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谈《中图法》(第5版)“D923民法”类目的设置

2022-01-06 08:28
图书馆研究 2021年6期
关键词:类目婚姻家庭人格权

朱 武

(中国国家图书馆,北京 100081)

1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的内容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7-8。《民法典》的出台,不仅是中国法学界的盛事,更是关乎中国社会稳定和未来发展的大事。作为我国目前通用的文献分类工具——《中图法》(第5版)于2010年8月出版,迄今已过去十年有余,而用于类分文献的学科分类体系要结合学科发展情况进行不断地修订以保持其应有的科学性。《民法典》诞生于当今飞速发展的中国,是在对我国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地编订纂修基础上形成,较之原有的民法规范,《民法典》在内容上做了多处修改,体现了时代特点。鉴于此,为使类分文献的中国民法分类体系能更好地体现出我国民法学科发展的现状,进而能更好地适应民法类相关文献的分类需要,本文结合《民法典》的最新内容,在民法典的视角下,重新审视《中图法》(第5版)“D923民法”类目,对该类目的设置进行探讨并提出调整建议,以期使中国民法类目体系更具科学性,也希望能为《中图法》日后民法相关类目的修订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2 《民法典》各分编内容概述及其在《中图法》(第5版)中所对应的民法类目

《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盛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大事。《民法典》全面规范民事关系,集中体现民法的价值、理念和原则。《民法典》系统规定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民事权益,涉及内容包括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整个《民法典》包涵附则在内,共计7编,1 260条,其中正式内容1 258条,附则2条。《民法典》开篇第一编为总则内容,共计10章,分别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等涉及民法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规定,确认了民事主体的资格;第二编物权编则是对物权进行了规定,全编共有5个分编,分别从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权等5个方面对物权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第三编合同编内容则是与合同相关,共有3个分编,分别是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涉及目前所知的各类合同,具体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合同编建构了市场交易的规则,助力每一笔诚信交易;第四编人格权编则主要是有关人格权保护的内容,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旨在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彰显了人民至上的法治理念;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则是涉及每个人生活的婚姻家庭的内容,主要从婚姻家庭的各种关系方面进行规定,具体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等,集中体现了家庭伦理观念的法律化;第六编继承编则是关于继承方面的规定,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以及遗产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为人类财富的累加提供基本的法律制度支撑;第七编侵权责任编则是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共计10章,包括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使公民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得到国家的保护,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后则是附则的内容。《民法典》内容包罗万象,体系庞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中体现,《民法典》的施行,将会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效率,优化国家治理效果。

依据《中图法》(第5版)中法律类目的设置情况,编目人员在对中国民法类文献进行分类时,主要将其归至“D923民法”类,该类目下设有八个子类,分别为:“D923.1总则”类、“D923.2物权法”类、“D923.3债权法”类、“D923.4知识产权法”类、“D923.5继承法”类、“D923.6合同法”类、“D923.7侵权法”类、“D923.8其他”类。根据上述《民法典》各分编内容可知,《民法典》总则编与“D923.1总则”类相对应;《民法典》物权编与“D923.2物权法”类相对应;《民法典》合同编与“D923.6合同法”类相对应;《民法典》继承编与“D923.5继承法”类相对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D923.7侵权法”类相对应。由此可见,《民法典》除了人格权编和婚姻家庭编外,其余各编在“D923民法”类目下均可找到对应类目。目前,在文献分类工作中,《民法典》人格权编所涉之民法类相关文献被归至“D923.1总则”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涉之民法类相关文献被归至与“D923民法”类为同位类的“D923.9婚姻家庭法”类,然而《民法典》各分编内容应在“D923民法”类目下均有所体现,则显然现有的中国民法类目体系尚存有不足之处,需结合《民法典》的最新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以便更好地满足民法类文献分类工作的需求。

