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法学院 胡梦圆
从公司治理的层面进行分析,其主要包含狭义、广义两个层面。从狭义层面来看,公司治理指的是公司所有者针对经营者所进行的监管与制衡机制,可以视作利用一种机制来针对所有者、经营者对应的关系进行界定[1]。开展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在于全面保障所有股东利益,避免经营者、所有者之间出现利益分离的现象。从广义层面来看,公司治理主要是通过各种制度来针对企业与全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这些制度包含正式的、非正式的,也包含内部的、外部的,通过公司治理来保障所有决策的有效性、科学性,使得各方利益得以有效的均衡。
我国《公司法》最早于1993年颁布,历经了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时间为2018年。通过多次修正,公司法在诸多领域不断完善,内外治理结构也得以有效调整,在公司治理立法实践方面获得了理想的成绩。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分别从股东董事结构、普通职工参与企业治理、企业监管改革等方面进行分析,针对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立法实践方面的努力进行分析。
为从根源上避免董事长滥用权力的问题,针对董事长权力进行全面的限制。新《公司法》通过创新企业法定代表人制度,全面削弱了董事长的各项权力。新《公司法》明确要求董事长需要积极组织召开董事会,倘若董事长存在懈怠问题,在董事会中通过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综合参考公司法规定,进行相关职权的行使。上述规定,通过法律规定了董事长职权的自动代理,这个代理并不需要董事长进行授权[2]。与此同时,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董事长不再为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经理进行担任。
股东权作为企业治理的重要基础,股东大会制度无疑是充分发挥股东权的主要平台。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相关流程,使得股东大会转变为企业最高权力机关。与此同时,新《公司法》还赋予了小股东主持、召集的基本权利,使得小股东也能够在这个过程中进行意见的表达,从而有效避免董事会、大股东权力过大的问题,针对企业内部各方进行了有效的协调[3]。
新《公司法》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新《公司法》不仅保留了原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权力,而且还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增加了一些董事会本该享有而没有享有的权利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为董事会注入了新的活力。
新《公司法》不但高度重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当中的权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职工在这个过程中的参与权,具体集中在以下几点:首先,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在企业进行重大改革,亦或是针对规章制度、经营问题进行讨论的过程中,必须要认真听取工会、职工的相关意见。上述规定,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也进一步拓展了职工民主管理方面的具体形式。其次,新《公司法》针对职工董事制度进行了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董事会成立的过程中,可以安排职工参与。对于职工董事来说,新《公司法》针对职工董事范畴进行全面的拓展,把全部形式的公司纳入了进来[4]。除此之外,新《公司法》允许非国有制公司进行职工董事的设置,为公司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再者,新《公司法》针对职工监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监事人数比例进行了强制性固定,明确要求其需要包含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且占比必须要在1/3以上。对于职工监事会来说,新《公司法》明确要求各个类型的公司均需要进行职工监事的设置,职工代表在企业当中的综合地位得以全面提升。最后,新《公司法》针对股份奖励领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企业不能够收购自身的股份,但能够采用奖励等模式分给职工。在此基础上,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企业收购的股份需要在特定时间内将其转让给员工。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新《公司法》明确认知职工持有股份,通过法律进行了明确的支持。新《公司法》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借鉴了发达国家方面的法律规范,提倡将企业理论与职工利益之间进行挂钩,使得企业内部能够凝聚为一个整体。
其一,新《公司法》针对监事会的权力、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以下几点:(1)弹劾权。对于企业内部存在的各种违反规定、法规的现象,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具备提出弹劾的相关建议。(2)召集权与主持权。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能够临时召开董事会,当董事会存在无法履行法规的现象,监事会可以全面负责组织、主持股东大会相关工作。(3)提案权。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以直接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相关的议案。(4)诉权。针对公司内部不遵守诚信原则的董事、领导层,新《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提起诉讼的权力。其二,新《公司法》针对企业监督手段进行了强化,如签单权的提出,当企业存在经营异常问题的情况下,监事会有权针对经营状况进行核查,也可以通过自主聘请会计事务所的方式,协助监事会进行核查,而相应的费用均需要企业进行承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其本身是否诚信,对企业各个领域的影响巨大。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治理,新《公司法》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进行了强调,提出企业需要针对七大失信行为进行全面的禁止,并通过最后一款进行兜底条款的设置,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思想道德要求。相较于最初的《公司法》,新《公司法》针对诚信义务相关的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并建立了相关标准,针对义务主体、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5]。此外,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并非单纯局限于上述内容,新《公司法》其他法条还进行了系统的补充,针对违背诚信义务的责任进行了规定,有效规范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义务。
新《公司法》针对上市企业一年以内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包含担保金额占比达到企业资产30%的行为在内,要求上述行为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召开会议以后,同时通过2/3表决权,才能够允许上述行为。在此基础上,新《公司法》提出了独立董事制度,上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进行董事的设立。在此基础上,新《公司法》制定了董事会秘书制度,明确要求上市企业必须要进行董事会秘书的设立,通过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相关工作,同时也需要全面参与相关信息的办理、有关资料的整理等。董事回避制度,新《公司法》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提出各项会议决议只要是与企业存在密切关联的,均不得对该项决议使用表决权,也不能代理其他董事进行表决权的使用。此外,新《公司法》明确董事会会议当超出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就能够满足标准,同时董事会协议,也均需要满足半数要求。倘若存在董事会出席人数不足3人的情况,需要将对应的决议上交股东大会。
新《公司法》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明确要求企业需要按照法律法规与职工之间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同时需要参与社会保险。新《公司法》针对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党组织等相关活动进行了系统的规定。通过上述规定,能够有效提升企业内部凝聚力,使得企业内部治理得以不断优化。
在此基础上,新《公司法》还针对各种类型企业的治理机构进行系统的规定,包含相应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充分彰显了现代企业治理当中的分权、制衡原则,与现代化企业发展要求方面完全一致。此外,新《公司法》针对董事会制度、股东大会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完善,强化了监事会在企业内部治理方面的职权,也在这个过程中完善了股东保护机制,特别是对于中小股东方面,其合法权益能够得以有效的保障。
企业治理结构是各项规章制度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同时也属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完善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化企业建设要求的治理结构,对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上市企业结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各个方面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从我国公司法多次的修改历程来看,其始终围绕我国企业发展趋势、现代企业发展需求等,针对企业治理机构进行不断的完善,充分彰显了《公司法》的先进性、服务性。在看到优势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意识到,新《公司法》尽管能够促进企业针对治理结构进行优化调整,然而企业治理结构本身属于各种制度有效整合的一种整体,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需要通过多方协调来解决企业治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从而有效保障企业治理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