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流通行业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征收问题探讨

2022-01-01 17:27李宝德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1年16期
关键词:核定进项税额中药材

李宝德

(广东省广州国际医药港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385)

随着我国积极推动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以及新冠疫情防范趋于常态化,我国中医药产业的影响力越发凸显。正如全国人大代表、以岭药业总经理吴相君所言:“中药材是中医药事业传承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因此,加强研究中药材相关行业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征收范围,将有利于国家政策的落地,促进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中药材流通行业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征收的必要性

从国家政策角度来看,中药材属于我国规定的农产品范围,把中药材相关的行业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从我国宏观经济角度来看,由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对于原政策,具有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提升生产管理质量的作用,因此,推进中药材行业实施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将有利于提高中药材在健康医疗方面的地位,促进中药材发展及走向世界;从中药材流通行业角度来看,把中药材流通行业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即是进一步扩大我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亦是适应市场需求的结果,可有效地提升中药材产业效能,提高中药材交易服务质量。

二、中药材产业现行政策规定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

1.现行政策梳理

(1)中央财税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6日出台《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对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进行核定抵扣进项税额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7月17日出台《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是对财税[2012]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明确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范围和数据间的勾稽关系。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8月28日出台《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将核定扣除的权力下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2)甘肃地区现行政策规定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及财政厅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定西市中药材购销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定西市范围内从事中药材购销业务,通过GSP或GMP认证,或实现了“电子挂单交易、货款电子结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并实行备案制。

(3)安徽地区现行政策规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及财政厅于2018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纳入试点范围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其扣除标准(损耗率)采取备案制,试点纳税人提供可证明当期中药材原料平均购买单价,分拣、仓储过程中损耗数量以及相对应批次的中药材原料购入数量的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录入核心征管系统进行备案。

2.政策落地效果

王树锋、宋丽艳(2013)认为这次税改的最大变化是,将销项税额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本前提,没实现销项税额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新政引起的税负变化、进项税额的抵扣需实现货物销售产生销项税额,能够有效促进企业成本控制管理、节约生产损耗,敦促试点纳税人企业扩产促销,并刺激生产制造企业由农产品初加工、粗加工往深加工、精加工方向发展转变。蔡念、程德兴(2015)认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能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效防范偷骗税的行为,堵塞增值税抵扣漏洞,保持增值税税制的稳定。

3.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蔡念、程德兴(2015)指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政策表面上看似公平,实际上在企业中受到机器设备、生产工艺、管理技术等因素制约,其实际能耗可能要高于理论上的标准,这会无形中对很多小企业增加了税收负担和生产成本。此外,黎涛(2020)认为,由于各地的纳税环境及纳税条件不同,造成各地对各项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不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还有可能利用各地标准的差异“钻空子”,给政府带来税收流失。蔡念、程德兴(2015)指出,按《办法》规定只有月末才能进行农产品成本的计算,已不适应当今社会快节奏高效率的现状,不利于企业及时准确计算与反映企业中药材库存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有违会计及时性的原则。

三、中药材流通行业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征收的优化建议

1.扩大适用地域范围

目前,我国已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地区仅有屈指可数的甘肃省、安徽省等地是涉及中药材方面的标准规定,尚有大量省市地区仍未尝试或研究开展中药材的试点,不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健康中国”的战略要求。各地应尽快出台具体的中药材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规定,使广大中药材企业能享受该政策红利。

2.扩大适用中药材品种范围

现有的中药材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具体品种非常有限。2020版中国药典收录的品种共有5911个,而真正施行、建立了扣除标准的中药材少之又少,而其中制定了相应标准的省份,其标准相对笼统粗糙,并没有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而设定更为合理的扣除率,这会提高了相关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复杂程度,甚至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影响了政策实施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在深化完善原有的中药材扣除率的标准上,加快速度扩大中药材品种的适用范围,做到“因地制宜”,标准科学合理。

3.通过信息化手段简化实务操作

(1)推广智能制造

采用先进生产设备,结合现代化工业4.0智能制造,建立一系列标准化生产工艺流程,使产品在每一个环节所需要耗用的中药材品种、数量均清晰准确,从而达到既有利于企业成本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也有利于在适用投入产出法或成本法来计算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时做到数据准确,依法合规进行进项税额扣除。

(2)应用区块链技术

运用区块链技术构建高质量的中药材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从中药材质量检测、在线出入库管理、电子购销与交易、物流、验收、货款在线支付与结算、电子发票等交易全流程,建立全场景真实、可信、可追溯、不可篡改的区块链数据征信体系,实现中药材电子交易及全过程供应链服务。

(3)简化实务中的资料申请与审批程序

通过完善现有税务管理系统,加强与企业内部系统特别是流通平台企业的区块链数据衔接,简化实务操作中企业向税局申请与认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手续及相关材料,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为企业提供更为良好的税收服务环境。

4.提高税务监管和服务水平

(1)细化税收政策规定

针对中药材流通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需结合各地、各药材品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扣除标准(损耗率),既要防止因各地标准的差异导致“钻空子”,又要考虑实际税负合理。另外,要结合企业信息化的建设,可以及时予以进项税核对扣除,满足会计及时核算及企业经营管理需要。

(2)指导企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对于会计核算管理水平有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不适用投入产出法而需要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时候,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企业需要更为规范的管理,会计人员需要更加细致的核算,才能够准确核算每一阶段的存货所耗用掉的中药材比例,从而更加准确地计算出不同中药材对应适用政策规定的不同单耗量标准,按公式计算出相应的进项税额,降低少抵或多抵进项税的税收风险。

(3)积极宣传与培训指引

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宣贯,对申请核定扣除的企业组织定期培训和对相关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12366网站等多个渠道进行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和解读,让更多的中药材相关企业能够及时快速地了解到国家及本地的最新税收政策动态,以便更好地规范企业进行申报纳税,促进企业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医药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新冠疫情常态化的背景下,应大力推动中医药产业发展,采取诸如加强监管、简化资料申请与审批工作的流程、宣传培训指引等措施,优化中药材行业税收链条,为中医药产业的蓬勃发展提供动力,这不仅是为弘扬中医药传统文化添砖加瓦,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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