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梅丽红
(作者系上海市委党校教育长,上海中共党史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 范丽君)
在党的文献中,“人民”始终是核心关键词。人民在党的政治话语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体现在政治实践中的“人民”思维,是理解和解读党的百年奋斗史的重要线索。党将“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赋予其特定的政治内涵,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进过程,并随着时代和场域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党对“人民”一词有一个逐步接受的过程。党早期政治理论“人民”概念与“国民”概念的使用几乎平分秋色。“人民”概念逐渐超越“国民”概念成为党的主流话语,与党诞生后需要回答中国革命主体来源者问题有关,也与“无产阶级”概念引入中国之后需要解决水土适应性问题紧密相连。
1922年7月,李大钊在《新青年》杂志撰文批判西方资产阶级对“人民”概念的滥用,“因为他们所用的‘人民’这一语,很是暧昧,很是含混。他们正利用这暧昧和含混把半数的妇女排出于人民之外,并把大多数的无产阶级的男子排出于人民以外,而却僭用‘人民’的名义以欺人”(《李大钊选集》,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96——397页)。中国共产党抛弃“人民”概念的“暧昧和含混”,但并没有拒绝使用“人民”一词,而是根据阶级分析理论对其作了重新解释。党的二大宣言不仅正式使用了“人民”这一概念,而且划定了“人民”的范围,即“中国人民(无论是资产阶级、工人或农民)最大的痛苦是资本帝国主义和军阀官僚的封建势力”(《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32页)。显然,党的二大将资产阶级纳入“人民”的范畴,将其视为民主革命中可以联合的政治力量。
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饱受资产阶级压迫的无产阶级才是革命的重要承载者,是人类解放的依靠力量,“人民”主要被看作以工人阶级(无产者)为主体的劳苦大众。“无产阶级”概念引入中国后,需要面对中国阶级复杂分布的实际情况,即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工人阶级只占少数,还有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因此,要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任务,在坚持无产阶级领导权的前提下,党需要从“敌我友”的角度,将“人民”与“敌人”进行科学区分,以最大限度地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革命力量。1925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明确指出,工业无产阶级是我们革命的领导力量,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我们最接近的朋友,动摇不定的中产阶级中的右翼可能是我们的敌人,左翼可能是我们的朋友。农民是无产阶级的最忠实的同盟军(《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页)。毛泽东尽管没有使用“人民”的概念,但从推动中国革命发展的力量来看,毛泽东眼中的“我友”就是人民。
伴随国共两党的政治分合,党对“人民”概念内涵的认知也随之发生变化。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党理论论述中的“人民”所指主要是“工农”,原属于“人民”重要构成部分的资产阶级因叛变革命而变成了“敌人”。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的《政治决议案》指出,“中国革命底动力,已经只有无产阶级和农民”,并正式提出了“工农民主专政”的概念(《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版,第170——171页)。显然,“工农”从字面上看也不包括小资产阶级。但是,正如毛泽东后来所讲的:“六大规定的是工农民主专政,没有估计到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在帝国主义压迫下还可以跟无产阶级合作。”(《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页)同时,由于中国革命仍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因此,排斥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参加工农革命,在理论上会遇到难题,在实践中也有困惑。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华导致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全国抗日救亡运动高潮引发了阶级关系的变化,党需要改变过去的“关门主义”做法,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以实现对外的整体性。1935年12月,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的报告中提出要把“工农共和国”口号改为“人民共和国”口号,强调“我们的政府不但是代表工农的,而且是代表民族的”,“这是因为日本侵略的情况变动了中国的阶级关系,不但小资产阶级,而且民族资产阶级,有了参加抗日斗争的可能性”。“如果说,我们过去的政府是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联盟的政府,那末,从现在起,应当改变为除了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外,还要加上一切其他阶级中愿意参加民族革命的分子”。(《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566、564页)显然,面对亡国灭种的危机,党从维护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人民”构成标准的调整,使其概念范畴包括了一切捍卫和维护民族利益的阶级、阶层和社会团体,这种由民主革命与民族革命熔炉整合构建的“人民”概念,具有巨大的涵盖面和包容性。
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国内主要矛盾再次发生变化,党对“人民”话语又进行了新的阐释。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指出:“所谓人民大众,是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被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政权及其所代表的官僚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所压迫和损害的民族资产阶级,而以工人、农民(士兵主要是穿军服的农民)和其他劳动阶级为主体。”(《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2页)同年4月,毛泽东又在《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参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人们所组成的统一战线是十分广大的,“包括了工人、农民、独立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知识分子、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地主阶级分裂出来的一部分开明绅士,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民大众”(《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3页)。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对“人民”概念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定义,“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页)。至此,党不仅正式划出哪些阶级、阶层是属于人民的范畴,而且明确了“人民”在革命和国家中的主体地位,这是马克思、恩格斯阶级联合思想的创造性转化。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概念随着社会结构尤其是阶级结构的变化又有所改变。1949年9月22日,在《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经过和特点》的报告中,周恩来对“人民”概念范畴作了一个列举式的说明,即人民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同时,周恩来还对“人民”与“国民”进行了清楚的区分,他说:“对官僚资产阶级在其财产被没收和地主阶级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消极的是要严厉镇压他们中间的反动活动,积极的是更多地要强迫他们劳动,使他们改造成为新人。在改变以前,他们不属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68——369页)可见,此时的“人民”是权利主体,属于国民中的一部分,而不具备人民身份的那一部分国民只有义务,这是党延续革命主体研判对“人民”概念认知的具体反映。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又分析了“民主”之前的“人民”限定词的具体指向,将“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以及部分被改造好的知识分子也算作人民之列。(《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6——147页)这就鲜明地表达了“最大多数的人民才真正是国家的主人”(《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7页)的立场和主张。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的阶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民族资产阶级作为阶级已不复存在,其成员被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知识界也改变了面貌,组成了一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队伍,知识分子“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2页)。这种阶级基础和阶级关系的变动,说明我国内部的阶级矛盾已经基本解决,人民民主国家担负的主要任务已经是“建设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历史发展的新形势要求对“人民”概念范畴作出新的界定,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对“人民”和“敌人”进行了再次定义。他指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
