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筏配置如何调整?

2022-01-05 07:42沧州海事局
中国船检 2021年12期
关键词:救生筏救生艇容量

沧州海事局 张 虔

气胀救生筏是船舶最有效的救生设备之一,其配备和技术标准应满足建造时适用或后期追溯的检验技术规则。

某近海航区散货船,总吨16000,龙骨安放时间2008年11月,船长163米,空载吃水6米,型深14.3米,最低配员15人,救生定额25人。救生甲板两舷各配有一艘容量17人的全封闭式救生艇,救生甲板左舷配有抛投式自扶正救生筏1只(KHZ-25,容量25人,总质量小于等于212KG,生产日期:2013年8月),船首配有1只容量6人的附加气胀救生筏,无其他救生筏,未配备海上撤离系统(见表1)。

表1 某散货船救生艇、筏现有配备

该轮2011年10月年检记录显示,当时所配抛投式救生筏型式为CRVF-A10(III),数量2只,各自容量10人,船首配有1只容量6人的附加气胀救生筏,无其他救生筏。2013年8月中间检验记录显示,救生筏已换KHZ-25。

从证书、筏的生产日期可以看出,该轮2013年8月更换了救生筏。换筏可能是为了满足《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修改通报》的一项要求:2013年3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货船,救生筏总容量达不到船上总人数100%的,不迟于2013年9月1日,补充配备救生筏,使救生筏总容量达到船上总人数的100%。

规则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规定,近海航区货船救生艇、气胀救生筏总容量应达到150%船上总人数,气胀救生筏及其容器和属具总质量应不大于185kG。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修改通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规定,船舶更换气胀救生筏时,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满足新的要求,2012修改通报及之后检验规则对近海航区船长不小于85米的散货船气胀救生筏的配备要求(见表2)。

表2 近海航区船长不小于85米其他货船(含散货船)救生设备配备表

具体到上述案例对气胀救生筏的要求(若合理可行)可归纳为两点:

(1)气胀救生筏100%(可舷对舷转移)或每舷100%(不可转移);

(2)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水线高度,按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要求,拟用于舷对舷转移的救生筏,筏的质量不得超过185KG。这里是说质量超过185KG的筏不可用于舷对舷转移,并不表示质量不超185KG的救生筏一定能用于舷对舷转移。

2008修改通报及之后的检验规则要求,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所有救生艇筏应配备符合LSA第VI章6.1要求的降落设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救生艇筏无需配备:

(1)登乘位置距最轻载水线小于4.5米,筏质量不超185KG;

(2)登乘位置距最轻载水线小于4.5米,可在纵倾10°和任一舷横倾20°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

(3)超过船上总人数200%所配备的救生艇、筏范围的救生筏,且其质量不大于185KG;

(4)超过船上总人数200%所配备的救生艇、筏范围的救生筏,可在纵倾10°和任一舷横倾20°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

(5)连同海上撤离系统一起使用的救生筏,可在纵倾10°和任一舷横倾20°直接从存放位置降落下水。

2008修改通报及之后的检验规则对降落设备的要求均引自LSA第VI章6.1节——降落与登乘设备(Launching and embarkation appliances),有两点应注意:

(1)2014修改通报及之后的检验规则虽有“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救生艇、筏应配备符合本章3.6.5要求的降落与登乘设备”或类似要求,但实际上,3.6.5要求只提到艇筏降落装置应满足LSA第VI章6.1节的要求,未提及登乘装置(见图1),登乘装置满足适用规则相关要求即可;

图1 海11/20对艇筏降落装置的要求

(2)2008修改通报和海11提到的“降落与回收装置”,理解为降落设备即可,因降落设备本身具有回收功能。

解决思路

2013年8月,为满足全船救生筏容量不低于全船总人数100%的要求,该轮需增设或更换救生筏,或直接降低救生定额,同时应考虑在合理可行范围内满足2012修改通报的可能。

