有的创新形式展现出了一种有机繁衍的魅力,进一步丰厚了艺术的生命力,拓宽了艺术的表现渠道;人工智能艺术也完全可能在不消解艺术欣赏的仪式感、不折损观众体验的真实感的前提下,将艺术欣赏提升至一个更自由、更多元甚至可以交互进行的境界,以新媒介的英姿令人沐浴艺术的光辉。所以,让我们不妨再次回到艺术与科学(包括技术)的二元结构里:如果说前者是情感的、多样的、突破规则的、具有生命力的,后者是寻找规律的、基于数据的、可复制的、具有包容性的,那么人工智能艺术就正是在数据技术中表现生命、传达情感、丰富精神的途径之一。在这个意义上说,人工智能艺术应该被视为一种能给艺术世界带来希望的新形式。
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科技,极大地突破了以往的认知,这也使人工智能艺术的技术性意义在无形中被放大,最终令相关研究呈现为对艺术性与技术性的争论。实际上,科学与技术从未在艺术活动中缺席,它们始终以媒介的身份起着重要作用,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一种新媒介一旦被引入某种文化,就会改变其原有媒介的性质和功能,并与之共同形成一种新的环境,进而改变艺术创造、传播、接受的方式。②甘锋、李坤《艺术的媒介之维——论艺术传播研究的媒介环境学范式》,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第105-113、148-149页。所以,重回媒介之维,不仅可以为人工智能艺术“正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人们眼中艺术性与技术性之间的裂隙。可以说,人工智能艺术的首要逻辑,正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它是媒介演进下的一种新的艺术形式、一套新的艺术理念。当然,这一艺术形式及理念目前尚处于一个不断摸索的前进阶段;要进一步妥善处理当代媒介与艺术的关系,离不开各界的继续思考与努力。彭锋认为:“媒介,顾名思义,就是起中介作用。最好的中介,就是让某物显现而不显现自身。”③彭锋《艺术媒介的历史——从隐匿到突显,而走向终结?》,载《南京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第93-103页。话题延伸至此,或许应该说:既然人工智能艺术尚处于一个“通过人工智能”创作艺术的阶段,那么,作为媒介的人工智能若可以让艺术更好地显现,同时不显现自身,或许才是应有之义。当然,这也势必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