(《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在这里,毛泽东不仅明确界定了“人民是什么”,而且说明了“属于人民的范围”,“人民”概念的阶级性维度有所淡化,开始转变为服务于社会主义国家建设。
在改革开放后的社会变迁中,党政治语境的改变带来了“人民”概念的重构。服从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人民”概念的阶级属性不断淡化,多元性和包容性不断增强。
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人民”概念也被赋予新的含义。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作了《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讲话,他指出,“在这三十年中,我国的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国工人阶级的地位已经大大加强,我国农民已经是有二十多年历史的集体农民。工农联盟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基础上更加巩固和发展。我国广大的知识分子,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老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正在努力自觉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我国的资本家阶级原来占有的生产资料早已转到国家手中”,“他们中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此,新时期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5页)。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将新时期的统一战线进一步表述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6页)。此时“人民”范畴与新时期统一战线相吻合,在人民的“社会主义标准”之外增加了“爱国主义标准”,这既是对改革开放之初经济社会亟待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回应,也是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凝聚共识,以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年11月26日,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又把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并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三支基本社会力量,强调“‘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这里就包括了广大的知识分子在内”(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2年第20期)。1982年宪法还放弃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抽掉了“革命人民”的意识形态支撑。这是“人民”概念建构在观念上的伟大变革。
改革开放时期,“人民”构成最重要的变化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多种所有制的兴起而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因此,如何在“人民”构成中明确他们的合适位置,使之参与政治生活,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处理党和人民关系的重要内容。2001年7月1日,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江泽民对“人民”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他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6页)随后,党的十六大报告又强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党的十六大报告重申,“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2页)。相应地,党的十七大党章修改版对统一战线的表述首次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2001——2007〉,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这就在党的根本大法中正式将在中国社会变革中已经形成的社会阶层纳入人民的范畴,凸显了“人民”的社会属性,拓宽了“人民”的内涵。由于“人民”概念脱离了原本带有阶级性的斗争场域,变成了一个社会、经济、人文等意义层面的具有广泛内涵的概念,因此“人”的地位和价值被凸显出来。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胡锦涛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页)势必要求落实人民民主权利,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这就进一步拓展了“人民”概念的外延。
进入新时代,立足于“人民至上”的逻辑建构,“人民”的内涵又有丰富和发展。2015年11月23日,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而且将之提高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的新高度(“立足我国国情和我国发展实践 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人民日报》2015年11月25日),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价值在实践逻辑和制度实现上愈加凸显和具象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被推及到党和国家工作的所有领域。同时,“人民”作为一个在最广泛意义上凝聚共识的共同体,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团结凝聚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体的集合概念。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明确提出,“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相应地,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第三十三条、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对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增加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内容。可见,新时代“人民”概念所指更加多元,涵盖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这就在价值和逻辑上重塑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
理解中国共产党关于“人民”概念的复杂内涵,需要将其置于一定的历史时空之下。在民主革命时期,党的“人民”概念由隐到显再到明确,是与中国革命的实践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最大的特点是从中国具体国情和革命任务的实际出发,将民族资产阶级纳入“人民”的范畴之中,创造性地解决了中国革命主体来源者的复合性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人民”概念逐步转为“革命性”与“建设性”并存,其内涵界定着眼于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人民是指“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改革开放之后,“人民”概念的阶级属性逐步淡化,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维护者的地位得以凸显。党根据社会变革已经形成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实际,通过“人民”概念的双属性标准——社会主义标准和爱国主义标准,用以置换革命年代的阶级概念话语,使之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成为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凝聚人心和共识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可见,“人民”概念的构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具体反映,也是理解党的历史使命、政治理想和思想体系的关键要素。