该轮原配两筏总容量20人,与船上总人数相比缺5人的容量。

根据船舶型深和空载吃水,该轮空载时主甲板距水面约8.3米,可知救生筏登乘位置距最轻载水线大于4.5米。

该轮配有降落设备的救生艇总容量34人,达不到船上总人数200%,至少容纳16人的气胀救生筏(组)应配备降落设备。

增设降落设备涉及到电路、布置空间、船体结构等因素,是否合理可行需由船检机构确定。

若船检机构认为增设降落设备不可行,该轮可选择降低救生定额至20人,也可选择在满足建造时的要求下,增设或更换救生筏,即增设至少1只经认可的、筏总质量不超185KG的气胀救生筏,或更换为总容量不小于25人、单筏总质量不超185KG的气胀救生筏(组)。

若船检机构认为增设降落设备可行,该轮除增设外,还应按2012修改通报的要求增设或换新救生筏,两种方案供参考:

(1)在任一舷增设降落设备和容量不少于16人的可吊式救生筏(组),另一舷增设容量不少于15人的抛投式气胀救生筏(组),抛投式气胀救生筏单筏满足总质量不大于185KG或可在纵倾10°和任一舷横倾20°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即可;

(2)撤去原救生筏组,在任一舷配置降落设备和容量不少于25人的可吊式救生筏(组),另一舷配置容量不少于25人的抛投式气胀救生筏(组),该筏(组)单筏满足总质量不大于185KG或可在纵倾10°和任一舷横倾20°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即可。

救生筏整改后,应检查并确保登乘装置满足海11相关要求(见图2)。

图2 海11艇筏登乘装置配备的一般要求

实际情况及整改方案

该轮2013年8月换筏后,船上除附加气胀救生筏外,实际仅有1只抛投式气胀救生筏。经咨询厂家,该筏总质量小于等于212KG是对同型式产品称重后得出的上限,具体到每个产品,总质量不会偏差过大,更不会有小于185KG的产品出现,可以判定该筏正常情况下质量肯定大于185KG,不能用于舷对舷转移。也就是说,更换后即不满足海04的要求,也不满足2012修改通报的要求。

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会涉及到筏的更换或增设。《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当船舶更换或增设救生设备或装置时,这些救生设备或装置应满足本章要求。相比海11删除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即只要更换气胀救生筏,就必须满足海20的各项要求。两种方案供参考:

(1) 降低船舶救生定额至17人,右舷增设总额17人或以上的救生筏(组)。此时两艘救生艇救生定额达到200%,增设的各筏和左舷现有筏只需确保,单筏总质量不大于185KG或可在纵倾10°和任一舷横倾20°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即无需配备降落设备。应注意,救生定额降低后,全船人员不可超17人,不利于船舶人员的灵活配置;

(2)右舷增设总额25人或以上的救生筏(组),其中至少容纳16人的救生筏(组)应为可吊式并为其安装降落设备,右舷其他各筏(若有)需满足总质量不大于185KG或可在纵倾10°和任一舷横倾20°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左舷现有筏应能在纵倾10°和任一舷横倾20°直接从存放地点降落下水,否则应更换。

救生筏整改后,应检查并确保登乘装置满足海20相关要求(见图3)。

图3 海20艇筏登乘装置配备的一般要求

中国连续第17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

2021年12月10日,国际海事组织(IMO)第32届大会在英国伦敦举行了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中国再次顺利当选A类理事国,这是我国自1989年起,连续第17次连任,彰显了我国在国际海运界的地位和影响力,体现了国际海运界希望中国在全球海运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的认同和期待。除中国外,日本、韩国、意大利、希腊、巴拿马、英国、挪威、美国和俄罗斯也当选A类理事国。

国际海事组织是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理事会是国际海事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由两年一度的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大会共选举产生了40个理事国,其中A类理事国为10个航运大国,B类理事国为10个海上贸易大国,C类理事国为20个代表世界主要地理区域的重要海运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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