3 《中图法》(第5版)“D923民法”类目设置调整建议

3.1 在“D923民法”类目下增设“人格权法”类目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中人格权编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1]253。设立单独的人格权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大创新,体现了我国民法对人格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与《民法典》其他分编的编纂都有现行单行法做基础不同,人格权编的编纂并没有专门单行法为基础,而是在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因此也成为最具时代感的分编,诸如在互联网高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滋生出的很多关于人格权保护方面的新内容,人格权编均有相关规定。人格权单独成编落实了我国宪法关于保障人格尊严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了《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重物轻人”的缺陷,是领先于世界的创举,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中图法》(第5版)“D923民法”类目体系中并无单设的“人格权法”类目,而在编目实践中,在对涉及到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内容的文献进行分类时都是将其归至“D923.1总则”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生活在当今的互联网高科技时代,人们更加注重个人人格权的保护,社会上关于各种人格权保护方面的文献著述数量也是愈来愈多,笔者在中国国家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中查找有关人格权方面的中文文献,输入关键词“名誉权”进行搜索,查询到馆藏中文文献225种;输入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搜索到馆藏中文文献303种;输入关键词“隐私权”进行搜索,更是查询到馆藏中文文献多达1 373种,而分类法类目的设置要与文献出版、积累的状况相匹配。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类分文献的中国民法分类体系要随我国民法学科的发展情况而进行不断地修订以保持其应有的科学性角度看,还是从分类法编制原则的文献保障原则角度来看,都应在《中图法》(第5版)“D923民法”类目下增设“人格权法”类目,并添加相应的类目注释,以使中国民法类目的设置能体现出我国《民法典》对于人格权保护的重视,同时也能更好地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格权法律保护类文献分类的需要。

3.2 “D923.9婚姻家庭法”应设置为“D923民法”的下位类,同时删除“D923.9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子类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1]256。显然,民法和婚姻家庭法存在着隶属关系,而相应地体现在《中图法》中,“民法”和“婚姻家庭法”类应被设置成上下位类,然而在现有的《中图法》(第5版)中,却将“D923民法”类和“D923.9婚姻家庭法”类设置为同位类,二者是并列关系,则显然此设置方式在逻辑关系上是错误的,故应将“D923.9婚姻家庭法”类改设在“D923民法”类下。另外,新通过的《民法典》中取消了所有关于计划生育的内容,此举意在有意识地淡化计划生育的规定,体现了对公民生育权的关注,鉴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已删除了计划生育相关内容,且现今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文献著述量也已经很少,笔者在中国国家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中用关键词“计划生育”搜索,仅查询到馆藏中文文献6种,故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民法典》的相关精神方面考虑,还是从分类法编制原则的文献保障原则角度考虑,“D923.9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类目均已无存在的必要,因此建议将其从“D923.9婚姻家庭法”类下删除。

3.3 “D923.7侵权法”类名用语应规范为“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1]261。《中图法》(第5版)“D923民法”类目下的“D923.7侵权法”类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内容相对应,根据侵权责任的法律概念和基本内涵,笔者认为应将现有的“D923.7侵权法”类名用语规范成“侵权责任法”,以使该类名所使用的词语能够准确表达该类目的实际内容范围,内涵和外延清楚,这也符合《中图法》概念清楚的立类原则。

3.4 “D923.8其他”类目应删除

综观《民法典》,共分七编内容,各分编内涵清楚,体系架构明晰,相对应地反映在《中图法》中,中国民法类目体系也应该结构清晰,其所含各类目亦应内涵明确,而在现有的《中图法》(第5版)中,“D923民法”类目下却设置有“D923.8其他”类目,该类目所指内涵不明,此类目的存在使“D923民法”类目体系结构冗余,与《民法典》本身明晰的内容体系不相适应,故笔者认为,应在“D923民法”类目下删除“D923.8其他”类目。

