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债务重组准则利弊分析

2022-01-01 15:56王晓娜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债务人金融资产公允

陈 杰 王晓娜 国 宁

(1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山东 聊城 252000;2邯郸科技职业学院,河北 邯郸 056046;3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河北 邯郸 056107)

一、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利

(一)扩大了债务重组的范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实现“双盈”

新《债务重组》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可以看出,新准则定义中不在像原准则那样去强调“债权人做出让步”和“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等前提条件,而仅强调“不改变交易对手”,这无疑扩大了债务重组的范围,跟日常重组交易更为贴近。在日常实务中,债务人临时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债权人通过修改还款期限等条款将债权延期,但加收一定的利息,采取“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缓解债务人偿债压力。这种重组方式一方面债务人得到喘息的机会,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另一方面债权人通过延期让渡资产使用权获取一定收益,双方均从中获益,实现“双盈”。

(二)明确了债务重组准则的使用范围,有利于与其他准则划清界限

新《债务重组》准则明确划分出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权益性交易等相关准则的界限。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22号准则》和《37号准则》”。例如:债务人以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在确认该项抵债资产初始成本时,应按照当天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加上交易费用计量,而不能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计量。新准则规定“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例如:债务人采用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重组,债务重组的结果形成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并,则债权人根据与债务人是否受相同的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区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计量取得权益的初始成本。新准则第四条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例如:债务人的控股股东与其进行债务重组时,控股股东放弃了部分债权,债务人应当视为权益性交易,记入资本公积,而不是记入损益。

(三)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有利于准确计量资产真实价值

新《债务重组》准则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做法,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例如: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取得该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作为取得资产的初始成本;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时,按照各项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等。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一方面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并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另一方面债务重组过程中各项资产的计量更加合理,更加符合以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取得资产成本的原则,并与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准则相一致。

(四)体现了金融工具优先的规则,有利于分层处理避免混淆

新《债务重组》准则中体现出金融工具优先处理的规则,例如: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的重组方式中,债权人应首先按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对受让的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在债务重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公允价值扣除受让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净额为基础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其他各项资产的成本;债务重组采用组合方式进行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条款,首先以公允价值计量新的金融资产和受让的新金融资产,然后再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在债务重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公允价值后的净额为基础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金融资产优先处理的规则,一方面划分出债务重组和金融工具准则各自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债权人或债务人账务处理时,层次清楚,计量准确,避免多项资产混为一谈。

二、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弊

(一)债权和债务的范围模糊不清

新《债务重组》准则中规定的债权和债务,是指《22号准则》规范的债权和债务,不包括合同负债、合同资产、预计负债,但包括租赁应收款和租赁应付款。虽然新准则中明确剔除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准则中的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和预计负债,把债权债务的范围限定在金融工具、租赁应收款和租赁应付款,但是金融工具中的债权债务还可以分为摊余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大类。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无论是将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其他综合收益还是记入当前损益,其业务管理模式中都包含出售的情形。因此,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难以满足新债务重组概念中不改变交易对手的条件,应将公允价值后续计量金融资产排除在新准则债权债务范围之外。新准则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类金融工具仅包括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例如:各类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债权投资和应付债券、贷款和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等。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处理方式明显不同

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进行重组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处理方式差异较大。债权人将取得的权益性投资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债权人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对债务人的影响程度达不到重大影响的,债权人作为金融资产处理,按照《22号准则》计量其初始成本;二是债权人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对债务人形成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债权人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加上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相关税费,作为其初始成本;三是债权人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对债务人形成控制的,按照《20号准则》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计量其初始成本。而债务人则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债务的公允价值(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时)作为权益工具的初始金额,这与《37号准则》中规定的权益工具初始计量规则一致。因此,债务人通过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重组时,实质上相当于债务人发行了一项金融工具,完全可以采用《22号准则》和《37号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综上所述,对于同样的债务重组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确认资产和权益的类别以及计量方式差异较大,不利于双方会计信息的对比分析。

(三)修改其他条款清偿方式中,债权人实质性修改的判断标准不明确

新《债务重组》准则中,通过修改其他条款方式清偿债务时,判断债权和债务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是十分关键的环节。新准则中债务人一方通过比较重组后的债务未来现金流量(包括支付和收取的某些费用)现值与重组前债务剩余期间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是否超过10%,很容易判断出是否属于“实质性修改”,进而判断出能否终止确认债务;但是债权人一方则没有具体衡量指标,只是模糊地指出:债务重组合同涉及的本金、利息等现金流量很难在本息之间及债务重组前后做出明确分割,即很难单独识别合同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债权人应当整体考虑是否对全部债权的合同条款做出了实质性修改。债权人一方对于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是否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的判断标准主观性较强,不利于实际工作中使用。

(四)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确定的日期界定不清

新《债务重组》准则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计量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时大多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例如:债权人受让资产为金融资产时,应按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时,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该非金融资产初始成本;债权人受让多项资产时,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比例作为分配标准;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重组时,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等等。但是,新准则中只在债权人受让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时,明确提出按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各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他情形下,均未明确指明公允价值的确定日期,可能导致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按照债务重组合同生效日,有的企业按照债务重组实际完成日,公允价值计量时间不一致。

(五)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重组时,债务人账务处理方式抑制其损益的确认

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要求其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强调债务人“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原则,不确认转让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换言之,债务人不再确认债务重组过程中资产处置损益,而只确认债务重组的损益。这种账务处理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调节利润的空间,但也不能够真实反映出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对损益的影响程度,违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则。与此同时,由于不再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其资产处置损益,也导致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涉及到纳税调整问题。

结束语

没有一项会计准则是十全十美的,准则的颁布和修订都是依据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做出的选择。债务重组准则历经四次修改,无疑都是因为外部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发生改变。遏制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和“利益输送”是当前资本市场面临的主要任务,通过修订《债务重组》准则,从技术手段上压缩了上市公司利润操控的空间,尽管新准则存在不足之处,但总体来看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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