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水产学院 王思远
各国经济体之间的密切往来带来了信息、资金、商品等的快速流动和交换。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下的商业文明凭借其繁复多样的物质资料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动力、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推力;另一方面,出于资本的逐利天性以及当代社会对物质文明的过分依赖,显示出明显的弊端。由于技术上的不足与政策上的不完善,即便各国积极推行清洁能源、资源利用率提升等策略,对于环境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也依旧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准。世界各国的学者通过不同的研究方法,采取不同的案例发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间存在着广泛、深入且密切的联系。较为典型的事例有:自Grossman和Krueger(1995)[1]提出倒U型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以来,关于经济与环境方面关注和研究逐步增多,比如Ekins(1997)[2]、De Bruyn和 Heintz(1998)[3]等。Abdul Jalil和Syed F Mahmud (2009)[4]利用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对CO2排放和经济增长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环境库兹涅茨曲线。Shahbaz 等人(2013)[5]建立了VEC 模型证实了EKC的存在。这些不同的研究结论尽管采取的研究方法各不相同,但都从不同的角度表明了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密切关系。
近年来,中国经济步入高速发展期,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资源粗放地无序消耗、环境污染等问题。
首先,集约化程度不高而导致资源利用率不高。即便相关资源某种程度上已经做到时间和空间上的集中,但是未能注入“管理”策略,从而使得现有的物质资源未能发挥最大化效用,未能从根本上使发展效率得到明显的提升。王兵、罗佑军[8]选取了2001-2010年间中国29个省市区的数据,测算了以上这些地区的工业效率,以及内部的生产效率和环境治理效率,同时对影响工业效率的各种因素进行了理性的实证分析。研究中采用的案例显示,观察期的案例在实现工业生产效率增长趋势平稳的同时,时间区间并没有实现同步提升,甚至出现环境治理效率下降的趋势,呈现出“治理”的短板效应,一定程度上呈现负效应。
第二,企业的逐利天性使得对于环境治理的关注度不够。企业对于利益的过分追求,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比如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农林废弃物等问题在我国愈发显著。从事制造业的企业将大量资金投入技术创新,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给市场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体系和供给能力,从而在市场上建立起与竞争对手之间的强有力的技术壁垒和贸易护城河,以获得更加丰厚的利润。但企业对环境治理的投资因为收益不明显,同时产生了更多的能源消耗,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环境治理效率提升的可能性。环境治理成果在产业化阶段应用的时间差,带来环境治理绩效的滞后。
第三,环境保护与治理缺乏行业范式。对于优良环境的定义,社会各界的责任缺乏清晰的界定。我国目前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是以政府为主导,但实际上,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投入的经费,往往并没有因为政府加大扶持,而同比例地显著增加,政府扶持有时难以有针对性地激励企业采纳清洁生产技术,因而产生“公地悲剧”,陷入“囚徒困境”,使得区域之间的合作,尤其是地方政府间合作因为各自的立场,而成为难以实现的理想状态[6]。地方政府在关、停、并、转重污染企业,追加公共投资的同时,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收益降低,间接导致了地方GDP的下降。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更加注重短期效益,追求自身效用或利益最大化,在环境治理决策的时候,更加倾向于选择任期内的“最优”策略,对环境污染治理等涉及全局或者其他地区利益的事则态度冷漠[7]。污染排放自身存在着显著的动态积累效应,故而环境治理本身就具有一定难度。综上所述,改进各种弊病有利于实现高效的环境治理。
为改变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不平衡的现状,社会各界亟须从国家视阈下重新审视生态环境保护的新策略。
(1)对于企业而言,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生产型的企业。首先,制造业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在确立发展目标的同时应当将环境承载力作为重要的因素予以考虑,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将生产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应对效率等阶段性特征纳入考虑,将节能减排的指标向生产过程分解,从而实现绿色增长。其次,考虑到目前现实中的科研成果还不足以支撑和应对环境治理中产生的全部问题,企业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体现在利用各项生产资源的过程中提高利用率,减少三废排放,最大化地增加产品附加值,同时不断加大对环境治理方面的科技投入,提升效率。第三,制造业企业在处理好自身与环境治理之间关系的同时,也能够为其他行业提供示范和引领,并使得环境治理与企业自身发展形成良性互动。
(2)对于政府而言,应实现协作治理和统筹推进。首先,政府内部间应形成良性竞争与协作的关系。通过强化体制机制,逐步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地方政府在自利的同时,实现他利和多方共赢及区域间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譬如在区域一体化磋商时,在分配方式方面进行加权考量。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既不损害现有主体方的既得利益,又能保护“准主体”的利益。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考核机制有其必要性。中央政府通过统筹考虑,引导强化地方政府树立区域环境治理合作意识,从而减少过度的自利所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良行为,并激发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利益的主体意识,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出现过度的影响。其次,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宣传、完善、引导建立绿色消费制度,引导社会民众的消费导向,在社会上形成倡导绿色消费的理念,努力实现从生活的点滴源头上减少“三废”排放,实现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目标,以期缓和环境治理上的压力。
(3)对于国家而言,要形成“环境国家”的概念。对于“环境国家”这一概念最具代表性的界定出自德国学界的库福尔教授。他曾对环境国家进行了三次不同层面的界定: 第一次界定,他从国家目标出发,认为环境国家的目标是保护环境(1994);第二次界定,他提出环境国家是指“以不损害环境为任务、并以对此作为决策基准与目标的国家制度”(1989);第三次界定,他认为环境国家是“将环境保护的目标一体化,并以此作为优先任务的国家。”(1994)。实际上,环境保护是一个复杂问题,涉及利益多元,是一个描述性、开放性的概念,宪法通过确认基本权的保障,避免过于偏激的环境保护带来的“生态专制”,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需明确“环境宪法”的规范领域。而“环境国家”这一概念的优越性既兼顾了社会、经济、环境、民生等多重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又突出了国家责任,具有最大程度的可接受性。从国家视角,更加深刻认识并对待环境治理问题有益于扩展视野和统筹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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