3.5 保留“D923.3债权法”和“D923.4知识产权法”类目

3.5.1 保留“D923.3债权法”类目

债权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新出台的《民法典》中并没有单设债权法一编,而关于债权方面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则是散见于《民法典》合同编中。债权法具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容日益增多,而出版的关于债权法领域的文献数量亦是越来越多,笔者在中国国家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中输入关键词“债权”进行搜索,查询到相关馆藏中文文献达1 808种。尽管《民法典》中未设有独立债权编,但因债权法本身内涵清晰,隶属于民法,相关文献出版体量又较为庞大,笔者认为在“D923民法”类目下设置单独的“债权法”类目,一方面有利于编目人员对债权法类文献进行统一、正确地分类,同时也便于对债权法领域相关文献进行集中管理;另一方面也与债权法相关文献出版、积累的状况相匹配,符合分类法编制的文献保障原则。故笔者建议在“D923民法”类目体系中保留原有的“D923.3债权法”类目,以满足债权法类文献分类工作的需要。

3.5.2 保留“D923.4知识产权法”类目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已经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私法的性质决定了它仍属于民法范畴,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版权)法等。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在不断地进行着拓展、丰富和完善,国内相关立法需要不断地修改调整去适应其发展,如果现在就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后续若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不断地修订恐难以保持《民法典》的稳定性,所以《民法典》中未设立知识产权编,仅仅是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而并不是说知识产权法就不属于民法。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手段,而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的重要性已经毋庸置疑,相应的我国知识产权法类相关文献的出版量更是达到了“井喷”。笔者在中国国家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中输入关键词“知识产权”进行搜索,查询到相关馆藏中文文献已高达19 211种。尽管《民法典》中未设立知识产权编,但这仅仅是基于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考虑,因知识产权法本身内涵清楚,归属于民法,相关文献出版体量又极为庞大,笔者认为在“D923民法”类目下设置单独的“知识产权法”类目,一方面有利于编目人员在面对如此大量的知识产权法类文献时能够进行统一、正确地分类,同时也便于对知识产权法领域相关文献进行集中管理;另一方面亦与知识产权法相关文献出版、积累的状况相匹配,符合分类法编制的文献保障原则。故笔者建议在“D923民法”类目体系中保留原有的“D923.4知识产权法”类目,以满足知识产权法类文献分类工作的需要。

4 《中图法》(第5版)“D923民法”类目表设置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民法典》出台的大背景下,建议结合《民法典》的最新内容,对《中图法》(第5版)“D923民法”类目体系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工作在贯彻《中图法》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基础上,可根据该类现有类目的设置情况,对其进行调整。

4.1 在“D923民法”类下增设下位类

在“D923民法”类下增设下位类:“D923.9婚姻家庭法”类。该类下设“D923.91婚姻制度”和“D923.92家庭关系”两个子类。

4.2 在“D923民法”类下改设下位类

将“D923民法”类的下位类“D923.8其他”类改设为“D923.8人格权法”类,并为该新设类目增加相应类目注释。

4.3 在“D923民法”类下变更其下位类“D923.7侵权法”类名

将“D923民法”类的下位类“D923.8侵权法”类名更改为“侵权责任法”。

具体的“D923民法”类目表建议可作如下设置(详见表1):

表1 调整后的《中图法》(第5版)“D923民法”类目表

较之现有的《中图法》(第5版)“D923民法”类目表,笔者认为,按照表1设置的“D923民法”类目表,既保持了《中图法》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又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出《民法典》的最新内容,同时亦能提高该类目设置的专业性和实用性,从而可以更好地适应中国民法类文献分类工作的需要。

5 结束语

《民法典》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法治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志,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发展需要相适应,必将成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坚实根基,影响深远。为使《中图法》(第5版)中中国民法分类体系能更好地服务于民法类文献分类工作,笔者在民法典的视角下,谈了对《中图法》(第5版)“D923民法”类目的设置,存在思虑不周之处还请业界同仁不吝赐教,希望本文可以为日后在《中图法》中更合理地构建中国民法类目体系提供一些参考。笔者亦将关注《民法典》后续的发展变化情况并相应地对中国民法类目的设置问题再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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